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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 調解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真、假財產犯罪?!
大家辛苦工作賺到錢後,很多都會想要投資、合夥等發展第二副業,希望能有被動收入,早日財務自由,不過也因此延伸很多糾紛,是否都會成立詐欺、背信等犯罪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842 號刑事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被告是地政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卻還是向被害人說: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等等。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不過,這種案件還是很重個案攻防,所以不管是把錢給出去,或收別人的錢,最好都要先找律師規劃,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民事糾紛 調解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檢方認為這是在為國家追訴贓款,並非民事糾紛,不宜調解協商或討價還價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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