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結論來說會犯法啊…
底下文有點長,我解釋一下
很多人在這邊好像都會覺得這可能是緊急避難行為或者正當防衛行為,所以不犯法。
實際上應該是:這犯法,#但有阻卻違法事由所以可能可以無罪。
舉例來說,法學課程上面很多老師喜歡說
鐵達尼號沈船事件對的傑克如果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自己獲救蘿絲死亡,請問傑克犯法嗎?
.
就行為上來說
假設傑克知道這樣會導致蘿絲死亡還這樣做
則傑克有殺人意圖、且執行其意圖後導致蘿絲死亡
已經達到殺人罪的要件
他有沒有犯法?有。
但問題是傑克的行為是為了自救
他是可以主張自己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命權採取緊急避難行為
所以不得已而採取侵害蘿絲生命權作為手段來拯救自己。
所以他有犯法,因為犯罪要件齊備
但是有顯而易見的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他的行為可能可以無罪化或者去除其違法性。
.
再舉個例子
九品芝麻官裡面的方唐鏡跳出來又跳進去
然後叫包龍星打他
挑釁後包龍星真的打他
那包龍星有沒有犯法?
假設包龍星真的想打他
於是在方唐鏡說出了:打我啊笨蛋 之後
包龍星打了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黑眼圈
那包龍星有打人意圖且真的打方唐鏡並造成方唐鏡受傷,包龍星涉犯傷害罪的要件基本上都有成立
.
包龍星有犯法應該是確定的
那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
因為是方唐鏡自己要求包龍星打他的,如果法官採信這是方唐鏡同意並要求方唐鏡打他,
那就會形成阻卻違法事由而導致包龍星的行為去罪化。
.
我們用一個更生活的例子來舉例:刮痧
小明覺得身心疲憊請小華幫忙刮痧
然後掛到小明全身瘀青
小華有犯罪嗎?
實際上因為大家的覺得刮痧就是要把痧刮出來
所以小華的意圖很明顯是要讓小明有大量瘀青
而且小華有採取行動去執行刮痧並真的造成小明身上大量瘀青
這時候小明如果告小華傷害罪可以嗎?
告當然可以告
會成立嗎?
大概不會。
為什麼?因為很明顯,小明邀請並同意小華的行為。
當然阻卻違法事由要滿足需要很多前提
比如說手段的必要性、對他人的權利侵害最小性之類的
用傑克跟蘿絲那個例子
我們都知道傑克是凍死的
但如果當時傑克穿著水母衣,並無失溫風險
卻依然把蘿絲推下門板自己爬上去,導致蘿絲死亡
這樣傑克還會無罪嗎?….這就看法官心證
我的心證大概就會覺得傑克你他媽是故意殺人吧!
之類的。
.
大概是這樣。
所以你說你去打那個神經病會不會犯法?
我跟你說,絕對會。
因為你有意圖,有行為而且應該也會造成結果。
但你會不會因為因此獲罪?這比較難說。
如果你可以說服法官你的行為是為了避免他人受到侵害的必要行為,而你確實在當下採取了毫無爭議的最小權利侵害行為來達到目的
.
那我想你應該是可以無罪。
問題是,通常在緊急狀況發生的時候,一般人的行為都是反射動作,很難真的採取最小侵害行為
.
但事後去看,用的都是上帝視角
在事後論的時候都會覺得你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達到相同目標
這就像你現在回去看2020年春節過後去開盤第一天大跌的股市一樣,事後論你會覺得那時候你何必停損,牙齒咬緊懶趴捏著在8300的時候全力做多就好。
但這都是事後論
在當下任誰都不會知道接下來會怎麼樣。
正當防衛也是一樣
你要打那個神經病來拯救受害者不是不行,但分寸很難拿捏。法官事後論用上帝視角去看,有可能會覺得你用金蛇纏絲手鎖死他,就可以拯救少女,為什麼你要用如來神掌從天而降讓那個神經病身負重傷再起不能?
你很難解釋在那電光火石的剎那,你只是想拯救無辜少女,體內內氣流轉的時候自然而然
就催動了如來神掌,你很難解釋你的身體動得比腦快,而法官有可能根本無法理解你既然懂得金蛇纏絲手為什麼不用。
又或者… 你用了金蛇纏絲手
卻又因為你一時腎上腺素爆發導致內力失控,出的力氣大了一點導致對方關節斷折。法官事後論也是有可能覺得你習武多年,怎麼會連一點分寸都拿捏不好,可以鎖死關節制住對方,為什麼要弄斷他的關節?
是的,問題其實就是在那個事後論,在那個上帝視角。,因為法官不在現場,而且通常很難體會現場那彈指之間就要做出通盤考量有多不可能。
然後偏偏法官還沒什麼人可以討論,最後就會導致很多人覺得那應該是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實際上法官覺得你可以做到更好。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即將要有國民法官這個制度的原因之一。
以上。』
Re: [問卦] 屏東攻擊人事件拿棒子打他救女生會犯法嗎 https://disp.cc/b/163-e8xj |問卦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43886251625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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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作者:許維帆律師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均為刑法上可阻卻行為違法性的事由。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常見的案例,諸如撞見竊賊進入屋內行竊,屋主為確保財產安全而將之擊退,如因此造成竊賊受傷等侵害,屋主即有主張因正當防衛,故行為不具違法性之可能。惟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如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的程度,仍可能承擔刑事上違法之責任。
至於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一大區別在於,正當防衛之發動以遭遇不法侵害為要件(如前述的竊賊行竊),緊急避難的則可適用於沒有不法侵害的情況,比如遭遇山難、海難,不得不竊取他人財產或甚至毀壞屍體以求維繫生命,即有主張緊急避難之空間。但同樣的,避難行為也有手段是否必要之要求。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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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刑法第八堂
今日重點
強制性緊急避難:
為何通說認為即使保全利益大於侵害利益,也不能適用緊急避難?例如甲逼迫乙綑綁丙,否則要開槍打死乙。
因為目的上要讓被害人丙能夠對乙行使正當防衛權,手段上只好讓乙不能主張24條,但可以在罪責基於欠缺期待可能性,主張寬恕罪責。
這樣做雙方(乙、丙)都能衡平。
新課程快閃活動資訊
https://reurl.cc/j8Ob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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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問我說,為什麼不在吉普車上貼一些很炫的貼紙。例如保育類的恐龍。(侏羅紀公園)
但幹嘛要用貼的。活動式的不是更好,況且,之前也是保育類,還是現存還沒被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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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老師教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
我判斷兩者主要區別方式是:
正當防衛->人的現在不法侵害
緊急避難->非"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只要其中一雙引號不符合就可以判斷)
ex:
非人的:單純動物攻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現在:侵害已屬過去。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不法
非侵害
的確在書上和考題見到的例子,大致上都容易區分。
但後來又講到防衛性緊急避難,
而老師和書上看到的例子,危難來源都是動物,所以很容易區分。
不過緊急避難定義的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那麼究竟對某人(危險來源)的侵害行為採取干預反擊的措施,
是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該如何區分呢?
ex:當甲對乙有不法侵害之行為或緊急危難,第三人丙為解救乙,
出面採取干預和實施反擊甲的行為,避免乙遭受侵害。
丙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好像會並存?我看見甲在毆打乙,我連忙以路邊木棍攻擊甲,希望藉此
防衛乙不再被侵害,同時也是想幫乙避難。此時我應主張?
所以你意思是說:如果是防衛性緊急避難,危難來自"人"之行為的時候,限於
"非"屬不法行為所帶來的危難,否則應以正當防衛論。是這樣嗎?@@
對"危險來源"(也就是加害者)所實施之反擊行為。@@
後面說的"正對正"或"正對不正"老師有提到,所以是用客觀事實來
這樣區分嗎?但是我看到乙正被甲毆打的緊急情況,我如何知道他
們之間誰正誰不正,我只能選擇趕快幫乙;所以我事後才會知道我
因幫乙(防衛或避難)的反擊甲之行為是該不該被罰嗎??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5 22:06)
急避難的主題討論時,都是針對客觀事實(事後)才討論。
那麼我在決定的是否要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當下,情況其實大多時候都
是很危急的,那我怎麼有機會再去確認而決定行使防衛或避難呢?
就像這篇我舉的例子,丙看到甲在攻擊乙,當下就要馬上決定出手防衛
或避難了,那如果事後才知甲是因為正當防衛乙之侵害才攻擊他,丙的
道義出手相救豈不是變成冤大頭,而變成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
難?所以這種情況下都算是丙要摸摸鼻子認賠嗎?
像類似例子:半夜某甲為躲避某乙追殺,或為躲避天然災害,而未經許
可躲進我家。正常來說看到陌生人進入家中,只會覺得法益被侵害了,
馬上防衛或避難而選擇拿棍棒趕他吧。根本不可能去瞭解他為何要進來...
不過這個例子也許還顯得不夠急迫,應當先問過他。
但很多時候不是很緊急嗎?我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也正在正當防衛還是
緊急避難而有什麼正當理由,難道還要先問他嗎....... =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3:49)
但你知道"防衛性緊急避難"嗎?如果不太確定你可以再找書看看。
轎車快撞到A,你開卡車把轎車撞開。這個簡單的例子也有可能是出於緊
急避難,而且避難是可以替他人避難的。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5:49)
因為你最後說Roxin的說明,跟你舉的例子好像不太相合?
你可否重新以實例說明兩者區別。
簡單說我原本的疑惑就是:
轎車快撞到A,你無論是 "開卡車把轎車撞開" 或 "把A用力推開",
都是為了防衛A受侵害(或是避免危難侵害A)。
我的疑惑就是這兩者似乎這樣主張都說得通。
而原本我以為區別就在於"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
所以課本都舉狗咬人為例。而正當防衛都舉人的侵害為例。
但後來看到每本書都寫:"緊急避難"的危難原因不限於人為、自然災害、
動物之動作。
而既然"防衛性緊急避難"屬於"緊急避難"的再區分,
那麼"防衛性緊急避難"理應其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這樣一來我上面的推測(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就不對了。
所以除非這是特別不同於緊急避難之規定,不然我肯定有哪裡搞錯了。
你如果知道我疑惑的地方,也知道相關內容就再回應吧。謝謝。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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