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走私蒜頭8000公斤那麼多!(#卡這編)
#基隆 #貨櫃 #海關 #大陸 #條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爭點:「空白構成要件變更」是否屬於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
釋字第103號解釋理由書認為,行政院公告內容變更,僅屬「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
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然部分學說認為,應視刑罰法規的改變是否涉及「價值結構」的改變來判斷(註1);另有學說指出,在空白刑法的適用上,如果不是依賴補充法令的填補,人民根本沒有具體的規範得以遵循,因此,基於補充法令的實質規範功能以及刑法第2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對於補充刑法空白之行政法規或命令內容的變更,仍屬法律變更(註2)。
註1:許玉秀,罪刑法定原則的構成要件保障功能(上) —— 第十六次修正刑法檢討系統(第一、二、二八至三一條),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2005 年 8 月,頁 18-19。
註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 年 3 月四版,頁 114。
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罪刑法定原則功能的射程範圍,在此摘錄薛智仁老師文章上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精闢說明:「罪刑法定原則的功能,一方面在保護國民對刑罰的預見可能性,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才會受到刑罰,法律規定得以成為個人行為的指引;另一方面在實現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將干預人民權利最深刻的刑罰權界限,交由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與個案保持一定距離的立法者決定。」此段摘自薛智仁,溯及既往禁止與轉型正義 —— 以東德邊境守衛射殺案為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頁156。
如行有餘力,亦煩請參考薛智仁,刑法明確性原則之新定位:評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背信罪合憲性裁定,臺大法學論叢44卷2期,2015年6月,頁615-626。
https://www.eatnews.net/article-1/20200204-2?fbclid=IwAR0BjkK5asiMBukBrX0skCpF9DQGeXRCcntfDSUyN87Ju_u2IgRVtlAIe7Y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你講的走私不是我的走私 】
小英總統稍早針對這起國安香菸事件再度道歉,「超買」一詞改成「違法私菸」。為了一起「她沒有買 x 她事先不知情 x 多年藍綠歷史共業 」的香菸案,竟然讓國家元首三度親上火線,全國的台派同溫層看了想必都很難受,思索這當中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事件的傷害反映在血淋淋的民調上,除非接下來再度出現「超買」等級的公關失誤,否則以目前懲處的力道來說,預期可以慢慢止血。
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也不想評論案件本身,網路上許多人在評論「超買 vs 走私 」的第二波公關風暴,我只講一件事:
「這是百姓用語與法律公文的溝通落差,沒事不要跳進去,這個工作就留待檢調來做就好。」
簡單說,什麼叫走私?說實話,大多數百姓心中認定的走私,就是一種「偷帶東西」的樣態,誰會去管說一定要適用哪個條例才能被稱為走私?
我已經說了,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我就去google。
👉「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沒錯,香菸不屬於政府管制物品,但它是不是應稅物品?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在這起事件有沒有適用?
我剛剛已經說了,我不是法律專家,我來說這事情是不是走私完全不適當,這個名詞解釋(也就是「決定罪名」)的工作,就讓檢調來做就好,其他人(包括我在內)就乖乖閉嘴。
但不管是走私還是緝私,或是不管叫什麼私,都不要忘記,這些都有相對應的法律條文去規範,但在很多老百姓的心中,可能就是一個模糊的「走私」概念。
在這樣的溝通落差狀態下,「超買」一詞才會讓大家傻眼。
因為第一,這是一個非常鬆弛(loose)定義的詞,例如現代人的口頭禪「今天天氣超熱」或「老闆超機車」之類的用法,到底多熱多機車,沒人知道。
第二,中華民國的法律,並沒有針對「超買」罪名的條例。
在這樣的脈絡之下,小英總統今天「違法私菸」的用法,就相對安全。違法就是違法,至於違什麼法,就讓檢調來辦吧!其他人都別再插手了。
選戰剩168天了,我們一起加油。希望從今天開始,小英選情一路發!
蔡英文 Tsai Ing-wen
護台胖犬 劉仕傑
Instagram: old_dog_chasing_ball (老狗追球)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大家知道講三遍什麼意思了吼!第二,我們要告訴你,大麻這樣買,直接七年以上。
段落摘要:
00:25 為什麼要聊「大麻」(或綠金)?
01:00 網購(荷蘭v.s宜蘭,差很大)
01:55 團購力量大
02:23 代購、免費送、轉讓
03:15 推給別人(咳!)
04:00 監獄苦苦的,各種「不要」
05:20 被抓?
「欸!律師,這哪裡不一樣?不都是買東西嗎?」小心啦!發貨地點是荷蘭還是宜蘭,其實是你到底能否「安全下莊」的關鍵喔!
如果發貨地點在國外,你可能會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的運輸二級毒品罪嫌,而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風險(跟製造還有販賣一樣種阿!但是如果發貨地點在宜蘭,那就只是單純的持有,通常可以用易科罰金解決,如果同時驗尿被驗出來有施用的話,甚至只要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就可以了喔。
如果你上網買的是種子,且發貨地點在國外,也會涉及到懲治走私條例裡面的私運管制物品罪,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喔!有沒有豪~可~怕~啊~~
還有哪些「千萬不要」呢?來聽聽菁琪律師怎麼說。
---
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USTWKMYE8O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