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誠信原則
作者: 李昱霆律師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條文規定在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過,經過司法實務長久以來的補充與解釋,誠信原則的精神,已深入整部民法,並不僅限於前揭條文。
舉例而言,司法實務藉由誠信原則,推導出「附隨義務」及「權利失效」等概念,前者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除清償債務外,尚有保護債權人不因給付而遭受損害,及輔助或維持債權人保有給付利益之義務;後者則指當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外觀,已足夠使債務人正當信賴其不會主張權利(例如債權人主動告知債務人不會追討債務,且確實長久以來都不追討債務,此時債務人即可能主張正當信賴債權人不會追討債務),則債權人的權利即「失效」,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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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損害所失利益舉例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契約成立生效後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篇是停了一個半月後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這篇貼文要介紹民法修法草案第227條之3,該增訂條文所涉及的問題是,在契約成立生效後,如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否不請求「履行利益」而選擇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標的,一般而言可分為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三種類型。其中「固有利益」與法律行為之作成無關,所涉及的是被害人固有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被侵害問題,而屬於傳統上侵權責任法所欲處理之領域,但「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都與法律行為之作成(以及是否成立生效)有關。
一、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
所謂的履行利益,是指在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成立生效之前提下,如債務人圓滿履行後,債權人原所能獲得之利益。由此可知,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即為債務人本應履行該一有效成立之法律行為,但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履行,債務人因此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被賠償回復至如其依約履行時之狀態,如買賣契約下,債務人給付不能應賠償標的物之客觀價值及買受人喪失轉售所得之利益等。
至於信賴利益,是指相對人因信賴法律行為已成立生效,但法律行為實際上卻無效或不成立時,相對人所因此遭受之損害。是以,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應是使相對人之財產被賠償回復至其未曾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成立時之狀態,如賠償相對人信契約有效而投入準備履約契約所支出之費用。
二、契約成立生效,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
履行利益之發生是以法律行為已有效成立為前提,信賴利益則是因信賴無效不成立之法律行為而生,故學說上有認為契約成立生效後之債務不履行損害,應限於履行利益,至於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時,所應賠償之損害則限於信賴利益,如民法第91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損害賠償,或民法第247條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之損害賠償等是。
然而,有疑問的是,在某一契約已有效成立,且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時,如債權人難以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債權人得否選擇退而求其次,而僅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以代替履行利益?
我國現行民法對此並未有明文規定,但修法草案參考德國民法第284條(此亦為德國民法於2002年修正後所增訂),擬定民法第227條之3規定肯認之。
民法修法草案第227條之3規定:「債權人得不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而請求賠償其因信賴可取得給付所已支出之合理費用。但債務人縱未違反義務,該費用仍無法建成其支出之目的者,債權人仍不得請求賠償。」據此,債權人具有選擇權,得任意選擇主張替代給付之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或請求賠償信賴利益之損害。
舉例而言,甲租賃乙所有之店面,準備經營餐廳,甲在租賃開始前,已先支出餐廳之廣告宣傳費用,其後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店面滅失而生給付不能,甲固然得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規定,向乙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但此時往往面臨無法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額度而有受敗訴之危險,在修法草案增訂第227條之3規定後,另外使甲在無法證明履行利益之損害時,得退而向乙請求賠償其所支出之廣告宣傳費用。
此廣告宣傳費用,為甲信賴可受領乙之給付而為之費用支出,並因乙之不履行致費用之目的不能達成,故學說上稱此為無益費用之損害賠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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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快到了~大家加油~我提供ㄧ下有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概念
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這兩種損害賠償之方法~
我相信不少初學法律或是已經學習ㄧ段時間的同學對此感到困惑~
尤其是王澤鑑老師書中關民法91條錯誤撤銷賠償方式這一段話感到困惑:
p.413~民法91條所稱: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
指信賴損害而言,其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民216)
~~~~~~~~~~~~~~~~~~~~~~~~~~~~~~~~~
意即他這段話的意思好像是說:1.能請求的為信賴利益 + 履行利益 。
2.信賴利益-包括所失損害和所失利益。
或許有同學會有以上這兩種的理解,我當初看到這邊也是直接skip過去~
以下是說明:
(1)信賴利益-->何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大家直覺應該是
""因信其法律行為有效,但因某種事實的發生,法律行為無效
而受到的損害(以鄭玉波老師的講法是導致財產的減少)""
但想請問一下,既然是損害為何又要叫利益呢???
Actually,在知道信賴利益這名詞之前,應該先了解什麼叫
<信賴利益的損害>,信賴利益的損害的定義,是上面" #!@#!@#!$# "
所述的才對,而為何叫信賴利益,也就是[若當事人不為此法律行為
而可免除信其法律行為無效招受的不利益,意即白話點就是--免除不利益
的利益]所以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因為它是免除你所受的不利益而對
你產生的利益(消極利益)
ex:像是你訂約時所花費的費用,或是送貨時在高速公路上的回數票錢等
都是信賴利益的範圍。
(2)履行利益:又稱作積極利益,也就是因為債務的不履行,而導致減少財產增加的機會
的不利益,換個說法,債務人履行債務你所可獲得之利益。
提到履行利益,又要說明何謂
<履行利益的損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債權人無法獲得履行利益
所受之損害 ex:轉賣利益, etc
分為兩種1.遲延損害賠償
2.替補損害賠償
第一種的情形:231條第一項
第二種的情形:226(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而在不完全給付之情形
需視瑕疵可否補正:a.瑕疵可補正-->準用幾付遲延之賠償
b.瑕疵不可補正-->準用幾付不能
請求替補損害。
故可以出ㄧ題總結上面的:阿銘在2月5號賣車於阿扁,價金10萬,約定2月28號交車,
阿扁在2月7號跟阿珍立下該輛之買賣契約,價金20萬
約定3月1號交車 不幸的是,阿銘在2月6號當天,因閃避
檢方拘提,開車逃逸,結果將車撞個稀巴爛,整台車起火爆炸
方圓數里之內,皆得見其火光...........
請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阿銘和阿扁--因可歸責阿銘之事由給付不能,阿扁得請求賠償損害(226),
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賣給阿珍可獲利的10萬元
阿扁和阿珍--阿扁在和阿珍立契約時,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阿扁需負對方
非因過失信契約為有效而受損害,也就是信賴利益賠償
阿珍可請求,她和阿扁訂約時所花費的訂約費,和因為要和
阿扁訂約所造成的輪椅維修費(247)
==========================================================================
致於王師的那段話,我個人認為他在解釋損害賠嘗的兩種方法,
也就是216條的所受損害(信賴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損害),但不知為何
他會把信賴損害放在一起.....筆誤?還是!@~@@#應該是我功力太淺~
我並引用鄭玉波老師的話:本條已明定,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此即指積極損害
而言(就是所受損害),故消極的損害(履行利益)不必賠嘗也。
那就表示91條已很清楚的說明,信其有效而受之損害,就是信賴利益損害...
SO.....王師的那段話...嗯...Orz..冏.....
ps.損害是利益的反面語~請同學分辯這四種.(腦袋打結#!@)
a.積極利益
b.消極利益
c.積極損害
d.消極損害.
祝考試順利.....
os.我自身也難保了,sigh~"~..大家一起集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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