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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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民法照樣能提告求償,不是說你或妳能到處X啦⋯⋯這有多難懂。😅
#好聚好散讓親密關係民主化
#婚姻的糾紛回歸民法處理
婚姻,始於民法,終於民法!
剛剛15位大法官共同出席,就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撤回告訴效力規定,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宣示二者均違憲,立即失效。
我支持大法官會議這項決定,因為,台灣不只 #政治要民主化,#親密關係也應該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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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婚姻是始於民法的契約關係,那婚外性或是外遇,就應該用民法處理,而不是用這個要把人抓去關的刑法來處理。」范雲解釋通姦除罪化更精確的講法應該是 「婚外性除刑罰」,只用民法來處理。
范雲表示,他支持婚外性或外遇應該用民法處理,有四大理由: 「支持親密關係民主化」 、「支持保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 、「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 、「維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
首先, 「親密關係民主化」 的民主並非政治上的民主,而是婚姻關係或伴侶關係中的能平等尊重另外一個人的意思。
范雲解釋,國家要處理的, 不是要保證你的婚姻關係或愛情不會改變,也不是跑到臥房或旅館裡,利用法庭與警力去找尋偷情證據 ,而是當這段關係維繫不住時, 國家如何在這個解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護其中的弱勢者 。
第二, 「保護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 。范雲表示,可能會有很多人認為通姦除罪怎麼會是保護婦女權益,但從數據上來看,通姦罪反而是讓女性處於劣勢。
范雲解釋,雖通姦罪雙方都能提告,看似是性別中立的法規,但在台灣的性別文化中, 一樣是出現婚外情,社會對女性的譴責會比男性大,社會也比較能原諒男性 。
從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整理出的數據也能看到一樣的情況,台灣通姦罪男性外遇佔58%、妻子外遇佔42%,是男性大於女性。
但在偵查到判決後,最後被判刑的比例是男性44.8%、女性55.2% ,反而是女性變多了,代表男性是被告時,被撤回的比例高達54.2%,女性被撤告的比例就低很多。
因此范雲認為,要修掉這條法律才能真正促進 #性別平等,#保障女性權益。
第三, 「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 。范雲表示,性的自主與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與隱私是密切相關的。他舉例,目前法庭以刑法來處理通姦罪或是婚外情,經常將個人性隱私的影像放到法庭變成證據, 「一方面傷害了個人隱私權,二方面也容易讓這樣的證據繼續流傳,反而造成對一個人的隱私權和性自主權傷害。 」
最後, 「守護台灣自由跟民主形象」。 范雲解釋,二次大戰後約30多個國家陸續將刑法裡的通姦罪廢掉,#日本在二戰後1947年廢除、#南韓在2015年大法官也以7比2宣判 侵犯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正式將通姦罪修掉,#印度則是在2018年廢除。
因此亞洲只剩 台灣、北韓、菲律賓和少數幾個伊斯蘭教國家 仍存有刑法通姦罪,范雲認為,台灣既非伊斯蘭教國家,又以人權立國並自認性別平等、自由民主的國家,因此強烈認為應該要廢除婚外性的刑法。
對於「通過通姦除罪化後會對台灣有何影響」,范雲表示,除了人的性隱私能獲得較好保障,以及更注重親密關係處理,民法也能提供很多損害賠償,除了透過民法官司處理,也能透過兩者協商來處理。
范雲指出,過去在婦女團體工作時發現,夫妻若用通姦罪來告,雙方離婚之後較難維持良好關係,對子女影響也不好,
「 我們希望當這條法令被拿掉時,大家更可以看到親密關係的本質,以及如何經營關係,出問題時學習如何好好協商,最後才走上法庭。 」
蘋果日報報導全文:
https://tw.appledaily.com/…/202…/I7HXAU5DA6K5ZEOFDGDW6QEQ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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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15位大法官共同出席,就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撤回告訴效力規定,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宣示二者均違憲,立即失效。
我支持大法官會議這項決定,因為,台灣不只 #政治要民主化,#親密關係也應該民主化!
跟大家分享我5/25接受蘋果日報訪談的內容,完整解釋我支持通姦罪除刑罰化的原因:
「既然婚姻是始於民法的契約關係,那婚外性或是外遇,就應該用民法處理,而不是用這個要把人抓去關的刑法來處理。」范雲解釋通姦除罪化更精確的講法應該是 「婚外性除刑罰」,只用民法來處理。
范雲表示,他支持婚外性或外遇應該用民法處理,有四大理由: 「支持親密關係民主化」 、「支持保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 、「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 、「維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
首先, 「親密關係民主化」 的民主並非政治上的民主,而是婚姻關係或伴侶關係中的能平等尊重另外一個人的意思。
范雲解釋,國家要處理的, 不是要保證你的婚姻關係或愛情不會改變,也不是跑到臥房或旅館裡,利用法庭與警力去找尋偷情證據 ,而是當這段關係維繫不住時, 國家如何在這個解約的過程中可以保護其中的弱勢者 。
第二, 「保護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 。范雲表示,可能會有很多人認為通姦除罪怎麼會是保護婦女權益,但從數據上來看,通姦罪反而是讓女性處於劣勢。
范雲解釋,雖通姦罪雙方都能提告,看似是性別中立的法規,但在台灣的性別文化中, 一樣是出現婚外情,社會對女性的譴責會比男性大,社會也比較能原諒男性 。
從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官曉薇整理出的數據也能看到一樣的情況,台灣通姦罪男性外遇佔58%、妻子外遇佔42%,是男性大於女性。
但在偵查到判決後,最後被判刑的比例是男性44.8%、女性55.2% ,反而是女性變多了,代表男性是被告時,被撤回的比例高達54.2%,女性被撤告的比例就低很多。
因此范雲認為,要修掉這條法律才能真正促進 #性別平等,#保障女性權益。
第三, 「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 。范雲表示,性的自主與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與隱私是密切相關的。他舉例,目前法庭以刑法來處理通姦罪或是婚外情,經常將個人性隱私的影像放到法庭變成證據, 「一方面傷害了個人隱私權,二方面也容易讓這樣的證據繼續流傳,反而造成對一個人的隱私權和性自主權傷害。 」
最後, 「守護台灣自由跟民主形象」。 范雲解釋,二次大戰後約30多個國家陸續將刑法裡的通姦罪廢掉,#日本在二戰後1947年廢除、#南韓在2015年大法官也以7比2宣判 侵犯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正式將通姦罪修掉,#印度則是在2018年廢除。
因此亞洲只剩 台灣、北韓、菲律賓和少數幾個伊斯蘭教國家 仍存有刑法通姦罪,范雲認為,台灣既非伊斯蘭教國家,又以人權立國並自認性別平等、自由民主的國家,因此強烈認為應該要廢除婚外性的刑法。
對於「通過通姦除罪化後會對台灣有何影響」,范雲表示,除了人的性隱私能獲得較好保障,以及更注重親密關係處理,民法也能提供很多損害賠償,除了透過民法官司處理,也能透過兩者協商來處理。
范雲指出,過去在婦女團體工作時發現,夫妻若用通姦罪來告,雙方離婚之後較難維持良好關係,對子女影響也不好,
「 我們希望當這條法令被拿掉時,大家更可以看到親密關係的本質,以及如何經營關係,出問題時學習如何好好協商,最後才走上法庭。 」
蘋果日報報導全文:
https://tw.appledaily.com/…/202…/I7HXAU5DA6K5ZEOFDGDW6QEQ6U/
如何 促進性別平等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芬蘭最年輕的女總理桑娜·馬林上任啦,雖然芬蘭總理不是國家元首,但也掌握相當大的行政權力,而且她今年才 34 歲,出身庶民階級,還是同志雙親扶養長大,超級有新聞點的!
不過因為來自『彩虹家庭』,這樣的家庭組成還是會讓她的整個童年,容易受到別人的指指點點,但他也說,這讓他面對批評有更強的抵抗力!而且馬林基本上已經是政治強人了。她雖然年輕,1985 年生,但從政資歷可不淺。27 歲畢業那年,就被選為坦佩雷市的市議員,正式步入政壇,29 歲時當選為芬蘭議會議員跟社會民主黨副主席,因為形象豔麗,又大走親民路線,一下子就成為坦佩雷市政壇新星!4 年後再次當選,也因為前總理安蒂·林內,處理芬蘭郵政罷工的問題不力,請辭下台,結束不滿一年的總理任期,擔任交通部長的馬林,就成為新的黨魁!
而且這次因為馬林所屬的社民黨在國會並沒有過半,所以她就拉攏 4 個中間偏左的政黨組成『聯合政府』,這 5 個政黨的黨魁全部都是女生!女力大爆發!她們分別擔任芬蘭的總理、經濟部長、內務部長、教育部長跟司法部長,平均年齡不到 37 歲!
但大家也別大驚小怪,因為馬林雖然才 34 歲就當上總理讓人非常驚訝,但實際上馬林並非芬蘭歷史上第一位女總理,而是有史以來第三位!而且不單是政府內閣,連芬蘭議會的男女比例也在發生變化,根據《紐時》今年發布的芬蘭議會選舉數據顯示,1983 年大選中,女性占據了30% 的議會席位;2007 年,女性議員比例超過 40 %;到今年 4 月,女性議員更占到了總議員人數的 47 %。這都是芬蘭女性對權利不斷爭取的結果。像在1906 年,《議會法》建立了芬蘭的一院制議會,男女均享有選舉權和參選權,到了 21 世紀,芬蘭政府積極促進兩性平等,改革芬蘭男女共享的《平等法》,促進同工同酬,在這個法案裡面討論了 100 多個問題,包括:增加女性從商從政的人數、預防男性家暴問題等等。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 2018 年發佈的《性別差距指數報告》,芬蘭的性別平等指數排名全球第 4,排名大家可能比較無感,但大家知道嗎,芬蘭可是世界上 16 個允許女性赴前線打仗的國家之一,這才是『真・性別平等』!
不過對於在罷工潮中走馬上任的馬林來說,現在面臨的第一道考題,就是如何處理棘手的勞資問題,現在她最需要的是獲得盟友跟議會持續的信任,才能避免像先前兩位芬蘭女總理一樣,成為執政沒超過一年的短命總理。你對最年輕女總理有什麼想法?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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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捉到嘅話由本來坐監十年改成伊斯蘭刑法行石刑!!
今集領隊姐姐Cuby同肥仔驚會講下汶萊到底係點嘅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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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Caption錯別字更正 - "手慢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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