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經濟,我國政府推出紓困、振興等方案,行政院昨( 2 )日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擬定民眾將用一千元可換購三千元的振興券,對此黃士修在臉書發文表示三倍券明明是民眾花一千元買的卻記載使用期限,逾期不用變成自願繳稅,但根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得限期。他就質疑蔡政府「三倍券」沒有法源,其實可以轉售套利現金,但又有使用期限所以不是禮券,既非禮券也非法定貨幣「難道是一種特別黨費嗎」。
想法:
1.雖然我不喜歡土條,
不過這次他提出的質疑不是不合理,這次不噓他
2.先講一個大觀念,
法律保留原則,就是政府作事情要有法律依據,
那這個原則也不是一成不變,要看情況的,
如果是侵害人民權利的,那一定要法律保留,
如果是給付行政(發錢給人民),
那法律保留的要求就會低一點,
這種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大家可以看大法官第443號解釋...
3.在這樣的概念下,
政府之前直接宣布要求醫護人員或高中生不要出國,
我就會質疑法律依據在哪裡,
當然有一個特殊傳染病特別條例第7條,
可是限制人民出境是一個重大限制,
那個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政府可以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或規定限制出境的要件及解除的要件,
那我當然會質疑這個...
4.可是呢!
當政府是要給予人民(主要是廠商)一個好處,
要求人民花1000元拿3000元的券,
要求要在半年內用完,或指定使用範圍,
那個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就不會那麼強烈,
當然有是比較好,
把遊戲規則講清楚,大家比較有一個依據...
5.那這個法源依據在哪裡?
立法院今年4月有發佈一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就是法源,
該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這個等於是給行政院一個尚方寶劍,可以為必要措施,
行政院下面的部會也紛紛發佈了紓困振興辦法(見下圖)
所以呢,這些措施都是有法源的!
6.回到3倍券的問題,
行政院好像有要弄一個「振興經濟促進消費作業要點」,
處理相關細節,
包括如何發放、如何使用及適用範圍,
所以這個問題應該是會解決的!
7.最後是使用期限的問題,
不管是消基會或土條都覺得禮券都沒有使用期限,
政府怎麼可以帶頭違法?
我認為3倍券不是禮券,
禮券是我用打折價格950元買到1000元禮券,
是純粹商業行為,
這種商業行為,是商家與人民之間的行為,
那當然不能讓消費者吃虧,
3倍券是一個政策工具,
本質上是人民跟政府簽署一個行政合約(註),
政府發售一個商品(3倍券),擺明就是要你半年內用掉,
因為它的目的是鼓勵你消費,振興經濟,不是讓你存起來,
因為有一個1000元門檻,
所以你不想買就不要買,政府也不會強迫你買,
你既然要買了,就是要遵守政府訂的這個遊戲規則,
不能要求比照禮券辦理,因為事前都跟你講清楚了!
再者,這種政策是短期性的,結算制度頂多維持一年,
如果效果不錯,或疫情持續,未來可能會再有第二波,
以政府的角度,結算制度不可能一直持續下去,
讓你10年後再來使用,商店再來結算,
所以政府一定會設定一個期限,
那你說這個跟禮券不能設定期限有沒有衝突?
我認為是沒有,
因為一個是規範一般消費行為,一個是政策工具,
兩個不一樣...
註:
一定有人會酸說我什麼時候跟政府簽約了?
嗯那你每次到小7買東西,有跟小7簽約嗎?
購買行為過程也是雙方成立合約的一種方式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
層級化法律保留443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國會審查質詢】 2019-6-25 院會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層級化法律保留443 在 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告白術#3:公法篇】
公法的美
值得細細品味
啊!
喝口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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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文賞析: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機關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不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以必須要藉由立法者所立出的「法律」,才能賦予國家侵害行為正當性,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保留給法律決定),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當然,也不是所有大小事項無論輕重緩急都必須要立成法律,也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訂立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方式為之。
至於哪些事項要立成法律呢?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立?哪些事項可以不需法律授權?
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揭示的「重要性理論」,越重要的事項,就越有以法律規定的必要性:
凡國家要侵害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如:生命、人身自由,就「一定」要以法律定之。
其他自由權利在授權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可以不經授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從而產生的輕微不便,也是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
這就是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意義。
(暫不討論憲法保留)
【應用】
當我們使用這個語句告白時
要表達的是
對你而言
他很重要
已經重要到不立成法律
就無法表現出你覺得他很重要的地步了
所以為了讓他覺得你真的覺得他很重要
他也能打從心底覺得你認為他很重要這件事很重要
你只能告訴他:
「你看,」
「為了你,」
「我甚至願意選立委,」
「你為什麼還不接受我?」
層級化法律保留443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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