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dcast #太魯閣出軌案 #4個面向抽絲剝繭
EP14【太魯閣事故看 #保險規劃:台鐵與承包商準備好了嗎❓】
太魯閣出軌案受害者的保險理賠隨著事件的發展備受關注。本集將由主持人與北元老師,帶你探討:
1️⃣ 從目前實際可獲得的理賠數字,台鐵及這些承包商有沒有盡到應負的責任?
2️⃣ 小承包商如何負起這麼龐大的賠償責任?大小包商之間的工程保險存在什麼問題?
3️⃣ 未來台鐵與承包商該如何就保險規劃來加以改善?
4️⃣ 健保局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會向小包商等責任單位行使代位求償嗎?
📌最後,留下2個思考題:
1. 有保意外險還須保旅平險嗎?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2. 實務上在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中,大小包商間是如何規劃與互補的?保費在彼此間是如何分攤的❓
🧠如果你有任何看法,下周讀書會就是最好的提問時機,老師會在上課時補充更多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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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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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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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懷孕就不算性騷擾???看法律如何界定性騷擾的要件
幾天前,立法院為了審查總統提名監察院人選,而爆發了朝野立委的激烈衝突和占領主席台行動,當時不同黨派的立委發生推擠和肢體碰觸。
其中國民黨的陳雪生立委就不斷用肚子碰觸民進黨的范雲立委背部,范雲當下就表示 #不舒服,認為陳雪生已經構成性騷擾,但陳雪生卻嘻笑回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所以不是性騷擾」。
范雲隨後在自己的粉專上控訴陳雪生性騷擾,並譴責國民黨對此默不作聲,默許性騷擾的文化。
但部分國民黨的立委卻發表不少既無性別意識,也對「#性騷擾」有著錯誤認知的言論,例如立委徐志榮就說范雲「她還很爽的樣子」、陳玉珍則說「濫用性別優勢」、陳雪生的辦公室王姓主任甚至還要范雲「照照鏡子」……
這顯言論不僅顯現這些立委,對於性騷擾受害者放大檢視和檢討、默許性騷擾文化,也展現出他們對於性騷擾有著錯誤的認知。
法律上如何認定性騷擾的呢?
在法律中,性騷擾的一般定義大致為:「以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在違背個人意願且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的故意行為。」
性騷擾法治法中,更指出兩種性騷擾的環境:
一是 #交換型,即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簡言之,就是製造一種「如果你不接受或者抗議我的性騷擾,你就可能得不到你應得的權益」的惡意環境。
二是 #敵意型,即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其中,敵意環境中的性騷擾,包含以嘲弄羞辱或貶抑他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或性取向之價值或尊嚴(如開黃腔),或以挑逗或不當的肢體接觸(毛手毛腳、偷窺等等)為主。
我們可以發現,在此次的爭議中,陳雪生委員已經對范雲委員有肢體接觸,且造成她感受到敵意和冒犯,違背她的個人意願並足以讓她產生不舒服的聯想,非常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要件。
不過,性騷擾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條件,就是行為人必須要符合主觀上的「故意」。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不小心碰到的,或是行為人雖對其有肢體接觸,但並不代有性意涵,例如在公車上以手拍肩提醒乘客借過,這些行為都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故不構成性騷擾。
但是,無論是陳雪生立委在當下被指控後的反應,或是之後其他同黨立委的反應,都可以發現他們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很深的誤解。
首先,根據法律的定義,該行為會不會造成對方懷孕,從來不是性騷擾形成的要件,實際上掀裙子、摸奶都是很明顯的性騷擾行為,但並不會造成懷孕。
同時性騷擾並非只有特定性別的人才會受害,只要符合違背意願、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之性聯想,儘管受害者是男性,都可能屬於性騷擾。
更重要的,性騷擾的發生與一個人的長相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要行為人有故意的意圖,那就算是性騷擾,受害者長相更不應該成為加害人脫罪的理由。
從事後陳雪生以及同黨立委的發言,我們不難發現社會上對於性騷擾的迷思還是沒有被破除,就連立法委員都沒有正確的觀念,實在是一件值得性別平權團體和法界人士擔憂的一個現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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