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林穎孟在解雇通知書上面對助理所列舉的侮辱言行,包括助理們曾經痛批她『說謊成性 根本韓國瑜』 『誤導媒體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造成本人身心及聲譽受損』。
而林穎孟所提到的『助理暴行』
則是助理不斷拍打辦公室門長達3分鐘之久。
關於這件事我有問助理
助理表示,他們的團體協約已經透過工會正式委托兩位主任擔任協商代表,依法規定,#雇主不能私下跟個別成員討論協約內容,協約代表也一再提醒,結果林穎孟卻單獨約談其中一位助理,希望他同意變更勞動條件,但該助理不肯,並傳訊息向其他四人求救。
當時林穎孟將門反鎖不給其他人進入,所以其他助理們才會在門外敲打門板長達三分鐘。
事後林穎孟再以他們敲門的行為
來認定為暴行、造成身心受損
我覺得並不合理。
#退一步來講
#是不是暴行或言語侮辱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就算數
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 在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智堅仍舊在避重就輕回應自己的過失,遭糾正的重點如下:
http://bit.ly/1L61UYI
1. 臨時人員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其工作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活化人力並非勞基法中作為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因此市府違法。
2. 約聘人員的勞動契約屬繼續工作之性質,而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同樣適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市府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然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情事。
3. 新竹市政府與全體約聘僱人員簽訂兩個月短期聘僱契約,並非「業務預定完成期限」,與人事法制不合。
4. 不續聘僱「標準未公開透明」,且「汰弱留強」用詞有損未獲續聘僱者尊嚴,顯有不當。
5. 市府應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僱人員適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者及未獲留用的原因,以利其工作交接及安排慰勞假,保障當事人權益。
而市府卻僅回覆如下:
一. 監委指稱的95位臨時人員,都獲得續雇,現在也都還在市政府上班,不解為何監委要糾正新竹市政府?
事實:市府當時已有公開裁示要裁撤臨時人員,已顯示出市府法律素養的不足才有此違法的規劃,被糾正於情於法理皆合。
二. 有關針對部分約聘僱人員發出不予續聘通知書上的用詞,業務單位已檢討修正為人力活化。
事實:市府尚未就此不當向約聘僱人員致歉。
三. 監委盼市府針對臨時人員建立制度化考核與淘汰機制一事,市府確實長期沒有針對臨時人員進行考核與淘汰,因此從今年4月起,把臨時人員納入考核範圍,並且通過實施一套明確的管理辦法,以完備具體的考核機制。
事實:市府並未承諾這個考核機制會「公開透明」,弱時行考核但標準不公開,如何知道市府的考核為公平公正的結果?
另外針對被糾正的2. 3. 4. 項市府皆完全沒有正面回應,最重要的「考核機制公開標準與考核過程」也沒有承諾要做到,監督團呼籲市府不要在避重就輕的說「活化人力緩解市府預算壓力有甚麼錯」,監督團要明確的告訴林市長「人力活化沒有錯,錯在過程太黑箱」,請市府對於「黑箱的不續聘標準」做出正面說明並承認自己的錯誤與道歉。
#林智堅 #人力活化 #汰弱留強 #監察院 #糾正 #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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