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解析】
走路踩空跌倒,申請國賠。
看別人如何請求國賠:求償45萬vs.獲賠21萬。
面對超會主張的人力仲介老董,法官怎麼判?30%的「與有過失」規定怎麼用?
這是一件有關國家賠償的案件,案情十分有趣,也是經常出現在你我生活中的案例,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國家賠償法的求償實務。
先簡單介紹一下案情:小明請求國家賠償的主張(一樣是化名)。他在105年12月26日下午4時許,走路經過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與保安路口統一超商前之無障礙坡道(下稱系爭坡道)時,因爲那地方有階段落差,新北市養護工程處卻沒有用和系爭坡道磨石子路面明顯差別顏色標示,設置管理有欠缺,害他行走至該處時踩空跌倒,左腳踝內外踝突骨折。
又小明因跌倒事故花了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2586元 、醫療器材費用1萬7550元、購買中藥及MEDERM A凝膠之醫藥費用1萬85元、 自105年12月27日至106年3月5日之看護費用9萬元等必要費用; 另自本件事故發生後至106年3月間共計3個月無法從事聖瑪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董事長工作,致受有停業損失13萬7400元,及因身心痛苦,生活不便,致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一共要求新北市政府養工處賠償45萬7621元。
(真是不少錢啊!大家看一下小明的各項主張,一般侵權行為可以要求的項目,他都有請求。)
小明的主張,法律依據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馬路上有坑洞,機車騎士經過摔倒,就是用這個條文請求國家賠償。
再來,要到法院告公家機關國賠前,要先向打算告的那個公務機關以書面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要求。
言歸正傳,小明第一審贏了30萬一百元,到了二審變成21萬多。為什麼呢?
首先,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養工處針對人行道、無障礙通路須確保順平,對於有高低差變化位置則需以警示帶明確標示,以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但這一件意外發生的地方,法官認為沒有在落差段在顏色上做出明顯的差異,容易讓人踩空,設置上有欠缺。
其次,法官雖然認同小明在第一審獲勝的金額,但也認為小明自己走路也有不小心的地方,才會發生意外,所以依照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認為小明應該負擔30%的過失。
(車禍案件經常會用到這個條文,大家可以記起來喔)
判決全文連結: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59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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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使用人尤其是騎乘機車或是汽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不但可以保護其他的用路人,也可以保護自己,最近法院有幾個交通事故案件,駕駛人撞死了人或導致對方重傷,但卻都沒有法律責任,為什麼呢?
去年高雄有位婦人騎車在仁武區與男子駕駛的汽車擦撞,婦人車倒地送醫後傷重不治,其夫控告駕車男子過失致死,但檢方偵查發現,婦人當時騎機車行駛在汽車的右前方,到了路口婦人並未依交通規定兩段式左轉,而採直接偏左的「三寶式左轉」才發生車禍,汽車駕駛人並無過失,以不起訴結案。
另外一件交通事故,男子開貨車行經桃園蘆竹彎道路段車道要左彎時,在對向車道的女生騎機車,突然跨越雙黃線到男子行駛的車道內,兩車擦撞,女生人車倒地,頸椎骨折併下半身癱瘓,檢方將楊男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但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沒有違規犯錯的駕駛人,並無法律責任可追究,判決楊男無罪定讞。
昭雄認為遵守法律是現代人的基本態度,法律就是規則就是制度,是推動文明的重要因素,先進的國家與社會都有完整的法律,也因此保護了大眾的權利。從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例來看,因為遵守法律所以沒有構成法律上刑事責任,當然也就沒有民事的賠償責任;反之,因為未遵守交通規則,受了損失也無法主張權利,所以我們要呼籲大家,為了社會進步,為了保護自己,遵守法律是現代人的生活準則,也會為我們帶來美好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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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llinek (請找我下五子棋)》之銘言:
: ※ 引述《jiern (jiern)》之銘言:
: : 若上法院 法官判決依肇責比例
: : 肇責比例來自車鑑會的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只看當下
: : 更前面發生的前因幾乎不管
: : 車禍發生時 汽車沒跨越車道 沒越線 沒超車
: : 指責汽車甩尾關門 汽車可說風切或方向盤沒握好
: : 甚至什麼也不用說
: : 畢竟車禍當下 汽車沒跨越車道 沒越線 沒超車 沒逼車
: : 再強調一次 車禍當下汽車沒跨越車道 沒越線 沒超車 沒逼車
: : 那裡不能做出車線道超車行為及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 : 車禍主因是
: : 機車做出同車道超車行為與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導致車禍
: : 車禍次因頂多是汽車應注意未注意
: : 甚至可能沒有次因 汽車有機會無肇責 只要把風切拉出來說明
: : 汽車更早前的逼車 同車道超車
: : 車禍發生後 汽車所做出的可能肇逃行為
: : 均是屬於另一件事 相信警方會處理
: : 與車禍發生當下並無關係
: : 送到車鑑會
: : 機車肇責比例 7~10成
: : 汽車肇責比例 0~3成
: 借用補充說明一下
: 平常討論到肇事責任,用責任比例描述的方式,多半只有在民事賠償,甚至只是保險公司
: 的說明會出現,第三方鑑定只會寫主因,次因,或沒有因果關係三種結果
: 但難處不在民事責任,而是刑事過失認定,不是比例問題
: 過失只有「有」跟「沒有」
: 而且通常汽車機車發生碰撞,就算機車被認定主因有過失,汽車也很難不被認定毫無關係
: 也就是說,只要汽車駕駛被認定次因,加上機車駕駛通常人包鐵受傷,汽車駕駛被認定有
: 過失傷害,要承擔
: 刑事責任機會非常高
: 這時候汽車駕駛已經很難在民事賠償上取得對等的基礎,而只能滿足受傷的他方條件,才
: 能和解避免過失傷害刑責
: 因此,
: 實在沒有辦法贊成重機上高速或快速道路,權益之計就是離機車越遠越好
: 只要機車騎士有傷亡,依照目前法院認定汽車駕駛很難沒事
: 政策只有考慮機車便利性,卻沒有考慮風險大幅被轉嫁,機車汽車駕駛與家人,兩敗俱傷
: : ※ 引述《juangpeiyi (給還沒有遇見的你)》之銘言:
: : : 太多篇了
: : : 少數關鍵有用的影片藏在裡面大家很難找耶
: : :
: : : 幫回文擷取出來
: : : 講一堆猜一堆
: : : 還是看這畫面舒暢多了:)
: : : 汽車的動作有點像是自己要去撞牆很違和
: : : 然後機車看到這動作竟然還想插進去?
: : : 三角箭???
: : : -----
來跟大家好好法治教育一樣
整天網路一堆危言聳聽的論點
Ex: 會被告過失傷害 有前科 跑法院會有憂鬱症很可怕etc
小弟分享一個經驗辣
曾經年少不懂事 騎夜車撞到路人,對方腳骨折
一開始也是對方拼命言語恐嚇說要告過失傷害 要精神賠償 要什麼營養費 沙小的
我當下就覺得 與其在那邊被你嚇,不如跑法院
跑法院前要先調解失敗三次 之後你以為上法院了嗎
不好意思 還有一個法庭前的調節
大部分不管有沒有受傷到這步就結束了
那時候對方獅子大開口60萬呀 法庭前20結束
真的不幸走法院幹嘛怕 一定可緩刑 易科罰金 ,前科 (挖鼻
台灣監獄犯人都滿出來了,因為車禍要抓你去關
笑爛
不要一堆沒出社會再ptt嚇別人 笑死
法院判的一定比對方要求的至少砍2/3,
所以新聞中的開車司機,一定是抽著煙翹著腳看法院判多少而已 我猜不到20萬
畢竟是重機猴從後方*追撞* 沒保持安全距離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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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懂不懂呀 重機猴後方追撞前面,造成自己受傷,還國家機器欸,你不要一綠就不會思考好嗎
笑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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