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在訴訟中很重要嗎❓
大家可以經常在電影、電視劇中,看到律師在法庭上滔滔雄辯,用兼具法理情的論述,搭配豐富的肢體語言,收服陪審團、法官的心。
但是在台灣的法庭裡,還看不到陪審團。且大多時候法官在開庭前,都已看過雙方出具的書狀。所以開庭的過程,常常比較像在補充說明書狀內容,而不需勞駕雙方上演一場慷慨激昂的演說。
換句話說,很多時候比較像是在打「書面戰」,而非面對面的口水戰。所以書狀寫的好不好,對訴訟的影響其實非常大。
很多人可能認為,自己作文寫的不錯,國文造詣也不差,加上自身豐富的社會歷練,只要法官明理,應該可以感動、說服法官吧!
但實際上是行不通的。
依照憲法規定(第80條),法官作裁判時必須依據法律,而非僅靠個人情感。法官如果僅憑個人情感,天知道法官今天心情如何。況且法官裁判如有違法,將可能遭上級審法院廢棄。
正因如此,在訴訟中的攻防,應首重「法律」,再視情形以「理」、「情」作補充。
而法律的運用與解釋,有一套嚴謹的方法(🔎「法學方法論」)。在解讀法律規定時,必須考量很多事情,包括立法歷程、立法目的、法律體系以及和憲法之間的關係等等。
而非單純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說文解字。
法律系學生、教授多年學習、研究的,就是這些解釋、適用法律的技術,而不是成天背法條。(🚫別再叫法律系的同學背幾個法條來聽聽了)
所以在打訴訟、撰寫書狀,並非僅靠國文造詣、社會歷練,一股腦地把自身冤屈、雙方過往恩怨情仇全寫上去,複製貼上幾條看似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勝訴的。
而是應清楚的表明法律依據,引用判決、判例加強自身論述,說明與法律要件相關的事實,提出足以佐證事實的證據。
否則,不僅容易讓訴訟延宕,更提高敗訴風險。敗訴後,也只能毫無頭緒的怨嘆「司法不公」、「法官都是恐龍」。
另外,不少人會問訴狀有沒有範例可以抄寫呢?
司法院雖然有提供一系列書狀範本(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但細看這些範本,僅能讓大家了解書狀格式或架構,大概長什麼樣子,關於法律攻防、論述等最重要的實質內容,大多是空白的。
畢竟打訴訟並不像在行政機關申辦事務,可用制式表格改改名字、地址,提出固定清單要求的資料,就能保證成功。
訴訟是動態的,是有一位對手會站在反方,不斷依據你的論述,變換各種方式施加阻礙與攻擊,且有力的法律論述需靠多年訓練養成。實在很難製作一種範例,讓一般人參考後就撰寫出一份好書狀。
當然一些簡易、小額或制式化的狀況,這些範例仍有一定參考價值。但如果碰上嚴重影響自身權益的訴訟,撰寫訴狀前,務必要花時間徹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或乾脆直接委託律師處理。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司法院 書狀 範例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要看孩子!!
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
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
會面交往。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
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
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
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
聲請。
3.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
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受理的法院
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
法院審理。
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
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2
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4.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可參酌司法院全
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編號 26 的範例。
您若想更瞭解怎麼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民間團體
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設計「未成
年子女照顧計畫手冊(範本)」,其內容有各個年齡層子女
與父母間會面交往的建議方式、在節慶及例假日對於會面
交往安排的建議;另提供各種工作表,可作為擬定生活照
顧計畫的參考,您可上網查詢瞭解。
5.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6.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
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
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
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2.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
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
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3.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
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
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
女的最佳利益。
4.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
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
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
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
必體諒、配合。
3
5.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
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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