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 #看舖,梧兄讀者繼續專享全文畢錄嘅優待,當然有 Medium 嘅朋友就可以睇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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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全球最自由嘅經濟體系呢,又係中國同全世界接軌嘅橋樑喎,資金自由進出,金融體系所面對嘅洗錢 (AML, anti-money laundering) 同恐怖份子資金籌集 (CFT,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都相當之大。
國際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 FATF,之前有介紹過) 就喺舊年年尾對香港進行咗一次評估。當時,香港當局都嚴陣以待,包括滾水淥腳咁推行入境攜帶 12 萬現金必須申報嘅要求。一年前我寫過架喇,未睇過嘅自己搵嚟睇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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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好喇, FATF 對香港嘅評估結果係點呢?登、登、登、凳!係符合規定同有效嘅,香港亦成為亞太區內,首個整體上取得合規 (compliant) 成績嘅地區。
如果用人話演繹一次呢,香港喺 AML 同 CFT 方面嘅表現,係整體上唔錯,不完美、可接受、有改進空間嘅。
FATF 向香港提出咗九項優先改善建議,有趣嘅係,其中兩點都同中國大陸有關:
一、喺涵蓋、監察大陸嘅政治關連人士 (PEP, Politically-Exposed Persons) 呢方面,香港需要堵塞漏洞。
具體啲講,香港將 PEP 分開做外國同本地 (domestic) 兩種,對外國 PEP 嘅監管比較嚴謹 (都好合理) 。
問題係,香港將中國大陸嘅 PEP 都當係本地 PEP ,但兩地
本身行緊兩套唔同嘅法制,執法機關當然亦都係兩班人 (有冇大陸軍人、武警或公安穿著香港警隊制服執法係另一回事) ,咁中國大陸嘅政治人物,無論現任定過氣嘅,都好難被界定為本地,應該用返外國嗰把呎去看待。
二、香港應該更積極主動咁尋求其他國家協助,向已經著草嘅人及已經流走嘅資產,進行引渡及追討。此外,香港亦應該致力改善與中國大陸喺正式渠道合作嘅能力。
不幸地,呢單嘢涉及到今年搞到全城風雨嘅《逃犯條例》。
FATF 指出,香港同中國大陸之間,並無逃犯移交嘅安排,基本上,喺香港犯法而著草返大陸嘅疑犯呢,係咪交返畀香港審訊,完全睇中國頭。同樣地,如果大陸走犯落嚟香港,目前亦無機制去將個犯送返上去。
FATF 又指,目前行政長官有權決定係咪將中國籍嘅逃犯移交畀大陸,但目前亦無法律條文要求港府會喺中國政府要求引渡嘅時候,及時將疑犯移交畀執法機構。 (以香港咁嘅形勢, FATF 嘅關注有耐都唔會解決到 - - 斷估林鄭唔會為咗區區 FATF 而再次花式政治自殺)
此外,香港正式尋求其他國家提供司法協助及引渡嘅次數亦偏低,同香港喺洗錢方面嘅風險程度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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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 FATF 覺得香港仲有一啲不足之處,舉幾個例子畀大家聽:
- 中小型金融機構,尤其是財仔同埋找換店,對於 AML / CFT 嘅風險理解及評估,以至相關監察措施都需要改善,特別係針對非本地居民、外國 PEP 等高風險客戶。
- 絕大部份嘅 STR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 ,即係可疑交易報告) 都係由大型銀行提交。由財仔同找換店提交嘅報告少之又少。其中,由找換店遞交嘅報告水平參差,而一般金融機構提交嘅 STR 都相當之保守。
- 海關、放債人註冊處 (處長現時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及其他自我監管機構對於找換店、財仔等機構嘅風險嘅理解需要重大改進 (唔係我吹水, important improvements ,佢哋寫嘅),對於辨別可疑交易嘅指引都同期望有好大落差 (important gaps) 。
- 海關及放債人註冊處進行嘅調查,不論深度同廣度都非常有限 (too limited ,都係佢哋寫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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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多幾筆,講下香港證監會 (SFC) 喺 FATF 呢份報告發出之後,向業界提供咗咩指引。
證監會認為,跨境資金流動、非本地居民 (講白啲又即係大陸客囉) 及 PEP 都係業界,尤其是中小型機構需要關注嘅項目。其中,關於非本地居民嘅客戶盡職審查 (CDD, Client Due Diligence) 、對於 PEP 所進行嘅額外盡職審查 (EDD, Enhanced Due Diligence) 等都有所不足。
至於 STR ,證監都係提醒大家定期檢討下系統同流程係咪有效及足夠,要嚟及早辨認及向 JFIU (Joint Financial Intellignce Unit ,隸屬警隊) 舉報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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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對 FATF 呢份報告有興趣,可以先睇 Executive Summary ,都大拿拿 12 版架。
瞓唔著又真係好想睇晒嘅,可以睇成份報告佢。二百幾版,咩失眠都醫得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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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係九唔搭八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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