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華夜市怎麼了?乞丐趕廟公?>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樂華夜市遭到行政法院撤銷營業許可,
面臨熄燈的情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81-260106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
樂華夜市在地已經50年了,
於101年向永和區公所提出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之申請,
經永和區公所檢核資料,並辦理現場會勘後核准,
鄰近住戶(巴黎藝術紀大廈 跟 名流大廈)管委會不滿,
認為樂華夜市的存在,影響其生活品質,
所以提告要求法院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
法院審理後發現
永和區公所會勘時間並非樂華夜市營業時間,流於形式,
另根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樂華夜市這種經常性的營業攤販,需要附近住戶60%同意書,
該次申請並未檢附(另外還有一些文件沒有檢附),
故判決樂華夜市(被告其實是核發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敗訴,
撤銷之前核發的營業許可~
相關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k是比較同情樂華夜市的~
理由如下:
一.先來後到:
有一句話叫做"先來後到",
這是一句俗話,
但是勒,在法律及經濟領域,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個房子,旁邊有電塔(嫌惡設施),
那你買了之後,可不可以向台電求償,
說這個電塔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身體健康?
不行!
為什麼?
因為先來後到,
你來之前,電塔已經擺在那裡,
你看得見,屋主看得見,大家都看得見,
你看到電塔,也決定買了,
那表示你已經接受這個嫌惡設施,
甚至還因此向屋主殺價50萬元成功,
那你買這個房子時殺價50萬元部分,
其實已經是你住在電塔旁邊的補貼了,
那你有何立場說你還有損失?還要向台電求償?
一樣的道理,
在住戶心裡,樂華夜市應該是一個嫌惡設施,
不然也不會想盡辦法要趕夜市走,
但是勒,
我們看看樂華夜市成立的時間,50年,
再看看附近住戶大樓建造時間,
名流大廈屋齡27年
巴黎藝術大廈屋齡13.5年,
那這些住戶住進來之前,樂華夜市就已經存在了,
你決定住進來,表示你也接受這個夜市存在,
甚至也因為有這個嫌惡設施存在,
而享受了房價下跌買得比較便宜的好處,
(你住在夜市旁邊的補貼,已經在買房子時取得了)
那你怎麼可以佔了便宜又賣乖,
說這個夜市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是房價,
要求夜市搬走?
然後你再來享受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根本不是你應該擁有的東西吧?)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也可以搬到嫌惡設施(宮廟 變電所)旁邊,
先享受房價便宜的好處,
再想辦法把嫌惡設施弄走,再享受一次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樣可以嗎?(阿不就好棒棒?)
第二點,
法院駁回原處分的法律依據,
是新北市政府公布的攤販管理辦法,
問題是,樂華夜市在101年4月申請時,這個辦法還不存在,
辦法公布之後,卻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得冠冕堂皇,
夜市申請營業登記,要經過附近住戶60%同意,
另外還要保留3%攤販是低收入戶及殘障攤位balabala,
官員都馬很會訂漂亮華而不實的規矩,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那新北市應該沒有夜市合格,
也應該沒有夜市存在,
結果勒,辦法出來幾年了,哪個夜市消失了?
弄一個大家都做不到的辦法,
除了丟自己臉喪失公信力外,什麼都沒達成~
(樂華夜市:早知我就不要申請了,
申請被駁掉,我夜市反倒不保,
那些沒申請的,現在生意還不是做得好好的?)
但是勒,這個辦法既然存在,
法院也不得不依照這個辦法去審理,
那當然是沒辦法通過,撤銷營業登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樂華夜市有提台灣省之前比較寬鬆的法規,
說應該適用這個,但是那個辦法是適用於單一攤販,故法院不採)
結語:
台語有一句話叫做乞丐趕廟公,
這種事情,現在還是很常發生勒!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攤販申請營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以攤販名冊載明全體申請人姓名、住址
或法人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另檢附攤販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章程、負責人及成員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
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管委會法人登記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NGO/NPO治理問題(九)- 「太極門」是NGO嗎?
作者:劉康身律師
本院查:「…(三)上訴人對其配偶洪OO於85年間未辦營業登記,而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下稱「太極門」)名義買進氣功服、打坐墊、天鶴茶等物品予其弟子使用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係其進貨後再出售予其弟子,…渠無營業行為,無須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云云。」「…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四) 太極門弟子敬呈再審原告(即洪OO)之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再審被告用補習班之類型對再審原告推計課稅…」(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87、873號判決)
太極門最引人注目的即為稅務爭訟案件。到底,弟子的奉獻是學費,還是贈與?如果有交換物品,是買賣嗎?
纏訟超過十八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一路走來的陳情數據揚揚灑灑,2011年7月甚至獲得總統府發函,責成行政院應依法院判決處理,認定敬師禮為贈與而屬免稅所得結案。2015年4月,立委許添財與財政部長張盛和在立法院又因前述案件發生爭執,許立委認為太極門已獲刑案三審等判決表示是捐贈禮(敬師禮),財政部應該快點了結太極門稅務訴訟案;張部長則表示,過去在台北市國稅局已經處理92%了,剩下8%是認定為學費,目前法院最近一次判決指出證據要重新查審,張部長並被激出承諾「法院判決捐贈(敬師禮)我就撤銷!」
查詢內政部以及法院的資料,太極門並不是登記有案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就訴訟紀錄觀察,太極門亦未以非法人組織或團體的名義出現,似均由掌門人洪OO或其配偶游OO以個人名義擔任各審級的原、被告。如此一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所列舉之機關、團體可以免除所得稅的九大前提要件,形式上似乎不能適用於太極門。若其所涉行為被認定係營業行為,則亦須繳納營業稅。
太極門的學員多達數萬人,實質上應已屬於非法人的團體或組織,與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同鄉會、社區管委會、同學會、家長會等似無不同,其設立及活動宗旨若持續以公益為目的,則其實也是一種NGO。如採「太極門即是洪OO、洪OO即是太極門」的看法,恐非妥適。這種形式上為「個人」、實質上構成員眾多的「準組織」要如何保管、運用所收受的款項,其會計記錄是否清楚,是否應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或可否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報載洪OO曾大量購買不動產)等問題,現行法規並未規範。然而,這種團體或組織,太極門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
管委會法人登記 在 社團法人中華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協會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法人登記 證書108年證社字第20號本群僅討論社區管理維護理論與實務及爭議事件解決 ... 一般社區總幹事應辦管委會交辦事項(財報最重要,無此經驗勿試),合庫系統→超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