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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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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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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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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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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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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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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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法取證民事 在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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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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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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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罷工不當勞動裁決案出爐:工會一敗,遭解僱空服員無法復職;長榮一敗,向工會求償不當,遭罰9萬元】
長榮空服員去年6月進行長達17天的罷工,完成台灣勞動史上規模最大的全女性罷工,但罷工結束後,工會與長榮資方法律戰持續進行。主導罷工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空職工)事後對長榮航空提出多項不當勞動裁決,其中在私人群組情緒性發言而遭解僱的工會幹部郭芷嫣,及長榮向工會求償每日3,400萬元兩案,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今(12日)做出兩案裁決認定,工會一勝一敗。
罷工期間曾在私人LINE群組中發訊息,要「電爆」反對罷工的機師及「加料」而遭開除的郭芷嫣案,被判定不構成資方打壓工會,郭若要復職須走民事訴訟確認。但長榮向工會求償每日3,400萬元,則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航空遭罰9萬元。
■解僱本身是否合法仍要由民事法院認定,郭芷嫣:爭取勞權不會放棄
長榮空服員罷工期間,空服員、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郭芷嫣因在私人LINE群組中發言對反對罷工的機師「電爆」和「加料」,長榮航空以此為由開除郭芷嫣,桃空職工去年10月5日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經過4次調查會議、傳2名證人並開詢問會議後,認定長榮解僱郭芷嫣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但解僱本身是否合法,則還要由民事法院認定。
裁決委員會指出,郭芷嫣在長榮航空人評會承認該訊息確實是她本人發出,這些訊息雖然是發在私人群組,但表現方法很難說沒有超過界線。訊息經轉傳、媒體報導後也確實對長榮航空造成重大營運影響,包括有乘客表達對飛安疑慮要求退票,長榮航空也接到美國運輸部與我國民航局的高度關切,造成經營重大困難。
裁決委員會雖認定長榮解僱郭芷嫣本身並無打壓工會,但解僱本身是否合法還需民事法院認定,是否可能民事法庭認定解僱違法,讓同一案件兩訴訟出現矛盾?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兩訴訟的權利主體不同,一個是工會集體法,另一個是個體法。解僱勞工本身需要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要件,而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不一定要嚴重到解僱,光是記過都有可能構成。裁決委員會是判斷資方的「動機」是否構成打壓工會,而不是處分是否具合法解僱要件。
對於裁決結果,郭芷嫣以簡短文字聲明回應,感謝勞動部委員們這段時間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可惜裁決的結果不如預期。「雖然對結果很失望,我知道爭取勞權這條路永遠都不輕鬆」,後續救濟她將和工會及律師們討論後決定,並強調「我不會放棄,再次謝謝大家關心」。
■罷工隔日向工會求償3,400萬,長榮遭罰9萬元
除了郭芷嫣案外,桃空職工所提另一案勞動裁決案結果也於今天出爐,工會勝訴。長榮空服員在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後隔天,長榮航空就對工會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求償1日3,400萬元。罷工落幕後,桃空職工在9月17日對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認為資方蓄意興訟藉此打壓工會。
裁決委員會認為,長榮在罷工行動展開的第二天就提告,提告的時間點與罷工行動有密接性,且當時尚無法評估實際營運損失,認定長榮大動作興訟,動機明顯是要殺雞儆猴、施壓工會,產生寒蟬效應,因此判定長榮航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委員指出,長榮航空的行為已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各罰3萬元,總共裁罰9萬元,並要求長榮航空在5日內在官網入口網站,以不小於16號字體公告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書內容。
■長榮航空:希望工會正視職場霸凌,求償為了保障股東權益
長榮航空則發出聲明指出,對於「郭芷嫣案」獲勝,感謝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同長榮航空捍衛飛安與保護員工免受職場霸凌的理念,讓公司員工以及所有旅客免於飛安疑慮與霸凌威脅,也希望工會能藉此正視職場霸凌的問題,切勿縱容霸凌事件一再發生。
但向工會求償失敗則表示遺憾,強調因工會不法訴求「勞工董事」又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而發動罷工,造成長榮航空營業損失逾40億,同時嚴重侵害旅客權益、毀損公司商譽。對工會違法罷工行為提出求償,是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的法律作為,工會不應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來模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長榮仍將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公司權益。(文/林雨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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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6/1818123.htm#ixzz6Z7nTT4tM
記者黃宥寧/新北報導
人夫 (阿祥)、人妻(夢夢)兩人結婚8年育有1女,家庭氣氛本十分美好融洽,從去年
初,夢夢時常對阿祥冷漠且不關心,甚至常嗆離婚,更以各種理由夜不歸宿,令阿祥甚感
懷疑,直到同年查看夢夢手機,才發現夢夢與阿力互傳鹹濕簡訊,阿祥提告妻子與阿力,
求償精神慰撫金55萬,新北地院判決兩人連帶賠償阿祥20萬元。
阿祥與夢夢民國100年結婚,育有一女,阿祥表示婚後家庭十分幸福融洽,但從108年起,
妻子夢夢經常對他回以冷淡漠不關心的態度,動輒揚言離婚,也多次用各種理由夜不歸宿
或是晚歸,另阿祥十分懷疑,同年2月17日他偷看了妻子手機,驚覺Line對話中,妻子竟
然與1名男子傳了許多露骨的訊息,而且這個人還是前同事阿力,令阿祥十分震怒。
查看夢夢手機阿祥發現,他們的對話不只露骨甚至還談到許多性交行為,「現在很濕?」
「有點,早上就被弄溼」「很濕也不好吧」 、「妳才不會痛」,兩人甚至約至摩鐵,阿
力還會提醒夢夢小心被跟蹤。連情人節都像一對真實情侶般,阿力還貼心送「永生花」給
夢夢,讓夢夢直呼好喜歡,兩人更時常討論到如何離婚。
阿祥看到心愛的枕邊人如此背叛自己,慎怒的質問夢夢,夢夢竟大言不慚回:「我不是外
遇,我只是玩玩,跟對方根本一點感情都沒有」,「就像男人在玩風塵女人一樣!」但這
些話阿祥根本聽不進去,只想持續追問妻子是不是真的不愛他甚至在外面找男人,這時夢
夢才承認,是因為剛好心情低落想得到慰藉,向阿祥道歉。兩人也於同年12月簽字離婚,
阿祥更向夢夢與阿力求償精神撫慰金55萬元。
但夢夢在法院上辯解,兩人是因為無法共營婚姻生活,協議離婚,況且協議裡,雙方的銀
行存款均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就此為相互請求,不得再要求協議外的事項,更反咬
阿祥是未經過她同意查看手機內容,這是違法取得的對話紀錄,不具證據能力。
但法官認為,所謂不法取證下證據排除法則,是在刑事案件上約束偵查機關,私人不法取
得的民事證據,原則上不適用證據排除原則,除非是在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下取得的證
據,才應該被例外排除,且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一方代
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均屬共同生活情節,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資料之隱
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且阿祥接觸夢夢手機,進而翻拍夢夢手機與阿力間的Line對話紀
錄,對於夢夢提出的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遠低於阿祥配偶法益的重要性。
故法院權衡雙方法益之輕重,認為仍有證據力。
綜合上述,新北地方地院認為,從夢夢與阿力互動中,夢夢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的忠
誠義務,二人就是情侶間的交往互動,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因此判兩人應連帶賠償阿祥
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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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37 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乙○○於100 年5 月24日結婚且婚後育有一女(101 年7 月生),雙方
於108 年12月20日兩願協議離婚,及甲○○與乙○○共事期間已知悉原告與乙○○間婚姻
關係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與乙○○之戶籍謄本及兩願離婚協議書可證,是原
告上開主張,洵堪採認屬實。
(二)原告主張於108 年2 年間,被告為系爭對話,顯已逾越正常男女社交之行為,係共同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嚴重破壞家庭,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55萬
元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厥為:系爭對話紀錄是否為被告間
之對話、是否屬違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及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之配偶權及嚴重破壞
家庭,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暨所得請求之金額若
干?茲分別論述如下。
(三)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
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
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度台上字第929 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經查,原告曾於108 年間對被告提出妨害婚姻之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241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四)系爭對話紀錄是否為被告間之對話、是否屬違法取證而無證據能力?
1、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
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
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
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
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
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
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
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
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
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
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
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
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
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
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
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
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
能力,有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168號、98年度臺上字第57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734
號等判決意旨意旨可參。是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
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而偵查機關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適用證據排除
法則,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防止政府機關濫用公權力,以確實保障人民憲法上之
基本權。此與私人違法取證係基於私人地位,侵害他人私權利者有別。故私人違法取得之
證據,除使用暴力、刑求等不法方法取得者外,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又按民
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
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
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
並未設有規定,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
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
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
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故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
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
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2、查,系爭對話係屬於被告二人間對話一節,業據乙○○所坦認,並衡諸乙○○於本件
訴訟之答辯與甲○○相同即均否認渠等間有逾越男女間正常往來之情事,是乙○○自無虛
詞為不利於甲○○之供述,且甲○○於上開偵查中坦認其英文名字是「C**** 」,核與系
爭對話中帳號顯示為「C**** 」相符,況原告提出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之連續拍攝照
片暨檔案內容、光碟為憑,足認系爭對話具有連續性並無中斷,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系
爭對話有經偽造或變造。是以,系爭對話確屬於被告二人間對話無訛,則甲○○空言否認
系爭對話之真正或係被告間之對話云云,顯屬卸責之詞。
3、又查,系爭對話紀錄係原告趁乙○○上廁所時拿乙○○手機查看並予以翻拍一節,固
為原告所自承,是原告雖未經乙○○之同意而拿取乙○○手機查看並予以翻拍系爭對話紀
錄,然因系爭對話紀錄既未經偽造或變造,且係被告出於自由意思任意為之,自無受不當
誘導或有截取片段之情事,況系爭對話紀錄涉及原告之權利甚鉅,若未及時翻拍者,將來
有不能舉證之虞,足認原告所為之翻拍係出於防衛權利而未逾社會相當性之手段,則原告
係出於維護其家庭婚姻之重大權益始為蒐證,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又審酌原告與乙○○
於108 年2 月間仍係共同居住之夫妻,生活範圍高度重疊,二人互相使用手機,或是其中
一方代接、代為查看另一方手機,均屬共同生活之一部,在此情形下,夫妻間關於手機等
資料之隱密性,顯然低於一般人之期待,原告接觸乙○○之手機,進而翻拍乙○○手機所
儲存其與甲○○間之Line對話紀錄,對於乙○○之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低
於原告配偶法益之重要性。故本院權衡雙方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
誠信原則,及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自難認系爭對話紀錄無證據
能力。故被告前開辯解,尚無可取。
(五)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之配偶權及嚴重破壞家庭,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
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暨所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1、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第195 條第3 項所謂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指配偶權而言。復按婚姻係以夫妻之
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
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
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
此可知,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若有一方之行為不誠實,破
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違反上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身分法益,則被害之
一方配偶得向配偶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認配偶之他方應與通姦者或婚外情對象構成共
同侵權行為。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
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
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
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
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
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
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應負之誠實義務,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觀諸系爭對話之內容,被告間以「比威而鋼貴了」、「哈那吃威而鋼不是更好睡」、
「硬比較重要」、「硬就睡得好」、「不行要快醒了才硬比較好」、「或口交完插入」、
「會比較濕」、「我很濕了」、「跟你才會」、「(連結網址)『…喝了就能潮吹…AV女
』」、「很濕也不好吧」、「妳才不會痛」、「我比較不怕妳痛」、「也更好進去比較潤
滑」、「以後(為)男生不喜歡太濕」、「男人應該都喜歡濕」、「就像妳會喜歡我軟軟
的嗎」、「軟軟會不習慣」、「所以乾乾也不好」、「現在很濕?」、「有點早上就被弄
濕」等語對話,顯屬鹹濕露骨且極具性暗示,及甲○○有接送乙○○往返、被告相約開房
間、甲○○於情人節時贈送永生花予乙○○、提醒乙○○小心遭跟蹤及「香蕉」圖片與「
好吃」對話等,以及被告互表情愫之言語如「覺得是我一廂情願」、「是我偷偷喜歡你」
、「可能會吃醋但會覺得我不應該(誤繕「改」)吃醋才對」、「對誰吃醋」、「你呀」
、「對我跟誰吃醋」、「女朋友或同事都會吧」、「除非你夠真心」、「也是真心對其他
人咿咿喔喔」、「很難跟其他人從頭到尾」、「常常讓你感到失望我內心很自責難過確實
我是真的很糟」、「我也不想放棄我們彼此但我也不希望耽誤你的時間」、「這段感情如
果讓你不快樂很抱歉」、「如果妳要採取溫和手段就不要把我們兩個人的事放在心上了」
、「對你我很愧疚想給你的我一直做不到」、「這條路我走得好艱辛」、「但我心甘情願
」、「我說這些不是要給你壓力」、「我是想傳達我內心的顧慮讓你知道」、「我覺得我
對不起你」、「其實我覺得沒差一開始就知道可能會這樣了」、「我們就隨緣吧」等,顯
然被告應已有親密之交往且對彼此甚為迷戀,否則被告應不可能在前開對話內容中毫不扭
捏向對方表達濃烈愛意之舉。再者,徵諸原告與乙○○於108 年2 月18、19、23日、同年
3 月15日之Line對話之內容,原告質問乙○○有關其與甲○○間對話及交往,乙○○稱:
「不要相信這些話互玩的人就是講一些下流低級的話」、「我不奢求你原諒我我知道短時
間要你放下是很難的事」、「我不是外遇我是玩玩」、「跟他我根(誤繕「跟」)本不需
要講因為沒有感情成分」、「我真的覺得我像男人在玩風塵女人一樣」、「不要再想這些
了我說過你每問我一次我就羞愧不能自己」、「你問我我其實也不知道剛好低落時得到一
點慰藉吧」、「剛好是他」、「我對不起你」等語,核與原告主張乙○○於原告知悉後質
問下曾坦認過錯並向原告道歉等語相合,益徵乙○○與甲○○間並非僅為一般男女社交往
來,則被告前開辯解,委無足採。因此,甲○○既知悉原告與乙○○於108 年2 月間有婚
姻關係,卻仍與乙○○積極親密互動交往,而乙○○顯已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
義務,足認被告二人間誠屬情侶間之交往互動,自已影響原告與乙○○夫妻間忠誠、互信
之基礎,干擾、侵害婚姻本質,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一般社交行為而屬婚姻關係外之
不正常往來。
3、綜合上情,乙○○於108 年2 月間為有配偶之人,而此亦為甲○○所明知,乙○○違
反夫妻忠實之義務,與甲○○間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雖無積極證據足資證被告二人
曾發生通(相)姦行為,然其等之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即婚外情),顯使原告與乙○○
間婚姻維持之互敬、互愛及互信之誠摯基礎遭受嚴重打擊,破壞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其情節自屬重大,堪認被告已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干擾婚姻關係),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則原告據此依前揭規定向加害人即被告
二人請求連帶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
4、至乙○○辯稱兩造協議離婚已約定拋棄因離婚所生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悖離該協議之本意等語,並提出兩願離婚協議書為證,然觀諸
該離婚協議書載稱:「因甲乙雙方(即原告、乙○○,下同)無法共營婚姻生活,今協議
離婚…離婚協議條款:一、甲乙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
擾他方之行為。二、夫妻財產歸屬:(一)、有關存款之部分:甲乙雙方之銀行存款均仍歸
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就此為相互請求,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
法第1030條之1 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或因離婚所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以各自名義負擔之債務應各自負責清償…。三、未成年子女監護
權、探視權、扶養費等約定…。」等語,顯見原告與乙○○前開離婚協議並未就乙○○與
甲○○間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一節為協議;況且乙○○業於本院審
理時自承:(問:原告與乙○○間於108 年12月20日離婚時,有無就本件侵權行為為協商
或和解或調解?情形為何?)沒有等語至明,核與原告主張如上開兩願離婚協議書,沒有
針對侵害配偶權有協議等語相合,則乙○○前開辯解,即屬無據。
5、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原告固請求被告
應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55萬元。惟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
,現任職科技公司經理,且於107 、108 年間利息、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約88萬餘元、
115 萬餘元,及名下有土地及房屋各1 筆財產總額約1,175 萬餘元;乙○○為大學畢業,
現任職投信公司副理,月薪約5 、6 萬元,目前與未成年子女租屋同住,且於107 、108
年間利息、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約87萬餘元、83萬餘元,及名下無任何財產;甲○○大學
畢業,現任職人壽公司副理,月薪約10萬元,目前在外租屋居住,負債信貸200 萬元,且
於107 、108 年間利息、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約157 萬餘元、155 萬餘元,及名下有汽車
及投資財產總額約2 萬餘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甲○○提出綜合對帳單及本
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可見兩造之經濟狀況尚可;乙
○○違反婚姻應負之誠實義務,與甲○○發生婚外情,使原告對乙○○共組家庭所需之互
信基礎全失,原告與乙○○並於108 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已使原告之婚姻家庭徹底破碎
,此自令原告深受打擊,足認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微。則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
程度、經濟能力、本件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20萬元,尚屬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固
未經兩造特約而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然被告既於109 年6 月4 日收受本件民事起
訴狀繕本之送達,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6 月5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發生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共同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2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
,因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
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上開職權宣告之發動,本院就此部分
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依其等聲請及
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駁回,故該部分之假執行聲
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附表:
┌──┬───────────────────────────┐
│編號│ 對 話 時 間 暨 內 容 │
├──┼───────────────────────────┤
│ 1 │108年2月13日 │
│ │下午12時23分至下午4時54分 │
│ │甲○○稱:「我想訂芝麻明」 │
│ │乙○○稱:「我幫你訂」 │
│ │… (略,下同) │
│ │乙○○稱:「原價2100」、「7折1470」、「30日份」 │
│ │甲○○稱:「一天要50」、「比威而鋼貴了」 │
│ │乙○○傳送「御瑪卡」商品圖片且稱:「剛看到還有這個」、│
│ │「哈」 │
│ │甲○○稱:「好像我很弱的樣子」 │
│ │乙○○稱:「哈哈」、「想說不是吃魚油就好了嗎」、「重點│
│ │是它可以讓你睡比較好重要」 │
│ │甲○○稱:「硬比較重要」、「硬就睡得好」 │
│ │乙○○稱:「哈 那吃威而鋼不是更好睡」 │
│ │甲○○稱:「不行 要快醒了才硬比較好」 │
│ │乙○○稱:「剛同事說7折比員工拿75折還低」 │
│ │… │
│ │甲○○稱:「一個禮拜一次」、「每個月好朋友來休一個禮拜│
│ │」 │
│ │乙○○稱:「哈哈 這樣講好也很有道理」 │
│ │晚上11時17分至11時59分 │
│ │甲○○傳「香蕉」圖 │
│ │乙○○稱:「好吃」 │
│ │甲○○稱:「還沒睡」 │
│ │乙○○稱:「才剛弄好」、「準備要睡了」 │
│ │甲○○稱:「弄好什麼」 │
│ │乙○○稱:「擦完乳液」 │
│ │甲○○稱:「想幫妳擦」 │
│ │乙○○稱:「我怕會擦很久」 │
│ │甲○○稱:「還好 9分鐘而已」 │
│ │乙○○稱:「乳液最後還是沒擦完」 │
│ │甲○○稱:「為什麼」 │
│ │乙○○稱:「你一定會沒擦完乳液就分心」 │
│ │甲○○稱:「不會」、「我會安分地擦完」 │
│ │乙○○稱:「這麼棒」 │
│ │… │
│ │甲○○稱:「我今天想一想 覺得妳一直都對我很好」 │
│ │乙○○稱:「突然良心發現」 │
│ │甲○○稱:「哈」、「有需要用這麼重的詞」 │
│ │乙○○稱:「哈 會嗎」 │
│ │甲○○稱:「會啊」 │
│ │乙○○稱:「有包含以日盛時期?」 │
│ │甲○○稱:「又在自我感覺良好」、「包含在日盛時期」 │
│ │乙○○稱:「好像有」 │
│ │乙○○稱:「以前就對你比較好」 │
│ │甲○○稱:「比一般同事好」 │
│ │乙○○稱:「是呀」、「你以前沒發現?」 │
│ │甲○○稱:「以前沒發現」、「覺得是我一廂情願」 │
│ │乙○○稱:「我覺得你應該很敏銳的人」 │
│ │甲○○稱:「?」 │
│ │乙○○稱:「應該會發現我對你比較特別」 │
│ │… │
│ │乙○○稱:「我掩飾的好」「我怕被你跟孟書發現」 │
│ │甲○○稱:「發現你對我好?」 │
│ │乙○○稱:「是呀」、「應該不是說我對你好」、「是我偷偷│
│ │喜歡你」 │
│ │甲○○稱:「屁勒」、「又不是沒討論過」 │
│ │… │
├──┼───────────────────────────┤
│ 2 │108年2月14日 │
│ │上午12時0分至12時22分 │
│ │… │
│ │乙○○稱:「12點了 你睡覺時間到」 │
│ │甲○○稱:「情人節快樂」 │
│ │乙○○稱:「情人節快樂」 │
│ │… │
│ │乙○○稱:「應該說以前不是非常確認自己的心」、「可能會│
│ │吃醋但會覺得我不應該(誤繕「改」)吃醋才對」 │
│ │甲○○稱:「對誰吃醋」 │
│ │乙○○稱:「你呀」 │
│ │甲○○稱:「對我跟誰吃醋」 │
│ │乙○○稱:「女朋友 或同事都會吧」 │
│ │… │
│ │乙○○稱:「像私下倆人去行天宮」 │
│ │甲○○稱:「這真的不應該」「或口交完插入」 │
│ │乙○○稱:「哪個不應該」、「插入?」 │
│ │甲○○稱:「私下兩人去行天宮」、「還好我沒做過」 │
│ │… │
│ │乙○○稱:「睏了 要去睡了」 │
│ │甲○○稱:「晚安」 │
│ │乙○○稱:「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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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年2月14日 │
│ │上午7時28分至中午12時03分 │
│ │甲○○稱:「80秒」 │
│ │乙○○傳送照片並稱:「THANK YOU」 │
│ │甲○○稱:「怎麼妳拍的不是很美」 │
│ │乙○○稱:「哈」、「技術太差」 │
│ │… │
│ │乙○○稱:「我是真的水喝很少」 │
│ │甲○○稱:「喝多一點」、「真的」 │
│ │乙○○稱:「身體健康」 │
│ │甲○○稱:「現在馬上去灌500」 │
│ │乙○○稱:「我?」 │
│ │甲○○稱:「對啊」 │
│ │乙○○稱:「會吐」、「我真的沒辦法」 │
│ │甲○○稱:「那300」 │
│ │乙○○稱:「但不渴呀」 │
│ │甲○○稱:「會比較濕」 │
│ │乙○○稱:「我很濕了」、「跟你才會」 │
│ │甲○○稱:「因為你水喝的少」 │
│ │乙○○稱:「跟這哪有關」 │
│ │甲○○傳送網頁連結「喝了就能潮吹…AV女」 │
│ │乙○○稱:「哈 水球很誇張」、「那為什麼是寶礦力? │
│ │甲○○稱:「中午來試一下」、「不知道等下買一瓶」 │
│ │乙○○稱:「水球?」 │
│ │甲○○…(無法辨識,下同) │
│ │乙○○稱:「很濕也不好吧」 │
│ │甲○○…並稱:「妳才不會痛」 │
│ │乙○○稱:「那你呢」 │
│ │甲○○稱:「我比較不怕妳痛」、「也更好進去 比較潤滑 │
│ │乙○○稱:「以後男生不喜歡太濕」、「以為」 │
│ │甲○○稱:「以前?」 │
│ │乙○○稱:「對呀」 │
│ │甲○○稱:「以前的男人不喜歡喔」 │
│ │乙○○稱:「沒有聽說」 │
│ │甲○○稱:「男人應該都喜歡濕」、「就像妳會喜歡我軟軟的│
│ │嗎」 │
│ │乙○○稱:「哈 也是」 │
│ │甲○○稱:「中午有沒約」 │
│ │乙○○稱:「軟軟會不習慣」 │
│ │甲○○稱:「所以乾乾也不好」 │
│ │乙○○稱:「沒有 要約?」 │
│ │甲○○稱:「如果妳買寶礦力」 │
│ │乙○○稱:「?」 │
│ │甲○○… │
│ │乙○○稱:「哈 我不需要了」 │
│ │甲○○稱:「現在很濕?」 │
│ │乙○○稱:「有點」、「早上就被弄溼」 │
│ │甲○○稱:「現在還是?」 │
│ │乙○○稱:「感覺還是」 │
│ │甲○○稱:「好」、「要吃什麼嗎」、「我買」 │
│ │乙○○稱:「你方便的就好」 │
│ │甲○○… │
│ │乙○○稱:「約哪?」、「你到了?」 │
│ │甲○○稱:「同一間」、「對」 │
│ │乙○○稱:「好」 │
│ │甲○○稱:「小心」、「反跟蹤」 │
│ │乙○○稱:「嗯」 │
├──┼───────────────────────────┤
│ 4 │108年2月14日 │
│ │下午3時15分至晚上11時1分 │
│ │甲○○稱:「腿有點軟」 │
│ │乙○○稱:「哈 你今天很認真」 │
│ │甲○○… │
│ │乙○○稱:「今晚可以早點睡」、「我也很睏」 │
│ │甲○○稱:「…是真的快昏倒」 │
│ │乙○○稱:「剛終於有人問我了」 │
│ │甲○○稱:「花?」、「很希望有人問」 │
│ │乙○○稱:「對」、「哈」、「只覺得同事很冷漠」 │
│ │甲○○稱:「哈 怎麼問」 │
│ │乙○○稱:「就問情人節禮物?」 │
│ │… │
│ │甲○○稱:「喜歡?」 │
│ │乙○○稱:「禮物?喜歡」 │
│ │… │
│ │乙○○稱:「除非你夠真心」 │
│ │甲○○稱:「也是真心對其他人咿咿喔喔」 │
│ │乙○○稱:「很難跟其他人從頭到尾」 │
│ │甲○○稱:「好 相信你」 │
│ │乙○○稱:「真的呀」 │
│ │甲○○稱:「下班?」 │
│ │乙○○稱:「對 要下班了」 │
│ │甲○○稱:「覺得我好像感冒」 │
│ │乙○○稱:「快吃藥」 │
│ │… │
│ │甲○○稱:「被妳採陽補陰了」 │
│ │乙○○稱:「明天可能氣色會特別好」 │
│ │甲○○稱:「妳嗎」 │
│ │乙○○稱:「對呀」 │
│ │甲○○稱:「我就慘了」 │
│ │乙○○稱:「我晚上會不會睡不著」、「太補」、「你只能吃│
│ │感冒藥補氣一下」 │
│ │… │
│ │甲○○稱:「沒想到妳也需要助眠」 │
│ │乙○○稱:「你傳染給我的呀」 │
│ │甲○○稱:「應該是妳壓力太大」 │
│ │乙○○稱:「可能喔」、「晚上好冷」 │
│ │甲○○稱:「真的好冷」、「我到家了」 │
│ │乙○○稱:「吃藥了沒」 │
│ │甲○○稱:「在公司就吃了」、「為何壓力大」 │
│ │乙○○稱:「怕有人在床邊看我吧」、「哈」 │
│ │甲○○稱:「那還住一起」 │
│ │… │
│ │乙○○稱:「睡前再吃一次藥」 │
│ │甲○○稱:「沒感冒」、「想睡了」、「正要去洗澡」 │
│ │乙○○稱:「我剛洗好」、「沒感冒就好」 │
│ │甲○○稱:「為何又轉移話題」 │
│ │乙○○稱:「哪段」、「搬出去?」 │
│ │甲○○稱:「耶思」 │
│ │乙○○稱:「我怕聊完 晚上2點就醒來」 │
│ │甲○○稱:「沒關係」、「聊了也不會改變」、「不想聊就算│
│ │了」 │
│ │乙○○稱:「生氣?」 │
│ │甲○○稱:「沒有」 │
│ │乙○○稱:「改天一定聊」 │
│ │甲○○稱:「不用了」 │
│ │乙○○稱:「真的有生氣」 │
│ │… │
│ │甲○○稱:「我只能說聽到3 月底一起去旅遊讓我很失望而已│
│ │」、「絕不是能不能幫我買菸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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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年2月15日 │
│ │上午12時26分至上午12時28分 │
│ │乙○○稱:「常常讓你感到失望我內心很自責難過確實我是真│
│ │得很糟」、「我有在加油一直在推進」、「我也不想放棄我們│
│ │彼此但我也不希望耽誤你的時間」、「這段感情如果讓你不快│
│ │樂很抱歉」、「旅遊他去不去說真的對我很無感」 │
│ │上午9時11分至上午9時12分 │
│ │甲○○稱:「對我也無感」、「不過是三月底」、「過完年去│
│ │新加玻變三月底一起去日本…這感覺是沒有止境」 │
│ │下午3時9分至下午6時13分 │
│ │甲○○稱:「?」 │
│ │乙○○稱:「討厭我?」 │
│ │甲○○稱:「不要專注在個人好惡上」、「我認為如果是真的│
│ │專注在離婚這個目的或結果妳應該採…手段像我前二嫂…」、│
│ │「但妳可能有小孩感受、撫養權等等考量而希望溫和一點或希│
│ │望對方可以理解而同意離婚最好結果等這我都可以理解」、「│
│ │不過客觀來看他就是不願意理解而離婚妳們就是住在一起 天│
│ │天共同生活雖然妳無感但他要一起去旅遊妳好像沒有立場拒絕│
│ │」、「前一句就是現實而且是已經經過兩年多的現實」、「如│
│ │果妳要採取溫和手段就不要把我們兩個人的事放在心上了」…│
│ │乙○○稱:「我必須要顧慮小孩的感受銥現在這年紀懂了激烈│
│ │方式我很怕傷害到她」、「上次我離家出走時回家後再離開 │
│ │她擋在家門口 抱著我哭求我別走 我當下真的很心痛死了 │
│ │我真覺得自己很不盡責」、「和平的分開才不會讓她有失去任│
│ │何一方的感覺」、「對你我很愧疚想給你的我一直做不到」、│
│ │「確實我壓力很大」、「這條路我走得好艱辛」、「但我心甘│
│ │情願」、「我說這些不是要給你壓力」、「我是想傳達我內心│
│ │的顧慮 讓你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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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年2月15日 │
│ │晚上9時40分至晚上11時53分 │
│ │甲○○傳送「香蕉」圖片 │
│ │乙○○稱:「好吃」 │
│ │甲○○稱:「好久」 │
│ │乙○○稱:「醉了」 │
│ │甲○○稱:「why」 │
│ │乙○○稱:「跟朋友喝」 │
│ │甲○○稱:「感覺很開心」 │
│ │乙○○稱:「心情不好才喝」 │
│ │甲○○稱:「為什麼不好」、「今天才約的?」 │
│ │乙○○稱:「對呀」、「就想喝」 │
│ │甲○○稱:「真好」、「因為我壞壞?」 │
│ │乙○○稱:「不是」、「我不好」 │
│ │甲○○稱:「哈 還好啦」、「…不要我送妳回家」 │
│ │乙○○稱:「回家了」 │
│ │甲○○稱:「那就好」 │
│ │… │
│ │甲○○稱:「是我不好」 │
│ │乙○○稱:「我覺得我對不起你」 │
│ │甲○○稱:「其實我覺得沒差 一開始就知道可能會這樣了」 │
├──┼───────────────────────────┤
│ 7 │108年2月16日 │
│ │上午12時9分至下午2時5分 │
│ │乙○○稱:「失望?」 │
│ │甲○○稱:「一開始就知道 沒有失望」 │
│ │乙○○稱:「感覺更糟」 │
│ │甲○○稱:「哈 很失望」… │
│ │乙○○稱:「我該怎麼做」 │
│ │甲○○稱:「就照你想的做」、「我們就隨緣吧」、「暫時不│
│ │要再講這些傷心的事」、「已讀不回」、「QQ」 │
│ │乙○○稱:「剛起床」、「一起床看訊息就有點感傷」 │
│ │甲○○稱:「不會啊」、「不講難過的事為何感傷」 │
│ │乙○○回覆「我們就隨緣吧」稱:「感傷」 │
│ │甲○○稱:「現在去看房子」、「本來想找你」、「已讀不回│
│ │」 │
│ │乙○○稱:「去哪看?」 │
│ │… │
│ │甲○○稱:「幾點有事」 │
│ │乙○○稱:「3:30接小孩 要去…」 │
│ │甲○○稱:「…以載妳去」 │
│ │乙○○稱:「銥銥也會去」 │
│ │甲○○稱:「哦我以為去她家接小孩」、「那算了」 │
│ │… │
│ │乙○○稱:「不來找我?」 │
│ │甲○○稱:0「妳好像蠻趕的」、「…飽去找妳 快關了」 │
│ │乙○○稱:「好」 │
│ │甲○○稱:「還是妳要坐車過來」、「哈 我剛到 停好了」 │
│ │乙○○稱:「好」 │
│ │… │
│ │乙○○稱:「到了」 │
│ │甲○○… │
│ │乙○○稱:「走過去」 │
├──┼───────────────────────────┤
│ 8 │108年2月16日 │
│ │下午5時41分至晚上9時42分 │
│ │甲○○傳送出租套房網頁連結並稱:「還不錯」 │
│ │乙○○稱:「是喔」、「那可以考慮」 │
│ │甲○○稱:「小 但五臟俱全」、「上面夾層可以站直」 │
│ │乙○○稱:「哈」、「那很棒啊」、「又有陽台」 │
│ │甲○○稱:「陽台有點太大XD」、「銀河水都好便宜」 │
│ │乙○○稱:「銀河水這麼偏避」、「18000都不含?」 │
│ │甲○○稱:「不含」 │
│ │… │
├──┼───────────────────────────┤
│ 9 │108年2月17日 │
│ │上午11時3分至下午12時42分 │
│ │甲○○傳送車上拍攝之街景路口照片 │
│ │乙○○稱:「載誰上班」 │
│ │甲○○稱:「爆乳妹」 │
│ │乙○○稱:「你去忙吧」 │
│ │甲○○稱:「忙完了」、「車怪怪的」 │
│ │乙○○稱:「在車上太久了」 │
│ │甲○○稱:「一整晚」 │
│ │乙○○稱:「好賤」 │
│ │… │
│ │甲○○稱:「妳去不去跟車子本來就無關吧」 │
│ │乙○○稱:「哈 好像是」、「跟爆乳妹有關」 │
│ │甲○○稱:「是嗎」 │
│ │乙○○稱:「其實跟你有關」 │
│ │甲○○稱:「等等」、「是說現在還是當時」 │
│ │乙○○稱:「當時你愛的是爆乳妹」、「不是我」 │
│ │甲○○稱:「沒有耶」、「爆乳不過就是妳要結婚了的一個短│
│ │暫過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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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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