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怒吼🔥
#缺水時期千萬噸的水就這麼沒了❗️❗️❗️
后里廣益巷接連惡火,地主與承租業者不但未善盡管理責任,面對多方揣測、多次開罰仍不斷復燃!
民怨四起下阿坤這邊包含行政流程來跟各位做個報告💡
據了解該工廠在民國100年已發生過火警並拆除,過了10年再度重建又復燃,針對本案多次與各單位了解與監督市政情形下,業者為承租人非地主,作貿易相關業務,但現場卻違法堆置橡膠搭設違法鐵皮屋多次復燃。
🔺處置情形:
初次火災地主因工廠包含鄰近所有住宅皆屬違建物,並向市府陳情提出自行拆除(費用粗估高達千萬),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市府也給予正面回應要求限期拆除,於3月15日須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包含污染情形、處理費用估算等)倘期限內未拆除將會強制執行。
但期間卻一而再再而三多次復燃引起廣大民怨,消防局火調情形也因未抓到「現行犯」因此許多跡象皆僅能揣測無法進一步裁罰。
本次再度惡火非常不應該,地主累犯未善盡管理職責
🔥市府承諾將於3月31日起即刻連同住宅一併強制拆除、包含廢料也會強制清運,再向地主索取相關拆除款項,倘若地主落跑也會強制假扣押以息民怨🔥
🔺綜上所述我們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舉凡空汙、噪音皆為現行法,需要現行數據為依據來裁罰,也就是必須在發生當下就要立即撥打市政專線1999通報,若有農作或其他受火災影響情形,受災戶也可蒐證損害狀況向環保局申請公害糾紛紓(調)處。
#最後非常感謝各單位協助以及救火英雄克忠職守
#大家都辛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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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屏東縣環保局稽查「洋廢塑」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針對媒體報導廢紙廢塑洋廢料大舉輸入臺灣事件,清查縣內可能輸入廢塑之塑膠工廠,於日前至高樹鄉一家合法工廠登記之塑膠工廠深度稽查,發現該公司確實有向貿易商購買輸入美、日進口PE、PP之「廢塑膠」或自己從美、日等國少量輸入「廢塑膠」為原料,從事塑膠造粒產品(經過粉碎、熱熔作業),再販售給其他工廠製作塑膠類製品,每月進口約200至300公噸,自今年1月至8月15日止已購買進口廢塑膠有1256公噸。
案查輸入之「廢塑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輸出入相關規定公告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依該條規定則免申請輸入許可,惟其於本國境內清除處理再利用問題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由於該工廠每月生產造粒產品僅110公噸,又因廠房空間有限,故承租位於工廠附近約9公頃農地圈圍暫時放置約400公噸從美、日進口之廢塑膠,勘查現場堆置之「洋廢塑」有藍、黑、淺棕色,係屬美、日當地產出之農用塑膠膜,大部分捆綁成型、部分是條帶式堆疊、部分是當地收購之本縣農用塑膠膜,因貯放現場露天堆置且未施設集排水設施、又該工廠其以輸入之廢塑膠及收購本地之廢農用塑膠膜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作業,係屬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再利用機構),該工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環保局提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及第39條規定,依法予以告發處分,依法裁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清理改善。
環保局表示,國內已有廢塑膠廢紙氾濫四處任意棄置問題,現又大量輸入進口至國內各地,的確衝擊國內廢棄物資源回收體系,環保局在早已獲得此資訊時,即擬訂提案資料於全國環保機關協調聯繫會報向行政院環保署提案建請重新檢討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開放輸入之必要性,並以「別國不要的廢棄物、我國也不要」為考量,嚴格限制縮減廢棄物輸入種類,將我國已產出過剩、屬同質性的廢棄物阻絕於境外。另現行輸入「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並未規範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故環保主管機關無法知悉輸入者身分、且亦未規定其於提貨前以書面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地、處理設施所在之縣市環保機關申報,實無從知道洋廢料輸入情資,是屏東環保局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協調財政部關務署增訂輸入通報機制,以利追蹤管控輸入進口之「洋廢料」流向,避免遭不法業者以此管道利用輸入不堪使用之「洋廢料」任意棄置於國內,嚴重破壞國內環境品質。
環保局會主動持續清查塑膠、紙類加工業者,嚴格審核使用廢塑紙原物料產源及數量,並鄭重呼籲不法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意圖以合法掩護非法任意棄置掩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已有刑責規範,除了刑罰身陷囹圄外、且仍需擔負清理廢棄物之民事龐大費用,可謂得不償失,並希望民眾能勇於檢舉遏止不法業者棄置廢棄物汙染環境行為,共同守護本縣好山好水的環境品質。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短訊📌
🔘台塑石化生煤使用減量案【中高行105年訴字第336號判決】
台塑石化公司六輕廠就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使用許可證,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展延許可之請求,雲林縣政府雖予以核可,但對於許可證中所允許的生煤使用量及固定汙染之操作內容予以變更,台塑石化公司表示不符,歷經一年左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月初作成判決,判定原告台塑石化公司敗訴,以下為您整理判決摘要:
🔖本案爭點:
雲林縣政府就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核發,是否具有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有關辦法及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又縱使雲林縣政府享有主管權限,有關減量之核定是否構成裁量濫用?
🔖法院判決摘要:
1⃣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土地管轄)、第6條(空汙防治分級管制)、第7條(空汙防制計畫)規定,雲林縣政府就縣內空氣污染防制、固定污染源及生煤使用之管理、操作許可內容之查核等,有主管權限;又另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27及28條之規定,公私場所有固定空氣汙染源、多個固定汙染源以及生煤使用者,應向空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該等核定之具體辦法雖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惟縱觀各管理辦法,均可觀察到申請者需向審核機關提出一年之排放檢測報告,以及許可證具體操作條件的核准(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參照),故雲林縣政府對於許可證核發之准駁及許可證之操作條件,自有裁量權限,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2⃣
雲林縣政府業已舉證並說明原告麥寮二廠系爭製程排放粒狀污染物有影響轄內空氣品質及人民健康之虞,縣政府為改善該等情況,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並參考行動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並據麥寮二廠近5年之實際操作使用情形,於麥寮二廠上開製程仍可繼續正常操作情況下,藉由合理逐步調降麥寮二廠之生煤使用量等手段,以期達到上開規定及計畫所預期減量之成效,原處分之裁量核屬有據,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核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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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環境法各論(二)─廢棄物質循環清理法制之研究/陳慈陽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539
🔸環境政策與法律/葉俊榮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829
🔸環境風險的公私協力-國家任務變遷的觀點/辛年豐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6050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在 再利用檢核納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 - فيسبوك 的推薦與評價
原通過、核准之再利用檢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仍同時具有效力,待達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條件或再利用登記檢核准準期限屆期仍需營運之展延申請時,再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