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置業(127)前主席「大劉」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成功為呢單新聞揭開入高潮一幕!如果認真睇,呢份入稟狀,堅料(同花生)就一地都係。除咗首次爆出,原來當年ICAC,亦有就「歐文龍案」全面調查,但最後冇作出行動仲Close file外;呢篇入稟狀,更可以話係將「大劉」嘅內心世界,前所未有地,用最溫文爾雅嘅方式,坦蕩蕩地表現出嚟(起碼冇粗口先啦,係咪?)。到底佢內心世界係點?而家我就根據手上有嘅資料,用我嘅解讀,翻譯一次啲重點:
「第一,人人都質疑我,『都未立法,就咁心急提出司法覆核,使唔使咁驚呀』?大佬呀!如果立法之後先提出司法覆核,咁喺中間段時間,真空架噃!我咪分分鐘搶先被人拉?再講,如果司法覆核成功,即係我啱啦,咁但我又被人拘留過喎,係咪侵犯我人生自由先?係咪侵犯我基本人權先?坐又坐咗啦,咁邊個賠返畀我?又假設修例通過,我就真係要被人拉!還柙!喂,隨時羈押呀!咁你依家即係逼我流亡海外啫?
第二,講返當年單案,即係咁,真係唔怕同你講返嗰本日記(歐文龍日記),今次我係史上第一次向大家提起本日記,即係控方用去做物證嗰本呀!
講真,真係好唔公道!本日記係主要證物,但出庭時又遮遮掩掩,遮梗啲內容,律師想睇又冇得睇,咁公平咩?本證物咁重要,我哋當時想傳召專家做筆跡鑑證,但都唔得嘅,咁又公平咩?(明明2012年,歐文龍係有講過對本日記冇印象)好啦,更重要係,如果喺香港,法律精神係所有重點細節係要舉證架嘛;咁如果有賄款嘅,點都有經手人啩?但依家成單案經手人呢?從來都冇出現過!但結果點呢?都告得入嘅,咁真係公平、公正、公道咩?
第三,認真嘅,而家我唔係只係為自己着想,大家睇返入稟狀59點,我講到明,今次司法覆核係關乎公眾利益!我係為大眾社會着想!我係為社會公義而戰!依家就根據憲法權利原則,希望法院早啲做司法覆核,守護香港人權、保護下一代的未來。
講多次,我而家就香港定居,如果修訂《逃犯條例》,咁就可能被引渡至澳門,仲要面對一個不合理的判刑。仔細老婆嫩,你咁都要迫我離開香港、流亡海外?」
翻譯暫時係咁多,欲知後事如何,且大家留意跟進報導。
題外話,建議大劉喺《蘋果日報》落全版廣告反修訂,就可以免費得到全國政協副主席兼「蘋果廣告KOL」CY FB Share一次,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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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澳門施行嘅係《大陸法》,乃《成文法》,法官只會依立法原意審判案件,按法典訂明有何罪名並作出相關判刑,不依案例。與香港實施的《普通法》不同,據《普通法》,法官可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並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判例對以後同類訴訟有約束力,屬「判例法」。
據美國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今月公佈2018至2019年法治指數報告,126個國家同地區之中,香港排名16,中國就排名82,按年跌兩位。至於澳門就同台灣、北韓一樣,未被涵蓋。
by千頌C@堆填區
http://fb.com/winbigwok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
普通法成文法立法原意 在 Serrin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milia is my die蚊 💎
速立新罪 遏止偷拍惡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雜項性罪行」的檢討諮詢,當中包括建議訂立新罪行,針對未經對方同意而進行窺伺甚至拍攝紀錄影像的行為,以新的「窺淫罪」(Voyeurism) 代替現有的不同罪行進行檢控;法改會認為,這類行為嚴重侵犯了被拍攝者的性自主權。正值諮詢在本月中結束時,則先後發生兩件事件,進一步突顯訂立新法的必要。
首先,高院原訟庭在裁判法院上訴案「律政司司長 對 Cheng Ka Yee 及其他」的判決中,質疑當局持續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作為多種案件的「檢控萬能 Key」,包括偷拍裙底類別 (upskirtng) 案件,與法例原意不符。律政司已決定就 Cheng Ka Yee 案提請終審上訴,並向不同法院申請將多宗以「161」檢控偷拍的案件押後,以待澄清法律爭議。
另一件事件所引申的影響則大得多。博客 Emilia Wong 日前發文揭發,有網民在社交媒體開設名為「IG 獵人」的新聞組,分享各式各樣偷拍得來的女性照片,而群組的會員戶口數目據指過萬。Emilia 更指,這些圖片中有大量女士裙底、內褲或者身體器官的特寫,拍攝地點包括鐵路車廂、商場以至街上,甚至有組員分享偷拍女伴、前女友或性工作者的照片,再分享到群組讓友好評頭品足。Emilia 並警告,此等流傳的群組可能不止一個。
更猖狂無理的是,博客竟然因為揭露事件而遭受到懷疑是群體支持者的大量攻擊檢舉,博客本人的 Facebook 戶口,反成被禁言和刪除帖文的對象。
無疑,在政府官方的立場而言,偷窺或偷拍裙底在香港肯定「有罪可治」︰除了「161」以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遊蕩」罪、普通法下的「破壞公眾體統」罪,以及《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控罪,皆曾被用來檢控偷拍者。但無可否認的是,無論是普通法抑或不同的成文法,統統是在智能電話尚未普及、甚至連電腦也未出現的時代訂立,法例出現時當然沒有想見過,要用以應對科技資訊發達年代的惡棍歹徒。這形成很多偷拍行徑的過程,乃至當「成品」為人所見後,似乎都難以完全代入法例禁制的框架之內。
簡言之,以目前法律的局限,控方通常需要按照刑事檢控的標準,無合理疑點地掌握有關「時」、「地」、「人」的資料,方可成功檢控偷拍案件。要麼,就是偷拍者在鬼祟地操作電話時當場就擒,要麼就是相中人從不同渠道得知被拍後,出面指認事發地點時間,再由執法機關抽絲剝繭地蒐證,最終期望能拼圖般揪出狂徒。兩者的難度完全不難想像,亦因此使成功入罪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過往亦不時有女申訴人透露,當她們克服尷尬與恐懼,毅然將網上流傳自己被拍的圖或片拿到警署,警方卻最終只能告知由於證據太少,圖片來源亦難以追蹤,最終只能以不檢控作結。
然而,即使這群「獵人」目前依仗刑事條例及檢控程序的漏洞,一時避得開官非,卻不代表民間社會、網絡大眾以至當局就只能聽之任之。正如上文所述,政府的最大問題是控告偷拍的罪名有疏漏有不足,但不完美的法律工具依然是工具,當局絕對有責任運用一切合法的調查工具,發掘出有較詳細資訊、具合理入罪機會的事例,打擊偷拍團伙。政府完全有理由亦有必要拿出整治陳浩天的力氣和資源,對付這種明顯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自由」造成嚴重威脅、損害超出民族黨以幾何級數計的組織團體。
其次,如果「獵人」們的照片,從相中人的清晰度、衣著、周圍環境,以至隨附相片的文字描述等,足以直接或間接確定事主的個人身份,這些照片及資料,就會構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管的「個人資料」,資料的收集、貯存、使用、流通、保安,全部都要依從法定的「保障資料原則」;一旦資料當事人發現有人不當地收集或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料,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 (www.pcpd.org.hk) 提出投訴,或者申請由私隱署協助對肇事者展開民事訴訟。
再者,商場、連鎖服裝店或其他公用設施的管理者,有責任依照《性別歧視條例》的規定,在提供服務設施或管理處所的範疇中,消除對某一性別的歧視。正如不少婦團以至政黨指出,香港有很多大型商場的設計及管理,往往造成「走光」陷阱,除了使光顧者不安,更違背了合法使用商場人士對私隱的合理期望。關注偷拍問題的團體和市民,可以敦促各大商場、店鋪或設施的營運者正視內部設計及保安程序的漏洞,加強巡查或者動工改善,杜絕處所成為偷拍者樂園的機會。倘若商場或處所明知問題出現而故意漠視、不加修正,當事者可以考慮向平機會 (www.eoc.org.hk) 反映,要求調查有否違反歧視法例。
當然,釜底抽薪之道,必然是從速修訂法例,訂立專門打擊偷拍裙底行為的罪行。儘管文首提及的法改會諮詢包括建議引入「窺淫罪」,但正如團體「風雨蘭」的回應研究指出,建議立法的規管範圍相當狹窄,甚至根本涵蓋不了偷拍裙底這一類行為。「風雨蘭」更解釋指,作為法改會建議主要參照對象的英國,已經在今年六月展開立法工作,將狹窄版的《2003 年性罪行法令》第 67 條修改,加入禁制 (a) 操作器材以觀察受害人的下體或內衣;(b) 拍攝受害人的下體或內衣的影像;或 (c) 為上述目的而裝設器材,違者經公訴最高可被判入獄 5 年及罰款。「風雨蘭」倡議,當局應該留意海外法例的新趨勢,按香港情況引入更直接打擊偷拍惡行的法例。
我們的文明,絕對不能容忍濫用科技、器材,以貶損他人尊嚴和私隱為樂。「獵人」群組曝光無疑是警醒大眾,我們再不能放任無為,而必須加快法律改革步伐,並在體制內外一同努力,設法制止偷拍他人以自娛的狂妄行為。
延伸閱讀:
1.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Association Concerning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風雨蘭)向法改會提交的建議書:https://www.rainlily.org.hk/…/ACSVAW_MiscSexOff_Submission.…
2. 法改會《雜項性罪行》諮詢:https://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miscsexoff.htm
普通法成文法立法原意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或大力干預)戰略資產(例如能源、銀行、媒體)相對普遍,卻局限了由下而上商業行為的創富空間,也更容易以各國「潛規則」運作。
普通法則非常重視案例判決,由司法獨立的法庭,根據實際情況,理解同一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官無形中有了創法、釋法能力,獨立性大得多、也不用理會來自行政機關的「指導」。而且普通法案例可以跨國援引,無形中服膺一定國際規範,商人即使缺乏頂層關係、不了解國情和內部資訊,也傾向相信行普通法的地方,可以公平保障他們的權益、合約精神和產權,整個營商環境尊重大市場、小政府原則,融資自然較易。遇上金融風暴時,大陸法地方習慣動輒「依法」國家干預、接管、托市,普通法地方則傾向以證卷規管、協助市場、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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