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朋友傳來一封親筆寫的遺囑,交代他的身後事與財產分配,旁人問,「你人好好的,寫這個幹嘛?」
因為台灣爆發了二次疫情,奪走很多人的性命,也有很多是無症狀,或是突然發病暴斃死亡的案例,讓他感嘆「死亡與我們的距離好近。」
話說,今天確診人數降低不到百例,但重症死亡的比例還是很高,這件事情,彰顯了事先預立好完善遺囑的重要性。
雖然這幾年台灣人預立遺囑的觀念提高許多,但還是與歐美盛行的風氣仍有差距。
其實寫遺囑滿多學問,也要許多要注意的眉角。
「遺囑」主要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這五種的方式。
近年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前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的遺囑爭議,究竟寫遺囑第一步該怎麼做?要準備什麼資料?要怎麼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除了法定要件外,遺囑的內容其實沒有硬性的規定,主要分以下3大項目:
一、遺產安排方式:舉例將所有財產,全都捐做公益,或是將財產依不同比例,分給各個繼承人;也可以依財產種類,分給不同繼承人。例如將動產分給某一繼承人、不動產分給某位繼承人等。
二、說明遺願:這部分通常與遺產分配無關,而等於是最後要交待給生者的話,例如希望子女在自己身後,孝順活著的另一伴,或是交待子女如何操辦身後事,以及進行器官或大體捐贈等。
三、其他:舉例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等,或是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例如某位繼承人,因為對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就可以在遺囑中進行說明及舉例。
想了解更多關於「預立遺囑」要注意的事情,可以點開下面連結,有我們跟游嵥彥律師錄製的podcast節目。
游律師很專業,他同時擁有台美陸3個國家的律師執照,據說全台灣不到10個人有,來聽聽專業的分析與見解。
#點開聽【地產秘密客X游嵥彥律師】Podcast: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N6ZN7q
Spotify Podcast:https://reurl.cc/r85KDx
KK BOX Podcast:https://reurl.cc/rav7R1
本集節目口播廣告由👉金鋐建設‧建築好感生活 贊助:http://www.goldenmile.com.tw/
#地產秘密客
#地產好學聲
喪失繼承權要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長期贊助姐姐,
還被姐姐開記者會酸,
我可能會把遺囑翻出來修改一下⋯⋯
不過即使弟弟表示姐姐不得繼承,
也會因為不符合重大侮辱要件而沒效,
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重大侮辱或虐待+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喪失繼承權。
缺一不可。
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喪失繼承權要件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表示失權之重大虐待或侮辱如何解釋?>
大家好,我是賴川。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看繼承法爭點,這個爭點是,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應該如何解釋?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與關心被繼承人,是否即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二要件:第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第二,繼承人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準此,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規定,繼承人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後,始喪失繼承權,故學說上稱其為「表示失權」,而與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至4款之「當然失權」規定,無須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即可發生失權之效果不同。
然而,有疑問的是,何謂重大虐待或侮辱?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與關心被繼承人,是否即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
黃詩淳教授認為,在我國現行民法規範下,表示失權並非要式行為,亦無庸經法院裁判為之,其構成要件已失之寬鬆,則法院在解釋「重大虐待或侮辱」時,應力求慎重嚴謹。然而近年部分地方法院卻認為如繼承人「長期未於平日探視與關心」就可構成重大虐待。此等看法,應有不妥。
詳言之,黃詩淳教授指出,若將我國部分地院裁判所採之立場,普遍適用於我國社會,使被繼承人得剝奪「二至五年間未於平日探視及關心被繼承人者」之繼承權,即意味何人得以討被繼承人歡心,而使被繼承人立下剝奪其他繼承人繼承權之遺囑等,就能增加自己的應繼分,如此一來,即可能使本有嫌隙的共同繼承人,發生更嚴重的猜忌與對立。此外,更重要的是,被繼承人所為之剝奪繼承權的表示,將使繼承人連最根本的特留分均不保,因此,對於想要更多遺產的繼承人而言,設法讓被繼承人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比起讓被繼承人以遺囑將特定財產留給自己,更能達成目的。
總結而言,被繼承人所為之剝奪繼承權表示的效果更為嚴峻,但民法卻將此等嚴重行為規定成不要式,已輕重失衡,若法院在個案解釋又放寬表示失權之構成要件,無異使被繼承人限於繼承人的諂媚阿諛等情緒勒索中,將使繼承人彼此間之明爭暗鬥更為激烈,而非立法者所樂見。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1
附註:
明日7/25(六)13:00-15:00,思法人在台北車站的班內衝刺講座,我會帶各位複習近年最高法院決議爭點,思法人願意開放班外生 5 位可來現場,有興趣的同學請私訊我。
喪失繼承權要件 在 【只要遺產不養父母】什麼是喪失繼承權?子女不孝可以繼承嗎 ... 的推薦與評價
若是子女不孝,只想等著父母死後繼承遺產,遇到這種狀況, ... 這種方法是比較嚴格要求符合法律要件,就是子女對於被繼承人(也就是父母),有重大 ... ... <看更多>
喪失繼承權要件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表示失權之重大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二要件:第一,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 ;第二,繼承人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