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擬答
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
(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
(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學說見解有爭議,行政委託即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至受委託之私人。
二、解答方向:噴水驅離乃「行政上事實行為」,係下命處分作成後之行政執行行為。(此題為司律之考古題)
(一)噴水驅離為命遊民離開之下命行政處分,義務人有行爲義務而不履行之行政上實施行為,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為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1、直接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要件,必須經間接強制而不能達到目的,或者情況急迫之情形,始得為直接強制。
2、即時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係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上述噴水驅離尚未符該法之要件,並非合法。
(三)參考解答:課本4-264頁
三、解答方向: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對甲申請人係授益行政處分,對於丙而言將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即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一)參考解答:課本4-62頁
(二)乙並非行政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亦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乙並不得提起爭訟主張撤銷原處分。
(三)市政府主張該處分並無「執行力」,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並無理由。因為,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係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而言,並非停止行政上強制執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委任行政法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 於去年 4 月提出「#制憲意向公投」,卻遭中選會以「題目用字不夠清楚明確」、「不符政策創制範圍」等理由駁回。基金會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但在今年 8 月 26 日被判敗訴。
基金會於今(17)日提出上訴。委任律師黃帝穎指出,北高行判決誤將本案「制憲」當作「修憲」,但該公投不是直接制憲、也不是修憲,而是要求總統將其視為重大政策予以推動,符合公投法規定。
👇來看更多台灣制憲基金會的主張
https://waa.tw/JkEHRL
委任行政法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領頭羊是領頭壓迫人民?!】
😡這個焚化爐廠商獲利一年5億以上收入連續20年!(新竹縣府一點好處都沒有)
😭最毒底渣回歸新竹縣
😭事業廢底渣也將回歸新竹縣掩埋場
💧💧毒廢水一日生活圈即將啟動
今天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焚化爐案件第一次開庭,如同納骨塔案一樣,縣府彷彿忘了是每一張選票賦予這個政府來為人民做把關,而每一個法條是為了讓縣府依法行政,讓縣政府好好把持做為一個公務員的本份、做為被民眾基於信任而賦予權力去執行的一個角色,法條不是縣府拿來為廠商背書。
今天跟在地里長曾台安、綠黨秘書處、連郁婷議員、自救會成員與委任律師詹順貴律師一同來開庭,見證新竹縣政府再一次的迫害。在法庭上,由自救會的所有縣民用血汗錢一點一滴湊起來對抗的是新竹縣政府的壓迫,用人民的稅金,新竹縣政府聘請律師來打壓民眾、踐踏民眾、這個焚化爐案件,一開始面臨的就是不公不義!!
以下簡述焚化爐爭點,我也將再次陳述這個政府對人民的謊言。
⚠️縣政府從一開始就有計畫讓特定廠商得標
當初招標即是以限定資格招標,#先射箭再畫靶,當初此焚化爐開標時便訂好招標條件:「#必須有地才能來標」,試問所有縣民,如果這塊地是新竹縣唯一已經過環評的地,縣府原有此計畫何不自己買下做BOT? 至少20年後是自己的焚化爐,但縣府不這麼做,第一讓特定廠商買好地才來標,第二,等於 #截斷其他好的廠商想要投標的限制,新竹縣就只有這塊地是曾經通過環評要蓋焚化爐,請問縣政府故意不花2億元買土地,是預留操作空間給得標廠商? 是預留未來廠商的小金庫嗎? 還是縣政府有些人有投資分贓的疑慮?? 這是民眾要去思考的!
⚠️去年4月份 #疫情期間連開兩場公開說明會
10月開標,決標速度超快,結束後不顧地方民眾、議員的反對硬要在疫情期間開說明會,甚至限制參加人數。請問這個焚化爐做完如果是全新竹縣要用,請問為何要限制人數、限制地區? 在公開說明會現場,環保局當場說謊:「營利事業所得稅會回饋3400萬給新竹縣政府」。
⚠️事實上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屬於中央稅收,新竹縣政府半毛都沒有!!!!
⚠️回饋僅有一年300萬權利金
⚠️回饋僅有一噸600元的回饋金
⚠️電度一度都沒有回饋
公開說明會就這樣一次一次說謊,請問民眾對這個焚化爐廠商可以信任嗎?請問民眾對環保局可以信任嗎?
⚠️至今底渣處理問題不清不楚
在環差說明會上縣民與民代、環差委員多次詢問底渣如何處理?結果廠商每一次都說不會在新竹縣處理,卻在合約書上寫明如果新竹縣政府掩埋場有空間,就以市價優先讓廠商做處理。而在環差委員的定稿本上,卻明明白白說:「未來以環保署認定合格廠商處理」,請問未來的事情可以做準嗎?廠商連如何處理底渣、會在哪裡處理底渣都沒有一個定論,跟環差當天說法也不一,請問要人民怎麼信任?
也許有民眾認為自己垃圾自己燒,但合理溝通需不需要?底渣跟新竹市真的沒關係嗎⁉️
💧💧乾淨水運動追溯源頭,問題出在新竹縣未立案廠商與工業區高污染廠商,萬一以後焚化爐底渣埋在上游,請問下游的竹北市跟新竹市毫無關聯嗎?
前幾年爆發好幾次的新竹縣傾倒事業廢棄物案,很明顯感覺到新竹縣因為幅員廣大,對於合法廠商做非法事件的處理,環保局在管理上心有餘而力不足,而目前要在新竹縣動工如此大的工程, #未來將影響後代子孫20年甚至更久的汙染問題,我認為新竹縣民更應該去了解,去釐清新竹縣政府是否有真正為人民把關,如果今天任何事情以最直覺,新竹縣就是要有焚化爐才乾淨,阿你們沒有垃圾要處理嗎?這樣的討論或是風向,將會掩蓋掉很多縣政府沒做好的部分。
粗暴的認定,將毀壞掉未來每一個公民討論的機會,只能是縣政府餵你吃屎,你就吃,縣政府出賣人民權益也沒人關心的地步,人民不是只有投票那一天是頭家,人民是賦予政府權力的基礎,而每一個關心,每一個分享,都將促進公民討論,也讓新竹縣政府積極面對所有民眾雪亮的雙眼。
大家有發現嗎? 最近縣政府的回應多了,也代表更多人看見真相,縣府才出來解釋,我好希望縣政府來打我臉!!我好希望縣政府講出這個廠商對我們有多好!!!!如果講不出,也請縣政府立即停止無恥的侵害縣民權益的行為!!!!
⚠️這廠商每年僅回饋300萬就要換我們新竹縣未來20-60年的汙染源!!這廠商從得標台鎔,另外成立翰陽、現在又轉祥貴公司,請問未來找誰負責?
是空頭公司嗎? 還是縣政府默許? 說清楚講明白。
#綠黨 #拒絕惡質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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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李慶安因為沒有放棄美國國籍,前年被中選會判定她先前在台北市議員跟立委選舉、當選無效;而台北市議會隨後提出行政訴訟,要追討李慶安在四年議員任內支領的兩千多萬元。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認為李慶安並沒有不當得利,判決台北市議會敗訴,但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2009年2月,李慶安因為沒有放棄美國國籍,被中選會判定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當選無效,台北市議會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李慶安歸還市議員任內所支領的2268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29號做出判決,以職務行為有效,沒有不當得利,判李慶安勝訴.
對這項判決結果,李慶安的委任律師蔡世祺表示欣慰.另一方面,去年二月,李慶安遭到台北地院,以詐欺罪名判處二年有期徒刑,李慶安不服上訴,委任律師認為,高等行政法院今天的判決,對目前正在高院進行二審的刑事訴訟有幫助.
由於全案還可上訴,台北市議會在收到判決書後會不會提起上訴,目前不得而知,至於李慶安擔任立委任內支領的8009萬,立法院先前就已經表示,要等到判決定讞,才會依法追討,
林曉慧沈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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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去年八月,中科三期又再度復工的畫面。?訟已久的中科三期開發案,在去年一月,被台北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要求停工停產,但環保署在去年八月底,通過新的環評審查,中科三因此再度復工,環團和農民再度告上法院,要求撤銷新環評結論、和國科會核發的開發許可.台北高等行政院法院最新裁定,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包括營運中的旭能光電,以及興建中的友達光電等,都必須停止執行。
環保團體委任律師林三加強調,這個裁定,代表環保署的新環評結論,和國科會對廠商的開發許可,都必須暫停,否則將出現行政機關曲解司法判決的憲政危機。對此,國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項裁定,讓中科三期又回到爭議的原點,也就是在新環評未通過完整的第2階段審查前,國科會應該停止中科三的施工、營運等開發行為。不過,國科會是不是會再度把停止執行詮釋成""停工不停產"",恐怕又將引發一場司法論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