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的房子再入住,2條禁忌要謹記,容易出現問題,不是迷信 https://hknews.pro/article/1477298#1187
父母過世房子過戶 在 尚瑞君之愛‧傾聽‧解讀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親情有對價關係時,你怎麼看?
這個世界上的東西,很多都可以用金錢來購買與衡量,即便是感情。
一群朋友在聊天,談起來照顧長輩的心情點滴。
A女說:「我們自己有買房子,也沒有想要公公的房子,想說離婚的小姑既然願意照顧生病的公公,公公的房子過戶給她,我們也同意,而且我先生每週都還跨縣市開車回去幫忙照顧,因為公公會跟外傭發脾氣,我們已經換過三個外傭了!但是,小姑卻說我都沒有回去照顧,我自己也有三個孩子要顧啊!而且暑假的時候,我們還把公公接來照顧。」
我說:「妳公公的狀況惡化的很快嗎?」
A女說:「狀況不會很壞,但公公的脾氣很壞,暑假在我們家也天天發脾氣,三個孩子都很怕他!」
B女問:「妳公公的房子,已經過戶給小姑了嗎?」
A女說:「對啊!房子過戶給小姑了,小姑就跟公公一起住。請外傭的錢,是公公自己出的。」
B女說:「這就對啦!人很現實的啦!錢或房子到手了,有些人就沒耐心照顧長輩了,當初我父親過世時,我姐姐也為了她照顧比較多,要分比較多的錢跟大家吵。」
A女問:「那後來呢?」
B女說:「後來大家不想跟她吵,她怎麼說就怎麼做,但我真的覺得,我姐姐太貪婪,不像女兒。」
C女說:「貪婪的人很多,我有一個表姐,她小嬸住在婆家附近,以前孩子還小時,她公婆常常無償幫忙照顧小嬸的孩子,但是後來她婆婆生病時,她小嬸照顧婆婆要領月薪。」
大家異口同聲的問:「真的嗎?」
C女說:「當然是真的,還好她公婆還算有錢,不然日子可能很難過!」
人到中年,孩子還在慢慢長大,父母卻老得、病得很快,隨時需要用錢,用時間去支撐父母或公婆的需求與花費,你也有這樣的壓力與焦慮嗎?
只是,親情真的有對價關係嗎?
有媳婦照顧公婆要算錢,有女兒照顧父母要算錢,這些到底是常態?還是異態?
自己的父母自己顧,但很多先生的父母,都是媳婦在照顧,如果真的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會斤斤計較有沒有拿到錢嗎?
前些年頻繁進出醫院和護理之家,真的常常看見其他病患或住民的家人,為了照顧長輩該怎麼出錢、出力在爭吵。
我母親生病的那幾年,我們兄弟姐妹一起出公基金分攤媽媽的所有開銷,兄弟姐妹各自有輪值照顧與負責聯繫的時間,其中大姐除了自己照顧的時間外,也常常在其他時間去探望母親,只因為她希望媽媽可以常常有人陪。大姐不期望住在同市的兄嫂弟媳多付出,也不奢求住外縣市的妹妹們多幫忙,她有時間就多去看看媽媽,這是她的本心與本意。
母親過世後,我跟大家交代母親的存簿和兩筆錢,因為我不想接受母親當初的贈與,大家公平分得母親的愛就好,妹妹跟我說:「二姐,媽媽當初生病了,她把錢交給她喜歡和信任的孩子,妳應該要收下來的。」我說:「我過的還不錯,也知道媽媽存錢很辛苦,所以才不想拿媽媽的錢,媽媽後來想到要當成十個孫子的結婚禮金,要我在她百年後處理,這樣的點子,不是也很棒嗎?」妹妹說:「對啦!這樣也很好!這樣大家都會記得媽媽的愛與好。」
那時把媽媽要給的金額用網路銀行轉匯,我分別給手足註記「媽媽的愛與祝福」,給子姪輩的就註記「阿嬤給孫的愛」,雖然我不知道每個人在心中對媽媽或阿嬤的真實想法與情感,但我完成了媽媽的囑託,也分享了媽媽對我的疼愛與信任,這樣媽媽在我心中將永遠美好。
錢,是好用的東西,但是用錢買來的感情,算是什麼呢?當親情有對價關係,你怎麼看?
父母過世房子過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資料顯示,在去年底之前,有價值超過千億元的不動產,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的面積比金門縣還要大。土地,建物不是都很值錢嗎?許多人求之不得的財富為何繼承人不繼承呢?
我舉幾個故事,給大家感受一下:

有一個朋友他只有一個孩子,孩子很優秀出國留學,因為太優秀所以就繼續在當地工作、成家,就不曾回台灣了,偶爾打電話問候他的媽媽,媽媽年紀大了上天堂,後事也是家人處理,孩子不管台灣的土地價值上千萬,這個孩子「沒空」回來辦繼承,時間與自由的價值高過於金錢。
(還有一些人不知道家裡狀況,或是因為「跑路」出國,回國可能會被抓,更不可能回來辦土地繼承。)
我另外一個朋友,祖父母留下有一塊面積很大的土地,但那是在深山裡而且有上百個「親戚」共同繼承,土地就算辦理繼承過戶後,人多嘴雜也賣不掉,每年還要繳交地價稅,辦理過戶繼承還要花一筆不少的稅費,索性不辦了。
還有兄弟姐妹不合的,誰都不想去辦土地繼承,因為辦理繼承的話要先繳交大筆的稅金,感覺上誰辦理誰倒楣?!反正父母已經有不少財產給他們了,剩下這幾筆土地,大家都撐著那裡「擺爛」,反正也不缺錢,這塊土地以後如果有建商來整合再說吧。
...還有許多理由不去辦繼承的。
明明這些土地在「第一代祖先」眼中是非常珍貴的,會想要傳承給子孫,就因為子孫個人的不方便、太多繼承人、價值太低…繼承人就自我放棄了權利(不去辦理繼承登記),之後被國家列冊管理15年, 再被拍賣,一段時間後錢歸國庫,這絕對是「第一代祖先」始料未及的!
要把這份愛(財富)妥善地傳給你愛的人,以目前我國的法律,要靠繼承人「自主辦理」的情形(簡單地說當父母親過世後,子女自己要動手管理、協調、報稅、分配....),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才會有「遺產管理人」出面來統一管理遺產。
為了避免上面遇到的一些問題,我們可以寫一份遺囑,把這個土地分給所愛的某個人,這樣一來,一塊土地給一個人繼承,土地比較好被利用,而不是每一塊土地都有很多共有人,土地沒辦法用,房子也是一樣。
再加上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產的繼承就由「遺囑執行人」負責,就算繼承人(例如子女)在海外無法回來,或是繼承人很多意見不合,「遺囑執行人」仍然可以依照遺囑的指示,包辦報稅跟土地繼承登記手續。
遺嘱執行人在稅法上是納稅義務人,在民法繼承上,有權力代表全體繼承人,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
面對時代趨勢,我們可以用法律來成全我們的愛,讓財富能夠帶來家族的平安,讓平安帶來家族的財富,代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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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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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
#繼承人
(照片房地並非無人繼承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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