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保障?」她說。
這兩年,越來越多女性找上事務所要寫婚前或婚姻協議書,有趣的是,幾乎沒有男性當事人主動找我們處理這樣的協議,我對於這樣的現象跟趨勢感到很好奇,想問大家,你們覺得是為什麼呢?
其實應該是這樣…….
即使進入了這樣高喊兩性平權時代,母性畢竟還是天生的本能,我自己也是,生了小孩,就會忍不住想要有多一點的時間陪他,或許是賀爾蒙分泌的關係吧!(說錯的話,請專業的來指正)
人的時間精力有限,花在孩子身上多一個小時,就得少花在事業上一個小時,錢雖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有很多事情就得犧牲,抱著孩子很幸褔,但抱著孩子,要伸手跟人家要錢,就委屈了。
朋友霏霏就是個家庭主婦,老公是個企業家,收入的確相當優渥,也跟霏霏說,她只要在家帶小孩就好,賺錢的事交給他。
一開始霏霏也覺得自己嫁對人了,每個月固定入帳的家用金額雖不算多,但只要想要什麼,老公從來也沒說不過,卡可以隨她刷,想跟姊妹淘約下午茶也無上限,衣食無缺,每個禮拜還有固定的家事清潔到家裡打掃,老公常應酬不會回家吃飯,她也不是一定要煮晚餐,看似真的是「帶小孩就好」。
「如,妳覺得,我算好命嗎?」霏霏問我。
我知道她是拿否定句當問句,否則這麼多年姊妹淘做假的嗎?於是坦誠地對她說:「這因人而異,但對我而言,不算!」
「怎麼說呢?」
「我看過太多了啊!做了多年家庭主婦,心都懶了,疲累沒有少,資歷沒有多,老公一放手,什麼都沒有。」(哇!我還押韻呢!)
也就是說,當經濟收入完全來自對方,一旦斷了金援,雖還是好手好腳,但一時片刻的斷炊也夠嚇人了。
「可是不是說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對方一半的財產嗎?」
「是沒錯,但真的要破局之前,有不少人就先脫產,就算拿到判決也沒用,名下無財產,判決也只是一張紙。尤其是像你這種老公是企業家的最常見,他們更懂遊戲規則了。」
「那怎麼辦?可以跟他簽所謂的婚姻協議保障我自己嗎?」
「簽是可以簽,但就跟判決一樣,名下無財產,就還是紙一張,除非他現在就給你一大筆錢,保障妳未來的生活。」
「現在突然跟他要錢,不會顯得很現實嗎?」
「如果是他要你在家顧小孩,不要上班,那這本來就是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是妳自己選擇在家帶小孩,那就是個很浪漫的問題,當然談錢就俗氣了。」
我的直白,瞬間讓霏霏的眼眶刷紅了。
我嘆了口氣,有點於心不忍,畢竟自己也走過三年全職媽媽的生涯,目前也是自己在親自帶個幾個月大的嬰孩,沒辦法,我們就是活該在放不下、捨不得、離不開啊!
「其實,不用這麼悲觀啦!我還記得我以前認識一個單親媽媽很厲害,一個月薪水不到三萬元,也養大了兩個小孩,房子還是租的。有個很大的關鍵點是,娘家願意幫忙當支援系統,一碗麵也是飽、一桌菜也是飽,日子怎麼過是看人的。」
「那我還要簽婚姻協議嗎?」
「其實如果對方尚稱君子,經濟狀況也穩定,簽個婚姻協議也無妨,不過有幾個重點要讓你了解一下。(順便也讓在看這篇文章的妳了解一下)
首先,多數太太都喜歡訂下一方如果外遇,就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如果協議不成,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譬如幼兒從母、原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同性別原則、支援系統……並不會直接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但如果約定外遇,要給付對方多少錢的精神賠償倒是可以的,只是賠償金額的部分如果進了法院,法官會依雙方地位財力身份,及外遇所造成的痛苦程度調整,但通常會比完全沒有約定由法官直接判決來得高。
不過,會建議妳何謂外遇行為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此外,婚姻協議還可以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夫妻財產制,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及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贈與給你,以後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不過如果是錢方面的事情,我會建議要公證或是簽張本票,以免以後還要透過訴訟曠日費時。
像我之前就看過一個太太請老公簽下每個月要給付多少家庭生活費用給他,還請老公簽本票作為擔保的,剛好老公是公務員,薪水跑不了,所以拿本票去聲請裁定再強制執行就好。」
霏霏抱著懷中的寶貝,看起來似懂非懂,我猜想她短時間內應該也無法成為犀利人妻,就答應先傳張本票的範本給她,也順便告訴她,為了怕本票過期,可以請對方一倂簽一張授權書,以免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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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舊五年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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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千萬不要亂簽,分享一篇律師寫的文章:
《本票千萬不可以亂簽》
記得很久以前還受雇時,我老闆他是當了刑事庭法官20年退下來做律師的。
當時有個案子牽涉到本票,我去問他如果有人請你簽本票,你會不會簽?
結果他頓了三秒後,直接跟我說他不會…
到今天,或許還是有很多人不懂,有必要提醒一下。
--
一、 本票,在法律上只有一種名稱,就叫本票。至於所謂「玩具本票」、「商業本票」等等都是一般俗稱,「玩具本票」指的是文具店就買的到;「商業本票」是指公司開出去(非個人名義)的本票。
二、 「玩具本票」一點都不玩具!因為一張票只要上面有五個東西就生效:
1.有寫「本票」或「商業本票」兩字。
2.金額有填。
3.有寫「無條件擔任支付」或「無條件擔任兌付」這句話。
4.發票日(開票日),就是最下方那一欄中華民國○年○月○日。
5.發票人簽名、蓋章(手印也可)。
三、 以上1-4的要件,通常都已經印好,就是從文具店買到綠綠 長方形的那種(有興趣的網路上隨便參考都有,就不拍照了)。重點是,只要具備上面的要件就有效,所以如果有買賣房子或和銀行借錢的經驗就知道,代書或銀行常直接打在A4一張大大的紙,那也是本票,而且不論直寫、橫寫都有效。本票絕對不是只有市面上看到的那種文具店印好的!
四、 其它還有四個欄位,分別是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有填沒填都可以,沒填票還是有效。個人強烈建議,因為會開本票或願意在對方寫好的本票上簽名,通常就是借錢,這時「到期日」就建議要填上,位置在本票上方「憑票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那一欄。因為如果到期日沒填,法律上會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債主可隨時向你要錢,變成沒有借款期限。
五、 本票之所以效力強大,指的就是它的「追討程序」。舉例來說,小明欠小瓜160萬,要打官司,除非一方沒上訴,否則一審一審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打到判決確定為止(俗稱的「定讞」),這時候小瓜才能拿著法院確定判決書,來強制執行小明的財產(也就是凍結銀行帳戶、查封房屋、扣公司薪水、扣車…等等)。通常,所有官司打完,一年到十幾年都有可能,曠日廢時,而對方應該也早就脫產了。但本票不用,只要時間到沒還錢,小瓜馬上就可以拿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執行小明的財產,跳過打官司的程序,又快又狠!
六、 本票可怕的另一點在於,法院只會就本票作「形式上」的審查 ,也就是外觀上有無符合上面所說的那五點,有,就會准強制執行!完全不會去管到為什麼要開票?小明有無欠小瓜錢?還了沒有?是被逼得還是騙才簽的…等等事由,也就是「只認票,不管原因」。
結論:
1.不要小看薄薄一張紙,它的追討執行威力很強,所以很多地下錢莊、賭場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簽了跑都跑不掉,連銀行信貸、房貸部門也會要求簽本票。
2.如果向人借錢,本票能不簽就不簽;借錢給人,一定要準備本票給他簽!
文章來源:
https://www.bojin.com.tw/cases_detail/28.htm
所以無論是誰,要你無故簽本票,請直接拒絕也無視他的要求。(除非你要跟對方借錢)
本票裁定對方沒錢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少了這個步驟,就拿不到票款?!】
票據除了「支票」外,還有大家耳熟能詳的「本票」,在新聞或八點檔中常常會聽到,債主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就會被要求簽本票,但時間到要去收錢的時候,有一個步驟不能少,不然就很可能會拿不到錢。
🎸切記本票一定要提示
本票在性質上是提示證券,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在透過法院程序追債之前,要先拿出本票提示,告訴發票的欠款人該還錢了,提示後欠款人耍賴不還錢,才可以行使追索權討債。(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85條)
原本更完整的程序是執票人提示後沒拿到錢,應該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但也可以在本票上記載免除這件事,而現在的書局買的本票大部分都有加註。
雖然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話,執票人可以不必作成拒絕證書就行使追索權透過法院討債,但本票是以向發票的欠款人提示然後沒拿到錢,作為討債的前提要件,所以執票人只是不用提出拒絕證書,還是應該要先提示,如果沒有先提示,行使追索權討債的條件就不完備,也就不能向法院聲請裁定來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判決)
🎸本票要怎麼提示才有效?
要怎麼提示這部分票據法並沒有規定,依實務見解,必須拿出本票的原本,也就是要拿出那張本票來給欠款人看,提醒他還錢才有效力,用簡訊、電話、通訊軟體、存證信函等其他方法通知還錢,都不算。(最高法院95年台簡上字第 26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00號裁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308號裁定)
🎸有沒有提示,誰負責舉證?
法院對於本票裁定採形式審查,只要執票人說哪一天提示了,法院就信,如果發票人不想付錢,就可能辯稱沒看到本票,執票人沒有提示,請求法院撤銷裁定。
本票有沒有提示,事關於執票人能不能行使追索權討債,其實本來應該由執票人舉證,但票據法把舉證責任轉換,改由發票人對執票人沒有提示付款這件事負舉證責任,不過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大部分發票人都很難證明執票人沒有提示,除非執票人自己承認,或是那天發票人根本不可能被提示,例如出國、住院昏迷,不然發票人說沒被提示,也會因為無法證明,法院照樣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95條)
簽本票是合法的討債方式,也因為比起一般訴訟程序,本票可以迅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所以許多債權人會為了方便而使用本票,不過也要用對方法才能討回自己的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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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 吃飯wrote: 如何才能順利把錢拿回,. 既然有本票了, 那就直接去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基本上對方很難抗告, 因為法院只會針對本票上的記載去審查,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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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簽借據跟本票單簽本票不妥,因為本票是無條件給付,沒辦法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 記得留下對方的戶籍地址跟身分證字號,之後聲請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用得到。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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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討債全記錄
人生第一次借大錢給人與討債, 由此開始
話說A女在旅行社工作, 因為有機票方面的需求, 透過朋友介紹認識
認識2-3年以來, 偶爾有業務上的往來,到了去年5月 A女問我說,
願不願意投資他出的團, 他要自己私下出團, 不給公司賺, 利潤比較好,
說我如果投資10w可以拿回11w, 問了他很多問題, 也去他公司走了一趟,
看起來好像是卻有其事, 不過10w實在太多了, 我就答應借他5w,
到時候要還我5.5w 7月可以還我錢。
要借錢出去當然要提供擔保,他說他願意簽一張本票給我,
我查了一下本票似乎是滿有保障的,就答應了這樣的做法,後來才知道,
其實用處也不大。
大概說一下本票吧:
本票不要亂簽,即使是玩具本票,除非你爛命一條名下無產,
本票的效力如下:
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
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
請求支付票面所載金額。若發票人拒絕,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且本票是不問原因,只就其登載事項做審查,一但符合要件,就可以強制執行。
本票具備的要件大概如下 網路上有很多資料可查:
1.票上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塗改,則本票無效。
3.發票的年月日: 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且涉及發票人的行為能力是否具備的認定。
4.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5.發票人簽名。
還好他簽給我的本票,完全符合以上要件,不然就完全無法求償了,
因為我沒有叫他另外寫借據,若是要借錢給別人,切記要寫借據並簽本票。
當發現他無誠意要還錢,並且開始閃躲之後,我決定循法律途徑取回我的錢,開始上網做
功課,找資料。
首先第一步:寄發存證信函,大意是要求她依約定還款,否則就要採取法律動作,
存證信函格式可以去郵局網站下載。寄發存證信函,並確認他收到後,
過了兩個禮拜還是沒有還款,只好展開下一步。
第二步:具狀送管轄法院,法院網站上都有各類狀紙的格式可以套用,本票裁定要撰寫
「民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聲請狀」,連同存證信函、本票正本,一起向管轄法院遞狀,
須注意要以發票人地址管轄法院為主,否則是會被退回的。遞狀的同時,
還要繳交聲請費(馬的 錢沒拿到要先花錢),費用與標的金額有關(法院網站可查),
但可以一併說明由債務人負擔。跑法院真的就是麻煩,還好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
不必出庭,只就書面審查,但花時間弄相關文件,還是很花時間。
第三步:過了大概兩個禮拜,我收到法院裁定判決,同時要求去戶政機關申請債務
人戶籍謄本,並連同戶籍謄本具狀聲請公示送達。裁定判決也會同時寄給債務人,
債務人如有異議必須在20日內具狀提起抗告或是主張本票為變造或偽造,
我想他應該沒那麼聰明,若超過20日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就會發「裁定確定證明」,就是判決確定的意思。
解釋一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是判決無法送到債務人手上才要用的,
要登報公告,登報還要花錢而且要花滿久的時間。
既然法院要求我只好寫了「聲請公示送達狀」遞送至法院。
第四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後,我大概等了快一個月吧,法院也沒要我登報,
但卻突然寄了裁定確定證明給我,這時候已經9月了,顯然是成功送達給債務人了。
有了裁定確定證明,我才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根據裁定證明,
我向稅捐機關申請所得與財產資料,花了500元,發現他沒什麼財產,
值錢的只有部汽車,糟糕透了,我決定等到年底在聲請強制執行。
在這中間,我大概研究了一下消滅時效的問題。消滅時效就是過了這段時間,
你的權力就消滅了,也就是錢拿不回來了,但是消滅時效可以透過起訴或
強制執行來中斷重新起算,本票的消滅時效只有3年,所以要在這期間內強制執行,
讓時效重新起算。
第五步:我大概在12月左右,遞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目標物是他的汽車,
雖然他有未上市股票,但市值不夠償還債務,故不能列入執行,
申請執行要連同執行名義(裁定證明)、財產清單以及本票正本一同送進法院,
不過我不知道本票正本需要附上。所以過了大概兩個禮拜,
法院要求我補本票正本,還要自行查明該部自小客車的停放處,
我怎麼會知道啊,簡直快暈倒,果然台灣是欠錢的最大。
而且同時我又發現他把他的車拿去借車貸了,也就是說我不能查封他的車,
因為優先受償人是車貸公司。所以他名下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了,
所以我想想又遞了一個撤銷執行的狀紙
,然後隨便蓋了一個私章,這下又產生問題了。法院過了沒多久通知我,
我蓋的章跟之前不一樣,要重新補一個或到院說明。一直拖到快要過年我想了很久,
決定繼續執行,因為這樣才可以拿到「債權憑證」,於是又送了一個陳報狀,
附上本票正本以及法院要求的基本資料,比如車輛停放處等。這段期間,
我親自跑了欠債鬼家附近,確定有看到他的車停在那,才敢通知法院。
結果一直到了過年前一天,承辦的事務官打電話跟我說,我已經通知要撤回執行,
現在又補了資料,他就沒辦法繼續辦下去,說過完年後找一天約去法院做筆錄。
就一直拖到快3月吧,去了一趟法院,其實只是簽一張文件,說我覺得不想執行,
換發債權憑證結案,並領回證物。
就這樣,我終於收到債權憑證了,從此之後我只要每3年強制執行一次,
只要執行未果,就繼續換證3年執行一次,追著他一輩子,
期間本票利息6%還是照算,看他要欠我多久吧。
心得
沒事不要借錢給別人,借出去大概就是拿不回來了,還有跑法院不是普通的麻煩,
法律只保護懂的人,還有壞人。明明知道他有錢不知道藏在哪,
就是沒辦法逼他拿出來,偏偏這種民事案件,他只要名下沒有財產你就拿她沒辦法。
要告他詐騙,也沒辦法提出能夠成立的要件,幾年前票據法修正後,
芭樂票也不用坐牢了,所以誰要拿支票給你,本票或是寫借據給你擔保借錢,
一樣都是拿不回來的。只要牽扯不上刑事責任需要坐牢,你就只能跟他耗時間。
以上給各位做參考 引以為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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