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何志偉委員、羅美玲委員、鍾佩玲議員及戴瑋姍議員邀請農委會召開記者會,要求根除黑心寵物集團,打擊不法通路及黑心繁殖場。
其中瑋姍持續追查的黑心寵物集團,其服務處陸續接獲上百件陳情,皆是幼犬帶回兩三天內就發病死亡,感染犬小病毒或體內有多種寄生蟲。
本次案件的板橋萌福和新莊成功寵物坊同屬一個集團,2015年阮姓負責人就因非法繁殖販賣,被廢除執照。隨後轉往苗栗開業,即為九合寵物生活館與夏威夷犬舍,持續經營寵物買賣與繁殖,阮男與其子分別為負責人。
另外,在新莊與板橋地區,也由其妻子、兒子、媳婦重新申請執照復業,就是惡名昭彰的「百合」、「萌萌噠」、「萌福」等店。另有友人,開設南雅、估狗、首選、龍泉、扉扉等寵物店,互相調狗、聯合販售,店面越來越多。
因苗栗的九合和夏威夷同屬此集團,甚至可能是犬隻提供來源,瑋姍有請我幫忙留意,期間我們也經常交換意見該如何追蹤。
九合經常發生幼犬買賣爭議,該集團幼犬來源也經常交代不明而被撤照。今日記者向九合查證時,業者卻一臉錯愕說知道成功寵物坊,但沒有任何關係,明明成功跟九合的負責人就是父子,但竟然說沒有任何關係?
苗栗縣動防所多次稽查除了要求改善狗籠環境外,仍什麼都查不到。這中間的問題到底在那裡,仍須持續追蹤。
今日記者會,幾位民代提出以下訴求,希望農委會能加強督導力道:
🔺訂定全國性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
🔺來源溯源要明確,清楚標示繁殖場來源
🔺成立跨縣市聯合稽查平台,由農委會督導
🔺多次監督無果,動保單位再查緝不力就要送監察院
大家平常若有遇到寵物買賣糾紛,也歡迎私訊粉專,我們會盡力提供協助。
境外保單糾紛 在 姐夫的理財心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新消息!有基金公司將在11月底12月初停賣手續費後收型基金(俗稱B股基金),這一年來在鉅亨寫了很多篇B股基金相關的文章,也有一些迴響,有朋友半開玩笑說,因為我的文章,B股基金業績差很多,我必須說:我真的沒那麼偉大,我也不背這種黑鍋,老子我這輩子最不喜歡被誣賴。因為
1.早八百年前就有一些部落客在寫了
2.金管會已經盯上B股基金,我知道後才把這訊息揭露給大家知道,不是因為我寫,金管會才查
3.很多媒體知道不寫而已
4.很多國家都早已不賣這種基金,也有基金公司雖然在台灣有核備這種基金,早就宣佈不賣了
5.讀了四年的新聞系,我承認沒唸得很認真,但至少還學到有新聞性的消息,只要是事實,就可以寫,所以寫B股的出發點,就是那麼簡單,大家不必用陰謀論看文章,想太多了。
八月時,有再寫了一篇B股基金的文章,因某些原因,網路應該查不到了,今天聽到這消息,想把這篇文章在我臉書再貼一次,有興趣,有耐心看的人可以參考,更歡迎分享
又來了!哈哈哈!B股基金加警語嘸效啦 因為……
主管機關終於要管B股基金了(後收手續費型基金),媒體報導說,管的方式是「廣告加警語」,有管總比沒有好啦,但看到這消息,我噗哧笑了出來,心想:又來了!哈哈哈!
每次有基金投資糾紛出現,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提出解決之道,最後最常用的改善方式就是廣告加警語,而主管機關也就買帳了,好像認為加警語就能解決問題,於是現在的基金廣告上警語「落落長」,不要說投資人不會看,連理專都不一定會有耐心理它。
然而,加了警語卻幫基金業者或是銷售機構開了巧門,以後碰到問題時,就有了合理反駁的藉口說:我都有提醒你喔,是你自己沒看,責任可不在我。就像前幾年的連動債一樣,銷售機構都說合約上有提醒投資人,賠了錢不關他們的事。當然,我說過,投資人自己沒搞清楚商品,要負部份責任,但糾紛的來源其實是銷售行為背後的運作,這才是主管機關要好好監督之處。
B股基金暗藏什麼玄機,之前就寫過,但今天就把它寫更清楚一點吧!愈來愈多的銀行在推薦B股基金,就是因為銀行賣B股基金可以拿到比前收手續費基金更多的手續費收入。台灣基金史上,第一波讓銀行開始嚐到甜頭的就是聯博系列的基金,後來駿利系列的基金也靠B股基金打響了名號,只是後來美國出現了基金醜聞後,駿利在台灣就沒有太強推B股基金了,至於接下來會不會因應台灣的形勢重新大推,那就請大家仔細追蹤囉。
由於B股基金對銀行業績實在太補,所以,了解這個生態的台灣業務人員只要能夠說服境外基金公司在台灣賣B股基金,幾乎無往不利,後來的鋒裕系列基金也因為跟銀行合作賣B股賣得嚇嚇叫,躋身台灣前十大境外基金公司,這兩年的另一代表作則是路博邁基金。
路博邁一進台灣,就一口氣賣了B股與C股基金(都是後收型基金,只是持有時間長短收取費用的不同,先前的文章有提過),甚至還開出了各種不同的計價幣別基金,如澳幣、南非幣(最近買了這些計價幣別基金的投資人恐怕要哭了吧)。一開始只跟玉山銀行獨家合作,沒想到玉山賣太好了,於是其他銀行也搶著要賣。而其它基金公司看到路博邁的例子,之前沒賣的,也開始要特別為台灣量身訂作後收手續費型基金,其它銀行同業看到玉山的例子,也紛紛要求行員要賣這類基金。為路博邁打下一片天的高層團隊最近跳槽到了鋒裕,會不會如法炮製相同的銷售模式,業界都在睜大眼睛看。
基金公司為了鼓勵銀行賣B股基金,不惜血本花大錢,獎金、獎品、假藉教育訓練名義行國內外旅遊之實等等前金後謝的銷售行為,早就是業界公開的祕密,能給就盡量給,毫不手軟,銀行為了手續費收入,那管得了投資人的績效,許多不知情的人就這麼迷迷糊糊地買了B股基金而不自知,主管機關不知是不知情,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為了業績而不當推銷金融商品,這在歐美部份國家可是重大違法事件,但在台灣卻成了理所當然,這才是主管機關真正要管而沒管好的事。
所以,要管B股基金該如何才是對症下藥呢?其實之前也陸續講過,除了加警語,告訴投資人有各種內含與外加的費用,另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賣B股基金,就得強制揭露前收與後收手續費基金績效的差別,讓投資人了解省了手續費但卻可能賠了績效。
然後呢,現在B股基金最新戰場是類全委保單,這可是基金公司心目中的肥沃的處女地,很多銷售基金不能做的事,在賣保單時都可以肆無忌憚地大做特做,而且費用收更凶,我實在也不懂,主管機關都是同一個,同樣都是在賣基金,為何可以一國兩制?
總之,一句話啦,無論是直接買基金還是透過保單投資基金,請了解B股基金後再決定要不要買。也希望主管機關要管就管對方向,否則下一個金融地雷可能就在這裡!尤其是後收型、雜幣計價的高收益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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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不意外?-漫談意外保險之一
問題:意外保險的意外到底是什麼意思?
1. 喧騰一時的洪仲秋案,確定是因中暑過世。假設他當時有投保意外保險,你認為中暑是不是意外保險中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或者是本身的身體疾病?
2. 前年狂犬病流行期間,保險局行文給各保險公司,要求針對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因而感染了狂犬病致死,意外保
險要理賠,你認為有道理嗎?
3. 保險實務上發生過意外險的被保險人癲癇發作落水淹死的案例,如果你是這張保單的受益人,你該如何請求理賠?
從事了多年的保險法律實務工作,聽過,也遇過各式各樣的保險理賠糾紛,久而久之,哪一種保險會出現甚麼樣的糾紛,幾乎都已耳孰能詳。有如醫生看感冒一般,別人都還沒講完事情經過,我已經猜得出來接下來的劇情是什麼了。不過,意外保險則不然。
雖然意外保險的糾紛類型也會不斷重複,但新的糾紛類型亦不斷推陳出新,常常讓實務工作者傷透腦筋;再加上保險法對於意外的定義非常抽象,往往需要仰賴法官在個案上逐一認定,因此,法院判決結果的一致性隨之偏低,事先論斷一個案子的結果,事後往往出入頗大。
先不說別的,就拿喧騰一時的洪仲秋在禁閉室被操,中暑致死的案例來說吧。假設他當時有投保意外保險,保險公司該不該賠?我猜,應該不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會賠得很乾脆喔。怎麼說呢?我們先回到保險法來建立一些基本觀念。
保險法上所謂之「意外」事故,首先就必須具備有外來性,亦即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必須是存在於被保險人之外,而非內在身體過程所發生的結果,換句話說,如果是因為身體疾病的進程導致被保險人死亡,依照保險法的規定,那就不叫做意外了。
有了這項保險法基本認識,我們現在就可以回頭來看看,為什麼保險公司對於中暑所造成的事故,往往會出現不該理賠的聲音了。參考醫學文獻之說明,中暑是指在高溫和熱輻射的長時間作用下,人體體溫調節障礙,水、電解質代謝紊亂及神經系統功能損害的癥狀的總稱。發生中暑的原因非常多,諸如在高溫且通風差的空間作業、在陽光直接曝曬的環境從事農務等。除了高溫、烈日曝曬外,精神過度緊張、人員密集、工作強度過大、時間過長、睡眠不足、過度疲勞等,也是中暑常見的誘因。
既然中暑是人體對於外在環境溫度升高的異常反應,多多少少都參雜著個人的體質因素,因此,若說中暑不具備外來性,也不是完全沒有考慮的空間。過去有許法官也是持相同看法,認為中暑致死不是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
然而,最近這幾年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了不同的聲音,認為中暑是因外在環境(外來因素)高溫下,造成人體體溫異常升高不降所引起的症狀,並非源自器官本身老化、疾病、細菌感染所致,中暑所致之生理反應,應為外在環境溫度升高所造成,所以事故之發生具外來性,仍可認定屬於意外傷害事故保障之範圍,如同有人因天氣寒冷被凍死,情況是相同的。
近年來頗受矚目的一則案例,南亞塑膠楊姓作業員在工廠中暑休克死亡,家屬向投保的2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遭拒,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楊中暑死亡是意外,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給家屬,值得大家參考。
接下來,我們來聊另一則案例。前兩年台灣流行了好一陣子的狂犬病,如果有人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因而感染了狂犬病致死,意外保險要不要賠?
保險公司這邊是認為,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因而感染了狂犬病致死,最後的死因是狂犬病,非被動物咬死,不是外來性的傷害,所以不賠。不過,國內保險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可不是這麼想的,該局在當時(102年)曾發函各保險公司,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而感染狂犬病,意外險也要陪。然而,為什麼要賠?保險局並沒有在文中說明理由。
這其實又是一個保險法「意外」定義中,有關外來性的糾紛案例。沒有錯,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而感染狂犬病死亡者,並非被動物咬死,而是感染狂犬病的病毒,身體機能因而衰敗死亡,從最終結果來解讀,死者確實係因「病」而死;然而,如果從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看,狂犬病病毒入侵體內的原因是動物咬傷,確實是屬於外來的因素。
從結果論是一個看法,從原因論來評斷,又是另一個見解,那倒底該如何解開這個爭議呢?讓我們回顧一下過去法院的相關判決好了,正巧有一個可以拿來參考。
在那個案例中,被保險人長年罹患糖尿病,某日上下樓梯時不慎跌倒骨折送醫治療,因傷口久不癒合導致感染,最後因敗血症死亡。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意外保險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死亡原因為敗血症為理由,拒絕了受益人的請求。受益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是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理由是認為,在整個事故發生的因果進程中,只要原因是屬於外來的,不管事後最終結果有無具備外來性的要件,均屬於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
所以囉,目前司法實務似乎多是以事故發生的原因來判斷該事故是否屬於意外,保險局的看法相信也是基於相同的見解,只是沒說出來罷了。
我們一連討論了兩案例,相信大家對於意外保險中,事故必須具備外來性的基本要件,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認識。最後,我們來試一個腦筋急轉彎的問題: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癲癇發作跌落浴盆淹死,依法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
啊哈!相信大家的腦筋現在動的飛快,癲癇是人體腦部的一種神經性疾病,被保險人因為癲癇發作跌落浴盆淹死,非常明顯的,它的事故發生原因是疾病,是人體內在的原因,不具備有外來性,縱使溺斃的結果是外來的因素,根據前面我們所提到多數司法實務判決的看法,仍應認為不屬於意外事故。
答對了!最高法院過去便有類似的判決可供參考。
可是,如果倒過來,是先落水,然後才因為癲癇發作溺水而死,那麼以上的結論又要被翻轉了。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是這麼說的:「被保險人之死因非由癲癇症發作而落水溺死,可見其事故原因乃係外來,而非內在,且非由經年累月積壓而成之自然原因所致,故亦屬急劇。故被保險人落水後,縱適因癲癇症發作致遭溺斃,亦係出於意料之外或因不可預期之事故所致,自屬偶然之事故。」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該賠啦。
說這麼多,有點累了。
意外?不意外?我們下回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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