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襯衫、被請吃飯,都是為了推動社會安全網業務?
這樣的理由會不會太荒唐?法務部也該正視犯保協會運作問題了吧!
近日爆出的富商翁茂鍾收買司法官的弊案,目前已進入刑事偵辦,然而,竟然有涉案人員辯稱:「因為翁茂鍾是 #榮譽觀護人,檢察官為了 #推動社會安全網、 #更生保護業務,很難不跟他接觸。」
看到這樣荒唐的理由,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而且,也再次凸顯了目前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運作的問題!
去年 3 月,我就已經向法務部提出質詢,目前犯保協會的董事長及正、副執行長,都是檢察體系中的人員兼職。但是,檢察體系的人員兼職,卻導致犯保協會的運作出了問題。
最明顯的例子是,目前犯保協會平均每 1 名專任人員,就要服務將近 #200個被害家庭,但法務部長卻對現況毫無現實感,認為犯保協會的第一線人力,行有餘力的話還是可以來協助各地檢署的 #反毒、 #反賄選、 #反詐騙 等頻繁無效的宣導活動。
更嚴重的問題是,這些檢察體系的人員,為了協會的運作而需要募款時,可能會和捐款人接觸,也可能導致職業倫理及專業形象受損。
這樣不健康的協會組成結構,更讓他們容易陷入道德的風險,若真的有人未堅持操守、收受好處,除了民眾無法接受之外,更大大傷害了協會形象,打擊其他真心付出、競競業業的司法人員!
另外,犯保協會為了募款,常務董事經常是由企業主擔任,但是,除了募款之外,他們能做的事其實不多,不僅導致董事會出席率長期偏低,更無法發揮董事會應有的領導決策功能,甚至不當干預犯保協會的服務內容。
對此,檢察官協會昨日已發聲明表示:「請法務部基於專業分流原則,慎重評估各級檢察署全面退出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等團體運作之可行性,讓檢察機關能更專注於檢察核心業務之運作,提升民眾對檢察官之專業信賴。」
我們認為,司法人員參加公益團體、NGO等單位,是個人社會服務的自由選擇,我相信,有司法人員的參與,也會對被害人有所協助;但,檢察體系應該作為輔助,而不該是協會的權力核心,並且更應該注意自身的形象,不能違背職業倫理!
去年 8 月,我提出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針對犯保協會的組織與監督,包含董事會代表、執行長及專業人員的資格、遴選與汰換,都應該在法律位階中明確規範,才能健全專責、專業的犯保組織,讓被害人保護及支持服務能夠到位。
這些改革訴求,也獲得蘇貞昌院長的承諾與支持。
面對翁茂鍾收買司法官的弊案、同時凸顯犯保協會的運作問題,我們要再次嚴正呼籲法務部:「請重新審視目前犯保協會的決策與運作組成,別把檢察機關和犯保協會的業務混為一談,更別讓犯保董事會淪為萬年酬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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