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與常見問題宣導會-消防防護計畫申報與自衛消防編組實作🎉
一、 說明:藉由主管機關其豐富的查核經驗,提醒事業單位在消防業務執行上容易有疏漏或是經常會遇到的問題,並提供正確範例與建議做法,另也針對消防防護計畫書的範例撰寫或編組,提供說明與經驗分享
二、 主辦單位: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三、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四、 參加對象:園區中小企業事業單位之職安人員、防火管理人 員、消防防護計畫相關人員等
五、 時間:110年10月06日(星期三)早上9點-12點
六、 地點:尼尼生活館禮堂 (新竹市新安路2-1號)
七、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月04日或額滿為止
八、 名額:100名(免費)
九、 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5464e361416502bd77a
十、 聯絡人:工安協會,李宛真,電話:(03)575-1006#18
防疫須知
1.課程簽到時將會進行體溫測量,若學員有發燒情況,將禁止其參與課程,應立即就醫返家休息。
2.配合防疫及健康管理,請學員上課時務必佩戴口罩,若無佩戴口罩之學員將禁止進入教室參與課程。
3.教室將配酒精,供學員消毒使用,請多加利用。
4.提醒您,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
消防自衛編組申報時間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2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桃園旭富製藥於20日中午發生火警後延續至今,不僅波及週邊五座工廠,亦造成一名移工死亡,21日下午更傳出消防員於殘火處理時發生爆炸事故,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而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消)對外表示,業者並未提供化學物質之明確位置、種類與數量,甚至事故後業者提供之資料亦有所不同,為此消防員工作促進會與各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聲明:
📌一、應從旭富大火檢討工廠救災應變制度
本次爆炸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由於目前我國法規對於作業區化學物質存放,並無要求業者需詳盡提供作業區內化學物質暫放位置、數量,因此仍需仰賴業者依法設立之自衛消防編組,提供消防指揮體系資訊,而從本次事件桃消與業者對於救災資訊溝通上的落差,顯示仍有必要對於工廠救災現場圖資需求從法規進行檢討,應要求未來業者申報化學物質時,作業區化學物質暫放應要有詳盡標示,另亦要對於業者自衛消防編組落實展開檢討,從事前圖資改善到落實應變訓練,以保障救災人員安全。
📌二、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是否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並予以開罰
去年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推動下消防法生命三權三讀(資訊權、退避權、調查權)通過,其中第21-1條第一款即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第43-1條規範未提供搶救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鑒於爆炸事件疑因業者未告知相關資訊,造成現場消防員救災風險提高,雖未造成傷亡,但基於救災安全與要求業者自律,本會支持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製藥是否有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之嫌,若屬實應依第43-1條向旭富製藥進行開罰,警示其他業者加強對於提供救災資訊、自衛編組之落實,以完備救災過程應盡之責任,以及彰顯我國對於消防員救災安全與專業之重視。
📌三、呼籲中央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納入刑責加強約束
另本會希望藉此事件,呼籲立院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第43-1條,對於現場未提供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重新審視是否再次修法,視業者規模提高裁罰金額、並針對未提供資訊造成人員死傷,將所有權人處以刑責作為考量,因為對於現場救災人員而言,現有法規六十萬之裁罰額度,與造成救災人員不幸喪命的代價以及政府後續須付出上千萬的撫卹相比,實在不公,或甚無法有效嚇阻。
📌四、應檢視旭富是否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提供清楚明確之廠區配置圖給消防救災單位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明文規定,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廠商,需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並將該圖資資料副知消防機關。旭富大火接連兩天爆炸,廠商所提供的資料前後不一,已經實質造成救災人員處於惡劣的救災環境中,桃園市環保局應具體檢視廠商所提供之圖資真確性,並予以究責。化學工廠意外事件頻仍,主管機關應嚴格檢視毒管法修法之後,廠商是否都有確實更新相關資料,擴大查驗,以維護救災安全。
📌五、桃園市政府、周邊縣市應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即時發佈防災簡訊,告知周邊地區民眾防護事項,以保障民眾社區知情權
旭富大火黑煙連淡水都看得到,黑色煙塵綿延。針對本次大火燃燒出的煙塵特性為何、是否含有有毒化學物質、與空氣可能產生何種化學反應、下風處將影響哪些地區、是否需要周邊地區民眾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相關資訊付之闕如,不見政府機關積極維護民眾社區知情權的作為,儘管桃園市環保局第一時間前往周邊地區進行環境監測,但所揭露資訊仍不足提供民眾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且也並未第一時間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告知周邊地區居民防災資訊,呼籲桃園市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與社區知情權。
📌六、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
自2014年高雄氣爆以來,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盡速推動社區知情權立法的聲音持續不斷,一次又一次的工安意外,從2017年泰豐輪胎大火、2018敬鵬大火、與近幾年的六輕氣爆意外,原因直指政府未落實社區知情權,與工廠化學物質資訊的揭露與管理,而一再讓公安問題發生。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以保障人民的社區知情權。
最後,感謝辛苦的桃消同仁,希望聲明發出的此刻各位已平安返隊。
聯合聲明團體:
搶救消防員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
台灣零廢棄協會 Taiwan Zero Waste Alliance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消防自衛編組申報時間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安檢合格 消防設備卻全關
錢櫃大火...消防法規應綁緊
盧守謙/吳鳳科大消防系助理教授、台灣省設備師協會榮譽理事(台中市)
北市林森北路錢櫃大火,消防人員救出民眾送醫。記者蕭雅娟/攝影
北市錢櫃KTV大火致多人死傷悲劇,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單位複查皆是合格,到底問題出在哪裡?何種規定需要再次檢討?
消防硬體方面,首先,警報設備(連動緊急廣播)及自動灑水設備檢查合格,但施工時疑似關閉。第二,排煙設備也是無法發揮應有作用,致濃煙竄延整棟大樓?再者,從影片中內部煙流,看出大樓最後一道防線之水平及垂直防火門(常閉式),也未關閉情況,致使上層人員無法自行從安全梯進行有效逃生行為。
於消防軟體上,業者防火管理之自衛消防編組,顯然未發揮應有之關鍵功能,滅火班初期滅火失效,通報班對內通報活動功能不彰,避難引導班也未見有效安全指引逃生。顯見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每半年一次例行性消防演練,再度呈現形式上問題?
從火災學角度觀察本次大火特色:首先是大樓密閉構造易充滿濃煙,救災時需要業者提供初期活動資訊,否則火點狀況確認困難。
其次,內部區劃空間窄化,消防作業侷限,受困人員須逐一細部搜索,造成長時間消防活動,而消防射水也易無效射水與水損問題。
再者,大樓通風控制燃燒型態,火勢成長一直受制於開口氧氣,於火災層以上成為大量不穩定不完全燃燒生成物環境空間。人員行動能力全部受限,於開口處產生吸風效應,形成向外擴散之煙霧,部分又從開口捲吸,當成長火勢不甚猛烈時,這種現象更為顯著,致室內空間能見度降至小於危險視距;且充斥相當有害氣體。
最後,大樓各層管道分布,呈現火煙往上層管道流動;又水平方向上有導管與配管布置,火勢有二次延燒及低溫煙霧層流瀰漫情況。
事件主因,疑似施工之行政怠惰。施工作業有嚴謹法令規定,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且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在最小必要限度。且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停止使用時,應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且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盡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等等。
本案有幾點值得省思。首先是人命安全法規應綁緊。民眾對安全之認知,與法規上可達成之效果是有差距的。在承平時期,業者及民代常會要求政府將相關法規鬆綁,倘加上建築空間、人文環境改變及施工危險行為產生,各項防線即難以把守人民安全。施工作業行政怠惰加上低度防火管理,可能是本案傷亡原因之一。從近幾年國內年度火災死亡數增加,是否應檢討幾年前所鬆綁防火管理法規?在大量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場所,應有相對應且嚴謹之消防軟硬體規定。
公共安全一直是政治問題,而且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公共安全預算應隨著業務量擴增而增加,政府對民眾生命之重視,應持續強化公共安全之硬體與軟體,並發揮應有功能。除非台灣政治及業者防火生態有某種程度之改變,否則公共安全悲劇仍會於不同地點以不同名稱再次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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