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案懶人包(中)】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繼續來討論大同案。上星期(上篇)為事件始末懶人包,本週(中篇)則是大同案股東會違法性之評析,並嘗試探討解決之道。
六、評析
(一)對大同公司股東會之評析
針對大同公司公司派擅自排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之爭議,其最大問題在於「無表決權及表決權受限」之認定權限究竟歸屬何人,若主席有權認定時,就容易發生本案濫權之問題。惟若主席無權認定時,則股東會亦容易產生瑕疵而不安定。
以本件大同案為例,從目前的客觀事實(新聞資訊)來看,市場派並無企業併購之情形,所謂「併購」於企業併購法有明確定義,係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而言,惟若涉及爭議,應由法院加以認定。至於是否為陸資,更是陸委會、投審會的權限,主管機關有各種行政手段能排除非法中資,無須也不得由公司派自行認定並排除股東之表決權,惟若公司派仍執意違法排除股東權益,應如何解決,分論如下:
1. 解釋論無用:針對表決權限制之規定,無論論理上解釋權人為誰(法院還主管機關),只要沒有以法條明文禁止,公司派都會越俎代庖、濫行解釋並剝奪市場派股東之權益。
2. (立法論)改為「事後訴追(不採事前剝奪)」是否可行?
若將制度改為事前不剝奪表決權,改由法院事後認定有無違法或不公平,如此一來雖有助於解決董事長濫權,但也會導致在某些案例下無法事前排除違法,也非必然公平。平心而論,不論採事前剝奪或事後訴追,均有其優劣。若採取事前剝奪制度,既成事實對被剝奪者(大同案之市場派)不利;反之,若不採事前剝奪而採事後救濟,既成事實對他方(大同案之公司派)不利。綜上可知,無論採事前訴追或事後救濟,都會有一方受害。因此重點應該擺在以下兩點:事前「嚇阻不法行為」;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3. (事前)嚇阻不法行為
(1) 董事失格制度
投保法第10-1條第7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惟此亦有賴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才能加快審理速度。
(2) (民事)董事的受託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刑事)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89731
4. (事後)降低既成事實的侵害
所謂既成事實是指生米煮成熟飯的情形。若想要降低既成事實所帶給他方的侵害,就是要「盡快」矯正錯誤結果,否則即便三年後判決確定,董事任期也已經當完。正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門檻高$):若成功禁止公司派行使董事權限,尚可搭配臨時管理人制度。
(2)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時間超長):解決之道,盡快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加快審理速度。
(3) 全面改選 (召集權問題)
鑒於上述兩種方式之門檻較高,且曠日廢時,因此最快速的解決方案仍是全面改選。觀諸本案情形,若市場派無法湊足50%股權,則僅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董事會怠於召集,才能向經濟部哭哭,請求允許自行召開。但本件可能會有以下問題點:
① 市場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逕向經濟部申請,是否可行?
依新聞資料,市場派似乎跳過向董事會請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然因本件並不符合「董事會不能召集」之情況,依經濟部一慣見解,不應允許。退步言之,縱使經濟部變更見解,改認為「董事會不為召集」也可以適用第4項,但大同公司也沒有表示不願意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這條路似乎走不通。如果經濟部破格允許,則將來召開的股東臨時會是否會該當「召集程序有瑕疵」?並非無疑。
② 公司派的黑暗兵法
然而,若要求市場派必須採行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若公司派拒絕反而是好事,市場派就可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問題在於若公司派使出黑暗兵法而同意召集股東會,則三百壯士的情況難保不會再故技重施。
相關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90186
③ 解決之道:筆者個人見解認為,應該修改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增列一種態樣「有事實足認由董事會召集無法保障股東權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
民事再審成功案例 在 波波研究室 Popo Lab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18年後捲土重來,#通姦除罪化 可能成功嗎?】
同學,你有看《#夫婦的世界》嗎?
劇中,渣男老公外遇超正小三,讓人氣得牙癢癢;真實世界裡,我們沒空像女主角一樣策劃大復仇,幸好有 #通姦罪 讓被綠的苦主可以直接對另一半開吉。上一篇文章,研究員介紹了通姦罪的內容,以及司法界想要 #廢除通姦罪 的原因⋯⋯
👉還沒看嗎?快點開:https://reurl.cc/5l4yxn
🏃今天,我們來聊聊 #通姦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 2002年釋字554號解釋: #通姦罪並不違憲
憲法是民主國家的BOSS級角色,也是大大小小法律的前提。
憲法中保障著我們的 #基本人權,法律想要限制基本人權,必須基於憲法第23條的理由,並且通過 #比例原則 的檢驗;如果法律違反上述條件,那就是違憲,應該要被廢除。誰判斷法律是否違憲ㄋ?就是我們的大法官啦!
🤔那麽,通姦罪限制了人民的 #性自主權,違憲嗎?
早在2002年時,大法官就曾經針對通姦罪,作出釋字554號解釋。
當時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是為了保障具有 #社會性功能的婚家制度,維持社會公共秩序,所以 #並沒有違憲,不需要被廢除。
🔴#2020年捲土重來:18位法官再次聲請釋憲
經過了18年,台灣的社會風氣愈來愈開放,各級法官們審理的案件也愈來愈多,不少法官認為國家用刑罰介入私人情感實在 #不合時宜⋯⋯所以再次聲請了釋憲,希望可以廢除這條法律。
除了前一篇文章研究員提過的理由外,法官們還有以下論點:
1⃣ #婚姻的意義已經改變了
釋字554號中,大法官認為婚姻是承載社會功能的制度,不是個人的權利。
不過,這樣的觀念在2017年同婚合法化的 #釋字748號 中出現了改變:大法官對婚姻的詮釋,從「承擔社會責任」的功能,轉變為「個人尋找可以與他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伴侶、建立人格共同成長、發展」之意義。
既然婚姻的社會性已經淡化,轉而強調個人的自主性,還需要國家公權力介入?
2⃣️ #民事賠償足以成為替代方案
因為《刑法》規範了通姦罪,檢察官往往需要花心力去偵辦這些案件,實在很浪費國家資源。當然,也不是說偷吃不用付出代價,但我們可以考慮其他不須入罪的替代方案,例如 #民事賠償。
所謂除罪化只是代表免除國家施予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也不代表免除了所有法律責任。
與其被關一年,很多人可能覺得被罰1000萬聽起來更可怕ㄅ⋯⋯
3⃣#痛苦不應該成為刑法處罰的理由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表示:「我們明白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 #痛苦 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畢竟婚姻危機很多種,不是只有通姦一種,例如子女教養問題、婆媳問題,甚至連擠牙膏的方式都可能導致婚姻破裂。
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則表示:「國家不介入人民婚姻, #自己情感要靠自己解決。」通姦除罪化不是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代表人類情感要發自內心、不是刑法可逼迫。
🔴通姦除罪化, #民意怎麼看?
法界大多支持通姦除罪化,但民眾買單嗎?
答案是:否否!
我國民意有七成以上反對通姦除罪,擔心廢除通姦罪,等同鼓勵大家出軌,可能導致道德淪喪;下一代幸福聯盟則表示 #婚姻不是私事,婚家制度對國家公共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應該極力保護。
📡 #波波調查局:關於通姦罪,你支持還是反對呢,為什麼?
各位同學快來 #留言押賭盤
等到釋憲結果出來,研究員會來翻這篇文ㄉ!
(正所謂潮水退ㄌ,就知道誰ㄇ穿褲ㄗ⋯⋯)(??)
民事再審成功案例 在 范揚景 Fan YangJ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范奇諾音樂最終聲明稿
一、前情提要
今日2019/07/06,是我方與樂觀音樂/鄭力銘先生/李婭莎小姐及其連帶所有出庭關係人,於2019/06/06號最終回判決滿一個月的日子,我們想,是時候將事實公諸於世了,在這麼多年之後。
這篇最終聲明稿,僅代表范揚景本人詳述事實經過,希望藉此協助有相同遭遇之受害人,可參考本兩案之範例。經過六年來五次審判、兩次專業鑑定報告之顯示,已認定對方相關證詞不可信,不實在,有確實對我方人身及作品造成脅迫,抄襲兩事實之結論,故以此聲明正式對業界、社會大眾發表最終判決事實。(詳附件判決主文內容)
我方於此最終聲明稿後將不再進行任何贅述,與對方可能不實造謠之任何回應,全情定案於2019/07/06 宣告落幕與終結。特此感謝各界關心。
案件代稱及概要名稱:
A案:暴力脅迫簽約 /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B案:侵害智慧財產著作權/ 加害人 – 樂觀音樂-鄭力銘
備註:鄭力銘臉書化名「強里歐」,業界用名「Leo Cheng」
A.脅迫簽約之事由概要
◾️101.10 范揚景承接樂觀音樂/李婭莎專輯製作。
◾️101.11.13-14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
◾️101.12-102.3 范揚景做完專輯,並因學業及如判決勝訴內文所述相關原因,提出與樂觀音樂結束合作。
◾️102.3.11鄭力銘擅闖范家,脅迫簽約成功,打傷范揚景。
◾️102.3.11-3.12 跨凌晨,范揚景至耕莘醫院驗傷,見無好轉,再去眼科診所二次驗傷。
◾️102.3.16 鄭力銘再次擅闖范家,范揚景正好外出工作,范母要求即刻回來救援,隨即請親友黃先生到脅迫簽約地點將范揚景父母從該狀況救出,鄭力銘脅迫再簽約未得逞。
◾️102.7.17 原告公司委請律師對范揚景發存證信函。
◾️102.7.19 范揚景委請律師對原告公司發存證信函,撤銷協議書。
◾️103.7.15 脅迫簽約案件第一審判決筆錄勝訴,並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3.11 高等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再次明確記載鄭力銘所有證人證詞皆反覆,不可採信(證人名單詳見聲明文)。
◾️104.6.18 最高法院駁回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全案終結。
B.范揚景被偷歌事由概要
◾️2012.11.13 范揚景完成作曲『下輩子』寄demo給樂觀音樂鄭力銘試聽,鄭力銘、李婭莎兩人收到歌曲當下皆表示非常喜歡。期間鄭力銘亦表示想自己填詞,但因當時李婭莎『愛』專輯已進行中,最終時間來不及故未收錄。
◾️2015 范揚景經友人發現提醒,此歌已被未授權使用拍攝並改名違法販售成李婭莎『後世人』MV。
◾️2015.7.30 范揚景起訴鄭力銘侵犯著作財產,訴訟期間鄭力銘法庭偽造證據,說謊,被法官不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7.4.12 范揚景勝訴。
◾️2017-2019 鄭力銘樂觀音樂上訴,期間傳喚鄭力銘之證人皆被證實證詞反覆,重疊第一案脅迫簽約內容裡證人,均不被法院採信(詳如判決文)
◾️2019.6.6 樂觀音樂上訴駁回,全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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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稿主文
謝謝法官將歷年參與其中涉及毀謗,欺騙,扭曲事實的人事,公正判決還給我方清白。也感謝明白我方被欺壓的友人及業界老師們的鼓勵,讓我看見音樂圈仍有曙光,你們給了我重新做音樂的動力。
用暴力逼人簽約,跟偷別人的歌,會造成受害者一輩子的陰影,請不要成為加害者,創作很辛苦。
這篇最終回的聲明稿不是要音樂界選邊站,我只是一個很愛音樂的人。
我只想以正視聽,努力在沒有巨大財權的保護之下,保有善良,用生命捍衛清白。
在你們欺負別人的同時,抹煞別人人生希望的同時
有誰知道這六年來,我們是怎麼努力在這殘酷的世界平反自己。
對於業界老師,無論認不認識,我都是抱持最尊敬與友善的初心,
對方不擇手段的抹黑,也造成了我與一些老師們莫名的隔閡與誤會,甚至被極度不友善的對待。
即使我深信真心能化解危機,也依然被這些令人髮指的一舉一動所影響,讓我對人性的信任深陷泥濘,度日如年。
我只能說,謠言能殺死一個人的前途,如果這些年我沒有跟律師堅持,這一切是可能成真的。
我並不責怪誤會我的人們,這圈子有太多無奈與無法預期的失控,只希望從此以後可以明辨是非。
如今,我們做到了,謝謝天地,謝謝初衷的靈魂。
⚠️以下整理數點聲明:
1.我方已依合法途徑求償並全數判決勝訴,然對方曾有偷錄私下對話,將對自己不利內容刪除之紀錄,本人開庭時親見對方與對方證人多次突然拿出作為證物,試圖混淆判決及扭曲事實,請業界小心。
2.歷次審判全證明所有為鄭力銘出庭之證人證詞反覆,不採納,不實在,均不為法院所接受,也包括否定鄭力銘陳述。(證人名單如下:樂觀音樂,鄭力銘,李婭莎,鄭⭕️正,李⭕️珊,謝⭕️豪)我方將全依法究辦。
3.歷年五件審判包括暴力脅迫簽約 / 剽竊我方歌曲兩案件,五次審判我方皆勝訴,感謝法院還予清白。若對方認定是他的作品,根本不需要本人的授權協議書。
4.歷年判決誠如所供,敬請日後欲保護自己著作權之著作人作為案例參考。
——————————————————
在這篇結論之後,『樂觀音樂/ 李婭莎小姐/ 鄭力銘先生/ 鄭⭕️正先生(小冷)/ 謝⭕️豪先生/ 李⭕️珊小姐(捲毛水母)』
這些名單將永不復存在我音樂世界的討論範圍內,我想世界如果需要真正的和平,不需要不真實的言論存在。
我曾經在最後關鍵時刻,憤而在民事庭上,當著全場要求測謊,
然而這不是刑事庭,最終我只能面對著全場的鴉雀無聲及無法回應。
衷心的希望未來能有更好的制度保護受害者免於傷害。
扭曲真相的代價,不是一句對不起或金額多寡能彌補。
我的恩人律師曾勸我:退一步海闊天空時,留一步會有福氣。只願你們好好懺悔加諸於我跟我家人身上的傷害,也請不要再試圖私下非法攻擊,浪費司法資源。
寫完了,這六年就這麼幾頁聲明書,說真的有點短,我把該說的事實全說了,也覺得自己應該把重心與信心放回音樂上。
畢竟被這些壞人弄的這些年我們還要考慮裝監視器在家門口
說實在話,我很心力交瘁
原諒是種選擇
我有選擇善良的權利
總之謝謝這一切教我的種種
讓我們一起擺脫過去也許不同情況,但都曾有過的創傷
正義的代價有時比你想像的多很多
我始終知道這是對的,所以我犧牲了很多,為了追求真相。
未來音樂的正義,我們共同維護打擊犯罪。
最終的聲明,正式結束。
希望未來大家把重心擺在我做的音樂。
嶄新的人生,我來了。
Peace, Love, Music. 范揚景
特別感謝:道明事務所-李國盛律師及全體協助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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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位徐姓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死,這起案件當時被勞保局駁回,曾引發很大爭議,勞委會後來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今天重新召開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依據新的標準,這起案件翻案成功,認定這名工程師,的確是因為超時工作,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這也是放寬過勞認定標準後,第一起成立的案件。
去年1月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在家中猝死,當時勞保局依據舊制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排除是過勞死,引發社會議論,家屬申請爭議審議,送交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重新鑑定,勞委會也在去年12月修正通過新版認定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鑑定委員會經過兩次審查後,在14日上午判定,這起案確實是因為加班超時,長期疲勞,導致心因性休克,也就是所謂的過勞死。
這也是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後,第一例過勞死成立的案件,全案將轉報勞保局核發45個月的職業災害給付,徐姓工程師的家屬得知判決後表示,這項遲來的正義對他們來說,沒有任何喜悅。
南亞科技對此表示尊重,將協助家屬申請勞保給付
徐姓工程師的家屬正考慮,是否要再對南亞科技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徐家也希望經由這起不幸案例,提醒各界多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