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建照變更核准後,今天(7)工務委員會安排至大巨蛋考察,一般市民都認為大巨蛋已經接近完成了,我們就讓大家來看看停工五年的大巨蛋有哪些問題未解?
一、這些都是大巨蛋14項安全維護工項?!
1️⃣去年考察時巨蛋棟球場地板一片平坦,但今天看卻在投手丘的部分出現凹洞,建管處說是地下全區結構的一部分,屬於是維護工項14項的其中之一。但沒做會影響工安嗎?遠雄、台北市建管處都沒有回答!
2️⃣另外今天也發現巨蛋的二、三樓上堆著多處的工程用品,遠雄說是帷幕牆隔熱棉,也是14個工項帷幕牆的一部分。
然而林亮君議員說抓包違法施作吸音棉時,建管處也是用同樣的講法回覆,結果最後卻被建管處認定是違法施作,不屬14個工項。
3️⃣遠雄代表說偷裝椅子是在選樣、試色嗎。我問勒令停工可以選樣試色嗎?遠雄代表竟然見笑轉生氣,說遠雄是小市民?還說我在欺負遠雄?
遠雄施作的這些項目,到底跟公安有何關係,難道不做就會危險?在旁的建管處也說不出跟公安的關聯,難道對於遠雄的說法,建管處都只會照單全收,而不會依職責去查證?
二、大巨蛋西南側安全梯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97條規定
我向遠雄提問西南側戶外樓梯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97條規定,遠雄代表說他們認為這個梯是戶外梯,只是與台北市政府見解不同,但這個說法遠雄明顯說謊。
1⃣️大巨蛋西南角樓梯是依照第97條所載明的「戶外安全梯」,其應有牆壁,且應為「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2⃣️遠雄的代表說:我們認為這是戶外梯⋯」,但是,他不敢明言:「這不是戶外安全梯」。
3⃣️安全梯,不論是「室內安全梯」或是「戶外安全梯」,必須有(a)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以上之牆壁,(b)須直達避難層,大巨蛋的避難層位於一樓,大家所在之處只是B1,尚未到一樓避難層。
4⃣️因此那座樓梯須包覆「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更不是林經理所稱的:「那只是個戶外梯」!
5️⃣為什麼建管處明明知道不符規定,卻仍核准意建照變更呢
三、勒令停工的79處未按圖施工,現在變成什麼樣子?
建管處回覆,檢視後有77處現場與這次核准的圖說相符,有2處因性能審查,應於復工後照核准圖說修正。為什麼還沒修正就急著通過審查、發建照呢?
建照申請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又被抓包違法施工,面對這麼多質疑,台北市政府仍核准遠雄建照變更,柯市長明天應該好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在 林亮君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下午參加工務委員會到大巨蛋的考察,現場媒體、議員、助理、市府單位加上遠雄的工班加起來大約有一兩百人,一行人浩浩蕩蕩,就是因為這個案子社會都在關心,大巨蛋是不是真的安全了?市府有違背當初自己設下的標準嗎?
很遺憾,今天的結果是令人失望的。從頭到尾市府各局處對議員們提出的問題,都以相當模糊的說法一筆帶過。遠雄也嚴格限制所有人員不得偏離他們設定的動線,連媒體想稍微多走幾步拍一下畫面都被趕回來。這樣的態度,恐怕還是無法讓一些關鍵的質疑得到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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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今天許多議員又再次問到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127條的問題,根據這條法規,演唱會主觀眾席不能低於地面超過7公尺,大巨蛋是低於地面10.5公尺,這樣未來到底要怎麼辦演唱會?
建管處說:「根據營建署回函,遠雄提報大巨蛋是體育場館而不是表演場館,所以適用體育場館的規範。不會有127條的問題,未來如果真的有爭議,會要求大巨蛋每次要辦演唱會前都再送台建中心做個案審查。」
恕我直言,這太荒謬了吧!?台北市政府明明就跟遠雄談好,大巨蛋未來六成體育活動、四成演唱會和集會,現在卻假裝不知道嗎?建管處推給營建署、營建署推給建管處,這些都是官僚的語言,不重要我也沒興趣。
重要的是:台北市政府明明知道未來大巨蛋除了體育賽事,也會做演唱會和集會場地用途,為什麼現在卻好像裝作看不到127條的違法問題,你們到底在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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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譬如,今天大家問起到底大巨蛋還有沒有其他違法施作項目?建管處一再打包票說絕對沒有,但考察的路上許多議員都注意到地貌明顯的變化。像是球場居然連本壘板、投手丘、一壘三壘等壘包處的坑洞都已經先挖好了。
有人質疑:這也是公共安全項目?建管處說因為球場底下要作防水,防水是14項公共安全項目,作了防水當然上面的部分也就一次一起施作,所以這是沒問題的。
我只能說,當主管機關有心要為廠商這樣不斷彈性變更解釋時,說市府會盡好監督把關之責,我真的沒辦法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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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大的收穫大概是,遠雄承認預計明年底大巨蛋完工,大概再半年的測試後便可以營運,也就是預計在2022年的年中正式對外開放大巨蛋。
目前看來,一切其他的「紛擾」都要為了這個目標讓路。
2022有什麼事呢?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來,趕快來看最新的大法官解釋 (民法相關)
★口訣:去漆囉 (776)
※口訣說明:期限到了,地主不租隔壁大樓停車位,所以把停車格的油漆去掉囉,因此是「去漆囉!!」(776)
◆關鍵字:套繪管制 ◆聯想同音字:套匯管制
※套取外匯需要受到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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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剛剛沒多久,大法官作出今年的第3個解釋「釋字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這號解釋的標的是內政部在78年跟80年分別出具的函文。
1️⃣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規定,某些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該設置停車空間。
2️⃣假設有兩塊土地甲跟乙相鄰,甲土地的建物要「變更使用執照」,有設置停車空間的要求,建物所有人在得到乙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將甲地建物的停車空間設在乙地時,依照內政部的78年A函文,可以符合上述規定。
3️⃣至於乙地為什麼要出具同意書,可能是租賃或使用借貸等約定的使用關係。當乙地出具這份同意書之後,乙地上就會記載「套繪列管」來確保同一個停車空間,不會被不同的建物重復使用。換言之,乙地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謂的「套繪列管」,是主管機關的管制方式,在乙地上加以註記限制。
4️⃣那麼,乙地所有權人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不可以設定期限呢?80年的另外一個B函文,則認為:因為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這個B函,雖然是針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而發布的,但實務上把B函擴及到「變更用執照」的情形。把A函和B函一起看的話,造成乙地的所有人,只能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2️⃣一位劉先生在82年的時候,把土地出租並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隔壁商場的建物所有人,同意土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台中市工務局也因此發給商場建物變更使用執照。後來租約到期,劉先生以土地另有用途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列管」的限制,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6️⃣釋字776號解釋認為,建物所有人在「變更使用執照」時,如果要設置停車空間在劉先生的鄰地時:
👉劉先生在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要允許附期限。
👉如果同意書有期限,主管機關核發的建照也要給一定的期限,套繪管制也要有相對應的期限。
👉當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也就是劉先生的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至於78跟80年的兩個函則有違憲的問題。一來,讓鄰地所有人無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導致土地受到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二來,在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也無法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這些部分都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明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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