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檢署【駁回】蘇嘉全控告妨害名譽部分之再議申請。那剩下的就是民事上訴了~
去年揭露外交密電之前,我有想過【訴訟戰的可能】,畢竟這是民進黨的一種常用手段。
約談你、起訴你、調查你、告你!
連蘇偉碩醫師、蘇宏達老師、管中閔校長、黃士修這些專業的民間人士,民進黨都敢動用司法來鉗制言論與學術,那用訴訟對付我們也只是剛好而已。
面對民進黨的訴訟消耗戰,我其實會怕!
怕被訴訟費用壓垮、怕司法不公、怕沒完沒了,怕孤軍奮戰……
不過,在這麼多憂慮之下,#也有很多感謝要分享:
雙北議會同志的打氣。
趙少康 先生及戰鬥藍委員們的戰鬥支援。
而黨中央也一直協助訴訟資源,從去年到現在,謝謝最挺我們的乾龍祕書長。
昨天 #許淑華委員甚至倡議:應該思考大家合作存下司法互助基金之類的,別讓上火線的同志,還要憂慮訴訟的沈重負擔。
這些支持,讓人平安,也讓人倍感溫暖。
我也感覺到,我們有點不一樣了!
從單打獨鬥的國民黨,#開始學習抱團合作。
可是昨晚深夜,于軒問我還好嗎?
我卻跟于軒苦笑說,其實我現在不知道要比較擔心黨主席選舉?還是擔心自己的訴訟?
因為這次黨主席的選舉還是發生混亂和交火的狀況了!
怎麼辦呢?
面對塔綠班,我們知道為何而戰。
但面對黨內的神仙打架……
很多人都跟我一樣,只能剉著等。
黨主席選舉
只論輸贏 不拼死活
如果
不顧支持者的心、
不想黨的形象、
不管明年選情……
那贏了又有什麼意義?
黨主席選舉過程中,其實不會有我們發問和參與的過程。
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和之後黨主席的作為影響,卻會是全黨共同承擔!
甚至會影響明年地方執政權的選情,所以這不是【幾個人的事】!
憂!憂!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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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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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去年選舉期間,網軍對衞航和太太發動的抹黑攻擊嗎?
▫
遺憾的是,經過一年多的偵查,檢察官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令人相當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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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檢察官認為:「被告言論均已符合選舉罷免法、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但「在我國現況下的言論市場中,被告等人的言論,充其量均僅是不堪一擊,無法發揮作用之無意義的痴人臆語」。
▫
也就是說,被告等人的言論雖然已經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妨害名譽要件,但其內容其實是一文不值的痴人臆語,根本不值得大家浪費時間。
▫
但對照目前現況,這些側翼網軍依舊明目張膽大肆抹黑、扭曲事實,並進行各種帶輿論風向的無良工作,令衞航深感不平。
▫
因此,衞航決定依照檢察官建議,繼續循法律民事途徑爭取權益。更希望日後不再有人受到痴人臆語的網軍霸凌,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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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是因為「民事」(財產、家庭糾紛)而鬧上法院,或是根本與犯罪、懲戒無關的雞毛蒜皮小事,就算對方捏造事實,也不會成立誣告,你可能要告的反而是妨害名譽。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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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置底文有提到最近的網路訟棍
今天剛好去處理了一下我家妹子的案件
她就是其中一個被網路訟棍提告妨害名譽的人
今天已經跑完了整個過程
因為答應了我的BOSS正妹四物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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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3晚上11點半 有強者已經po到表特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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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案件告一個段落
我就要將這段法院流程寫到版上
不一定能夠完全幫上忙
但是至少被告的人收到傳票的時候不會那麼的緊張
對於基本的情況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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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四物官(其實是事務官,她真的是個正妹)
在這個案件給了我這個法院鍵盤雜工一些基本的方向
畢竟小的只負責處理鄉土劇案件(家事案件)和小屁孩案件(少年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些不是那麼的了解
我相信版上也不乏各種法界的專業人士
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一下
如果有錯誤或補充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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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pt.cc/676x
一、首先先說明傳票的部分
1.案號案由
從這裡可以看到幾個資訊
包含你自己的案件號碼
還有負責這個案件的股別
(在法院裡面的單位 以"OO股"為一個小組)
如果有問題等等要打電話詢問
就是要找這個"股別"去問
2.當事人年籍資料單
當有一大堆的當事人時
比如說訟棍提告了很多人
為了避免自己的資料被其他的人看到
到法警室報到的時候
可以跟他們領取
開庭的時候直接給(庭呈)他們就可以
3.如何聯絡
開庭前如果有疑問等等的
請打電話分機(傳票右邊有電話分機)給負責案件的書記官
例如本案就是錢書記官
不用想要找檢察官
書記官都會轉達
書記官是和當事人的主要聯絡窗口
原則上檢察官和法官是不能透過電話直接與當事人對話的
4.繳交其他資料
這包含很多東西
繳交一些相關文件資料
想要更改文件送達地址
(可能送到高雄戶籍地 但是現在在台北工作希望送到台北地址)
或是像是4X版主想要更改開庭地點
「請用 "陳報狀" 」(一種A4紙規格的法院用紙)
請體諒我們雖然是書記官
但是也是司法界的勞工階級
不要把香香豆裝進來阿......
打開的話桌上都是豆豆....臉上都是痘痘...
灑到地上也都是豆豆.......
雖然那樣送進來我們還是會收.........
不過多少有點不方便....
陳報狀的話,各個法院都有,有些要錢,有些不用
像台北就不用,但是新竹就要收3元一份。
如果不想要多跑一趟法院的話,可以上網下載陳報狀。
(司法院→訴訟協助→書狀參考範例→刑事訴訟→點選你要的類型)
可以用電腦打內容,但是簽名一定要親手簽
再郵寄到傳票上面附的法院地址
信封就寫股別,就會送到承辦案件的書記官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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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場---台北地院檢察署
1.前往方式
原則上搭捷運到小南門站走過去就很快,
騎車或開車我覺得沒有很方便。
博愛特區常常這條路不能騎、那條路單向....
天龍國車位又難找........
2.報到---法警室
門口進去直走後,法警室在左手邊。
記得先拿出你的身分證,如果有要當事人年籍資料單的部分,
記得告訴法警,他會給你兩張單子,另外一張是意見調查表。
然後法警會告訴你要去哪間偵查庭,再過去就好。
3.地檢署單一窗口(送文件專用.拿陳報狀)
如果你有文件要遞送的,
或是想要當場更改地址、補充文件等等,
可以到右手邊的單一窗口,裡面有訴訟輔導科
這是一個便民服務,有問題也可以提供諮詢
拿陳報狀也是在這裡拿,拿完後寫一寫
訴訟輔導科旁邊就是收文收狀的地方,
把你的繳交的資料訟過去那邊就可以,
你就會得到一張收據,代表你有送文件進去。
4.偵查庭門口
原則上,不要求要很早到。
報到完+有文件送到單一窗口後,
還距離開庭時間提早個10分鐘到就好了。
我們盡量都希望準時開庭,
但其實有時候真的前面的案件會問一段時間,很難期待準時,
這時候麻煩在外面等候一下,
畢竟前面的案件可能比較複雜,
網路訟棍的部分大部分偵查內容比較沒那麼複雜。
現在的司法人員都很NICE的,放輕鬆,看看你手上的單子。
如果你剛剛在法警室那邊有報到,應該會拿到一張意見調查表。
https://ppt.cc/j8j4
現在的司法人員都很NICE的,我們接到電話都要微笑服務
還沒有收你10%服務費,希望能夠在每個案件中完美落幕。
因此為了改善過去檢察官犀利問話,電影中那種嚴刑逼共認罪等的形象
我們提供給每個當事人最完善的服務。
請給我們都勾非常滿意 (90度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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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偵查不公開
快輪到當事人的時候,偵查庭內的法警會出來,請把身分證交給他。
開始進入偵查庭後,如果雙方都有到,可能就會問比較久一點。
當然,有缺一方的話就會快很多。
至於網路訟棍會不會到這其實不太一定,我猜大部分都不太會到
畢竟如果他們告了20個人,這20個人要是都是個別成案
那麼他就要跑20次,訟棍大部分除非是為了要跟被告庭外談和解
否則不一定會到庭。
進去後面對的是檢察官(紫色袍子)
書記官是黑色的(都被油墨染黑了....)
檢察官會先對你告知基本的三項權利
1.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2.你可以請律師
3.你可以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大部分2.3都沒有....
接著檢察官會告知你案由及案件事實
「OOO告你妨害名譽,就案件事實的部分是OOOXXXXAAABBB....」
基本的2個問題一定會問
1.這個ID是不是你的
2.這些字詞是不是你寫的
其他的問題
大部分是針對事實再繼續問
問完後就是筆錄簽名就可以回家了
在問答的部分
就確定的事實,比如說ID是不是你的這類的,真的是你的,就不要在爭論了。
畢竟這種點大部分沒有意義,推文的內容才是決定這個罪名是否有成立的可能。
而不清楚的話,當然有權利說不知道或保持緘默。
然而別忘記了,請不要違背自己的意思去做一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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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偵查結束就是第一個階段結束
之後會收到文件:起訴書/不起訴書
如果不起訴 這個案件就是END
第一次接觸到有受驚的快去吃個豬腳麵線
像我這種住在法院的吃大腸麵線就好
如果檢察官起訴了
其實也不要太緊張
這不是告訴你說 你已經犯罪了
而是轉到法庭上面去做一個攻防戰
在法官面前
由原告被告雙方去針對事實做一個攻防
之後再由法官裁判是原告勝訴或是原告之訴駁回
希望大家都可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都有一個HAPPY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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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其實很多人收到傳票都會想說
死定了我會不會被抓走
不去會不會怎樣
站在司法人員的角度
案件有處理好是最重要的
有來出庭,問題就會比較好解決
我們也可以更快讓每個案件結束
不管是爸媽親人朋友
不要一看到傳票就好像我的小孩殺人放火一樣
先罵再說 然後一家幾口在那邊跳跳跳
打電話給書記官我什麼都沒有做
其實這些動作都是沒用也沒有意義的,請淡定。
有時候案件的發生,並不是自身的錯,
特別是這種天外飛來一筆的。
像我家妹子也只推了一行 "推原PO所說"
就被告了。
不要下意識馬上就認定自己闖禍
馬上就想著和解、花錢消災
就算要開庭
偵查+言詞辯論
這種訟棍提告的大概兩次就結束了
明明就沒事,還要給他們可能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和解金
搭高鐵上來高雄台北兩邊跑都不用那麼貴
還可以到天龍國到此一遊
當然有些鄉民可能比較激動
言詞用語上面可能被釣到
其實這種情況就會比較嚴重了
但是也不要自己斷定說
這種言詞用語是比較激動的就又跑去和解
除非是很明顯的辱罵(甘林涼等)
否則有很多的字詞是有模糊的空間的
像魯蛇、中二等等,目前法院好像還沒有認證過
但是之前有人罵"建仁"
法官也認定是陳述事實,所以無罪。
心證是來自法官,不是你自己。
也在此呼籲各位訟棍
請勿浪費司法資源,也許現在這樣的刑事提告後轉要求和解金
目前無法可管,但是這種錢拿得安心嗎?
不是你的拿走了,總一天還是要還的。
請把司法資源給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們,讓我們可以為這個社會再盡一點力
最後,感謝指導我處理案件的四物官,她也是個鄉民,
雖然司法人員最近形象有點糟糕,但是還是有我們認真在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
大家快慫恿她放照片上來,小的覺得以司法人員的素質,她的實力應該有表特爆的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42.249
人民有訴訟權,不管是什麼都可以告
只是,告不告的成的問題,檢察官的起訴不起訴
就是在確定到底能不能告
就算今天我隨便到台北地檢按鈴說4x把香香豆塞進我的OO
也許這是根本沒有的事實,地檢署還是要受理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1.251.242.249 (11/13 22:24)
妨害名譽是刑事沒錯,會先由地檢偵辦,接著會轉簡易刑事案件居多
圖是我家妹子的傳票...不用跟估狗小姐拿....
現在這個真的是無法可管...
畢竟這個很難立法管控
100件就算可能是訟棍提出的
只要有1件是有真的需要司法正義維護的 我們就必須處理
但是如果訂了太嚴苛的標準
對於小老百姓不是很明白法律 其實很難保障到他們的權益
聽說,那天我夢見也有一個這樣的情況
原告告了20幾個人妨害名譽
這20幾個人也針對原告的回文告妨害名譽
一兩個禮拜就派一個人去遞一張刑事訴狀
原告就會被傳要去偵查庭.........
重點不在告什麼內容
是用這種訴訟轟炸的方式........
逼迫原告奔波
然後我就醒了........
很多人都說要反訴反訴 誣告誣告
其實這個方式 以現在法律實務而言是不太可行的
不論在民事刑事都很難成立些什麼
除非是我夢見的那種訴訟策略.......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1.251.242.249 (11/13 22:39)
我今天看到承辦書記官的時候我也又初戀了
書記官好正...
其實 應該沒有犯法 就我目前腦袋轉過的法條
是沒有......
個人覺得...訟棍的重點是在找麻煩
而不是推噓了些什麼 他就是整篇文章都送進去全告
再由我們這些司法勞工當他的打手....
還要微笑態度溫和地打電話給你們
"麻煩你們到庭說明一下 感謝你們"
就在我們處理的時候 另一方面跟你們談和解
收取和解金,而這部分才是重點
今天訟棍要告人 其實不管什麼東西都可以告
這才是最麻煩的地方......
而不是你到底寫了什麼
是你寫了什麼他都可以告..............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1.251.242.249 (11/13 22:48)
其實我的也是A_A
抱歉阿 現在偵查階段
可能要打一句官腔
"偵查不公開 現在無可奉告"
免得到時候被投訴說 知法犯法:P
正妹四物官的圖已經po到表特版去了 請大家左轉去灌爆她
記得看到正妹別忘了我Q_O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1.251.242.249 (11/13 23:44)
我是宅男 大家還是左轉看表特版
我家四物官超正
強者她朋友已經PO圖了---"正妹四物官"
我也想要看正妹
對的,應該要有這部分,這是一種不起訴後面的救濟程序對於原告而言
但是之所以沒有提到,是因為就實務而言
至少我實務接觸的時間內
還沒看過再議成功的
畢竟,除非是古美門那種,常常在關鍵時刻扔出關鍵證據
否則僅就一般的案件而言,台灣的再議成功機率非常低
更不用說這是針對網路言論的妨害名譽部分,提出再議等於是認為
檢察官的調查結果不起訴顯無理由,那要補充的證據是什麼?
其實,這種類型案件要補充證據
很少看到,因為幾乎都是整篇文章就直接下載後送進地檢署
這篇文章的目的,並不是要帶大家上法律系的課程
而是針對現在大部分版上鄉民被告的狀況
做一個協助的動作
如果您要針對刑事訴訟法整體流程的部分
說真的,我可能還沒有你清楚
我現在都只有實務大部分的狀況:p
而再議,目前我沒有看過成功過的,希望有一天我會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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