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請問:
(一)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解析:本題主要所涉及之問題乃為,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應如何處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說明,惟本題有涉及個別警察官之攜帶物品檢查之權限發動,依據學理檢查物品之類型為:1、從外部觀察攜帶物品。2、就所攜帶物品之內容,予以質問。3、要求相對人(任意地)開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4、命令相對人開示、提示所攜帶物品,並檢查之。5、從衣服、攜帶物品之外側,以手觸摸,實施檢查。6、將隨身攜帶以外之皮包(箱)類、包裹等攜帶物品予以扣留。7、未獲得承諾,警察官自行以手伸入所穿衣服內側或口袋或打開皮包(箱)類,取出攜帶物品,予以檢查。雖非題之重點但與本題有涉及故予以合先敘明。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對甲攜帶西瓜刀與信號彈之處罰機關說明如下:
1依據本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本法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無法說明理由或是理由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而所謂的殺傷力,客觀上對於人畜具有殺傷功能,例如:玩吹箭或是在公園揮擊打球或是攜帶開山刀、彈弓,故西瓜刀與信號彈屬之。須注意者是信號彈以非爆竹煙火的管制物品。
依題所示,經警詢問甲攜帶理由而甲堅實不願意說明理由,構成無正當理由攜帶。
2依據本法第45條之規定:第43條第1項所列之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併宣告沒入者、單獨宣告沒入者等之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甲之行為有選擇罰鍰或拘留之效果依法應歸簡易庭管轄裁罰。
(二)甲可能受到加重處分,依據本法第24條: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甲一個攜帶行為卻構成兩個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應據本法第24條應從重處分,故法院在選處財閥效果時,應往法定罰,額度較高之罰鍰或是拘留裁定。
(三)依據本法第23條:1應沒入之物: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2得沒入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西瓜刀與信號彈皆非違反本法所生得之物或查禁物,僅屬於供違反本法所用之物,因此,並非應沒入之物而係屬得沒入之物品。故於宣告主要裁罰拘留或是罰鍰之後可以併宣告沒入物品。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請問:
(一)警員A 所為之攔停與查證身分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8 分)
(二)警員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A 應該如何處理?理由為何?(9 分)
(三)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解析:
依題所示,本題所欲挑論之爭點:有攔停與查證身分之行為之適法性、不願出示提包之物可否強制檢查以及能否強制甲到案三大爭點,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
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還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縣甲僅是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之必要措施。本規定之目的在於保護執行者與週遭人員之安全,如果要強行檢查甲所攜帶之手提袋,則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手提袋內有傷害身命身體之物,依題所示甲之手提包並無任何有攜帶危險物品之外觀,故與第七條授權之要件與有未洽。因此警察僅可以在德碁同意之下請其自願性的開啟,或有論者以為此為立法漏洞,應該授權警察機關一個當事人不配合下一個強制檢查權限以免授權不足造成檢查上之困難,但本題在現行法之下,僅能得其同意否則不可以檢查手提袋。
(三)可否強制到場
1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核發通知單定辦理。而要構成本條,前提要件需有違反社維法之違序行為,甲於查證身分時有出示證件因此不構成第六十七條拒絕或不實陳述,手提袋內是否為查禁物或是殺傷力器械,亦無可知,也無從判斷是否有違序行為,因此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帶回。
復依同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故
2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詢問 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但須無法得知甲之身分現甲有接受檢查因此與要件不合。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採驗尿液。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同時也有8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Henry 羅寶鴻老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孩子叛逆報復尋求關注,對自己自暴自棄又沒自信?- 羅寶鴻老師:我們都是當了父母,才學習怎麼教育孩子的】 羅老師您好: 昨晚買到新書就看了2/3停不下來,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不知還來得及修正我之前的錯誤教養方式嗎? 我的小孩小2跟小1,都是男孩。以前小學前他們做很嚴重的錯事我才會打他們,後來小...
從一重處罰 在 老車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以下文章由 周小輝 所提供,他是第一位認真思考這個問題,並提出有深度見解的車友,請耐著性子看完,他在幫忙,如果您也有看法,歡迎提供,謝謝小輝》
我非常敬佩您的勇氣與決心,但是對於連署書的條文,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提出個人的一點淺見給您做個參考,謝謝您。
連署書寫的用字是:
是的! 我反對警察扣押無牌老車,在罰款繳清之後,依舊沒入銷毀。
我們要反對的究竟是法條本身的規範,還是交通警察的依法行政,上述文意上恐有令人誤解之處。
(警察扣押無牌老車)或是(在繳清警察扣押無牌老車的罰款之後,依舊沒入銷毀。)
無牌老車罰款繳清之後沒入的法源依據是來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節錄條文與法效果如下: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款:未領用牌照行駛。
第二款、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第九款、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行政罰法第24條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依照上述法規範,如果今天交通警察對於無牌車行使公路,未開單並當場禁止其行駛與沒入的話,就有未依法行政與行政上不作為之嫌疑,
上述條文是要我們反對依法行政的警察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裁罰嗎?
而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規範,12條之1,2,9款除了行政罰外的確可以併為裁處,只不過是否有後段(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之適用,尚未見有行政訴訟的判例下來,因此究竟處以罰鍰外加沒入車輛是否屬重複裁處,我認為是有討論的空間。(並非只有當場沒入之手段可以達成禁止其行駛之排除啊!)
全車完稅,零件完稅,或者無完稅等狀態,本質上各有不同,(無牌,號碼磨滅之贓車另涉刑法問題,在此不予討論)
所謂的無牌老車,定義上究竟指的是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九款所規範的車輛呢?
鄙人以為:第一款車輛,合法進口,已繳關稅與貨物稅的老車,是否應當與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等同並論,才是重點所在。
在過去無論新車老車(民國102年05月08日以前),全車完稅車輛只要備齊海關完稅證件就可以向監理機關辦理臨時牌照,行駛於公路上,
是沒有"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這個限制條件存在,另外過去對於沒入的效力是不及於所謂"全車完稅"之老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之所以修法為現狀,應該是有其背景與因素,何以過往可以領回,現況不允許,是比較有趣的地方。
要讓(警察扣押無牌老車)法源失效的話,應該就是推動修法,
如果是針對第一款車輛,就是拿掉(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針對12條之1,2,9款車輛,整個拿掉(前項第一款....並沒入之)
因為:反對一個依法行政的機關所為之行政裁罰,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勝算的。現下從立法源頭整個摘除掉,用民意去逼迫那些立委修法,歸還我們原本的權利才有勝算。
至於老車立法更要小心了,若無舉辦公聽納入民意,立出來的恐怕又是另一套苛法~未必能夠化暗為明。
從一重處罰 在 Henry 羅寶鴻老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孩子叛逆報復尋求關注,對自己自暴自棄又沒自信?- 羅寶鴻老師:我們都是當了父母,才學習怎麼教育孩子的】
羅老師您好:
昨晚買到新書就看了2/3停不下來,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不知還來得及修正我之前的錯誤教養方式嗎?
我的小孩小2跟小1,都是男孩。以前小學前他們做很嚴重的錯事我才會打他們,後來小學後我有看了一些文章,我盡量不打小孩了,但會用罰站發跪或是剝奪看電視打電動的方式來處理!但有時還是會氣到大吼大叫,說出不好聽的話!但我已開始學習不要在情緒下處理事情!
我小2的老大,之前我都會在他情緒上想跟他談,我會反問他說,如果人家這樣對你你舒服嗎?他都會賭氣跟我說舒服啊,類似這種反話。後來我看了些文章說不要情緒上談,於是我就會說我知道你現在很生氣,那我們晚點再談,等你平靜下來再說,但他就馬上回我說,我覺對不會跟你談,一輩子都不會,我聽了還是很難過。
像有一次他生氣躺在床上對我做出空踢腳的行為,我說你想踢我是嗎?他說對,我生氣難過到說出:那你現在想踢我長大會不會想殺我,他回我,有可能!!老師,此時我還是得忍下來自己消化嗎?要告訴自己這是氣話嗎?因為我很意外為何他會氣到說出這種話!會不會我不理他長大真的變壞了!
另一個小1的弟弟;我覺的是您書上說的沒自信的小孩。可能是哥哥很有自信好勝心很強,但弟弟反應較慢也比較不會爭,哥哥就有時會欺負他。
像是玩遊戲哥哥若輸了就會說不算重來,弟弟為了想跟哥哥玩就默默接受!但長久就讓弟弟覺得他什麼都做不好。(這是我最近才發現的), 於是弟弟只要遇到困難,他就會說反正我就是笨,我什麼都不會,甚至最近還會說出你們都不要管我,我要去自殺,等等讓我很難過的話!像是我跟他說不寫作業會被老師罵,他就說那我要去炸掉學校!不然就是很生氣的一直摔東西(我只讓他摔枕頭,好在他還聽的進去)
後來我慢慢引導他,才知道他說他常常跟我說哥哥欺負他的事,哥哥都說沒有,然後我們有幾次都相信哥哥,他就覺得我們都不在乎他,所以他才說出這些想死的氣話!希望我們注意他。聽完我好愧疚跟難過,我一直哭,哭我是不是個壞媽媽,怎讓我的小孩變成這樣。
老是,雖然我知道原因,但我不知道我接下來該怎做,每當他又因為自己做不到什麼事(像是樂高被他自己不小心摔壞了)又開口說出負面的話時我該怎處理?
這兩個小孩也許因為我以前不好的教養方式留下了不好的果,但我現在開始改變還來的及嗎?我有時也真的覺的我教育好失敗
不知您會不會看到此訊息,也許跟我一樣無助的媽媽也傳來了很多訊息給您而被淹沒了,但我還是好希望老師能看到且告訴我該怎做!!謝謝老師!!
…………….
「你好我是羅老師。
謝謝你的來信,我有看到、而且看完了。
首先,謝謝你願意買我的書,並且願意學習用更好的方法,來教育你的孩子。 但不知道你買的是哪一本呢?
因為你的兩個孩子目前偏差行為比較複雜,所以我會以「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這本書的內容,來回答你的問題。
從你信裡面的內容,我看到你已經很瞭解用以往打罵、處罰、威脅的方式,會造就孩子什麼反效果了。確實, 當大人用不正確的教養方式對待孩子, 隨著孩子漸漸長大,這種反效果的後座力就會越來越讓大人感受到了.....」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繪本
從一重處罰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為了防堵非洲豬瘟,9月1日起畜牧場禁用廚餘養豬為期一個月,違者從重處罰。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今天特別到新竹,視察民間養豬場暫停廚餘養豬飼養情形,呼籲農民配合辦理。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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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公級院長出馬:快打疫苗才有保護力!
終結疫情,最重要的還是在施打疫苗。
高雄市的施打邏輯非常清楚:
從年齡高往下打疫苗,一開始87歲、82歲、80歲到75歲往下調下來,在65歲以前高雄市都會採取這樣的做法,有學理和疾病治療過程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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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界師公級大老,高雄榮民總醫院前院長楊建芳醫師,針對長輩接種疫苗現身說法:
楊院長是高雄榮總第二任院長,退休16年,現在80幾歲了,已經打了一劑AZ疫苗。
打的第一天,感覺到除了打的部位有點痛以外,都沒有什麼感覺,第二天時候就開始好像感覺要發燒,再加上身體稍微一點疲倦,吃了一顆普拿疼,一直到第二天、第三天就沒有其他反應。
這是非常輕微的反應,也有碰到一些朋友,第二天的時候有一點發冷發熱,但是大部分到第三天以後,都會好轉。
楊院長鼓勵和他一樣的長輩族群快施打疫苗。
打疫苗的好處大家都知道,尤其是對老年的朋友們,打了疫苗,染疫後重症的機會就非常非常的少。最近一些死亡案例,事實上應該跟疫苗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是本身身體狀況所致。所以還是奉勸老年的朋友,如果活動力還是比較強,還想出去走一走,趕快去打疫苗,對你一定非常有幫助。
AZ疫苗,有很多國家都提到可能發生血栓的問題,在歐洲部分,大部分發生在年齡比較輕的;莫德納疫苗會造成心臟發炎的事情,也是發生在年輕人會比較多。總結:比例上這些合併症的發生,還是算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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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疫苗施打,7/1 早上拿到疫苗,下午開始施打。
下午一點開始,我們先補打75歲長輩,有9個施打站:莊敬國小、巨蛋體育館、五甲龍成宮、鳳山體育館、展覽館、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小港高中、岡山農工、美濃國中體育館。
7/2-7/4是72-74歲,總共我們規劃49處,通知書上都有時間、地點,就按照通知書的時間地點,來進行施打即可。
因為假如說都是早上去,會人擠人,所以我們分流辦理,7/2在下午4-5點,75歲長輩進行補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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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 林曜祥院長,也說明長輩為什麼要施打疫苗:
大家若想回復正常生活,照顧自己的健康就是要打預防針。
從去年開始,國內所有的病例,總共有上萬個病人。年輕人得病重症、死亡率很低,但是50歲以上,差不多6個裡面有一個重症,其中有1%會過世,到80歲每2個有1個重症,4個有1個會死亡。
這就是為什麼政府要叫長輩大家趕快來打疫苗,我們如果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打疫苗,一般都沒問題。顧自己身體,保護後輩,要出來打預防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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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的醫護人員99%都打完,也都打AZ疫苗。
疫苗如果沒有打進去就沒有效,醫院假如大家都有集體免疫,院內感控就可以受到好的控制。
輪到你時,趕快去打疫苗,對自己或家人都有保護的效果,打疫苗傳染給家人的機會減少一半以上。大家都有打疫苗,整個傳染力都會降低,防疫期間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把自己風險減到最低,就是防疫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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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國本土案例54例,高雄0例。
觀察今天全台灣疫情變化,新北市有22例、台北20例,連續第五天少於一百例以下,但也因為有些零星感染源無法溯源,在雙北地區仍有隱形傳播鏈無法排除。
高雄市也強化基層診所的通報,落實TOCC的詢問,加強在枋山、枋寮、獅子鄉以及雙北地區的活動史。
再次提醒基層院所:
14天3次、7天2次的呼吸道症狀,或家庭群聚的部分務必拜託一定要快篩!
假如確診個案而之前未依規定轉診採檢,會依傳染病防治法予以處罰。
為什麼要這樣做?
Delta病毒的傳播、傳染力比Alpha英國變種病毒株大概增加60%,原來R值是5,現在可能增加到6甚至8,這個都會增加防疫困難度。
另外對於鳳山的某個檢測發現陽性的個案,我們也同樣大範圍的疫調、匡列、隔離,採取最快速做法,也請大家配合與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