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要住在房子裡,但是我猜想大部分的人不知道自己現在住(不管是買的或租的)的房子到底是「危險建築」還是「老舊建築」。對大部分的人來說很難,也可能有更多人不知道立法院正在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其實跟大家息息相關。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其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危險或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危險建築物:指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法建築物。
二、 老舊建築物:指合法建築物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
前項第二款評估之內容、基準、方法、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都市計畫法令及都市更新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輔導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就重建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諮詢協助。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下列情形重建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一、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 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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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敬請聲援】【停止都更條例黨團協商,國民兩黨不要偷渡爭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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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5/25 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
【拒絕都更惡法賣空城市未來!】連署: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50522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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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新聞稿
明天(5/26)下午,立法院將召開最後一次「都市更新條例」黨團協商,可能送入院會表決。
然而,目前的行政院版草案,沒有針對公益必要性等根本問題進行修法,十幾條仍以建商主導、行政效率、炒房獲利為目的的條號又要闖關。我們嚴正呼籲國民、民進兩黨:停止黨團協商、勿簽協商共識,不要以為都更爭議熱度已退、趁火打劫偷渡爭議條款!
1. 都更條例談錢不談居住權,扭曲城市發展,造成環境破壞,本應廢除!
近日,做為執行指標的北市府副市長林欽榮,公開表示現行都更條例「應該廢除」,至少承認了都更條例問題的嚴重性,不是補丁式修法就可解決。
然而,檢視目前即將通過黨團協商的政院版草案,仍允許建商主導都更、未有合理公益必要性評估基準、要求公有地加入建商實施都更案、仍保留多數決、沒有明訂聽證規範、保留強拆條款、保留不合理容積獎勵、通過稅賦減免、沒有會計查核機制。顯見,修正草案仍然首重效率、產業利潤。我們認為,營建署與立法院不應再走錯路,台灣需要的不是更高壓、效率更快、獎勵更多的都更條例,而是廢除「以獲利為目的」都市更新政策!﹝註一﹞
上述列舉顯見,當前都更政策(甚至修法)沒有整體規劃、且排除民眾參與,只會惡化居住問題、製造環境破壞!我們認為,營建署與立法院此次修法,顯然無視人民遭強拆迫遷、經過漫長訴訟的血淚成本!這些持續付出、且惡化中的成本至少包含1.)強拆迫遷。2.)上百件居民發起進行中、或已判例的都更行政訴訟。3.)重建導致的高碳排、交通負擔、廢巷、歷史紋理抹煞…等可見的環境破壞。
2. 92名立委曾聲請強拆條款釋憲,如今竟偷渡強拆條款!
2012年,數起受害個案經法院終局判決爭取釋憲,國民兩黨共92位立委亦認為強拆條款有違憲之虞、提起釋憲。2013年,大法官第709號解釋裁定都市更新條例部分違憲。至於由立法院提起強拆條款之釋憲,立法院應可自行展開修法。
然而,修法期間,多條爭議條號並未透過內政委員會直播充分討論,反而在不斷「保留」、迴避論辯的情形下送入沒有直播、沒有紀錄的「黨團協商」。如今,包含容積獎勵、強拆條款(行政院草案§55)等爭議條號沒有廢除,且即將進入院會表決!
3. 我們要求:國民兩黨立即停止都更條例黨團協商,爭議條款公開辯論接受檢驗!
我們要求,目前的都更條例尚未進行結構性修法,不應在黨團協商過程「私下喬過」!都市更新條例已製造多起迫遷個案與城市嚴重不均發展,我們要求國民黨、民進黨兩黨應停止黨團協商、勿簽協商共識,都更條例應回歸內政委員會直播討論,爭議條款召開公聽會,不要偷摸喬過!
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我們呼籲營建署與立法院:(圖文條號比照行政院草案)
1.修正§3實施者定義,都市更新不應由建商主導!
2.停止圈地搶建,廢除§21任意圈地條款!
3.杜絕假聽證、真公聽,§32-1聽證程序應明訂規範,不應授權機關自訂規則!
4.公有地不應透過都更賣財團,§43公有地應回歸國產法規範。
5.廢除§55強拆條款,終結都更迫遷!
6.廢除§64容積獎勵條款,停止賤賣天際線、圖利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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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台灣或可以韓國經驗為借鏡。2009年的韓國首爾,密集進行數百件由民間業者主導、炒高地利為目的的都市土地再開發計畫,製造了各種社會問題(與台灣相似的包含:原住弱勢居民遭迫遷、房價暴漲等。),最終引爆了6死23傷的龍山慘案。更因長期房市供過於求、投資停滯,造成已圈地的開發案多數癱瘓、房市泡沫化,上述結果最終促成韓國再開發條例的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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