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遞】
按我國現行規範,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彼此之間就其所表示法律見解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至於各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最高法院所作成的決議並無法律上的強制力,僅具內部統一法律意見功用,然而不論是決議或判例,在現行上法皆不足以成為法官裁判所憑之法源,若過於強調其拘束法院見解功能,恐怕有侵害法官依法審判之疑慮。
為解決上述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使人民無法預見可能審判結果、判例決議法律效力與現實效力不一致等問題,法界參考德國與日本立法例,欲籌設「最高法院大法庭」,以期達到統一最高法院見解功能,不管立法院、司法院或學界皆提出不同版本草案,目前已引起熱烈的討論。
【月旦系列文章】
1.許澤天,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對檢察官的拘束力,月旦法學雜誌,210期,2012年11月,150-161頁。
2.鄭忻忻、徐右螢、吳奐廷譯,Labita v. ItalyLabita控告義大利案判決(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月旦法學雜誌,209期,2012年10月,278-303頁。
3.王士帆,德國大法庭--預防最高法院裁判歧異之法定法庭,月旦法學雜誌,208期,2012年09月,65-92頁。
4.林孟皇,臺灣判例制度的起源、沿革、問題與改革方向(下)──從最高法院二十五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例談起,月旦法學雜誌,195、196期,2011年8、9月,127-151頁、144-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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