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路上愛莉莎莎的事件吵得滿兇的。
我不喜歡檢討誰對誰錯,重點是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以及如何解決。
對一般人來說,Google能搜尋到的資訊,就是這個世界的全部;甚至我們可以說,有搜尋Google,而不是憑感覺、憑自己的認知來解讀事情,已經是很不錯的了。
但這就是為什麼我常提醒大家,即使你現在得到一個答案,也要知道這個答案是個「暫時」的答案。
很多事情在未來都有可能被推翻,尤其是現在這個科學與科技蓬勃發展的時代,我們必須讓自己在心態上保留那個可能性,而不是踩得很死我一定是正確的。
所以我們要看客觀的證據,也要看邏輯的合理性,藉此來判斷誰比較可信。
希望藉由這樣的事件,有越來越多人認知到批判思考的重要性。
然後雖然我知道可以趁機大作文章宣傳這個頻道,但我還是覺得很懶惰😂
對於當小編這檔事真的沒愛呀(掩面)
#邏輯思考 #批判性思考
如何理性思考作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
【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
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如何理性思考作文 在 塔羅牌老師艾菲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潛質!你最適合當什麼老師、你會遭遇怎樣的古怪學生…..】
小時候作文常出題「未來想當什麼職業?」讓學生對各行各業充滿想像,曾經寫過「想當老師」的舉手!不管你現在是否已經達成目標,艾菲爾老師這次要來利用,你最適合當什麼老師,以及會遭遇什麼樣的古怪學生,來測出你的真實個性唷。
這是一個有趣詼諧的心理測驗,請想像自己已經在成為老師的路上。依次回答下面的問題,拿出一張紙和一支筆把你的答案寫下來,屬於你的答案就在最後面,不能先偷看呦!一共有15題,老師每5題會公佈一次答案,記得先把答案選項另外記下來,才不會忘記、亂掉喔!
1~5題
(1)你想成為什麼樣的老師?
A、熱情活力
B、嚴格管教
(2)你最怕遭遇哪種令人頭痛的學生?
A、流氓小子
B、懶散怠惰
(3)你想在哪裡當老師?
A、偏鄉
B、家教
(4)你最在行的科目是?
A、英語
B、數學
(5)你最弱的科目是?
A、理化
B、國文
看
1~5
題
答
案
答案(1)何種類型的老師
測試你「是否想受歡迎」
A、熱情活力:內心的你想受到身邊朋友、同事的歡迎,會下意識地展現出大方、友善的模樣,好讓大家覺得你是個很Nice、好相處的人。
B、嚴格管教:你不特別在意自己受不受歡迎,只希望堅持做對的事情,無愧於他人或自己,這就是你對生活的態度。
答案(2)怕哪種學生
測試你「內心的不安」
A、流氓小子:單身的生活讓你感覺相當不安,沒有歸屬、依靠感,不過,愈是刻意尋找愛情,你會愈顯空虛,順其自然就好呦。
B、懶散怠惰:你是個自我要求甚高的人,當自己一旦成長停滯,沒有進步,你就會開始感到焦慮不安,想盡法子再去接受各種挑戰。
答案(3)在哪當老師
測試你的「個性本質」
A、偏鄉:你是個感情豐沛的人,特別有著令人稱頌的惻隱之心,例如見到路上有乞討者、或流浪漢,可能會讓你掛心一整天,如此的善良。
B、家教:你是個膽大心細的人,遇到突發狀況不退縮、逃避,反而會試圖去解決它,果斷的辦事能力讓人感覺可靠。
答案(4)在行的科目
測試你是「哪一種腦」
A、英語:你屬於感性右腦人,善於看透他人的內心,身邊的朋友一有任何情緒起伏,都逃不過你的雙眼。
B、數學:你屬於理性左腦人,面對任何事都要事實求是,有時甚至要打破砂鍋問到底才甘休,太過理性的風格偶爾讓人感覺不浪漫。
答案(5)最弱的科目
測試你「有多懶」
A、理化:你是個心懶,但身不懶的人,儘管內心有百般個不願意,但一旦接到任務,也會勉強自己動身將它完成。
B、國文:懶骨頭簡直就是專屬於你的代名詞,身懶心也懶,任誰也無法逼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甚至還會找些理由來當你懶惰的藉口呢。
6~10題
(6)你求學階段有暗戀過老師嗎?
A、有
B、沒有
(7)你當老師時會有學生暗戀你嗎?
A、應該會
B、不可能
(8)你曾經頂撞過老師嗎?
A、有過
B、不曾
(9)如果不當老師,你會……?
A、做生意搞電商
B、全心投入家庭
(10)你雖是老師,但哪方面的人生課題仍讓你頭疼?
A、戀愛
B、賺錢
看
6~10
題
答
案
答案(6)是否暗戀過老師
測試你「對婚姻的憧憬」
A、有:你對婚姻是個充滿想像的人,想著要和未來的對象步入禮堂、組出自己的家,渴望日後有家庭的生活。
B、沒有:你對結婚這檔事不太有熱情,認為自己一人也能過得很好,不必受到他人拘束,想做什麼就去做。
答案(7)學生會暗戀你嗎
測試你的「自戀程度」
A、應該會:你的自戀程度簡直高得爆棚,而你的自戀來自於對本身的自信,有時甚至還會認為自己「此人只應天上有」……讓身邊朋友都看傻眼呢。
B、不可能:你認為自己只是個再平凡不過的人,對於外界如何看待你,並沒有抱持著特別大的期待,只希望平平凡凡過生活就好。
答案(8)頂撞過老師嗎
測試你「挑戰未知的勇氣」
A、有過:你是個百分百有勇有謀的人,面對挑戰,你毫不畏縮,即使過程辛苦,只要是對的事情就要堅持。
B、不曾:當面臨到困難,你容易有逃避的鴕鳥心態,不想也不敢去解決,許多事情得過且過即可,很少勉強自己。
答案(9)當老師外的選擇
測試你的「安全感高低」
A、做生意搞電商:你的安全感相當足夠,對自己也相當有自信,認為有朝一日能在事業上闖出一片天。
B、全心投入家庭:你稍缺乏安全感,認為需要有另一伴或是家人的支持與肯定,才能完成好一件事,也才能肯定自己。
答案(10)讓你頭疼的人生課題
測試你「現況的瓶頸」
A、戀愛:對,你目前的瓶頸就是感情問題,總是煩惱找不到合適的另一伴,又或是怨對方不夠瞭解自己,在情海中苦惱著。
B、賺錢:你面對到經濟問題的壓力,覺得只領死薪水不是辦法,想找兼職又覺得自己沒有其他興趣,為錢的狀況感到相當煩惱。
11~15題
(11)你會體罰學生嗎?
A、會
B、不會
(12)你會與家長互槓嗎?
A、會
B、不會
(13)如果被學生問倒,你會……?
A、轉移話題
B、研究後再回答
(14)你在意學生的成績還是品格?
A、成績
B、品格
(15)你求學階段是重視自我成績的學生嗎?
A、肯定是
B、馬馬虎虎
看
11~15
題
答
案
答案(11)是否體罰學生
測試你「不為人知的一面」
A、會:表面上你看似剛毅堅強,卻是個典型刀子嘴、豆腐心的人,總是默默地關心著他人,又不想讓人看到自己脆弱的一面。
B、不會:外人眼中的你總是隨和、好講話,但殊不知,有時的你,其實是在半勉強自己來配合其他人,來搏取對方的好感。
答案(12)是否與家長互槓
測試你的「忍受最大限度」
A、會:遇見不對等的事,初期你會先忍下來,但在你心中忍耐是有限度的,一旦忍無可忍便無須再忍,挑戰你3次以上就會使你爆發。
B、不會:你是個耐受力幾乎無限的人,不管對方如何挑釁,你總能吞下來,或以轉念化解不甘的情緒,令旁人也刮目相看。
答案(13)被問倒的結果
測試你的「危機處理能力」
A、轉移話題:你的思考邏輯總是可以快速的改變,也因此讓人覺得你遇見問題時較容易宣告放棄,無法正面解決它,危機處理能力較低。
B、研究後再回答:你總是能有條有理的突破難過,不過份緊張,而是秉持著一步一步來才能解決好事情,遇到危機也很少麻煩別人。
答案(14)在意成績或品格
測試你「職場勝出的優勢」
A、成績:你是個工作能力相當優秀的人,老闆交辦的事總是能順利達成,加上擁有他人比不上的學習動力,簡直活到老學到老的典範。
B、品格:你是個剛正不阿的人,遇到不公不義之事敢勇於替自己、他人發聲,也不懂得對長官拍馬屁,相當受到同事間的歡迎。
答案(15)是否重視自我成績
測試你的「抗壓性」
A、肯定是:你對壓力感到相當敏感,加上自我要求高,一點風吹草動都能影響你的情緒,出現煩躁或易怒的不穩定狀態。
B、馬馬虎虎:你的抗壓性簡直好得不得了,不會因為外界事物進而影響自己的心情,遇見難題也能神態自若,身邊的人都得佩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