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修正新增接送「#未滿7歲」的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
🔹12/1(明天)正式上路🔹
往後爸媽不用那麼趕,不過國小大概也就一年級用的到,但至少幼稚園附近的交通狀況會好轉囉,但要注意不包括等待時間喔(這樣真的有差嗎🤔
交通部也已經和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也會進行相關教育訓練!
▼相關說明如下▼
➀接送未滿7歲兒童的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的執法原則。
➁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➂只適用在黃線臨時停車區段才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➃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區段臨停接送上、下車,但是 #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 規定,免予舉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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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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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線臨停不受3分鐘限制,但 #不包含等待時間。
至於紅線部分,仍禁止臨停接送上下車,但是在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