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獎券之真假富翁糊塗死?(上)】 #曲折離奇堪比連續劇
對我們來說,鬼月不是農曆七月,還有每年五月,報稅季一來,絕對讓你的鈔票有去無回,全民哀爸叫母,嘆聲連連。
但是,不管什麼時代,政府也總有辦法,要你心甘情願地笑著把錢交出來。
還記得台灣彩券剛剛發行的那一年嗎?那時候,街上每一家彩券行都是門庭若市,劃選號碼和買彩券的人,開獎時,只要有電視的地方,前面一定都擠滿了拿著彩券緊盯螢幕的人,人人仰望著電視,嗷嗷待哺地等待螢幕上餵出那幾個數字能和自己手上的重合。這期槓龜,下期再來,有夢果然最美。
其實,彩券不是一九九九年才問世的新產物,早在一九○六年台灣就曾發行過彩券,那時台灣仍受日本統治,政府的財源不足,為了籌措經費,曾經參酌各國發行彩票的經驗,特別成立彩票局來發行台灣的彩票。沒想到彩票的銷售好得嚇死人,連帶造成偽造彩券、違法轉售等亂象,讓政府一下子hold不住,只好在一九○七年終止發行,短命的台灣彩票只發行了五期,連開獎用的彩票局都還沒蓋好,彩票就再見了。
#愛國公債到愛國獎券
沒想到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彩券竟然捲土重來!戰後百廢待舉,同樣是財政困難的年代,政府左支右絀之下為錢想破頭,不知道要從哪裡變出錢來才好。一開始先於一九四九年發行「愛國公債」,算是向民眾借款,希望大家把錢拿出來共體時艱,相忍為國。這項在蔣介石日記中寫著「只許超募,不得短募,只許成功,不許失敗」的募資計畫,一推出之後卻不如預期,眾人購債冷淡,逼得當局用各種方法軟硬兼施地募購愛國,像是要求代理商必須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愛國公債才能提取存放於海關的進口西藥等等,(〈提取海關西藥 須購愛國公債〉,《聯合報》1951年10年24日,第6版)這下藥商也急了,台灣省西藥公會召開緊急會議,建請政府手下留情,不要硬性規定購債的百分比,而由西藥商自動認購。(〈藥商認購公債 請勿硬性規定〉,《聯合報》1952年02年13日,第3版)
購債和還本都明明白白的「愛國公債」沒人要買,再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政府於是又想到一招:發行「愛國獎券」。
#勸購獎券歌
「愛國獎券」從一九五一年四月開始發行,一直到一九八七年底停止發行,對獎方式和獎金歷經幾次改變,不同時期的券面設計也不一樣,曾經榮登券面的有國寶奇器、忠孝節義的故事、中國各地山川名勝等,藏有「打回大陸」、「重整河山」、「消滅共匪」、「反共復國」、「確保金馬」、「驅逐俄寇」等政宣標語,或是「獎忠勸孝」、「厲行節約」等品德訓詞,提醒我們「發財不忘愛國」、「致富仍須忠孝」。不過,「愛國」是其次,「獎券」才是真的,和獎號比起來,什麼反共抗俄、教忠教孝,都不再重要了。
愛國獎券的熱銷,和券商的積極勸購有很大的關係,一九五五年,本名夏承楹的作家何凡在《聯合報》副刊「玻璃墊上」專欄中寫了一篇〈勸購獎券歌〉,描寫當時愛國獎券的紅封套背面,為促銷獎券的台語歌詞:
阮是十八愛國花 為國心和齊
手提獎券出來賣 站在十字街
一張五元無賴多 每月開獎有二回
獎券啊!買獎券 先生緊來買 太太緊來買
愛國發財好機會 福氣的人來交倍
青年的人不可慢 先買心先安
第一特獎二十萬 結婚兼買田
不免煩惱家貧散 變成富翁無為難
獎券啊!買獎券 哥哥請你等 妹妹請你等
開獎日到著有按 愛國發財偶然間
無論男女或老幼 上流或下流
愛國心肝同一樣 一人買一張
請你節約著煙酒 買著獎券助歲收
獎券啊!買獎券 獎券買入手 福到免憂愁
祝你愛國的朋友 有財有福的新秋
-〈玻璃墊上/勸購獎券歌〉
當時常有年輕貌美的「獎券西施」在各處推銷愛國獎券,何凡還建議發行獎券的台銀應徵求華語版的「勸購獎券歌」,增加傳唱度。
另一種行銷方式是透過傳佈中獎訊息,營造一種「愛券很好中,致富不是夢」的氛圍,當時報紙上時不時的就會出現平凡無奇的老百姓因彩券中獎而一夜致富(〈女生神女均屬無緣 貧農獨佔萬人鰲頭〉,《聯合報》1952年01月09日,第6版聯合副刊、〈糖廠小職員 欣慶中特獎〉,《聯合報》1953年06月23日,第4版、〈工人中特獎 親友賀財神〉,《聯合報》1953年11月07日,第4版),或是家貧卻忠義的孝寒之士感動財神,中獎之後祭祖修屋、造橋鋪路等(〈孝義寒士中獎 買牲祭祖捐資修橋〉,《聯合報》1953年01月12日,第4版聯合副刊),看完這些報導,人人都會相信只要獎券在手,「我的未來不是夢」。
直到一九六二年台灣電視公司開播為止,報紙和廣播是民眾獲取訊息的主要管道,愛國獎券開獎後的獎號;得獎人的姓名、職業,甚至是詳細的地址,都鉅細靡遺地刊登在報紙上,我們就曾在報紙上讀到這一系列的報導。
#樂悲同生的獎券命案
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七日早晨,家住屏東縣滿州鄉的二十二歲男子陳清順,和他二十一歲的女友(報初載姘婦,後為女友、未婚妻)賴金里雙雙被家人發現躺臥家中,被發覺時已回天乏術,相驗後發現兩人是在前一晚夜裡七時五十分吞服老鼠藥自殺。
陳清順和賴金里兩人都還年輕,為什麼要自殺呢?
為了一張獎券,為了二十萬。
讓我們把時光倒轉一點,原來事情是這樣的。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一五一期愛國獎券開獎了,第一特獎獎號是「六五七七四九」,獨得獎金二十萬。
陳清順不可思議地看著自己手上這張繪著「錢塘大橋」的獎券,他腦中一片空白,心跳好快。
這張獎券上面的號碼,就是「六五七七四九」,換句話說,他中了第一特獎。
陳清順本來就有購買愛國獎券的習慣,開獎的前一天,清順到省立屏東醫院探望因病就醫中的父親陳萬福,順手在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附近的一家獎券攤買了四張隔天開獎的第一五一期愛國獎券。二十一日早上,清順在路上遇到換帖的友人黃庚古,交情不錯的兩人,過去經常合買彩券,「我買了四張獎券,袂公家否?」這次清順也順口問了庚古要不要一起分攤彩金,合買這些獎券。庚古答應了,拿錢給清順,兩人協議由清順保管獎券,而清順寫下四張獎券的獎號給庚古。
然而這時候,兩人並不知道財神爺已經來到滿州,第一特獎就在他們手上。前一日開獎以後,中獎號碼刊登在報上,但是因為滿州地處偏遠,當日的報紙通常得等到下午才能配送過來,於是這天下午,拿著獎號回到家的庚古,向鄰居借來一份報紙,翻開一看……
是第一特獎!
庚古把報紙緊緊抓著,三步併作兩步地衝到清順家。「清順!清順!中啦!中啦!」一人可以分得十萬元!當時《聯合報》零售一份才七角,十萬元簡直就天文數字!直到深夜,清順與庚古仍共睡一床,繼續開心地暢談領獎以後的計畫。
沒想到隔天一早,庚古醒來後,身旁的清順卻不見了。他起初不以為意,原以為清順像往常一般做田去了,可是到了晚上卻仍找不到他。庚古開始懷疑,清順是不是見財忘義地獨自跑去台北領獎了?庚古越想越著急,匆忙跑到恆春警察局報案,控告清順侵佔,警方見事涉鉅款,連忙要陳萬福出面,把清順找回來。
就在一夥人忙著東奔西走尋人時,清順回來了。清順先是否認自己去台北領獎,又解釋獎券被妹妹洗衣時弄破了,根本沒有侵佔獎金的企圖。
可是,清順私底下卻又找村長和民代來喬,要和庚古和解。清順說,庚古當時只給了三元當購券資金,「說好的十元呢?」當兩人達成了清順得十三萬獎金、庚古取七萬的協議和解後,清順遂拿出來所謂中了第一特獎的獎券,卻是一張數字模糊不清、僅剩下「FG」兩個英文字和「5xxx49」三個數字的破紙。
庚古拿出早先清順抄寫給他的獎號單質疑清順,上面寫的明明就是第一特獎的獎號,但陳清順卻說抄錯號碼了,其實沒有中。對清順已完全失去信任的庚古不禁懷疑,清順失蹤的那段時間,是不是專程到外地尋找頭尾是五和四九的獎券,在將它洗破來魚目混珠?於是又到了屏東警局告狀。
這時候,屏東刑警隊的吳組長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陳清順明明說沒有藏匿彩券,但是開獎以來已經月餘,卻又沒有人前去領獎,能夠注意到本案的細節,真不愧是辦案豐富的老刑警。當時警察的辦案方式,就是「不分畫夜加以盤問」,最後陳清順「經不起刑警人員的追究和乃父陳萬福的苦苦哀求」,終於承認將獎券藏匿在家裡正廳左側大房的屋頂茅草內。
得到消息後,刑警隊大隊人馬立刻前往陳家進行搜索,然而眾人大費周章地翻遍茅草屋頂,直到深夜卻找不到獎券,無功而返,再次訊問陳清順。沒想到陳清順卻說自己只是隨便講講的。把刑警們整得翻過來倒過去的,真是狡猾!
就在刑警們被耍得團團轉的同時,竟然收到台銀的通知,說第一特獎的二十萬元獎金已在九月二十日被一名新竹的婦人憑券領去了!
憑「券」領去?這倒底是怎麼一回事?
(敬請期待下回分解)
文 ︱ 蔡蕙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圖 ︱ 聯合報系資料照
#報時光專題 #報時光UDNtime
年終獎金報稅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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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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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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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年終獎金報稅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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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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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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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