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開議在即,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昨(7)日提出本會期優先法案,總共包含 #11大面向,#28部修法。
邱顯智委員|要生活【居住正義、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
《#房屋稅條例》:針對臺灣嚴重的囤房問題,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希望讓台灣的年輕人買得起房子、看得到未來。
《#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時力力量持續關注家庭照顧政策。目前政策存在「家庭性別角色分工不平等」及「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停津貼不充足」等兩大問題。時代力量將提案修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以減輕雙親在職場上遇到的阻礙與困難。
立法委員 陳椒華|要安全【防止中資滲透、防範極端氣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法》:近年來,中資透過資金繞道方式,偽裝成僑外資以規避台灣法規審查。為了守護國家安全及經濟,防範中資滲透,時代力量將在新會期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法。
此外,為了讓把關中資的投審會得以妥善守護臺灣產業、經濟,時代力量也將推動提升《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至組織法層級。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時力力量認為,目前國內對於碳排放減排目標過於保守。面對極端氣候頻繁及國際開徵「碳關稅」趨勢,我們提出《溫管法》修法,讓台灣持續邁向碳排歸零的目標。
王婉諭委員|要健康【改善運動環境、強化食安制度、保障夜間勞動】
#持續推動體改、《#國民體育法》再修法:東京奧運結束之後,時代力量期盼能夠延續東京奧運的動能,持續推動體育改革,讓台灣從奪牌大國往運動大國邁進,讓運動成為國人的一部分。
《國民體育法》修正之後,各單項協會仍有許多問題,包含民眾參與淪為形式、人事輪替、利益迴避制度不週、體育團體重要幹部遴選無排黑條款等。因此,時代力量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法,以改善這些問題。
《#食農教育法》、《#學校飲食法》:
先前,台灣曾爆發塑化劑及黑心油等重大食安危機,引起國人對健康以及飲食的恐慌。針對現代飲食與農業的連結越漸疏遠,時代力量認為需要有系統性的法源以及政策的盤整,以助於民眾對健康及食安有更健全的認知。
因此,時代力量將在本會期提出《食農教育法》,規範國民參與各種與糧食有關的體驗及實作的課程,並強化對食安及有機健康食物的認知。
此外,針對現行學校營養午餐縣市經費落差過大、菜色不佳、營養師配置不足等問題,時代力量提出《學校飲食法》,要求縣市及學校應成立相關委員會,並納入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家長、學生代表,共同討論並改善校園飲食,以此健全國家食農教育以及學校飲食健康的政策。
#保障夜間勞動
日前,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違憲,令外界擔憂將影響夜間工作者的權益及健康安全,實有立即修法的必要。
時代力量認為,應把此次釋憲視為重新檢視我國夜間工作者勞動條件的契機,我們也將在本會期提出修法,主張勞工的保障應不分性別,並研擬加成薪資和工時規範,以改善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的勞動條件和身心健康。
【人權保障、司法改革法案】
除了上述法案外,時代力量先前推動攸關人權保障及司法改革的法案,包含《#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貪污治罪條例》、《#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重要主張,這會期也將持續推動。
大法官解釋不法平等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法院針對黨產條例釋憲,於今日作出司法院釋字793號解釋,認定黨產條例合憲,我認為這樣的結果,對於台灣社會和黨國時代的受難者來說,都是一大進展。
根據黨產會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見書,黨產會指出,「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即在將經侵擾、破壞之財產歸屬秩序,重新調整為合於公平正義與實質法治國要求之狀態,以落實轉型正義、保障財產合法歸屬者之權益,並促進政黨公平競爭」。
而黨產會為什麼需要處理黨產問題?這就得追溯至威權時代以黨領政、黨國不分之威權統治體制,以「黨庫通國庫」的形式不當取得的國家與人民之財產。我們進入黨產會的官方網站,到黨產資料庫就可以見到大筆資料,揭露威權時代黨國如何以公款買地甚至是免費取得大量公有地的相關資料。
黨產會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見書中,說明蔡宗珍大法官曾指出德國處理黨產時所建立「合於實質法治國原則而取得財產」之內涵,也就是在具備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以正當的手段取得財產:
「由於民主國家之政黨負有中介民主程序中之民意、協助人民建構政治性意志的重要功能,因此政黨應該是處於社會領域之中而具有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本質,不受國家權力之不法侵害,也不得成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亦即不許有所謂『國家政黨』),致使黨國不分。
蔡宗珍大法官進一步指出,「統一條約中明定適用於東德的『政黨組黨自由』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也應該成為判斷東德政黨財產之取得是否合於實質法治國要求的判準,而一個可以以黨國不分的特權取得財產的政黨,基本上已違反了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
國民黨於行憲前就透過訓政時期約法以黨治國,後續更實施戒嚴封鎖政黨公平競爭的機會,以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導致萬年國會,透過各種壟斷權力的手段,來獲得絕對的權力地位,並利用這樣的優勢來掠奪國家與人民的財產。
四十年過去,國民黨遲遲沒有為黨政時代的暴行付出代價,在2016年黨產條例發布後,才開啟平反和追討的工程。那些原本該是國家的、人民的東西,現在我們要把它拿回來,竟然還屢次遭受到其附屬團體的阻撓,難道國民黨在這個民主的時代,還對自己的犯行渾然不覺?
而時至今日,司法院已經宣告,轉型正義的議題具有其法理上的正當性,黨產條例是對過去黨國體制不當取得財產的矯正,更是對未來健全的民主政治和政黨競爭環境所必要的手段,因此,對於合憲的解釋,並不意外。各個政黨除了應該尊重釋憲結果,更要反省過去戒嚴時期所造成並延續到現在的不義。
大法官解釋不法平等 在 李屏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官釋字第793號出爐:《黨產條例》合憲!確立了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8月28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財產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因在手段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縱使為針對單一政黨溯及既往的特別立法,仍屬合憲。
■民主轉型重新評價過往,需要特別立法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宣示中強調,由於我國特殊的情境,在解嚴後國家體制才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在民主轉型之後有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若依《黨產條例》制定前法律規定,要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有其困難,因此立法者才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
此釋憲案源起於201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之財產,累計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作成15個行政處分,應返還國家的處分金額合計約768億元、應移轉國有的土地面積達11.2萬平方公尺。國民黨陣營對此陸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雙方4年來累計的行政訴訟高達近50件,多數的行政處分都被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承審的相關訴訟案件中(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婦聯會以及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中2個合議庭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的個案立法,是以當前立法者對於過去的舊體制進行「溯及既往」的法律評價,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對於附隨組織的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可以任意剝奪特定組織的財產權,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3件釋憲案,由大法官併案審理,並於2020年6月30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 ,《黨產條例》的存在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在北高行提出的違憲理由中,許宗力首先說明《黨產條例》僅規範政黨財產移轉及禁止事項,無涉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在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是賦予立法者一般性框架,並未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權限,因此行政院設黨產會,與《憲法》無牴觸。
他也強調,司法權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不適宜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黨產會對個案進行任事用法之決定,合於事物屬性與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依可循訴訟救濟,並沒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無侵害司法權,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在個案立法方面,《黨產條例》雖以國民黨為主要對象,然而是其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目地在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不違背平等原則。
以「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雖然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已明訂是根據「人事、財務、業務、經營」面向判斷,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就算現今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但只要曾經實質控制,但沒有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仍需認定為隨附組織,因其源自威權體制下黨國不分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扞格,信賴不值得保護。
最後,關於溯及既往與法秩序的矛盾,大法官認為是為了認定附隨組織,進而調查、處理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乃《憲法》追求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合憲。
■下一個釋憲案戰場:性侵犯強制治療
此件釋憲案反映出台灣面對歷史、檢討過去時,與當下法秩序所產生的扞格與衝突,最後由代表國家機關,負責憲法解釋、定義什麼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大法官給予合憲性解釋,確立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司法院網站日前也公布,將於2020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針對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就《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進行言詞辯論,將針對服完刑期的性侵犯是否可以治療為名拘束人身自由,做出《憲法》上的解釋,預期將掀起一波激辯。(文/張子午;攝影/張家瑋)
#延伸閱讀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YJOC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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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釋憲 #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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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第275號解釋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講的並不是違規人不得主張「其他人也有違規,為什麼你不取締他」
我們來看一下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275號 在講什麼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75
解釋爭點 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
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
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
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
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基本上,這個解釋文只是在講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而受行政罰之行為,處罰至少需
行為人有過失責任。
再來我們看一下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 在講什麼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請自行搜尋全文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判決字號→參考上面
節錄常被拿出來講「不法之平等」的內容
《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
,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
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
看清楚內容,該項裁定是說違規人不能主張「別人未受處罰,所以自己也不應受
處罰」→這個叫做不法的平等。的確,不能主張不法的平等。但是,如果今天違
規人是說「我接受處罰,但你也要對相同的違規人處罰」並當場告訴警察你面前
的哪台車違規,這不叫做主張不法的平等,這是違規人要求警方做出適法的處置
。這個要求換個名詞,大家應該就懂了。這就是「檢舉」。原違規人接受處罰後
當著員警的面「檢舉」其他人違規,能不處理嗎?能告訴他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嗎?不能這樣告訴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寫得很明確「應即舉發」
,另外第24條也寫了「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所以也千萬別跟新的違規人
說是「上一個違規人檢舉,然後還一邊用手指著前違規人」
至於以後怎麼告訴違規人,這是話術的問題。或許可以朝「警力有限」方面去發
揮。。。以上,希望對學長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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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ish what God has g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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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7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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