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匯豐專題🔆
▍月旦醫事法——Gostin衛生法中譯集(一)
【作 者】Lawrence Gostin
【編 譯】劉汗曦
📚實體書➔http://qr.angle.tw/wki
💻電子書➔http://qr.angle.tw/p46
✔正義是法律的動態特色,而我們需要將良好健康所帶來的福祉,公平地分配到世界上每個角落的每一個人。Gostin教授本著「具備正義的全球衛生」(global health with justice)觀點,相信我們需要為更健康與更安全人口依這樣的目標來努力奮鬥的同時,也需要特別關注那些特別脆弱、易受傷害的族群——例如窮人、女孩與婦女、宗教/族裔/性取向少數,以及在心理或身體上失能的人們。
✔譯者如實傳達Gostin教授主張法律、良好治理,以及人權能夠改變這個世界,與「當前世界正面臨更險峻與複雜的衛生危害,急需創新的解決方案」,和著重公共衛生與其他社會經濟的健康決定因素的諸多論點與延伸議題探討。
【收錄專題】
🔹「好科學」+「好倫理」=好法律——疫情防備的五項準則
🔹美國食品藥物署的電子煙規範尚有不足
——以更嚴格的措施真正限制菸草使用並保護百萬人民健康
🔹世界衛生組織的未來——從伊波拉病毒疫情獲得之教訓
🔹強制接種HPV疫苗與相關政策辯論
🔹國際法規範下的A型流感疫情與防備
🔹《美國醫學會雜誌》論壇
——水中含鉛:一個社會與環境不正義的故事
🔹全球衛生安全的政治研究
🔹一個關於兩種疾病的故事——精神疾病與愛滋病
🔹為什麼健康的行為會是困難的選項?
🔹全球消滅小兒麻痺症運動——間諜、造謠及疫苗政治
🔹腦死認定後的法律與倫理責任
🔹限制我們能吃什麼——政府是否管得太多?
🔹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平價醫療法案作出歷史性判決
——經濟永續性與全民納保
🔹全球衛生框架公約——人人享有健康、人人享有正義
【作者簡介】
Lawrence O. Gostin
【現 職】
▪美國喬治城大學University Professor暨
歐尼爾全球衛生法講座創辦人
▪世界衛生組織公共衛生法暨人權協調中心主任
▪美國國家科學會會員
🔺Lawrence O. Gostin教授是在全球衛生領域享譽國際的傑出學者,為歐尼爾全球及國內衛生法研究中心(O’Neill Institute for National and Global Health Law)的創辦人暨中心主任,並獲得其所任教的喬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校長頒發該校最高學術殊榮“University Professor” 的頭銜。其亦為美國國家醫學研究院(Institute of Medicine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Follow of Royal Society of Public Health, UK)、美國外交關係協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CFR)的院士及成員。
🔺Gostin教授目前同時擔任世界衛生組織公共衛生法暨人權協調中心(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ollaborating Center on Public Health Law & Human Rights)主任,並受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任命擔任多項世界衛生組織之職務。2016年時,美國歐巴馬(B. Obama)總統亦任命Gostin教授為國家癌症諮詢委員會(National Cancer Advisory Board)委員。
📚月旦匯豐目錄專題系列➔http://qr.angle.tw/iep
易受傷害族群學術倫理 在 王家貞服務處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鳳毛麟角,極其難能可貴的知識分子!
林深靖老師於2003年就已經發文醒世談到公投,然而我們在2017年仍然被這些偽論述所綁架欺瞞,以下是當年的訊息與林深靖老師的讜論大作:
關於公投,2003年寫過一篇文字,當時被陳豐偉負責主編的南方網站拿去,說是用來「引一個火」。豐偉很善意,還提醒大家,「請不要寄病毒給作者」。
【編輯室手記】=========================
今天寄出林深靖的文章。從反核、廢核四、不廢核四到核四公投,公
投議題已涉入各種政治力的運作。我們該如何面對現在所推動的公投?
用林深靖的文章引一個火,歡迎大家繼續討論。作者也很歡迎讀者直
接回應到他的信箱。呼籲大家,盡量回應,但請不要寄病毒給作者。
(陳豐偉)
當時是因應陳水扁的「入聯公投」而寫,原文如下 :
陳水扁總統說:「行使公民投票是國民基本人權」。這真是活見鬼!
從 1789 年法國大革命的歷史文件《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到當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乃至立法院去年才推動簽署的兩大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哪裡出現過公投是基本人權的說法?目前世界上有許多民主國家,根本從未施行過公投,甚至不存在公民投票的憲政設計,難道這些國家都違背了基本人權?
從歷史上的經驗來看,公投不僅保障不了人權,甚至可能造成人類社會的重大災難。拿破崙利用公投當上了法蘭西皇帝,遂行其征伐世界的野心。他的姪子路易‧拿破崙有樣學樣,也透過公投,推翻共和,復辟帝制。較近的例子是希特勒:在納粹德軍佔領奧地利之後,舉辦德、奧合併的公投。這些野心家、煽動家最善於玩弄民意,將公投做為遂行政治圖謀的工具,在人類歷史上留下了重大的傷痕,造成國破
家亡,家破人亡的慘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重新制憲,在慎重考量之下,取消 1919年威瑪憲法中有關公投的規定。制憲代表提奧多‧霍士(TheodorHeuss)說:「我們反對公投並非不信任選民的智慧與判斷能力,而是因為公投從議題的設定到投票的過程中,實在有太多的環節可供不負責任的政客濫用,煽動群眾,犧牲公眾福祉,謀取個人利益。」
阿扁總統是學法之人,為了營造公投的正當性,居然違背學術基本倫理和歷史常識,公然編造出「公投是基本人權」的謊言。要論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 7 條強調人人不受任何歧視,譴責煽動歧視行為。然而,目前民進黨高度仰賴族群動員的選戰模式,煽動歧視的言行,已在台灣氾濫成災。又《宣言》第 12 條:任何人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看看高明見事件,民進黨從府院黨到轄下媒體集體包抄圍剿,對一位名醫的名譽發動恐怖攻擊,將基本人權置於何地?再看第 16 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且看看外籍新娘和大陸新娘目前在台灣的屈辱處境,無疑是對所謂「基本人權」的最大嘲諷。
《世界人權宣言》所標示的人權清單,台灣有待努力者還比比皆是。執政當局放任這些基本人權受到傷害、踐踏,卻死命去推動子虛烏有的所謂「公投基本人權」,這是什麼道理?透過可能造成台灣社會分裂的公投,扁政府真心要護衛的,究竟是「政權」,還是「人權」?
霍士所指稱的那些不負責任,濫用公投煽動群眾,犧牲公眾福祉,以謀取個人利益的野心家,難道就是當今台灣政客的寫照?
易受傷害族群學術倫理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水泥產業並不應該是原罪,而是不負責任企業的經營手法(不法取得土地、避開與住民溝通、不願接受修法後的監督……),將水泥業自我污名化、魔鬼化了。」 ~吳明益
我們的水泥需求量不夠嗎?台灣高達30%水泥外銷(亞泥約40%外銷),用比內銷更低的價格賣到國外,根本就是賤賣國土。若水泥產業仍要維持高生產量,審慎評估是絕對必要的事。
📜 撤銷亞泥展延連署:http://bit.ly/2tffEKM
📞 打爆民意專線:http://bit.ly/2mLFgQE
【唯有與魔鬼交易一途?關於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區展延的爭議】
十多年前,美國環境倫理學者柯倍德教授(J. B. Callicott)來到臺灣之時,我曾與在地環境人士陪他走訪各處。當時導覽的陳健一老師帶著他到北海岸一處開採砂石的地方,控訴這類產業對環境帶來的傷害。我還記得柯倍德教授沉吟了一會兒,提出一個「魔鬼交易」的見解。
多年後我的細節記憶或許有誤,但大致的意思是這樣的:假如不開採砂石,那麼此地蓋房屋所需的砂石從何而來?倘若完全由海外進口,那麼將會涉及成本,同時仍避免不了環境正義的問題(開採其它國家的砂石難道就可以?)而倘若一部分的需求終究必須在此間生產,那麼應該開採河砂、海砂,或其山上的砂石,就得是審慎評估之後的決定。當然,此一決定將涉及與住民的溝通,及開採後所造成的環境效應。
這段談話對當時的我影響很大,原因是他並未過度強調「採砂石是萬惡」的言論;另一方面,他把這種選擇稱為是艱難的,因為無論如何選擇,都可能有魔鬼會藏身其中。
花蓮亞洲水泥廠並不是花蓮的新問題,從1973年開始,亞洲水泥廠就是太魯閣族人與山脈、河流的傷痛。
水泥製造業的特質是產品易受潮而硬化變質,既無法久存,也不利於長途運輸,但它又是發展中國家會有大量需求的建材,因此在地生產確實曾是許多國家的重要政策。水泥產業的根本在於獲得石灰石礦,臺灣西部的石灰石礦漸已挖罄,因此主要的礦源移往東部,這並非是為了「提高在地就業率」,而是利益衡量的選擇而已。花蓮的新城山礦區當然也不是企業好心提供在地工作機會的結果(目前富世村在新城山礦區工作的不過二十餘人,且多為臨時工),而是新城山礦區對水泥工廠而言仍有利可圖。
柯倍德所謂的「魔鬼交易」重要原因在於,這類的產業並不是「選擇哪一個地點」就行了,而是選擇任何一個地點都對當地的景觀、環境、水土會造成衝擊與傷害,當地人得衡量獲得的利益,與失去的生活環境。
水泥採礦與製程是高耗能、高耗水的產業,也容易造成空氣污染、水源污染、露天爆破的噪音污染,以及土石滑落的潛在危險。此次引發爭議的新城礦區位於富世村之上的山區,從得卡倫步道回望,就可以看見令人不安的景觀。這是採礦後,當地居民所失去的,難以估算的生活品質。
此次亞泥申請展限開採權引發爭議後,曾發出公開信,大致的意思是:
一、亞泥新城山礦場在礦權即將屆滿(2017年11月22日),因此依礦業法第13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礦權展限申請,合法地獲得經濟部及礦務局於2017年3月14日准予礦權展限在案。
二、亞泥花蓮廠取得礦業權早於太魯閣國家公園成立(1986年),近年亞泥已未在國家公園區內的25公頃礦區採礦,並投入植生復育工作。2016年12月20日起並申請減區獲准,目前國家公園內已無亞泥礦區。
三、最後,亞泥自認「持續採用先進環保設備,降低製程中污染、節能減碳、綠(美)化廠、礦區,亦積極投入環境教育及地方敦親睦鄰工作,……尤其是在礦區植生綠化方面,更是投入無數的人力、物力,並獲得國、內外礦業專家的肯定,而且也獲獎無數。」
這三點聲明看似有理,卻是亞泥避開自身爭議行為,避重就輕的說法。
關於第一點,確實亞泥是合法提出申請,但此次核發的礦權展限是20年,等於是五次總統或國會大選的漫長時限。且這屆立法院有意修正《礦業法》,經濟部卻在修法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匆促核定,雖可辯說「依法行政」,但主政者蔑視反對的民意與專業意見,無異讓人更加懷疑,快速核定展延的背後,可能是畏懼公開討論會暴露更多水泥工業隱匿的實情。
關於第二點,此刻新城山礦區雖已未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境內,但國家公園界線亦為人為畫定,真正的環境影響卻不是跨出國家公園畫定的界線就一切無事。新城山區鄰近立霧溪畔,是生態敏感的區域,也是太魯閣族重要的傳統領域。因此並非在國家公園境內的25公頃停止採礦,就能解決目前太魯閣族居民擔憂的相關污染問題。
而太魯閣族人的私有土地部分,早年亞泥涉嫌偽造拋棄同意書、與鄉公所聯手塗銷族人耕作權登記的方式獲得土地。當時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土地,依「台灣省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要求原住民到鄉公所登記,才能擁有耕作權,連續使用達十年以上,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這項政策讓太魯閣族人在1969年開始登記,最快也要到1979年才能取得自己家鄉的土地所有權。但是1973年亞泥就「合法」取得土地,這不能不說是一種企業與國家共謀造出的「法律陷阱」。
經過長年官司,已有原民取回土地權(但仍無法進入礦區耕作,僅能領取微薄租金),意謂著此一歷史事件確實在法律上存在爭議。而礦業用地高達100多公頃都是原住民保留地,原民會有權依2005年通過的「原基法第21條」,要求:「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過去沒有原基法的時代,用「補償」或「強租」的方式輕率處理,但如今經濟部與亞泥怎可蔑視原基法的精神,在缺乏族人參與討論的狀況下,貿然通過未來二十年的採礦權?
至於第三點,亞泥在宣傳網頁上,總以綠化的成果為傲。這些年來,我每回帶人到太魯閣附近,理所當然會先穿過亞泥種植的一排鳳凰樹。倘若是外來遊客,必會說:這條綠色隧道真美。穿過那兩排鳳凰樹的同時,你還會經過「蝴蝶生態園區」,以及一處稱為「亞泥休閒林園」的原生植物園。倘若是外來遊客,常會說:真是有心的企業啊。
但我得說這兩處用以宣揚亞泥環保功蹟的生態園區的經營方式,恰好暴露了像亞泥這樣的企業,用「表面的環保來粉飾其不公義採礦」的策略。
所謂的鳳凰木綠色隧道從廠區到廠外道路不過四百多棵,眾所周知鳳凰木並非難以栽植或罕見的植物,東華立校後台十一線也種了兩排,除了人為景觀欣賞以外,對當地生態意義不大。而從2004年開始打造的蝴蝶生態園區,不過是栽植六十餘種蜜源植物,一百多種食草的小型開放式蝴蝶養殖場而已。這樣的規模連民間的蝴蝶園都比不上。(我個人在小塊農地裡栽植的食草與蜜源植物就相當於此數之半)而這種遊憩式的蝴蝶園不過為了取悅遊客,微量的食草對蝴蝶實際復育幾無幫助。(維持森林景觀才是維繫蝴蝶族群的命脈。)
至於所謂的本土植物園區,則是整理原本「雜樹叢生的林地重新加以規劃。」亦即是砍伐掉天然次生林,進行原生植物的造景而已,且不過占地1.0公頃,比台北市多數的小學校園規模還要小,實在不像是臺灣第二大水泥廠的手筆。至於在開採過的礦區重新植林,這恐怕也很難說是「成就」,而是一個利潤來自自然資源的產業應做到的基本尊重而已。
臺灣的水泥產業,是否要維持高生產量,端看臺灣此地的水泥需求,而不是為了讓水泥業可以生存,拚命擴充建設來增加內需。近年來臺灣的水泥生產,約有1/4俱皆外銷(售價甚至比內銷還低),大型的水泥廠亦紛紛前往中國投資,維持現在的水泥業規模,本就是應該審慎討論的事。水泥產業並不應該是原罪(它並非是柯倍德指的魔鬼本身),而是不負責任企業的經營手法(不法取得土地、避開與住民溝通、不願接受修法後的監督……),將水泥業自我污名化、魔鬼化了。
倘若亞泥真如聲明所說,是一個負責任且表現良好的企業,更應該面對修法後採更嚴格標準的新採礦法,嘗試去獲得環評後的採礦權,讓多年來臺灣這個與魔鬼交易的痛苦選擇,有一個較尊重礦區民眾的「正常選擇」。此次爭議該退讓的只有兩個單位,一是經濟部應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區目前的展限處分,並且依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取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共同意見。而亞泥亦可主動退回申請,待修法後的礦業法,或與當地民眾溝通後,再提出公開、透明、誠實無欺的申請。
否則,不願再與魔鬼交易的民眾,也就只能選擇與魔鬼戰鬥了。
●以下是這次議題的聯署網頁,如果您支持以下訴求,歡迎參與:
連署訴求:
一、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違法展限,依法踐行相關程序後再行審定
二、修正黑箱礦業法
三、礦權展限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程序
四、礦權展限需重作礦業用地核定
五、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程序參與
六、礦業開發審查資料進度全面上網公開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ZQkC3CxjzBYW6…/viewform…
●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彙整的相關資訊:
https://www.cet-taiwan.org/category/305
●亞泥實際已大規模投資中國水泥廠。在這篇為亞泥極為正面的報導中,提及新城山礦區根本也只餘二十年的開採量。退出國家公園境內25公頃土地,很可能也只是採罄的話術而已。而二十年後,廢棄的礦區當然也不再需要「當地人力的投入」了。
http://www.dcement.com/zt2011/atlas/atlasbd/97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