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槍擊事件十項重點整理。
一、兇手的行凶過程
依照媒體目前所揭露的訊息,兇手是之前性騷擾事件後,這次帶著幾分酒意來行兇,即使你沒有開過真槍,玩過射擊類遊戲的人都懂,手槍的瞄準度極低,加上改造手槍通常後座力會較大,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歹徒是雙手持槍,相當迅速的在十秒鐘內開三槍,且精準的打在四肢。
若非受過特殊訓練的一般人,這是不可能辦到的。
喝酒加上短時間開槍,卻還能剛好不偏不以的打中四肢,我只能說館長該慶幸自己沒有生命危險。
補充說明 : 根據媒體報導,打中館長的手槍疑似是「傑里科941」,是由以色列武器工業製造的半自動手槍,雖然容易攜帶,但威力不容小覷,被看作是「沙漠之鷹」的兄弟版本,也被稱為「小沙鷹」,在許多電影中都有出現過它的身影。
二、第一時間選擇投案
犯案後立即帶著槍枝投案,在律師到達前不接受任何偵訊,這一切的一切都太過順遂,一般如果是衝動行事的人,在犯下如此大的事件時,應該第一時間先躲起來,等到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後,才透過親友說服後出面投案或跑路。
但他卻第一時間帶槍枝去投案,這彷彿是寫好的腳本。
三、館長第一時間選擇直播
直播一直以來都是館長與粉絲溝通的橋樑,第一時間留下影片紀錄,如果真的有三長兩短,可以看的出來館長是真正在交代遺言的,一個願意守護台灣的軍人,即使身受槍傷,還能這樣我個人是相當敬佩的。
至於有人攻擊他還抽菸這件事情,我個人覺得管太多了,在當下只要有任何能夠讓他舒緩的事情,無論生理或心靈,我認為問題不大。
四、不該檢討過去館長的言行
無論過去館長說過甚麼,談論過政治,還是商業上有與人產生衝突,如果有糾紛法律自然會介入處理,但不應該透過任何暴力手段,甚至買兇的方式來讓其感到害怕進而退縮,這是不被社會大眾允許的。
至於那些冷嘲熱諷的人,我覺得一個連基本道德值都有問題的人,真的不配稱之為人,今天我們身在台灣這片土地,治安的事情都與我們切身相關,沒有人希望台灣治安不好,沒有人希望台灣防疫漏洞。
除了那些不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
五、無端檢討心理疾病患者
有非常多的留言在下方指責說,到時候兇嫌又自稱有精神病就可以逃過一劫,首先我要說,精神疾病不是自稱就可以算數,而是要有完整的就醫與用藥紀錄,且透過專業精神科醫師判定後,透過法官依循法條後做出判決,無罪強制就醫,並不等於無罪釋放。
我看到這些留言會嚴重感受到不舒服,我哥哥去年才因為憂鬱症與思覺失調離世,這些留言會讓我感到被冒犯。
六、警告意味相當濃厚
進到法庭上,兇嫌如果堅稱並未攻擊要害,並未要惡意使人致死,過去的確有因此並未判殺人未遂的判例,但相關細節還是仍等待警方與司法調查。
七、槍枝來源
在台灣買槍沒有這麼容易,也不會隨便在路上就撿到一把槍,還剛好有子彈你又會用,這必然是預謀犯案,一切就是像是劇本一樣通通走完,直到現在這一步。
八、檢討身旁助理
有人指責助理為何沒有去擋子彈,或是第一時間去追擊兇嫌,這都是不切實際的說法,任何人遇到事件的當下都是一片空白,館長一定也不希望無辜人士捲入其中,在醫護人員到達時也表明,館長的助理傷口處置的相當好,去抨擊他們真的太莫名。
九、藉機做政治鬥爭
無論藉著此事件,要鬥爭民進黨中央政府,或是國民黨侯友宜地方政府,我認為都是無辜增加事端,今天沒有人樂見這種事情發生,但相信也沒有人能夠阻止這樣的犯罪,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查明真相,並且思考如何來加重懲處或是防範後續又有這樣的事件發生。
十、打擾館長
現在館長在醫院休養,所需要的就是安心的療傷,並且讓身體恢復到狀態,這次兇嫌瞄準的是四肢,也是館長平常訓練相當重點的部位,如果一但傷及要害,幾乎可以說讓館長的職業生涯就此告一段落。
還是那句老話,無論你喜不喜歡館長陳之漢,都不應該花費時間心力去檢討受害者,也更不應該去冷嘲熱諷,這是做人最低的道德界線,我對於這種事零容忍,一但有這種情況發生就是直接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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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 強制就醫 在 凡槿(廣告小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對某判決也打了幾個問號。我可以支持修法、調整流程、改善機制,但我不能認同「裝病避責」言論。
精神科醫師提供鑑定,法官決定採納與否再依法做出裁決。一切都有醫學與法條可循,這兩方沒人是恐龍。可惜民眾不服,不服的除了心中那口氣,更有質疑醫師與法官的專業。
我個人是認為專業人士也該受到民眾監督,這是行使公民權利的一種形式。但要搞清楚,是監督還是將民意凌駕於專業意見之上?我還想問,到底有沒有常識?
思覺失調症患者除了生活無法如常人般,服用的藥物副作用高、受到社會排擠、連累家人一起遭到異樣眼光。誰會沒事找精神科醫師診斷,給自己貼上患者標籤,只為了或許在某年某月某一日殺一個路人?
根據我的經驗,確實常有人尋求管道找醫師獲取診斷證明。例如美國有錢人愛給孩子拿過動症診斷,求學路會比較順因為考試時間限制可延長。可我還真沒聽過沒有病徵的會去找醫師:「快診斷我思覺失調!我好酷!」
目的如果是逃兵役或撈好處,拿個憂鬱症、躁鬱症診斷就好(成功機率也很低喔醫師那麼多年書是白讀的嗎)。會覺得患者預謀裝病多年的,難道不知道思覺失調症患者及其家屬的處境有多困難嗎... 從老闆到同學再到鄰居,個個避之不及。
我遇過的患者,十個有九個是被家人各種哄騙強行拖去看醫生,剩下一個是遭警方強制就醫。為逃過刑罰事後裝病,我聽過;案發前有多次就醫紀錄還有長期服藥,演戲演得這麼徹底的,沒聽過。
懷疑他人裝病前,請腦袋轉一輪再把自己的懷疑說出口,不然會被笑。
憂鬱症 強制就醫 在 罕病歌手Seven-向麻煩say"YE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沒有資格公審誰。
但一個患有思覺失調症十幾年的患者,他自己不知道自行停藥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嗎?他為何出門需要帶水果刀?
癌症患者不就醫,糖尿病不就醫,罕病患者不就醫,只是傷了自己的健康,但是不會傷到別人。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不就醫,
以至於發病傷人致死卻可以被判無罪,
情、理、法,我都不能認同。
假設我這樣一個視障朋友,出門隨身帶著水果刀,水果刀不慎傷人,我雖不是故意行兇,但是傷害已經造成,於情於理,我都有責任,也甘願受罰。
生病不就醫,病症發作會危及他人安全,病患及家屬都不該沒有責任。
不是該判他死刑,
而是他發病殺死人,一條寶貴生命因他而死,一個家庭因他而破碎,怎麼可能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受罰?
強制就醫五年,
出院後他依然可以不繼續服藥,
這樣的悲劇還會發生多少次呢?
我是身障者,但若我犯法一樣該受罰。這是我對這個判決不能認同的部分。
每個人都該為自己行為和選擇負責。
否則法律就不需要存在也無法信服於人。
支持司法改革,陪審團制度讓審判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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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留言有些感觸,這篇文章不是要將精神病患者通通判死刑,而是在判決書上有寫:「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乙節……看了10年,醫生說是被害妄想症,後來2、3年,我就沒再去看、吃藥,有吃藥的話,會比較放鬆,不會覺得草木皆兵……被告吃精神病的藥,已經10年了,但已停藥2年多,他於5或10年前失蹤,期間都失聯......感覺當下精神不正常,已經不信任任何人」。
可見他知道吃藥他心神會安定,但他不吃藥.不論他為什麼理由不回診不吃藥,重點是他不是第一次發丙的患者.
而他不吃藥是事實,導致被害妄想症發病的下場卻讓一位為了保護火車上無辜人民性命安全盡忠職守的警察賠上年輕而寶貴的生命.而被告可以因當時精神上無法有正常的辨識能力而被判殺人無罪.(但案發前他懷疑女兒要謀取他的保險金所以去了兩間派出所報案、坐高鐵會買票、他知道沒買票不能坐火車....這些都是有辨識能力的表現)如果他籌出五十萬他可以立刻交保不必強制就醫,繼續帶刀四處威脅他人生命安全。這合理嗎?
如果今天李承翰警官不去搶那把刀,死命壓制兇嫌導致失血過多肚破腸流而死.因為一個精神病患不履行就醫的義務,當下可能造成的死傷或許不只有李警官一人.法官大人您想過這樣的後果嗎?
今天,我們教育一個智能不足的孩子,
雖然他心智不全,但我們仍然要教導他,不可以隨便觸碰別人的身體,
不可以沒有付錢看到食物就拿起來吃,
因為這些行為會傷害別人,也會觸法.
如果患有精神思覺症的患者可以不在法律的規範下生活,
以後當有人報警有精神疾病患者攻擊民眾時,
我們憑什麼要求警察必須為了保護我們而冒著即使執勤送命也不會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這樣的可能性呢?
我還是要強調,鄭姓兇嫌不是應該判死罪,
但他的行為已經致人於死,且死的是為了保護其他人民生命而犧牲自己的員警,怎麼可以判無罪?
我是罕病患者,從小我媽總是說,妳不用工作,家人會照顧妳一輩子.
但我從來沒有一點這樣的念頭.
我十六歲就去打工,努力想靠自己活下去.
即使現在因疫情陷入沒有工作收入狀態,我也不能說因為我很可憐缺錢,所以我就可以去偷去搶嗎?
過去我有憂鬱症,我不能說我憂鬱症發作去殺貓殺狗就是理所當然.
不論傷害他人的理由為何?別人因你而死是事實.
不論有沒有生病,都一樣活在平等的法律之下.
都應該被保護.做錯事也一樣應該受罰.
可以考量他生病而減輕刑罰,但判無罪我覺得完全沒有顧念受害者家屬喪子之慟和對社會大眾的傷害有多大.
我的好友是精神科護理師,常常被發病的患者拳打腳踼.
堅守崗位的警員和護理人員,受到這樣的傷害,那不他們應該或活該.
如果一味只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感受立場,那誰還願意去照顧這些病患呢?
法官做這樣的判決,不是在保謢精神病患者,不是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都有攻擊性,判無罪卻會加深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更加的恐懼和排斥,
因為他們殺人放火都不用負責??
只要知道左鄰右舍有精神病患者我們最好趕快搬家以確保全家生命安全?
我們要的只是一個合情合理的判決.
不該有任何人因為他人的行為白白而死.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