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種卡這兩處很重要!一定要注意!
打過疫苗的朋友都會拿到這張俗稱小黃卡的「疫苗接種卡」,其中兩處「接種日期」和「疫苗廠牌品名」施打完畢後請務必再確認!
一, 接種日期。孟楷接獲選區兩位長者陳情,要出國需要接種疫苗証明,但小黃卡上的接種日期寫的是「民國110年」而非國際通用的「西元2021年」。怕別國海關會刁難因此他們只能再回原接種站請醫護人員更正。接種離開前請留意。
二, 疫苗廠牌品名請寫英文全名,目前國內施打以莫德納和AZ為主,但接種卡上務必要登記英文全名Moderna 和 AstraZeneca,往後如果BNT疫苗也能施打,照理也必需登記為Pfizer BioNTec,才能與國際接軌,避免誤會。
孟楷將會正式發函要求疫情指揮中心,通令各地方施打站統一格式,以免讓民眾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從源頭解決。另外如果民眾施打時有發現問題,也可即時反應,但要溫馨提醒,醫護人員這段時間都非常忙碌,也請大家互相尊重,語氣能夠和緩。
後續我們會持續要求,要做出數位疫苗接種護照,才能夠真正方便國人在國際上使用,也讓外國的旅客進到台灣後不會有仿造的風險!

認真做用心拚、為台灣加油!
民眾發函格式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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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函格式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與其讓全民無時無刻擔心吳斯懷可能做些甚麼危害國家安全的事,鎮日杯弓蛇影,奉勸國民黨,不如讓吳盡快去職吧。(國民黨不累,民眾都快乏了)
2.如果立院的多數委員認為非本委員會的委員不該去索取資料,那就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確訂出準則與罰則。例如,社福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不准去索取國防部資料,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平日也別去電或發函關心病床數或環評案等,更不要動不動行文各部會要求補助自己的協會或基金會辦活動。
3.請國防部公布,自二月份至今,哪些立委發函索取資料?讓全民看看,除了吳斯懷,是否還有其他委員會的委員也做了同樣的事?
4.建議立法院建置列管清冊,統一格式,讓全民了解立法委員發函索取了哪些資料,是否假問政需求之名,實際上卻涉及圖利?或特別關切甚麼樣的議題(及人事)。全面公開透明,定時公布(部會回復的內容可視案情斟酌是否公開)。
5.隸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委員向國防部索取資料,看似合理,但裡面會不會暗藏玄機?例如某些委員的大金主,平時就熱衷參與國防部相關的採購標案,瓜田李下毫不避嫌,更需要設法嚴密防堵。
#吳斯懷
#國民黨
#不分區立委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社會及福利委員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44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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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函格式 在 [請益] 民眾可以發函嗎? -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一般民眾可以用函的方式寫申請書、陳情書...嗎?
用函的話,可以加文號,而且感覺比較正式
例如
陳 報 書
受文者:經濟部
日期
文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
說明:
但是缺少頭銜 (例如 XXX立法委員辦公室 函 )
不知道承辦人收到會不會覺得奇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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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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