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無效行政處分救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代替行政處分,經由雙方當事人恊議,並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而成立的公法契約。各位可以依下列次序複習:
一、行政契約的基本概念(以下是選擇出題的基本考題)
(一)行政契約的意義丶種類(機關與人民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6丶137條
(二)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
1、法定程序:第138條
2、法定方式:第139條
3、涉他契約:第三人同意丶其他行政機關的同意丶核准、會同辦理(第140條始生效力)
(三)行政契約無效的原因(第十141、142條)、效力(第143條)
(四)行政契約中約定得對相對人實施行政指導(第144條)
(五)行政契約不可預期之損失補償(第145條)
(六)行政契約的調整、終止
1、第146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該契約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2、第147條: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之調整丶終止。
二、有關行政契約的貫徹(申論的重要命題區域)
(一)行政處分VS行政契約的併用?
1、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採除外說丶行政程序法第135條、釋字第348號亦採除外說之見解)。
2、行政契約締結後,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貫徹行政契約之內容?
(1)原則上: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效果亦應隨之,行政契約締結後如行政機關另作成行政處分,勢必變動相對人的救濟途徑,以及強制執行的程序。
(2)例外:如「法律有明文規定」時,行政機關得於行政契約締結後,作成行政處分,如公立學校與敎師(敎師法)、健保署與特約醫院(健保法)
(二)當事人有關行政契約的爭訟途徑
(1)有關行政契約的請求:請求權人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被請求人不服他方之請求,須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三)有關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1、當事人「未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待勝訴判決,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2、當事人「有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請求權人不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契約的相關爭點
(一)私人之間得否成立行政契約?
(二)行政契約VS私法契約判斷標準:契約標的說(主)、契約目的說(輔)近年常考!
(三)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149條)
1、有關行政契約締結前之「準備程序」(要約之引誘丶要約之拒絕)
2、有關警專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畢業後2年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的約定:準用民法第250條「違約金」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這個部分已經連續考出申論5次!
3、有關軍事學校與學生,於行政契約中約定中途退學須賠償公費丶津貼,係準用民法第226條有關「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規定。(司律行政法己出題1次)
無效行政處分救濟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核二廠除役卡關 台電告新北市環保局勝訴 / 核二廠除役卡關台電告贏新北市府 侯友宜:守住安全、環保才是贏家(04/26、28/2021 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核二廠除役卡關 台電告新北市環保局勝訴
(中時黃捷報導)台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機組除役計畫進行中,卻因新北市環保局否准營建工地廢水削減計畫,導致工程卡關。台電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原處分,環保局應作成核准行政處分,可上訴。
台電實施「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畫」,其中的「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環保局通知要求補正水土保持計畫有效證明文件,但台電逾補正期限仍未檢附,2019年10月15日遭到否准,導致工程無法進行。
台電提告主張,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廢水削減計畫不必檢附水保計畫有效文件,環保局是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而就水保許可展延的申請案,新北市府多次違法否准,環保局再以水保證明文件為前提否准廢水削減計畫,讓2個不同計畫案永遠無法被通過,有濫用裁量情事。
環保局抗辯,營建工地應設置沉砂池,收集處理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的廢水,而沉砂池規格是廢水削減計畫必填項目,與水保技術規範中的沉砂設施、滯洪設施相關,要求檢附水保證明文件,是為審查計畫完整性,並無違法。
北高行指出,台電申請文件中,同時檢附經濟部同意開發的函文、原能會同意的安全分析報告與建照、環保署同意備查的函文及農委會核發的水保許可資料,環保局並未說明這些資料為何無效,難認台電欠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北高行並指,有效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包括法院在內,所有國家機關都應尊重,因此,原則上要尊重經濟部、原能會核給的開發許可;況且,申報管理辦法確實未要求檢附水保許可文件,水保計畫核准與否,不能做作為廢水削減計畫准駁的判定條件。
北高行認為,廢水削減計畫與水保許可應屬平行的管制許可程序,沒必要等待另一管制程序許可,以免造成延宕而妨害行政程序利益;新北市政府要求廢水削減計畫先核准,水保許可才能展延,環保局卻要求水保許可有效文件,才核准廢水削減計畫,讓2項許可陷入循環否准、永遠無法准許的不合理狀態,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環保局應作成核准的行政處分。
核二廠除役卡關台電告贏新北市府 侯友宜:守住安全、環保才是贏家
(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台電核二廠發電廠機組除役計畫進行中,因新北市環保局不准營建工地的「廢水削減計畫」,導致工程卡關,台電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局敗訴。新北市長侯友宜今天表示,訴訟過程沒有誰贏誰輸的問題,只有守住環保與安全才是贏家,將採取行政救濟途徑。
侯友宜今天在市政會議後受訪表示,核二廠的除役計畫按照期程走,新北市也不例外,一定與中央同步調,但是除役過程不要忘了,安全、環保是永遠要守住的底線,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面對安全與環保議題,必須用最嚴格的標準檢視。
侯友宜說,有關訴訟過程,沒有誰告贏或告輸的問題,只有安全、環保守住才是贏家,他會請環保局收到判決書詳閱全文以後,找法律專家研究,如何採取救濟方式。
另外,我國駐日代表謝長廷稱,台灣核電廠的含氚廢水排入海洋,引發爭議,日前他也公布核二廠廢水含有氚和其他放射物質,引起外界關注。
侯友宜表示,中央政府應該說清楚,核二廠排放的廢水,究竟氚、鈷、銫估色等放射物質含量有多少?符不符合標準?為何要把廢水排入台灣海峽?中央政府有責任釐清,必須面對國人給出交代。尤其核二廠的廢水排放到新北市的近海,更應該把標準值向漁民說清楚、講明白,他不是專家,但是期待專家站出來,說明中央排放核廢水的作法到底對或錯,把資訊公開讓大家檢視。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26003142-26040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1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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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行政處分救濟 在 行政處分之無效,要貼在額頭上| 廖震說法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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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行政處分救濟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行政處分之瑕疵是否達重大明顯的判斷... 的推薦與評價
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 <看更多>
無效行政處分救濟 在 [課業] 111年行政法重點回顧-自治團體之救濟權限 的推薦與評價
【111年命題趨勢回顧–行政法之「監督機關對自治團體之監督指示是否為行政處分」】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過去一年,我們持續即時地跟大家分享了很多重要考試資料。
在新的一年的開始,我想回顧一下認為或觀察到的111年「法緒、行政法、政治學」的考
試趨勢或新考試重點。 這些重點有些在111年就考出來了,沒考出來的在112年依舊會是
熱門考題。不論如何,在一年的一開始,希望這些我們精心整理的考試資料可以幫助到大
家,也希望今年大家的努力都可以收到回報,早日上榜。
之前的回顧如下:
(1) 111年法緒的「特別法」考什麼? 連結 https://reurl.cc/aa2Y8G
我們也會繼續在【行政法(含概要)】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含概要)」一些近期
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關於111年行政法的最新趨勢,因為許多時事或修法都跟「自治團體的監督」有關,其中
很可能會考的就是「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監督指示得否行政救濟」
以下分成地方自治與大學自治來跟大家重點提示111年最新重點趨勢
一、地方自治(涉及「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指示是否為行政處分」)
(一) 行政監督
1. 法規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行為如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
之行政命令或上級規章,得由監督機關予以撤銷、廢止、變更、停止執行。
2. 如涉及到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
因已影響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應認為產生法律效果,而屬行政處分(釋字第553號解釋
)
(二) 立法監督
1. 相關時事: 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豬案)就是衛生福利部宣告地方自治團抵的「動物用
藥殘留標準」無效(地方制度法第26條)。此外後來地方定的處罰規定申請核定時,中央政
府亦不予核定(地方制度法第30條)。
2. 法規依據:
(1) 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須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地方制度法第26條)
(2)若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自治規章或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或
上級自治團體之自治規章,監督機關得予以函告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
3.實務見解: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即111年1月4日前)
通說與實務見解多認為非行政處分,救濟方法係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聲請憲法解
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10號參考)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即111年1月5日後)
然而上述既定實務見解在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5日生效後,可能有所改變。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者,
可依法定行政爭訟程序為審級救濟。此似肯認「函告無效」係屬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
院 110 年度抗字第 321 號似採相同立場。(此實務見解寫得很好,建議大家看一下原裁
定的論述脈絡,對申論題有幫助 )
●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大學自治(111年憲判字第11號)
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重點有二
1.改變了公立大學校師解聘或不續聘法律關係的實務見解
2.本號解釋更深一層的影響是涉及「大學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之監督得否行政訴訟」
這個問題的特別之處在於公立大學兼具行政機關地位,但又受大學自治的保障。而這兩個
角度來看,得否行政訴訟會有不同結論。
●從「公立大學兼具行政機關地位」的角度→公立大學應該服從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因此
不能救濟。
●從「大學自治保障」的角度→公立大學應該要可以救濟。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就是在既有行政法院的見解下,釐清這個問題。因此,要徹底理解本
號憲法判決,必須連同相關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一併理解
因為這號憲法判決比較複雜且對行政法考試真的超級重要,我盡量講的詳細,把內容拆成
兩集。但要先提醒大家的是,結合111年憲判字第11號與相關行政法院見解
,並不是「所有」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之監督,公立大學都可以提起救濟。
●第一集YT連結: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1) 背景知識 - 教師法之救濟流程
(2)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之背景事實
(3)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之重點
(4) 理解111年憲判字第11號一定要知道的重要概念
●第二集YT連結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以及未來考試怎麼考。
包含:
(1) 變更公立大學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之定性
(2) 本判決後,公立大學所為之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大學/教師如何救濟?
(3) 行政法考試會怎麼考! 舊題新解!!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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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6.155.96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75296191.A.5AE.html
※ 編輯: Rady (180.16.155.96 日本), 02/02/2023 0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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