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嘉義殺警案之終審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9 條第2項規定所指之行為人,必是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疾病之人,因該生理上之原因,導致其於行為時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有較諸常人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屬刑事責任能力受限制之人,得減輕其刑。
人格違常者,並無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對自我行為之衝動控制能力縱稍嫌不足,但仍具有正常之主動性,非必然衍生犯罪行為,而僅屬人格特質表徵之一端,尚未達影響日常生活之病態程度,係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至刑法第19 條第3項之規定,係就行為人辨識力或控制力之不能或欠缺,或各該能力之顯著減低,因行為人於從事違法行為之前,仍是自由的,可自由決定做或不做該讓自己陷於精神恍惚狀態之行為,而構成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情形,其仍能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論,仍屬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三者各有區別,不可混淆。
原判決已說明依成大醫院之鑑定結果、陳柏熹之證言,及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認被告有行為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原因,係受其所患(系統性被害)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之影響,故有刑法第19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並無顯著反社會人格特質,亦非屬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本件是其行為時受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影響,於其精神病症急性發作狀態下,而為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尚無證據足證其具有反社會人格。被告固曾就醫治療,於案發前停止回診、服藥,但本件行為時因無病識感,無法知覺其所呈現之各種妄想,以及理解思覺失調症對其社會職業功能之影響,難認是故意或因過失停止回診、規則服藥,以達其殺害被害人之目的,與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無涉等情。尚無不合。
在此附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537號刑事判決】否定本案屬於原因自由行為之說明
檢察官雖指稱被告案發前自行停止回診、服藥,此一故意不回診及服藥之「原因自由行為」,最終導致「急性」思覺失調症復發,因而造成其持刀刺死被害人之結果,被告就此故意行為造成之結果,應歸責被告,即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之原因自由行為,被告應有完全責任能力等語(本院卷㈢第282頁)。但被告於本件事發前或當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程,其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及被跟蹤妄想之對象均非「警員」,而是搭乘火車後,經列車長傅至宏查票,及至被害人上車處理時,擴張妄想對象,妄想全車乘客、列車長及被害人均聯合對付他,並持刀刺殺被害人,已如前述,是被告持刀刺殺被害人係屬偶發事件,難認被告於停止回診及服藥時即預見其事後欲持刀殺害被害人,並自陷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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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特質」的推薦目錄:
檢察官特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用讀心術可以找到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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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曾經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連環姦殺案,犯下連環性侵案、殘害幾10條人命,年紀最小的死者只有7歲,而犯罪行為人犯案只為了解決性慾。
側寫報告指出,犯罪行為人有嚴重的「心理變態傾向」,根本無法同理受害者的痛苦,性格內向、對於自身沒有主體性。退伍後為了改變單調的生活,以及無法滿足的性慾,便犯下連續姦殺的變態罪行。這個犯罪行為人就是鼎鼎大名的「華城連環殺人案」,也就是電影《殺人回憶》中的真實案例。
在電影或小說中也常常出現對於連續殺人犯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側寫」的情節,例如透過刀傷深度、刀數等犯案手法,就能夠分析出該名殺人犯是個「心理變態」,或者由連續殺人犯的居住地、活動範圍,及犯罪現場等地理資訊,就能夠推測其他犯罪地點的系統,以及從長相的特徵,預測誰是兇手。
並且,真的有「犯罪側寫」被運用在犯罪偵查及司法領域中,而進行這些犯罪分析的職業,就是「犯罪側寫師」。
但是犯罪側寫師真的像是電影演得這麼帥嗎?他們像是算命師或會讀心術,靠直覺辦案就好嗎?到底什麼是「犯罪側寫」?犯罪側寫師能幫助檢察官進行調查嗎?能不能以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身份,進到法院去提供證據?而且在台灣也有犯罪側寫師這種職業嗎?
➤「犯罪側寫」是什麼?
「犯罪側寫」是指將行為科學運用於刑事司法上,從犯罪現場的評估,推論出犯罪行為人的相關背景及資料,並進一步確認被告是否為犯罪行為人的一種方式。所以犯罪側寫其實不是單憑直覺來分析,必須是奠基於證據、邏輯及推論的基礎上。
為何側寫師能夠僅從犯罪現場就能推論犯罪行為人的個人資料,尤其在連續殺人犯、連續性侵犯此種特殊犯罪更明顯,是由於犯罪者通常具有一定行為模式,而犯罪行為人的習慣性及特質就會反映在犯罪現場。
➤ 台灣有「犯罪側寫師」嗎?
也因此必須基於過往犯罪案件的歸納與統計資料的結果才能有這些犯罪側寫,例如連續殺人犯在台灣發生的比例很低,所以就很難針對這種犯罪類型作有系統的分類和統計。所以在台灣其實沒有犯罪側寫師這個職業,並且也有認為犯罪側寫不夠科學,這類型的說法與意見也並不一定會被法院採納為判決犯罪行為人有罪的證據。
例如測謊是取得受測者的心跳、血壓等生理反應,並且透過這些生理反應,分析受測者受訊問時的心理狀態,推論受測者在想什麼。但是在臺灣實務上普遍還是認為,測謊的結果不能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基礎。
既然臺灣沒有犯罪側寫師這個職業,那只好推薦你去看《今天也要去見殺人犯:韓國犯罪側寫師眼中的人性故事》這本書!
➤ 韓國第一位女性犯罪側寫師所訴說的側寫師世界
作者經手過韓國著名的〈李春在華城連續殺人案〉、〈高有情殺害前夫事件〉等,具備15 年資歷的韓國第一位女性犯罪側寫師。
本書除了透過殺人、性侵等由其經手的真實案件,帶你認識到底「犯罪側寫師」在做什麼,以及一般人難以接觸的犯罪領域的眉眉角角外。
同時更具特色的是,作者以身為女性、女性進入司法領域,以及人母的角色,由其視角看到罪犯的人性故事,並且更讓本書的描寫貼近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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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今天也要去見殺人犯
檢察官特質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昨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考試院提出廢止監試法等相關議程,出發點不外乎是目前諸多典試規定不符時宜,才會提出相關修法草案,我也針對未來司法官考選制度向考選部許舒翔部長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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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考選部規劃「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這樣的考選制度設計,看起來似乎很完美,但細看之後,不難發現只是從現在的一、二試,變得更加複雜,但是真的能透過考試找到優秀的司法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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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否認司法人員在法庭上是要斷人生死,要具有相當高的專業性,但從我們的考選制度看來,似乎只是挑出學霸來擔任司法人員,#完全忽視了司法人員應具備的人格特質及品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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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翁茂鍾不當行為案為例,除石木欽外,有31位司法官、調查局人員9位牽涉其中,羅榮乾檢察官不當接觸74次、林奇福院長不當接觸22次、顏南全庭長不當接觸18次、曾平杉法官不當接觸23次,不當行為不止這些人,還有買賣股票、接受餽贈等等,但是司法官退休後還能終身優渥。去年司法官學院還爆出準司法官偷拍的新聞,但是當事人沒有被退訓,經過學院調查後,只處予2支申誡,結訓後就分發當司法官,相較於我所就讀的警察大學,這點處份實在是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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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專業能力與道德標準,是同等的重要,不是會讀書通過考試,就適合當司法官,如果僅具有專業,卻沒有嚴謹的操守,#只會讓司法蒙羞,希望後續考試院、考選部能規劃出良善的司法官選才制度。
最後附上前中國時報社會組主任楊肅民分享,跑司法線記者在法庭記錄下來的一些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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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她有三個小孩,對嗎?
被告:是。
法官:幾個是男的?
被告:零。
法官:那幾個是女的?
被告:庭上,我覺得我需要一個不同的法官。我可以換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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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第一段婚姻是怎麼結束的。
被告:一方死亡。
法官:那一方死亡?
被告:你猜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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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醫生,你所執行的驗屍解剖中,有多少是對死人進行的?
被告:全部。活的人太會抵抗,而且我沒有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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