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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 ·
【我如何運用法律與經濟學在投資決策:營業中斷保險】
2004年左右我就曾為文記錄如何從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科技抗辯(state of art)」判斷當年因止痛藥Vioxx瑕疵陷入集體訴訟法律風險、股價腰斬的默克藥廠,其實真正面臨的風險並不高,並大膽$26美元危機入市,兩年半後$50多美元陸續獲利了結。
這部份可以參考後來2018年寫得更清楚的【效率市場假說是錯誤的】一文。
這是一次靠法律專業知識的價值投資操作。
近日因Covid-19在美國失控的疫情,我們又看到新一波影響更廣的法律爭議浮出抬面:營業中斷(business interruption)。
美國各州政府的封城(lockdown)措施使得許多中小企業面臨無法營業、營收中斷、現金流鎖死的倒閉危機。原本這些中小企業購買的商業保險,幾乎都有「營業中斷條款」,此條款大概涵蓋範疇如下(以Allstate公司為例):
1. 預期收入損失(For lost income from the destroyed merchandise (minus expenses you may have already paid, such as shipping).Your pre-loss earnings are the basis for reimbursement under business interruption coverage. Lost earnings, also known as the actual loss sustained, are typically defined as revenues minus ongoing expenses. )
2. 額外支出( For extra expenses if you must temporarily relocate your business because of the fire (for example, the cost of rent at the temporary location).)
然而近日上百萬家申請保險賠償的中小企業卻遭到保險公司拒付,理由是:「Covid-19疫情並未造成實質物理損失(actual physical loss)」。
什麼?賠到當內褲還叫沒有損失?這是怎麼一回事?
一、美國商業保險營業中斷(business interruption)條款法律爭議
多數保險公司紛紛於近日在各自網站上強調「實質物理損失(actual physical loss)的存在是申請保險支付的先決條件」。實質物理損失在保險公司方面的定義為:真實損害(damage)造成營業設備、不動產失去部分或全部原本功能/效用,造成商業收入損失。
換言之,目前美國保險公司的態度是 -- 病毒並未造成中小企業保戶物理上營業設備或不動產失去運作能力,病毒讓人致病又不讓機器廠房店面生病,當然不構成支付賠償金的條件。
中小企業主的立場顯然相反 -- 病毒與政府封城措施造成營業上之不可能,我當初買保險不正是為了這種不可預期之風險?沒了收入但租金、工資與各項支出依然照付,損失哪裡不真實不存在?
為何保險公司可以如此狹隘限縮解釋?這是因為此類商業保險的營業中斷條款最早源自於美國南北內戰時期,當時的商家因戰爭破壞或徵調的關係,其所擁有的商業設備或店面因此不再能持續生產失去收入,在此侷限條件下商界所應運而生的保險制度。故,美國保險法律與習慣上,對實質物理損失的看法是有歷史累積,而因循前例恰恰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核心邏輯。
可是現代世界與南北戰爭相差100多年,難道法律上都沒有可以擴張或改變的突破口?
有的,而此問題的法律突破口在一個我想台灣讀者大概都想不到的關鍵點 -- 「附著與污染」。
⟪附著與污染⟫
附著概念在1980、1990年代都已經有州法院判決提供了初步概念,但最標誌性、最多後來者引用的則是2002年康乃迪克州聯邦地方法院的⟪Yale University v. CIGNA Ins. Co.⟫一案。
此案中耶魯大學於1980年代的建築外牆塗漆後來證實含有重金屬鉛與石棉,造成第三人健康受損。耶魯大學根據產物保險條款,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保險公司稱:「塗漆又不影響建築物原本功用,不構成物理性實質損害。」拒絕賠償。
官司先在康乃迪克州州法院打,州法院也是採取與保險公司相同的限縮解釋。
但後來官司打到聯邦地方法院,聯邦地院卻採取擴張解釋:「附著」於耶魯大學建築物上的油漆,實質上「污染(contaminated)」了建築物,使其一部或全部失去了原本功用,因此構成實質物理損害。
此觀點在2009年也於⟪Essex Ins. Co. v. BloomSouth Flooring Corp.⟫案得到位於麻州的聯邦第一巡迴法院支持,認為附著於財產上的「惡臭(odor)」也是種能造成實質物理損害的汙染。
這也是為什麼目前我們看到針對Covid-19相關幾百個保險訴訟案中,最活躍的佛羅里達州律師John Houghtaling II主張:「『附著』於建築物、商業設施表面的冠狀病毒也是一種造成實質物理損害的汙染」。即便事實上多數公衛專家均指出目前科學證據顯示,Covid-19主要還是透過人傳人機制傳染,透過附著物體表面傳染案例屬於極少數特例。
因為熟悉英美法的人都知道,common law的先例是一個比較可能勝訴的框架,律師多盡量把訴之主張想辦法塞進成功框架裡,即便看起來很彆扭。要是跳脫既有框架另創新法律見解,則勝訴機率很可能大減。
但前述「附著與污染」見解並非每個法院都買單,例如紐約州州法院在2002年與2014年不同判決中都否定此擴張見解,堅持南北戰爭留下的狹義解釋。
可這就進入我們第二個重點...
二、經濟學角度切入:
各州法院之間對於營業中斷(business interruption)的法律定義不同勢必會增加各州中小企業與保險公司各自在營運上的不確定性。當然,這也會增加再保險公司的不確定性。
依據美國法架構,各州法律見解不同牽涉到跨州商務,是有高度可能最後進入聯邦最高法院以求一統一見解。然而法律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將使得中小企業不見得有足夠資金支撐到訴訟結果,但反之,希冀減少損失的保險公司們卻有相當高誘因要把戰場拖到最高法院。
從經濟學競爭(competitiveness)的概念切入,中小企業方也必將嘗試繞過既有遊戲規則,即法律程序,試圖建立有利於自己的新遊戲規則。
於是乎我們就見到美國知名四大主廚--Daniel Boulud (米其林兩顆星), Thomas Keller(米其林三顆星), Wolfgang Puck(米其林一顆星) 以及 Jean-Georges Vongerichten(米其林三顆星)-- 結盟,並於今年3月底去電美國總統川普,要求逼迫保險公司支付停業的商業損失。
川普果然也在4月份內部會議上提出:「他知悉保險公司對多年支付保費的餐廳業者雨天收傘一事,雖然他也知道保險公司保單涵蓋範圍有限,但如果支付賠償金是公平的,則保險公司就應該支付。(... saying restaurateurs had told him they paid for business-interruption coverage for decades but now they need it and insurers don’t want to pay. He said he understood that some policies have pandemic exclusions, adding: “I would like to see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pay if they need to pay, if it’s fair.)」
熟悉制度經濟學的朋友都知道,當「無主收入」出現時,意味著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也代表著整體社會的浪費。租值消散是整個經濟學最難掌握的高級概念,許多有名的經濟學家或教授,甚至某些諾貝爾獎得主,也不見得能正確理解並掌握此概念,本文並不打算詳談,請有興趣的讀者自行參考我過去幾篇舊文。
就我所知,一般經濟學者未曾討論「準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 on depend)」狀況 -- 在法律定義未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前,被保險人無從得知是否可以取得保險賠償金;保險人雖暫時對保費有所有權,但一旦訴訟發生依會計原則也必須劃出一部分作為賠償準備金。可是在真實世界,我們目前不存在比曠日廢時的司法或所費不貲的政治遊說(包含政治獻金/賄絡),更有效率且廣為接受的制度來安排這樣的權利衝突。
(此處on depend概念類同於英美財產法中的on depend概念,我就不岔題解釋)
這是說,從經濟分析角度看,在統一法律見解未出現前,此狀況是一種社會費用,以租值消散形式暫時存在。
這就轉到本文的第三個重點,身為證券市場投資人,怎麼看怎麼應對?
三、投資人角度
在日常法律爭議上,此類「未有最終判決前,權利範圍或收入歸屬處於未定狀態」的狀況實屬常見。換個角度說,其實這些案件多屬於個體性風險,即便在系統內會產生一定權利範圍/未來收入預期影響,可幾乎都不會構成「系統性風險」。
但此次對「營業中斷」定義爭議卻碰上歷史罕見的大規模被迫停業狀況,根據美國普查局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的資料顯示,截至今年5月8日,因被迫停業而申請Paycheck Protection Program (PPP)的中小企業高達360萬家,借款金額達$5370億美元。4月26日~5月2日該週資料更是超過51.4%企業受到疫情影響(見圖)。
有保險公司代表說得清楚:保險原理是基於「大數法則」,亦即平時由多數人分別出資一小部分,於個別性風險實現時支付賠償金彌補其風險。但若「近乎所有出資者的風險都實現」,保險公司根本不可能同時支付所有被保險人賠償金,這已經不是個別性風險而是系統性風險,保險公司只能宣告破產。
2008年金融風暴主因之一也是原本以為透過大數法則建立的CDOs,包裹大量不同債信的房貸債權很安全,結果不堪系統性風險實現而崩潰。
我在今年五月份【美國失業人數破2千萬為何股市上漲?再來怎麼看?】一文中特別強調我們應該多關注CLOs(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潛在違約危機,也是著眼於此類別個別性風險轉為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激增。
同樣的,前述營業中斷保險條款無論美國法院最終見解為何,都很可能發生二選一結果:「大規模中小企業因封城出現流動性枯竭引發的大規模倒閉風險」對上「保險公司支付如此大量賠償金恐陷大規模財務危機」。
即便是繞過法律程序,透過政治遊說施壓美國行政單位,依然繞不開上述兩項風險必然實現其中一種的局面。
根據富國銀行(Wells Fargo)的推估,美國目前含有營業中斷條款的保險金額約$8千億美元,其中50%透過再保險方式轉嫁。值得慶幸的是我並未查到此類保險有轉化為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這表示風險可能未如CDO、CLO般倍數放大。富國銀行認為美國商業保險公司應該有能力吸收$1500億左右的賠償,但根據美國普查局資料受影響商家超過5成,意味著假設$4千億索賠發生時,即便能移轉$2千億至再保險公司,依然還有約$500億的差額。
我們要特別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收到保險金後必須轉為投資方能獲利,這表示當股市下挫時保險公司的資產也會跟著縮水,償付能力也會隨之下降。例如巴菲特的Berkshire Hathaway旗下保險集團於今年第一季因支付保險賠償金淨損$4.89億美元,但同時集團資產卻也記入$550億資產減損。
故,我前述二擇一風險實現時,會不會引發股市下挫傷害保險公司資產也值得注意。
另一方面,有誘因把法律戰拖到聯邦最高法院的保險公司即便此策略成功執行,流動性短缺的中小企業恐怕提早實現第一種風險,對整體經濟乃至於股市同樣不利。
身為投資人還要再小心的,是本屆Fed主席Jerome H. Powell屢破歷史紀錄的灑鈔救市風格,也很可能在前述因保險爭議而生之系統性風險可能實現時再度開啟瘋狂印鈔機制,而在經濟學上會有什麼效果,我在【美國失業人數破2千萬為何股市上漲?再來怎麼看?】一文已經講得清楚,簡言之:
a. 證券資產價格將局部出現嚴重通貨膨脹。尤其這段時間持有美國資產者獲利率可能超越持有其他國家資產者。
b. 各國因貨幣政策多少掛著美元,而將出現輸入性通膨。
c. 寬鬆貨幣產生的貨幣幻覺(money illusion)將埋下更多錯誤投資地雷。
d. 每次寬鬆貨幣救市都是以美元地位為代價。當美元地位跌破均衡點,人民幣等主要貨幣不再支撐美元,美國將出現全面性嚴重通貨膨脹,美國債券價格將大跌,許多州政府、市政府有破產可能。此時,持有美元與美國境內資產者恐受相當傷害。
結論:
我批評過很多次,坊間常見的「價值投資」多半只是拿幾個財務數字挪來搬去,從嚴謹的經濟學角度看這只是看圖說故事的自我欺騙行為。我認為真正有效的價值投資,是依據如經濟學這類具備科學解釋力的理論架構,蒐集真實世界的關鍵侷限條件與條件轉變從而預測未來,並嘗試從中獲利。
掌握真實世界的關鍵侷限條件必須:a. 累積大量、多範圍的各種知識,其中法學、經濟學、基礎物理/化學/醫學乃至於某些工程實務等都是必須;與b. 有足夠的能力從無數侷限條件中分離出「關鍵」。
我也談過,Benjamin Graham以降至巴菲特的傳統價值投資法最大缺失在於「忽略貨幣因素」,一旦出現極端貨幣現象時,價值投資幾乎失效。這部份價值投資者必須自行強攻以價格理論出發的貨幣學來彌補。
巴菲特老夥伴Charlie Munger認為投資者需具備各種不同知識體系,吾人深以為然。此文為一又牛刀小試。
參考資料:
✤ Yale University v. CIGNA Ins. Co., 224 F. Supp. 2d 402 (D. Conn. 2002)
✤ Matzner v. Seaco Ins. Co., 1998 WL 566658 (Mass. Super. Aug. 12, 1998)
✤ Arbeiter v. Cambridge Mut. Fire Ins. Co., 1996 WL 1250616, at *2 (Mass. Super. Mar. 15, 1996)
✤ Essex Ins. Co. v. BloomSouth Flooring Corp., 562 F.3d 399, 406 (1st Cir. 2009)
✤ Roundabout Theatre Co. v. Cont’l Cas. Co., 302 A.D. 2d 1, 2 (N.Y. App. Ct. 2002)
✤ Newman, Myers, Kreines, Gross, Harris, P.C. v. Great N. Ins. Co., 17 F. Supp. 3d 323 (S.D.N.Y. 2014)
✤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Companies Hit by Covid-19 Want Insurance Payouts. Insurers Say No." June 30, 2020
✤ Steven N.S. Cheung,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XVII, April 1974, pp. 53-71
✤ Willam H. Meckling & Armen A. Alchian, "Incent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0 (May 1960), pp. 55-61
✤ Milton Friedman, "Money and the Stock Market,"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8, Vol. 96, no. 2
✤ Irving Fisher, "The Money Illusion," 1928
文章連結
https://bit.ly/3gsJK6l
會計專業判斷程序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康友-KY投資人針對勤業眾信賴總裁接受專訪之回應二】
「拜請媽祖娘娘託夢台積電吧」
就110年4月14日【康友-KY投資人針對勤業眾信賴總裁接受專訪之回應一】一文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32
勤業眾信仍一本往常以:「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依法交由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偵辦中」敷衍回應,一點都不令人意外。
本文分為二大段,前段談道德,談事理,後段談點專業的。
----屬於道德美善的分隔線---
我們想問:康友案事發至今,已經快要1年了,這1年來勤業眾信至少發過5次公開聲明,次次都很強勢:「社會大眾誤解」(2020年8月19日)、「妄加揣測,以訛傳訛」(2020年8月26日)、「有心人士卻一再轉移焦點,且不斷混淆視聽」(2020年10月5日),「已進入司法程序,依法交由主管機關及檢調機關偵辦中」,其中部分聲明搭配著勤業眾信的口號:「誠正篤實」2次、「勤於專業、公眾信任」1次。
大家猜猜,對於康友投資人的慰問、歉意,或只是一聲問好,出現過幾次?
零次, 一次都沒有。
有趣的是,施景彬會計師的別墅紅酒富貴人生的臉書,倒是躲在公關與律師強勢的發文下,悄悄的設定不公開了。
所以,可不可以不要再說什麼誠正篤實、勤於專業?請問,台灣人的善良、淳樸到哪裏去了?對於信賴勤業眾信財報而退休金、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小老百姓,說一聲對不起很難嗎?勤業眾信全所上上下下一百多個合夥會計師、數百個會計師,一個人出來說一聲對不起,我們沒有做好,讓大家受害了,很難嗎?這些小老百姓,他們喝不起施會計師們習慣的紅酒,住不起施會計師高大上的別墅,一次生日無法切6個蛋糕,但是他們相信勤業眾信過去的信譽購買康友有的是為了人生第一棟房子頭期款,有的是為了退休金。即便他們一輩子賺的錢也沒有施會計師一年多,但他們原本也可以有安身立命的小窩,寧靜平安的晚年,如果他們沒有錯信勤業眾信的話。
現在對這些人,輕輕地說一聲對不起,很難嗎?對這樣的投資人,勤業眾信說他們「妄加揣測,以訛傳訛」、「有心人士、混淆視聽」,我則想問:台灣人的良心去哪裏了?
勤業眾信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品牌,俗稱四大之一,怎麼可以跟著公司前高層,喝酒吃肉,還為其擦脂抹粉、虛與委蛇,踐踏審計專業?台灣目前有12檔在美國發行的存託憑證(ADR),包含我國的護國神山台積電、日月光、中華電信都名列其中,但是他們都是由勤業眾信會計師簽證。在此,我相信所有康友-KY投資人心裏都有一個問號,美國證券主管機關對於這種連續出包、管理明顯有疑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簽證報告,在美國也行得通嗎?美國的證交所也能像台灣證交所一樣買單?美國股民是否也會像康友-KY投資人一樣笨笨的信任?美國證監單位會像台灣金管會、證交所一樣疏於監理、查核嗎?康友-KY投資人的殷鑑不遠,數百億台幣的損失莫非不足以提醒美國證監主管機關要求撤換會計師?一旦等到股價下跌,被美國股民用股價逼著換台積電的簽證會計師時,那恐怕就是動搖國本的事了。
拜請媽祖娘娘託夢給台積電,中華電信,日月光,快點換簽證會計師吧。
天祐台灣。
---我是專業的分隔線---
(文長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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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要看嗎? 好,困難的開始囉)
茲再就會計師之查核、簽證諸多缺失,繼110年4月14日【康友-KY投資人針對勤業眾信賴總裁接受專訪之回應一】後,續行就教勤業眾信,投資人卑微地懇求勤業眾信能明確公開說明,以釋康友-KY受害投資人之疑慮:
一、何以康友公司帳上現金高達50、60億元,卻仍有數10億元之借款?甚至是質押子公司全部股票借款?
107至108年間,康友公司之帳上現金及定期存款即高達新台幣50、60億餘元。請問,如果上開現金、定存屬實,為何還有高達10億餘元之銀行借款?帳上擁有高額現金,卻同時有高額借款之情形,是否已不尋常,更何況康友公司之後質押其對印尼子公司帝斯公司之全部股票向安泰銀行借款,是否亦不尋常?身為專業之會計師,對於上開異常竟毫無敏感度?會計師果真不用回過頭確認現金、定存的真實性嗎?
二、康友的毛利率早有異常,背離同業,何以勤業眾信未作毛利率比較分析?
依康友107、108年財報,康友營業毛利率均高達41%,109年第1季則高達39%,一路上維持穩定。但與康友公司同業之中國廠商相較,包含辰欣製藥、科倫製藥、華潤雙鶴與石四藥集團,因景氣與需求關係,自105年起毛利率持續上升,並至108年持穩,反觀康友則是一路維持在40%的毛利率上下(並不容易,恐係全套假帳之毛利率),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其成長趨勢完全與同地區、同業背離。針對上開現象,勤業眾信本應進行同業毛利率分析,並同步驗證康友公司是否如其所宣稱為中國「六大」輸液公司,了解毛利率背離之情形,詎勤業眾信竟未作比對,即逕行出具無保留意見。更遑論康友公司並非中國「六大」輸液公司,勤業眾信簽證長期10年,竟然完全不疑有他,全然不知?
三、新加坡子公司方柏、方泰公司將持有印尼帝斯公司之「全部」股份質押借款,事關子公司「全部」資產之重大處分,會計師竟未要求揭露而故予隱匿?
依康友公司108年財報,子公司方柏公司與方泰公司於該年度6月與安泰銀行簽訂美元8602仟元之擔保借款合約,且由康友董事長黃文烈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以其所屬之轉投資公司持有康友之股票1532張設質為副擔保品,此為財報上所揭露事項,固無疑義。惟康友公司108年下半年間,就上開向安泰銀行所為之借款,其後另以方柏公司與方泰公司持有之子公司帝斯公司「全數」股份設質擔保,此為關於告訴人公司重大資產處分事項,代表公司營運已有嚴重問題,然勤業眾信明知上開事項,建業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亦明知,甚至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合規,詎會計師108年財報卻故未予揭露(係遲至109年第1季始予揭露),且未對該重大事項予以敘明,反而出具無保留意見,顯已違反審計要求,使無辜市場投資人未能及時判斷公司營運狀況,陷於錯誤,受有損害。
四、六安華源公司之工廠於109年2月底業已停工,勤業眾信對此重大期後事項,仍做出無保留意見之108年報,誠不可思議:
依大陸公示系統所示,107年康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員工仍有1233人,108年卻僅剩307人;然康友公司財報卻說108年仍有1296人,差了4倍,會計師竟然不知?又即使未能及時查詢,然員工大量解僱,勢必連帶使薪資費用減生巨額變動、退休金項目亦有變動,何以勤業眾信查核時沒有發現?甚至可能係明知而故未予揭露坦護黃文烈等人?
以上四問,康友投資人從去年問到今天,勤業眾信一字不敢答,不能答,寧可花大錢聘請公關公司、律師,為其發表各種業配文,洗白文。如此行止,還能奢言「誠正篤實」?
會計專業判斷程序 在 黃中岳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7
來到高流將近半年,看著這座建築與周邊的『領地』,漸漸從工地後期的散亂,收攏梳理到現在越來越齊整光潔的樣貌,我以為我會感覺到像是以前準備一個演唱會計劃,活動快要開始、節目就要上場的那種興奮感,但是 … 我沒有。而我們營運團隊手邊的事情並沒有停下來:隨著會計年度的規範,在今年年底之前需要執行完成的本年度人才培育計畫,已經轉化為『樂團興奮波』(https://kpmc.com.tw/newslist/%E3%80%90%E7%AC%AC%E4%B8%80%E5%B1%86%E3%80%8C%E9%AB%98%E6%B5%81%E7%B3%BB%E3%80%8D%E6%A8%82%E5%9C%98%E5%A4%A7%E8%B3%BD%EF%BC%9A%E6%A8%82%E5%9C%98%E8%88%88%E5%A5%AE%E6%B3%A2%E3%80%91/ ) 與『透視演唱會!最強樂迷通識課』(https://kpmc.com.tw/program/%e3%80%90%e9%ab%98%e6%b5%81%e7%b3%bb-%e2%95%b3-top-session%e3%80%91%e9%80%8f%e8%a6%96%e6%bc%94%e5%94%b1%e6%9c%83%ef%bc%81%e6%9c%80%e5%bc%b7%e6%a8%82%e8%bf%b7%e9%80%9a%e8%ad%98%e8%aa%b2/ ),即將在十一月份開始;才在前兩天的週末、位於『鯨魚堤岸』舉行的第二屆『呷涼祭』冰品集市(https://kpmc.com.tw/program/2020/ ),也串連起高流場域與高雄親子市民的在地連結性。對『高雄流行音樂中心』來說,最重要的第一次戰役『測試性演出』,已經緊鑼密鼓地進行著最後的籌備工作,只等著官方做出正式的對外宣告 (雖然,如果關心高雄市議會質詢的朋友,應該都已經透過議員的質詢,知道這個測試性演出的日期了)。再緊接著下來,當然就是正式的『開幕演出活動』,然後這個南方的音樂基地應該就要蓄勢待發了!
但我並沒有感覺到那種像是以前準備一個演唱會計劃,活動快要開始、節目就要上場的興奮感。沒有。
曾經在網路上看到一句很有理路的話:『成功品牌是要靠戰略, 戰術, 戰場上的優勢換回來的』。對『高流』來說,我們的『戰略目標』很清楚:『為經營管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扶植流行音樂、培育相關文創人才及產業,特設置高雄流行音樂中心』(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條文所載)。為了達成『扶植流行音樂、培育相關文創人才及產業』這樣的目標,營運團隊設計了、執行著前述已經公告,以及未來後續正著手籌備的許多『配套戰術』;這看起來都沒什麼太大偏差的思路,卻在一個我可能從來沒那麼認真去意識到的條件下,讓我開始有著難以言喻的信心危機。
我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但至少我自己認為:我誤判了『戰場』。
[一. 高雄觀察_04]
上一週的週記,我試著去詮釋『行政法人』性質之於『流行音樂中心』運作邏輯上的矛盾點。當『行政法人』的母法明確解釋了『行政法人是公法人』(也就是廣義的公部門),我認為再去論證這個體制適不適宜流行音樂產業,已經不太具有意義。我其實想從『民間專業工作者』的角度,再一次檢視『我們』為什麼不適宜進入系統,去嚐試『體制內改革』。
流行音樂產業界的專業從業人員,之所以會有很大的比例以『自由業者』(Freelancer) 的樣態從事相關工作,從『競爭』的市場本質來說,是對勞、資雙方都有利的結構:資方可以在人力市場中,以合於成本的前提,尋求最佳人選的合作;而勞方的『才華供給者』可以用任何自己覺得合理、舒服的方式,同意或不同意與資方完成合作契約。另外,由於業界的工作案,大多數屬於短期程、不連續的個案,雖然在每一個『獨立的個案』裡可以累積長效型的『工作資歷』(Credit),但任何一個案件中,如果合作的過程,勞、資雙方發生了無法克服的工作障礙,通常最壞的結果,也僅是雙方不會再有下一次的合作。
而流行音樂產業是一種急遽的、高壓的競爭行業 (它的特性就是高風險、高報酬),任何想在這個業界保持競爭力的從業人員,除了不可取代的『個人本質學能特色』以外,對於『週遭的空氣變化』,通常也都有著相當的敏感度,而且下一個習慣性反應,是快速地分析可觀測的事件成因,然後做出必要的應變選擇判斷 – 這些業界的佼佼者,不論會不會將這些生存技能顯露於外,在我長時間的觀察,可以說沒有人不熟嫻於此道。
當政府部門開始注重類似流行音樂這一類的『軟實力』,希望找到民間專業工作者來參與相關的『文化建設』時,毫無疑問,他們一定是先去尋求『業界的佼佼者』來合作;但之所以可以成為『業界佼佼者』,他們必然是長時間在競爭態勢下鍛鍊出異於常人的思考、判斷與反應力,他們的『慣性』,剛剛好,完全與政府公部門的思維慣性相反。
我完全沒有要貶抑公部門的意圖 – 事實上,在上週的週記裡,我也提到了公務人員同樣是專業人員;為了維繫政府機關的穩定運作,我們的文官系統同樣也是付出了無悔的青春,為每一個行政程序、每一筆支出開銷,做著不厭其煩的查核校對工作。當政務官對任何政策做出宣示,事務官就必須想方設法將這些『理念』轉化為可操作、可驗證的分解動作,然後在社會各個階層環節,尋求任何有可能的協作。但由於社會對於公務系統的操守,有著極為嚴格的期許與要求,公務系統在尋求社會力的協助時,往往動輒得咎:你很難想像『圖利』這兩個字,對於公務人員是多麽難以承受的魔咒 – 為了求得清白的自保,公務系統設定了重重的相互檢查、相互確保機制,務求每一個分解動作都不會有任何『圖利XXX』的疑慮。
這個『慣性』的潛在問題,就是在時效的反應上,與流行音樂產業界工作者的慣性差距甚大。
其次,對於政府系統的首長來說,民主制度的風險在於:你未必能確保下一次的任期;即使人民對於你的施政有感,在兩屆任期之後,你還是得要離開你的職務。我有幸從出生時就生活在一個民主制度的國家,但也因為活了挺久的,我可以注意到:政府在施政面向上,傾向執行民眾可以『看得到』的公共建設;這些硬體建物,你不見得真的用得到,但如果其他的單位進行了某種建設,而你沒有,你會下意識地覺得:『選票很可能要跑掉了…』。這類型的思考慣性會造成的結果,很大的機率會是:『硬體建設優先,但顧不得軟體配套的搭配提供』 - 然而流行音樂產業所需要的,其實不見得是更多的硬體場館,又或者說,它至少應該是軟體的優化搭配著硬體的建設、而不是反過來。
我說的『軟體』,不是單純由業界所能提供的產業經驗,它還包括了公部門內必須有熟悉產業運作的公務執行人員,才有機會做為兩種系統的銜接樞紐。而現在的『行政法人』設計,卻是讓產業內的民間人士去扮演這個角色,但這些專業人士,又未必認同公部門的事務執行效率,在我看來,要期待這個運作方式可以達成既定目標,實在是緣木求魚。
我不想成為一個只會唱衰、只知道批評的咖小,因此,我對於『流行音樂中心』形式的『行政法人』,提出的具體建議是:
1. 法人主要組織結構運作的人士,應該著重由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來組成,而不是由民間人士以不需取得公務人員資格、進入公部門的方式。我們應該盡量遴選對產業有興趣的公務人員進入法人,保障他們所有原本的公務資歷,但轉換為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份 (這個方案,在兩廳院以『改制』的方式成為行政法人時就已經施行過),這樣的優點是:主要的運作人員都是熟嫻公部門作業邏輯的專業人士,在事務執行上,更能與監督的市政府密切合作。
2. 民間的業界專業人士應該以『顧問團』的方式,定期、密集地指導法人的成員,對於業界的思考方式、事務執行邏輯的認知能夠有所提升;當然,也可以將這些業界經驗的學習,轉換為法人成員的年度考績審核,來強化整體經驗值轉移的效應。
3. 法人所應該負責的對象 – 董事會,其董事成員的組成,在業界專業人士的人數上,應該由原本的不少於 1/3,提高為超過 1/2,藉由這樣的成員結構,來確保法人所執行的業務,確實與業界的發展需求能夠高度相關;而董事長的職務,應該避免由監督機關的任何局、處首長出任,以符合政府與行政法人的『臂距原則』,確保政府不能以任何形式、手段,影響董事會超然、獨立的立場。
我雖然誤判了戰場,以致於在現行的『行政法人』架構下,感知到許多窒礙難行之處;但也因為進入過這個戰場,我可以約略看到現行制度的一些缺漏。再一次表述:我的『副執週記』都是我個人非常主觀的見解,它難免有所偏差,但絕對是第一線的直擊觀察。
我做了我的部分,其他的 … 就交給老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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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1. 刊頭相片取材自『自由時報』網路資料。
2. 女友 NaNa 送給我的一張卡片,我很喜歡!它的寓意很深遠,只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