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10
#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
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傳統上的討論相當特定,主要在於除書之用語所帶來的解釋上疑義,多數學者認為應將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看作必要性之例示規定。若監察人違反系爭要件,於非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其法律效果為何,實務與學說之看法則容有歧異,實務將之視為召集程序之瑕疵,而以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股東會決議來處理;學說則多將之定性為受託人義務之違反,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些都是相對單純的爭議,真正在學說上具重大歧異的是「何謂為公司之利益而有必要」,從最限縮到最寬鬆,學理上約可歸納出五種看法,但晚近學者基於公司治理之觀點,趨近於不過度限縮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故大致上聚焦於客觀說與主觀說兩種觀點:
1、主觀說:
主觀說認為只要監察人主觀上認為是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即可。這樣的看法主要係由公司治理為加強監察人之監督職能而來。
2、客觀說:
客觀說則採較為限縮之看法,須限於監察人無法透過其他正常程序解決問題,而非召開股東會由公司最高意思機關決定不可。
3、小結:🤓
上開兩說均非無見,主觀說較能強化監察人之監督職能,落實公司治理,但亦可能遭具備利害關係之監察人濫用,作為經營權爭奪等圖謀私利之工具;客觀說雖不易產生監察人濫用職權情事,卻可能導致監察人之監督效能更形不彰,不利公司治理。
兩相權衡之下或許可以採取較為折衷之看法,以主觀說促進監察人監督職能之角度出發,並進一步處理監察人潛在之利益衝突,此時或許可以參酌林國彬老師所提出的方案,要求監察人召集股東會時應盡最低限度的說明義務,如此就能兼顧公司權限劃分架構之維護,另一方面又能降低代理問題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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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考命題趨勢剖析:以實務入題觀察】
#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9國考命題趨勢專題
同學晚安~我是祁明。越逼近考試同學們越焦慮,已經有好幾位同學問我如果已經依一本書主義念完公司法證交法之後,要如何再進一步精進答題的功力?這個問題就讓我藉由水曜日專題講堂的時間來統一回答吧。首先我們必須從目標去回推手段,既然我們的目標是要上榜,當然就要從命題趨勢去著手準備,所以當同學已經唸熟一本打底書,也已經練習數年度的考古題之後,其實在商法這個領域還有一個部分是同學必須要著墨的,那就是「資訊蒐集」!商法是出了名的愛考「文章」,這點相信同學都知道,但其實「實務見解」與「時事」也不惶多讓,所以今天這一講主要幫同學分析2017年國家考試的命題分布(以實務見解入題為中心),另一方面幫同學複習幾個實務考點。
(一)各考科的商法命題特性
首先你要先知道自己所報考考科的往年命題特色:(以公司法證交法觀察)像高考商業行政則主要測驗考生對實務見解的熟悉度且考試偏向單一爭點;調查局、檢察事務官、高考法制則有部分複合考點且以實務見解為主學說為輔;至於律師與司法官則以實務與學說並重,甚至考出法院尚未做出任何判決的時事,由此可見司律考試相當強調考生個人的「蒐集新知」及「價值判斷」的能力。從2017年的考試分布方式來看,學說、實務與時事三者都不能偏廢,尤其是有意考取公職的考生更是應該特別注重實務見解。
(二)2017年度實務見解與時事題型
下面連結是幫同學整理2017年度檢察事務官、高考商業行政、高考法制、調查局、司法官、律師有關實務見解的整理,讓同學參考參考。
#參考連結:https://goo.gl/pFCG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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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8最終講
#大小分流
#微型企業中小企業追求的自治與彈性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要來談同學最感興趣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並聚焦在大小分流這個主題。
(一)現行法之缺失🤭
現行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大型公司」為藍本,所以我們前面七講都是以經營與所有分離的概念出發,建構出完整的公司治理模型。至於「小型企業」,我們的立法者原本是希望業主採用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的。惟按現行制度,兩位自然人股東即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實際上亦可能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此狀況亦凸顯出現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不當加重中小企業遵法成本的問題。
(二)中小企業發展之需求🧐
微型、中小企業之特色在於:股東人數少,即使經營事項由股東會決策亦無不效率【股東會優位(經營與所有結合)】,縱使仍由董事會決策,此時董事會成員之持股加總可能佔過半數(甚至是100%),此時股東會與董事會之利益趨近於一致,不易產生代理問題,故強行法規不宜過度介入管制,反應加以鬆綁,以利公司自治。
#強行法規對小公司來說無疑揠苗助長
(三)解決之道:大小分流👍
這樣的理念其實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增訂之後,就已經被植入公司法的體內,只是在此次全盤修正後才開始萌芽茁壯,甚至加以發揚光大。因此,我們可以說此次的全盤修正中有關大小分流的部分,絕大部分都是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加以全面實踐於小型企業而已,對考生來說並無增加太多負擔,如開放無面額股§156-1、公司特別股種類放寬§15、適用表決權拘束契約(信託)§175-1、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債之放寬限制。甚至,有些更是原先閉鎖性公司也沒有的全新放寬規定,如得以章程及全體董事同意不實際集會而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205Ⅴ、資本額達五億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再強制發行股票§161-1、董事人數之自治與彈性§192Ⅱ、排除公司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等資金運用限制等規定,但這些放寬規定都只適用於「非公開公司」。不過也有全面放寬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修正規定,如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228-1。
若政院版的全盤修正能通過,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變成下列樣貌:以大型企業之公司治理模式作為預設規範。再由章程作為調整的媒介,由各公司的股東會自行決定是否放寬管制。
#為什麼預設規範不能是小公司呢?
#理由其一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
#理由其二最有效率且公允
(四)修法後閉鎖性公司之存廢問題🤔
因為閉鎖性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殊規定,基於例外從嚴的思考,往往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解釋或適用規範時都不能真正貫徹企業自治與彈性之宗旨,因此才衍生出全盤修正大小分流之修法。惟一旦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放寬管制後,閉鎖性公司老實說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了。(但政院版的修草仍保留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範)
#說好的自由選呢怎麼還是超值全餐🍔🍟🥤
#這時候來一份六塊雞好像不錯
#糖醋醬要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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