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針對「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廢考試院和監察院」、「修憲門檻下降」等三大主張有共識,可望納入民進黨黨版修憲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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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公視新聞網粉絲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新聞實驗室 (http://news...
投票年齡下修 在 今周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強勢回歸的政治金童拋出「國政建議」囉!
投票年齡下修 在 吳志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8歲 到底 行不行?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刑事責任。
滿18歲就要負 完全行政罰責任。
滿18歲可以參加 國家考試擔任公務人員。
滿18歲可以考 駕照。
………
但是,現行民法規定滿20歲才算成人,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日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也把男女可以結婚的年齡拉平為18歲,與負刑事完全責任及行政罰完全責任的年齡相同,更與得應考服公職年齡相符,都歸於18歲 。
過往,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狀況,以年齡來”限制”或”保護”他們。但不同法律間年齡限制的差別,造成適用上很大的矛盾,例如年滿18歲的大學生,甚至已出社會打拼事業的年輕人,卻不能享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豈不怪哉?
當我們把民事、刑事、行政等”責任”的年齡拉平後,應該認真思考將行使”權利”的年齡限制也拉平,才權責相符。
#公民投票法 在志揚擔任第九屆立委,民國107年時,修正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有超過60萬的18-20歲未滿的年輕人得以參與當年舉辦的全國性公投,但同時舉辦的公職人員選舉卻仍然需要年滿20歲才能投票,令人費解。
已經可以擔任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可以開車滿街跑,可以開店做生意自負完全民事責任,又能參與公投對法律或政策表示意見,卻不能 #投票 ,針對可能影響他未來生活的公職人員選舉,表達意見,絕對說不過去!
當然,要修正選舉年齡門檻,必須啟動修憲工程,影響層面大,而這正是各政黨猶豫算計遲遲不敢出手的緣由。各政黨應擱下有歧見的敏感議題,針對 #選舉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攜手合作修憲。
#修憲 將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 應該啟動了!
#刑法第18條
#行政罰法第9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民法第12條
投票年齡下修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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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年齡下修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人民做主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我擔任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時推動立法,但因居於國會少數,以致成了公投法成了鳥籠公投。過去共六案的全國性公投,皆因「雙門檻」設計問題遭到否決,阻礙人民落實權益。其他更有10案被公審會駁回。
面對過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這次修法有以下重大修正,希望落實人民做主:
1.降低投票至18歲
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同為民主國家的台灣,更應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讓更多年輕人得行使公民權。
2.廢除公審會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明文規定僅由「中選會」,負責關於公民投票「程序事項」之審查,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創制權、複決權。
3. 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
在科技發達的今日,電子認證系統亦已日漸完備,我們有責任建置電子系統,來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的推動進行。
4.降低連署門檻
將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五修正為萬分之一;就成案後的第二階段連署,從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一點五。
5.降低通過門檻
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投票年齡下修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人民做主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我擔任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時推動立法,但因kmt多數作梗,以致成了公投法成了鳥籠公投。過去共六案的全國性公投,皆因「雙門檻」設計問題遭到否決,阻礙人民落實權益。其他更有10案被公審會駁回。
面對過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這次修法有以下重大修正,希望落實人民做主:
1.降低投票至18歲
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同為民主國家的台灣,更應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讓更多年輕人得行使公民權。
2.廢除公審會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明文規定僅由「中選會」,負責關於公民投票「程序事項」之審查,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創制權、複決權。
3. 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
在科技發達的今日,電子認證系統亦已日漸完備,我們有責任建置電子系統,來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的推動進行。
4.降低連署門檻
將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五修正為萬分之一;就成案後的第二階段連署,從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一點五。
5.降低通過門檻
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