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般人而言,早上到公司上班,中午有休息吃飯的時間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
但是前幾天接到一位朋友的陳情,他在一家公司擔任大夜班,希望多一點薪資貼補家用。由於工作的地點位處郊區,半夜的時間這裡是沒有外送的,所以他大多是透過工作地點的電熱水器煮泡麵或吃餅乾水果類來果腹。
長久下來,因為飲食的單一,所以原本就已經瘦削的身材更加單薄,加上公司規定不能使用電鍋、微波爐的情況下,他也開始準備一些熟食到工作地點隔壁的超商微波,以便有客人來的時候,他可以隨時回到工作地點。
但後來,隔壁的超商結束營業了,於是就反應給公司,得到的回覆是,出自安全考慮不得使用發熱電器。
討論的過程中,似乎無可避免的討論到電熱水器與電鍋微波爐的差別,以及職場安全法規是否適用的問題。
不過我的同仁向他說,平常白天的工作,中午用餐;或是下午上班的工作,晚間用餐,是再也正常不過的事。但大夜班的人,可以去吃飯或休息的時間怎麼消失了?難道所有的大夜班,連續上好幾個小時的班,都不能有休息/用餐時間?
▋勞基法怎麼說?
勞基法上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如果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就算是採用輪班制或是工作型態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還是要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沒有客人來的時候不就是在休息嗎?
勞基法上所謂的『休息時間』必須是指可以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或脫離待命之狀態。簡單一點講,是員工自己可以完全自由利用的私人時間,就算有客人來,也不用出來招呼、服務。所以,如果只是處於備勤、待命的時間,必須隨時注意有沒有客人、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狀態,不能算是法律上所稱的休息時間。
因為這件陳情,我們也開始注意到上大夜班的朋友們的休息及吃飯時間。經過詢問不少工會或大夜班的員工,仍有不少大夜班的員工,他們的公司願意在8小時的時間裡撥出半小時的休息時間,也就是實際工作時間是7.5小時。
只要工作中確實有用餐休息的時間,相信到鄰近商店食用熟食也就不是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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