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臨終前,
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是奇可我人生中的最痛苦抉擇
一份不捨..一份煎熬..一份難過,在那一瞬間都湧入心頭
現在的你,你有權利簽署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要把這份煎熬跟難過交給你的親人…
你有權利獲得好的安寧緩和醫療..
預立醫療宣導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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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週年
#病人自主權利法
#為自己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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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想讓親人善終...
其實實際狀況真的很複雜
而且肯定會長期臥床一陣子...
醫療代價可想而知...
錢大元看著手上這張依民國100年1月26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新修規定
錢家祖孫已成年的人,三代十八個人共同簽署的「放棄急救同意書(DNR)」心中百感交集。
操勞了一輩子,乾瘦的母親,在物資匱乏的年代,任何她認為是營養的、好吃的
都先餵給八個孩子。這一生從來沒有胖過,可是這次病危轉進加護病房後
點滴加各種輸液,日以繼夜的打,腎衰竭不能排尿了,讓錢媽媽看似發胖的越來越腫。
守在加護病房外,聽到別床家屬哭訴,越接近臨終,病人各種慘不忍睹
錢大元很掙扎,媽媽六年前已經中風臥床不起,神智不是很清楚,但八個兒女和外傭,一起把她照顧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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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立法後的小提醒
👉 https://praatw.org/news/1923
臺灣在民國108年5月17號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同婚專法)後,權促會提醒各位朋友,有些事你應該先知道:
1️⃣ 依照同婚專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婚姻關係中之一方如有不治之病者,他方可聲請法院判決離婚。依照過往法院實務判決,愛滋應該屬於「不治之病」的範圍之一。此外,感染者若依此規定遭法院判決離婚時,無論罹病是在婚姻前或後,若屬於有過失(例如事前未告知伴侶,導致伴侶在未知悉情況下結婚),則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 除此之外,若依照同婚專法結婚者,如其中一方在結婚後感染愛滋,則有可能會因此知悉與第三人為性行為之事實。他方得以此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3️⃣ 依據醫療法、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配偶在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或喪失意識時,可代病人簽署手術同意書、放棄急救同意書等。如有遇到相關狀況時,配偶享有優先替病人決定醫療行為如何進行的權利。亦得以配偶身份列保險受益人。
4️⃣ 能立刻適用同婚的外籍人士(同婚已合法國家,目前有26國),就能以外籍配偶身分符合公務預算給付條件。需申請全國醫療服務卡後,可接受與本國籍感染者同等的愛滋醫療照顧。其餘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以及中港澳人士,目前不適用。
5️⃣ 依據同婚專法第22條之規定,婚姻關係中若有一方喪失生活能力而無法維生,則他方必須負擔扶養義務。若因疾病導致無謀生能力,可以要求配偶扶養,但扶養義務以婚姻關係存續為前提,若有上述第1點而經法院判決離婚,則他方無扶養義務。
6️⃣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接受生存者活體器官捐贈,必須具有一定親等關係或者配偶身份。如有因疾病而導致需要移植器官的朋友,則依照同婚法案登記結婚後,配偶得進行活體器官移植配對。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9年5月22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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