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懂,高雄災害案,是否已經啟動<災害救治法>運作或檢討責任歸屬?
1.災害的定義: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2.主責機關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3.救災防治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心得:之前有落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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