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六法全書 也得看臉書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美國非裔男子佛洛伊德遭白人警察壓頸致死案,陪審團認定三項罪名全成立,被告在宣判有罪後,法官當庭撤銷保釋,收押入監。
該案對種族平權的劇烈衝擊,論者各有高見。但其司法程序審理模式,對檢視司法實務現況和形塑國民法官願景,具有比較法制參考價值,自應深論。
該案被告雖然涉及「故意殺人」,但在嚴守「無罪推定」美國法制下,四名警察起訴後全部獲得保釋。這種情形如在台灣,網路鄉民肯定聲討,掀翻法院。反觀造成多人死亡的太魯閣號事故,雖然包商僅涉「過失致死」輕罪,但輿情沸騰,檢察官聲請偵查中羈押,法官認為現場蒐證完成,勾串滅證風險不高,無羈押必要,諭知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罹難者家屬旋即指責恐龍法官,抗告後法院認定確有滅證風險諭知羈押。起訴移審法院後,法官發現除六法全書,也得經常關注臉書,始能「符合社會期待」繼續羈押。
包商輕忽草率行徑令人憤恨,但若將社會激情全部歸咎民粹理盲,則是見樹不見林謬誤。其實,民怨真正根源還是冗長而荒謬的司法程序。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司法本土特色,因為司法程序令人不耐,社會必然充斥「羈押先行」的報復聲量。既然正義永遠遲來,那就只能透過羈押被告「假執行」,才能滿足些許社會公平。
其中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制對「無罪推定」的錯誤詮釋!首先必須澄清的是:「無罪推定」和「公開審判」具此消彼長互動關係。從英美法系觀點言,案件「公開審理」認定有罪後,法律預設「無罪推定」就遭推翻,因此被告「定罪(conviction)」後就不能再主張「無罪推定」。就像涉案員警,陪審團認定有罪,被告雖然有權上訴,但是法官拒絕保釋,收押入監。換句話說,「無罪推定」乃裁判心證「超越合理懷疑」門檻,絕不是必須窮盡審級救濟,才算符合正當程序。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誤將「有罪判決」不當迻譯為「有罪確定」,完全無視「公開審判」應有嚴肅意義。結果導致被告雖經多次更審均認有罪,但是只要持續上訴避免確定,就能援引無罪推定豁免羈押,豈不荒謬?此中,當然也和刑事上訴採「覆審制」有關,既認定犯罪有「多次」事實審可隨時翻案,法官當然不願宣判有罪羈押,否則他日案情逆轉,反而無端揹負寃獄賠償責任,何苦來哉?
司法實務沿襲上述錯誤,但又苦於大咖利用判決確定後空檔逃匿,於是修法增訂「防逃機制」,規定必要時得由檢察官逕行拘提。就保全執行終局目的言,兩者雖殊途同歸,但和英美法制執簡馭繁司法實務相較,錯誤法理詮釋和迂迴修法矯正,實屬治絲益棼。
未來國民法官制度,承審案件都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或者「故意致死」重罪。如果國民法官參與判決有罪的被告,仍然援引無罪推定主張人身自由,恐將導致國民法官擔心自身安全的心理反差。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引介,更須思維反芻,法官如果因循舊例,良法美意亦屬枉然。
太魯閣號判決結果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0421綜合說明媒體提問
Q1,總統明天和環團會面
A1,
1,總統選在世界地球日和環團會面,表示政府非常重視公投議題,希望能在這個特別的日子做清楚完整的政策溝通,甚至達到某些共識。
2,之前因為環團還在提案階段,所以和政府沒有很好的對話機會,即使和陳吉仲主委會面,也是各說各話,造成很多資訊被片面解釋,這次由總統召集,希望有助於釐清相關資訊,不論公投結果如何,至少不會是在片面資訊下的公投決定。
3,目前看起來經濟部和台電提出了接收站更往外移的方案,一定有助於環團擔心的生態影響,世界各國的接收站工程也沒有這麼用心維護環境,我期待這個方案能獲得和環團的共識。
Q2,世界醫師大會通過支持台灣的決議文
A2,
1,在醫療和公共衛生領域,即使沒有疫情,支持台灣加入國際組織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過去WHO和WHA
因為中國因素而排除台灣,本來就是一件沒衛生的政治掛帥事件。
2,這個決議文和美國國會由民主黨領銜跨黨派提案[台灣國際團結法]連結觀察,可以見得全世界的民主國家現在聯合台灣對抗中國擴張的大趨勢已經是現在進行式。
Q3,共機繞台疑似被我國飛官嗆聲「你在靠北喔」
1,共機、共艦持續騷擾台灣,甚至跨過中線,企圖消耗國軍戰力,國軍維護和平捍衛疆土,至少秉持[動口不動手]的軍紀自制,我認為這樣的嗆聲無可厚非,也顯示空軍還是維持高昂士氣。
Q4,輿論期待通過[防治跟騷專法]
A4,
1,過去跟騷專法無法通過,主要原因在於很難認定、基層員警沒有能量處理,如果發生跟騷案件,在妨礙自由、妨礙秘密等現行條文還是可以處理,如果專法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反而造成新的民怨。
2,這一次因為發生不幸案件,輿論期待有專法處理,我希望被害人權益團體、人權團體等都可以提供更週全的意見,最後通過的是警政機關能夠負擔、警察不會反而被當事利用來處理感情糾紛的工具,一部可行的專法才有意義。
Q5,海底撈店內監視器錄影恐怕傳給中國:
A5,
1,中國沒有人權法治的保障,所以中國在監視硬體系統、人臉辨識及肢體指紋等監控軟體的技術獨步全球,中國海康威視的監視設備已經被多國列為禁止使用的產品,對台灣來說,國家安全的必要性更高。
2,台灣海底撈聲稱監視錄影如何處理是他們的商業機密,但是,海底撈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並不是店家的財產,監視設備不只影像,也可以錄音,甚至可以錄到在店內滑手機的內容。海底撈應該立即公佈如何處理這些影像檔案,政府也必須要求海底撈明確回應說明。
3,日本政府最近也發現境內LINE的對話資料會被傳到中國,而要求LINE的資料必須在日本國內儲存國內處理,甚至立法禁止傳送到中國,我認為台灣與中國的狀況更特殊,這些資訊都應該明文要求不能傳送至中國,甚至其他國家。
Q6,法務部擬提高過失致死的刑責:
A6,
1,太魯閣號的事件已經發生,現在修法可能也不能溯及李義祥肇事的發生時間,我認為法務部要避免民粹修法,不然到時候法院不以新法或重刑判決林義祥的行為,反而社會爭議更大。
2,李義祥是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故意行為,才會連鎖造成太魯閣號的悲劇,並不是一般道路上的違規行為,這一點法院會有判決。法務部如果為了個案修法,失去原本的比例原則,新法上路法院權衡其他刑案,也不一定判得更重。
太魯閣號判決結果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院好球重播
#事故過七天中央依舊狀況外!
針對太魯閣號事故,立委邱臣遠從工程制度面質詢交通部次長王國材以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指出事後工程會勘查台鐵局7件類似工程中,有1件工程毗臨鐵道卻未設置隔離設施,雖然已立即改善,但這已凸顯台鐵輕忽鐵道安全並非個案。除了希望台鐵設置邊坡監測系統外,工程會也應徹底稽查台鐵工程施工情形,以糾正類似弊病。
關於工地告示牌上管理人員、職安衛生人員的責任及身份查核,事發多日,相關單位卻沒有一個初步結果,而綽號「黑猴」的李義祥合夥人林長清與這個工程的關係,交通部、工程會和運安會都無法給出答覆,令人難以置信。
工地主任李義祥身兼義程營造負責任,早在2018就因業務登載不實而被判決有罪,但工程會的不良廠商公告中卻找不到義程營造,對於這樣有不良紀錄的廠商,是否應該規定繼續停權?而現行政府採購法對於不良廠商的處份只限於公司,負責人仍可借屍還魂用其他公司名義承接標案。因此,邱臣遠委員要求工程會在一個月內提出修法評估報告,將負責人一起列入不良廠商規範!
#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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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