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對 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 訪談文侵權案件道歉賠償(內容工作者請千萬看到最後)/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apologizes and compensat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Vanilla Knight interview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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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了,距離我在巴黎家中發現自己的文章被抄襲、改寫成英文,並在荷蘭農業處網站發表已經半年。這半年中無論是全球疫情、還是我的個人生活都宛如雲霄飛車,上下起伏之多,讓人一方面很難想像半年已經過去、另一方面卻總有煙塵籠罩的不真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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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庭,我和荷蘭辦事處的當事人與律師同意就「建立文化、建立價值,建立產業間的連結 - 香草騎士創辦人味正琳師傅訪談筆記」侵犯著作權法一案達成和解,以下是雙方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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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蘭在台辦事處於該處網站首頁刊登中英文版道歉啟事,內文包含「未經授權挪用 / We did not obtain Ms. Chen's consent and our usage of Ms. Chen's article was without Ms. Chen's authorization.」、「致歉 / we apologize」等文字,自 4/6 下午 4 時至 4/16 下午 5 時止,共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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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網址:
https://www.nl.org.tw/index_zh.html(中文)、
https://www.nl.org.tw/index.html(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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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荷蘭在台辦事處提供雙方同意的侵權賠償,款項已於 4/7 匯入我的個人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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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將於 4/17 道歉啟事刊登時間結束後,撤銷對當事人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並承諾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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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即將告一段落,但我其實並沒有任何欣喜之感。過程之反覆、瑣碎,讓我極為疲憊;為此奔波的好友之多,讓我在感受盛意之餘,始終有一絲歉疚。上回調解庭裡,看到當事人確實打從心裡感到後悔的表情,也使我相當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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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擇將這件事刊登周知,是認為這個案件極為重要,#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所有內文工作者的範例_鼓勵大家看重自己的作品_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 #呼籲公眾尊重著作權_共同打造一個更健康的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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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理_其實不去爭取就不是你的。
過去一年因為過於勞累,我暫停撰寫中英雙語文章,只以中文為主,我到現在還不時自責,「如果當時中英文都寫了,是否會警惕抄襲的意圖?」、「如果當時有英文版,是否在報案時,更容易證明哪些段落是來自我的文章?」我也記得當事人的長官,荷蘭在台辦事處農業處處長那封令人瞠目結舌、甚至讓我幾乎要為所有內容工作者感到悲哀的來信;更難忘當我把事件始末轉錄在「台灣人在荷蘭」群組後,底下一片都是「荷蘭人是不會道歉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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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告訴非常冗長,但並不困難。許多好朋友一開始就試圖勸退我,因為擔心過程中身心的折磨會與結果不成比例。但我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你認為自己做的事是正確的,就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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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創作都有價值_願意分享不代表歡迎抄襲
#就算只是爭一口氣_同樣會鼓舞很多人_帶來更多正面效益_減少同樣事情再次發生
我非常感激所有留言支持我捍衛自己權益,為我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的朋友,特別是從頭到尾大力協助,在我從法國回台隔離期間,代為公證證據、前往警局報案,並陪我出席調解庭,為我爭取到理想和解結果的 Eatpire - 風格美食指南 創辦人吳威賦(William),謝謝你們陪我一路走來、沒有退縮。
以下簡要列出發現文章被侵權後建議採取的行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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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即蒐證,如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上,除網頁截圖外,務必以螢幕錄影程式錄下造訪該網頁的紀錄,證實網頁確實存在的證據,以防網頁事後被移除。如果目前已被移除,可以嘗試用 Google cache 的方式取得快取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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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蒐證完成,將證據印出、檔案存檔後立即前往公證人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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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願意給對方機會,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即將報案,否則直接帶著公證好的證據與個人身分證明,前往最近的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筆錄中需載明侵權處。在我的案件中,對方雖是將文章改寫成英文版,但仍然涉嫌觸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一項,因此我將明顯翻譯自我文章的段落摘出,與原文對照,放入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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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下來警方會通知對方到案說明,對方也可能試圖聯繫,取得和解。若不願和解,就靜候法院調解庭開庭通知。在此期間整理所有文件,並估算損失。記得,#不要低估自己的價值,除了文字內容可以比照發稿的稿費標準外,不要忘記還有自己的時薪,為寫作該篇文章付出的所有交通費、講習費、採訪、編輯費用等;若被侵權的部分還有照片,也要一同估計攝影師的費用、攝影器材租借費。若文章有商業用途,商業損失如廣告費、點擊率等也須一併估算在內。訴訟期間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如交通費、公證費、文件印刷、光碟印製費等也可計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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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確認調解時間後,出席調解庭,帶好所有的證據、通訊往來,整理好論點,在調解委員前陳述,並提出和解條件,與對方協調。若調解成立,須確認同意的執行方案被妥善記錄至調解庭筆錄中,才有執行約束力。此時可選擇撤回告訴。若調解不成立,則該案件將直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注意著作權侵權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若最後侵權行為確認,侵權行為人將會留下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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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希望這篇文章對提升整體創作環境有所幫助。現行的法規制度讓受害者非常疲憊,竊取者付出的代價很低,但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而自責,只有自己站起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況才有改變的可能。衷心希望以後不再看到抄襲者理所當然,用「疏忽」、「遺漏」掩飾錯誤;也希望不再聽說有人受害,卻被大家勸退,理由是「爭一口氣很麻煩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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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前情提要:https://tinyurl.com/ztykf69z
味師傅訪談原文:https://tinyurl.com/n7kuvmj8 (FB) 、https://tinyurl.com/hhh88uf7(網站)
地方法院公證文件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去法院幫客戶辦理
「夫妻財產分別制契約登記」
詹律師:(坐下)這是我們的財產分別制的聲請書。
登記處伯伯:#你的老婆呢?
詹律師:(嗯?)我還沒結婚~
登記處伯伯:#沒結婚不能來辦阿
詹律師:我是律師,我是代理當事人。
登記處伯伯:(驚)你是律師?
詹律師:對。
登記處伯伯:(驚)#現在律師都這麼帥喔。
詹律師:(呵呵呵)#對,請幫我們看看文件喔~
登記處伯伯:(看看看)當事人都去公證了,幹嘛不自己來
詹律師:他們不喜歡法院這個地方啦。
登記處伯伯:#我看一定是有小三介入...
詹律師:(無言,但神準...呵呵笑)
登記處伯伯:#是不是...#我看多了...
.....
#總之最後順利完成了😂
#圖為日本金澤之櫻花盛開樣
地方法院公證文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被更新製造日期的防彈背心,到底要防什麼?
依據蘋果新聞今天報導,6月初警政署配發的防彈背心,標籤上貼著一張製造日期為109年3月的貼紙。但是,撕下貼紙後,原本縫在上面的標籤告訴我們,製造日期是108年9月。
不只如此,內襯標籤也一樣被貼紙「更新製造日期」,原始製造日期是108年10月。
依警政署的說明,這些防彈衣都是109年度製作完成,「並非使用前幾批未通過抗彈測試之產品」。並且,合約未規範外襯套的製造日期,而之所以標籤會重貼,是因為原來縫製的標籤標示的是「廠商生產日期」,在「報驗交貨」時,才會再以貼紙黏貼修正製造日期。
❓警政署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防彈衣內外襯套之所以會標示製造日期,是因為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製造商要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又所謂的「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
如果原本的內外襯套,是在108年的9、10月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也就是所謂的廠商生產日期),那在交貨時,用貼紙貼上根本不是完成最終加工階段的日期,這叫什麼?
👉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當然,如果不涉及防彈效果,就只是單純違反商品標示的問題。但是,問題當然不是這麼單純。
防彈衣之所以有使用期限,就是考量到防彈纖維強度的問題。和防彈纖維布縫在一起的內襯套,如果製造日期標示不實,隨著時間的經過,就會有防彈效果強度的安全問題。
就此,警政署表示,有確認廠商檢附的防彈纖維布,是經外館認證及國內公證的原製造廠出廠證明及新品證明,且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是109年新製造的成品。
不過,警政署這麼肯定,這些原始標示「108年10月」製造的商品,用的是109年進口證明文件的這批防彈纖維布?容我提醒警政署,今年三月,光研公司才標得移民署的標案,並在被我踢爆不符合資格後,火速被撤銷決標。
請問,光研109年進口的防彈纖維布,足夠製作6月的16,180件防彈衣嗎?進口的時間和送到美國檢驗的時間對得起來嗎?而原本抽驗不合格的產品,警政署能夠確定,光研公司有如其所稱的全數銷毀嗎?
這些疑問,不是我要吹毛求疵,而是以前就過有類似的疑慮,大家可以去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1064 號刑事判決來看看。
⚖️判決傳送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90%2c%e6%98%93%2c1064%2c20021108%2c1
❗不過要特別說明一下,該案主嫌雖然在台北地院因為詐欺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但在上訴之後(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454 號刑事判決),遇到了仔細勾稽卷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楊炳禎、李春地和朱光仁三位法官,再加上警政署證據保存問題真的很大,最後這些被告通通改判無罪。
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更審慎的態度,釐清相關的疑點,以免警察同仁真的拿到不OK的防彈衣。畢竟,每一件防彈背心,保護的是每一位員警,每一位員警的背後,都是一個家庭。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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