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雜誌近期「勤業眾信總裁:不卸責,但會計師不是超人」一文,專訪勤業眾信總裁賴冠仲與風控長林鴻鵬。賴總裁說會計師不是超人,我們承認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難道不是超人就可以說謊?一次是意外,二次是倒霉,接二連三勤業眾信簽證之KY股大出包,難道是運氣特別差?難道勤業眾信都不用道歉不用反省,賴總裁一方面表示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又表示不卸責,究竟是要或是不要負責,實在令人費解。筆者認為不是勤業眾信太倒霉,是台灣股民倒大霉,是勤業眾信從上到下審計管理與企業文化都出了大問題,所以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善良台灣人到今天等不到勤業一聲慰問,一句道歉。
勤業眾信施景彬、江明南二會計師涉嫌違反證交法不實簽證與會計師法案件,現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檢察官先後多次搜索勤業眾信,扣押相關紀錄,並傳喚數十名審計人員進行證詞比對,二會計師訊後均經檢察官交保30萬元,其後復經金管會裁處停止簽證業務二年,雖說金管會裁處後,不知何故,並未依職權將二會計師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停止二人之會計師全部職權,然亦顯見勤業眾信之查核疏失重大,史上罕見,似非賴總裁上開三言兩語所得交待。
茲代表康友公司被害投資人,就勤業眾信以下幾點,就教勤業眾信:
一、勤業眾信真有賠償投資人之真意?
賴總裁既明知勤業眾信及全體合夥人就此一重大疏漏,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令筆者不解的是,為何勤業眾信遲遲不願意偕同二會計師與保險公司與康友-KY投資人代表洽談如何賠償?又對康友公司新任經營階層多次請求協助提供資料,為何自始至終均置之不理?對外為何始終以「會配合檢調偵查,惟因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等語搪塞拒絕說明。又為何一方面表示不服金管會停業二年之裁處,提起行政救濟,一邊又對媒體說不卸責、不是超人?令人不明究裡。勤業眾信所做、所為,與所說全然矛盾,是否已無自知?
二、勤業眾信除負責簽證查核外,尚負責康友公司的內控專審,豈能推說不知?
勤業眾信坦承在109年7月查核康友公司第二季財報時,即已接獲檢舉一情,言下之意是勤業眾信一直到109年7月始知有異常,之前完全未發覺,與投資人一樣。投資人想問的是,難道之前完全無任何蛛絲螞跡可循?又如果不是因為黃文烈在109年8月6日董事會當天完全不見踪影,勤業眾信會計師會剛好在那一天一起辭職?若黃文烈當天出席,勤業眾信是否還是繼續收簽證公費,繼續簽證下去,一起將投資人矇在鼓裡?
勤業眾信與一般會計師不同者係勤業眾信亦同時負責康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即內控專審)。就內控專審部分,勤業眾信有無落實專審,固無庸贅言,然勤業眾信早於109年初即偽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108年內控專審報告,而108年內控專審一般於108年年中即已進行審查完畢,後續僅係資料整理,且當時並無新冠肺炎發生,何以勤業眾信於109年初竟反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報告?是否當時已知有所異常,為規避責任,乃拒絕出具內控專審報告?又勤業眾信既已無法出具108年之內控專審報告,為何對108年財報仍出具無保留意見?對此一問題,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仿佛與康友投資人一樣是後知後覺,顯然難以令人相信。
三、勤業眾信已知六安華源公司機器設備抵押與無關之第三人,竟長達半年查核失敗?
大陸地區之「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早已明白揭示六安華源公司動產業經抵押擔保「他人」債權,且最高限額高達人民幣2.37億元(合新台幣10億3千萬元),數額相當高。這是一般人都得查詢的到的資料,而且金管會裁處書亦認定,會計師在108年第3季即已知悉抵押之訊息,何以勤業眾信會計師持續假裝不知,故不予揭露?會計師協助黃文烈等人掩飾財報不實,對黃文烈等掏空公司資產之事實,虛偽隱匿未揭露,共同欺暪投資人,對一個全台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查核標準賴總裁、林風控長你能接受嗎?即便如此,勤業眾信108年財報仍照出無保留意見,勤業眾信之審計是否已完全失效?甚至可能係故意失敗?公司資料已遭掏空,會計師已明知,財報卻未揭露,對於這段期間勤業眾信簽證進場之投資人,現所有股票價值全部歸零,這些損害該由誰負責?勤業眾信向康友公司收取之公費一年近千萬台幣,此尚不包含境外部分,遠較其向玉山金控所收取的公費300多萬元高出三倍,何以致之?勤業眾信明瞭康友公司主營業場所在大陸地區,風險高、收費當然要高。身為會計師業龍頭的勤業眾信,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你們有善儘高管的職責嗎?審計公報要求的複查、抽查責任,你們有做到嗎?抑或是你們眼中只有業務收入,而忘了龍頭公司應有的社會責任。
四、康友公司高達50億元的現金查核完全失敗,到底是在查核什麼?
就康友公司最重要的現金查核部分,康友公司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於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一半,此為投資人決定進場投資之重大因素,也是整個財報查核最重要的「關鍵查核事項」。就上開位處大陸地區之銀行存款是否屬實部分,台灣一般投資人無從查證,一切端賴勤業眾信之查核。詎貴所執行如此重大關鍵事項之函證時,竟然不是採取一般之空白函證,而是由公司財務長蔡曉梅等人將帳戶餘額,直接填載於公函內,函請徽商銀行直接蓋章回復勤業眾信,康友公司上開處置已有異常,勤業眾信係基於何種原因,竟故予配合,使康友公司得以操縱期末存款金額之真實性?徽商銀行收受函證,於寄出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銀行回函不符函證需求之格式,何以會計師竟逕予接受採認,而未再採行「銀行存款鉅額測試」及「銀行存款轉撥測試」等其他方式查核確認存款金額是否屬實?於徽商銀行回函之寄件人,與會計師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多次不同時,貴所本應提高警覺,竟發生函證回函之徽商銀行寄件人,事實上並非徽商銀行人員之荒謬情節,則當初函證究竟係向誰函證,實屬可疑,勤業眾信何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承認回函之效力?何以二會計師膽敢以勤業眾信之聲譽,為50億元存款之真實性背書?財報最重要的現金、定存查核,都能發生如此重大疏失,其他項目之查核品質如何可想而知。就此,賴總裁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標榜「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竟會發生確實不同、更差之重大疏失?再者,康友公司黃文烈潛逃後,因台灣辦公室全無資料可供運作,經透過金管會、證交所向勤業眾信調取工作底稿留存之徽商銀行交易明細,發現勤業眾信竟無銀行交易明細、對帳單等資料留存?莫非勤業眾信過去十餘年來,對現金、定存等會計項目,全未依標準查核,一切僅憑黃文烈、蔡曉梅等人告知即信,並即出具無保留意見?會計師的查核責任如此重大,不是僅僅在一張無保留意見的紙上蓋章之責任而已?
五、勤業眾信的資產賠得起嗎?
勤業眾信為合夥組織,資本額僅900萬元,合夥人現有151人,而合夥財產,除經常性流動現金初估約應不逾5億元,其他如辦公設備外,並無任何不動產,相較於本案投資人人數1萬多人,受害金額達數百億元,勤業眾信之資產,顯不足以賠付投資人。然勤業眾信規模全台第一,每年簽證上市櫃公司之收入約30億元,上開金額尚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於扣除營運成本後,每半年即分配與合夥人,或上繳德勤澳洲,僅留數億元在台灣銀行作為周轉營運使用而已。試問,本案求償果如投保中心董事長所說至少10年,勤業眾信的賠償責任可能高達30至50億元,請問10年後投資人如何取償?現存勤業眾信之財產僅數億元足夠賠償嗎?未來合夥人見情勢不對一一退夥後,投資人要如何跟勤業眾信要一個公道?要如何追索到個別合夥人之財產取償?到時候「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及合夥人真的會出來面對賠償責任嗎?更遑論除康友案外,勤業眾信簽證之VHQ-KY、凱羿KY、淘帝KY、英瑞KY、勝悅KY、億麗KY等公司接續出現財報不實,勤業眾信職司簽證、查核,又豈無賠償責任?其他勤業眾信簽證之再生-KY、世芯-KY、龍燈-KY、東科-KY、矽力-KY、光麗-KY等公司,近日皆遭證交所列為示警對象,勤業眾信將來亦恐有巨額賠償責任。試問,勤業眾信及合夥人你們的資力夠賠給廣大的投資人嗎?你們確定不會像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一樣解散、破產,一走了之?還是說,投資人只能祈禱那個從頭到尾狀況外之金管會,與一切都事不關己之證交所負起責任,或者終究只能自認倒楣?
勤業眾信近期提前於110年2月24日提前完成新任總裁改選,已由柯志賢會計師當選新任總裁,賴總裁將交接卸任,值此卸任前接受天下雜誌專訪,說會計師不是超人、不卸責,對重要問題避重就輕,姑且不論是否如此,投資人想問的是,柯總裁、賴總裁、林風控長、洪審計長國田、貴所仍在職之二位簽證會計師與其他合夥人,是否會負起賠償責任?還是像淘帝-KY案一樣,全部推給下面的審計員?(鄭深元律師,歡迎轉載)
會計師簽證收費標準表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財報簽核 年收900多萬
康友表示,施景彬自2011年起受康友委託進行簽證與查核,自2015年開始,改與江明南共同受康友委任為財報之簽證與查核;2人向康友收取每年900多萬元的會計師公費,高於同業收費標準甚多,卻未善盡查核之責,已涉證交法第174條第2項第2款不實簽證罪,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及證券市場穩定。
會計師簽證收費標準表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年來不斷看到各體育協會的奇妙新聞
從出國比賽的選手待遇極差
到比賽收費的種種不合理
每每看見總是感慨...
選手們為國爭光、為了追求榮耀
不論是國家政府或同樣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
都應該全力的支持,而非汲汲營營於利益上的阻撓
長久以來的國體法問題應當正視並解決
各體育協會的重組改選、將功能正常化是絕對必要的一步
接下來,當政府成功修法完成後
就輪到身為人民的我們投入其中
主動參與體育改革,從加入各協會開始
由內而外地發揮人民的影響力
讓我們驕傲的選手,值得我們全力支持
各位關心體育,關心台灣運動發展的朋友們,大家好:
我是體育署長林德福,這封信,是寫給所有曾經在台灣運動產業上努力的朋友,寫給每一個全心全意投入體育生涯的選手,以及所有熱愛運動,熱血吶喊,也熱心推動體育改革的球迷和台灣民眾。
前一陣子,立法院通過國體法修正,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我面對來自四面八方的意見和不同立場的想法,也面對許多的質疑。我曾經親上火線面對各方不滿,也一度因為要居中緩和兩方角力,而和部分網友有不同意見的爭論。但做為一個真心想要改變台灣體育環境的主事者,我時時刻刻都在想,怎麼做,才能夠徹底真正的改革體育環境,讓所有運動員和台灣民眾,覺得體育署與你們站在一起,同一陣線。
網友和球迷的看法我聽見了。
幾經思考後,我決定,只有大破大立,完全的開放參與,公開透明,才能獲得社會信賴及人民支持。讓體育改革的過程攤在陽光下,禁得起社會大眾檢驗和比較。我決定讓改革一次到位,必須讓所有有意願參與和推動體育發展的人,都能夠擁有公平競爭的平台和接受全民的監督。
所有真的改革都不應該只是空話,而是有具體實現的方式。以下是我下定決心推動的改革項目。我心已決,無論面對多大的阻力,都動搖不了我的意志。若各位想要一起推動體育環境改革的朋友,不管你是現有體制的參與者,還是未來希望能夠加入的夥伴,這些改變需要你們的支持投入。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秉持全民參與、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今日於本署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將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其主要重點如下:
1.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章程範本第十六條: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之價值。另,為輔導各協會順利進行改選,特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內容包含參選資格、參選登記、參選資格審查、選舉及計票方式等實施原則,其中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內容。
2.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章程範本第十七條: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本條文有關理事總額及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將視各協會組織及該項運動發展情形,由各協會自行衡量並明訂於章程內,選舉時先扣除已訂之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其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按選舉得票數高低決定。
3.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於選舉實施原則範本第二項: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參選之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除爭取會員認同及支持外,也將成為任期中重要政績的檢視指標,是對全體會員負責的態度。
4.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章程範本第八條: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該條文除為保障民眾加入協會有足夠時間,於公布施行日起3個月內加入者,保障其投票權力外,訂定統一時間亦能避免於選舉前再有會員灌入情形。
5.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第三十二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6.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章程範本第三十六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六仟元,以此類推)
7.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國體法的開放精神,包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章程範本第七條: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體育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體育團體、各級學校,邀請大家踴躍加入,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發展齊力共創。
8.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章程範本第三十八條: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因此,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與及捐助。
在此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改革,歡迎關心體育的民間人士、社團一起加入號召行列、揪團加入。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請大家放心,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計。該網頁之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之管理後台,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及人數等資料,我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本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20前將確定名冊函報本署備查後,於本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另,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要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
身為全國體育的主事者,我能做的,是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平台。但體育改革要能夠真正的成功,不僅是規章制度的建立,而是需要大家的投入參與!在此,我懇求大家的支持,只有你們從鍵盤和網路的世界中走出來,加入監督、投票、參選、參與的行列,才能夠真正落實體改的任務。
體育協會全面改革的列車已經啟動,讓我們一起推動這項重要的工程,協助台灣運動環境駛向更美好的未來。
#體育改革一次到位
#國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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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列入會計師法,透過立法解除會計師簽證費過低的問題。
資誠聯合會計師李明憲說,會計師簽證的收費,長期以來都無標準可循,造
成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搶企業客戶,殺價競爭,而企業客戶也要求壓低簽證費用,
令人感嘆與噓唏。
他說,全球4大會計師事務所的簽證收費,在香港收港幣,在大陸收美元,
相反地,台灣卻是收取廉價的台幣,這種情形有必要扭轉,透過立法,可以避免
遭到公平會聯合壟斷的質疑,未來,大家就可以根據企業營業額,收取稅簽費用
,根據資產收取財簽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長吳自心致詞則說,高雄去年有82萬件的企業營業稅申報案件
,其中,8萬件是經由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的會員代為申報,繳稅金額佔總額的85%
。
來源:
2014/09/20 工商時報 記者顏瑞田 高雄報導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920000105-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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