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 #新聞短打 我們要來關注台美關係,美國總統拜登在昨天接受電視台訪問時,將台灣與日本、韓國並列,說若有人要入侵美國將會採取行動,引發兩岸關注。
拜登總統日前接受美國廣播公司ABC news的資深記者 George Stephanopoulos訪問,影片在昨天播出。Stephanopoulos 在訪問中提到,因為阿富汗失守,中國趁機對台灣發出訊息,說台灣人不能再信任美國。拜登總統立刻發出回應,稱美國信守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的承諾,若有人打算入侵盟友,將招致美方的回應,同時美國對日本、南韓和台灣也是一樣的。
(原始全文請參考推文所附連結)
消息一出立刻驚動兩岸,無論是台灣海峽的兩岸也好、太平洋的兩岸也罷,都對拜登總統做出這樣的表態感到驚訝,台灣方面,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說感謝美方的支持,中國方面駐美大使館則未作表態。
稍後路透社在台灣週四則採訪到不具名的華府高層,暗示拜登話講太快,美方將繼續維持對兩岸現狀的政策觀點,以及在海峽軍事態勢上保持「戰略模糊」的政策態度。
我們應該怎麼看待美國這次的政策表態呢?切成兩部分來看,第一是美國如何看待台灣與中國之間的國家定位問題,第二則是美國要如何維護台灣海峽的和平。
有關台灣與中國間的國家定位問題,美國長期以來一直維持著一貫論點,也就是理解中國方面對「一個中國」的主張,不主動觸碰中國方面的政策底線;但同時依據《台灣關係法》,維護西太平洋的和平穩定。這部分就是所謂的維持現狀、保障和平。
至於要如何「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穩定」呢?過去美國的做法是保持「戰略模糊」,不講明會協防台灣以避免刺激中國,但以實質性為確保台灣海峽不會發生戰爭。這樣一來,美國可以避免台灣或中國任何一方,以「美國一定會加入戰爭」為理由輕啟戰端,把美國在不對的時間拖下水。
但隨著中國的軍事實力上升,兩岸軍事實力朝中國傾斜,海峽戰爭的扳機早就不在台灣手上,而在強大的多的北京手上。這讓越來越多學者專家認為,面對中國這一年多來的各種行動,像是軍機繞台、安排針對性的演習等等,美方必須做出更強烈的回應,才能讓北京投鼠忌器,不願輕啟戰端。
拜登總統這一次在阿富汗出事之後的表態,將台灣與日本、韓國並列在一起,相信應該是為了安撫盟友,以「美國將會信守對盟友的防衛承諾」為核心,而不能貿然解釋為「美國對台灣的國家定位有了新的見解」。台灣若要在國際政治空間上有所拓展,還有待進一步努力。
無論如何,作為亞洲的「海景第一排」,台灣能做的還是厚植實力,加強自己的心理建設,繼續強化自己的實力,多交朋友廣結善緣,才更有底氣面對中國未來可能的各種行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偉民易經講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被加入」反美同盟,《香港關係法》岌岌可危。華為公主孟晚舟於加拿大被扣留,華裔科學家張首晟抑鬱跳樓自殺,死前替華為獲得美國尖端軍事技術,孟通過香港空殼公司Skycom賣給伊朗。香港,滿街都是孟晚舟,北京,實際需要香港,做不能見光的事。法國黃背心示威、香港雨傘運動,政府處理手法大不相同。周易三個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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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幫大家回顧一下美國立場:
🇺🇸美國的立場 NASA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美國的立場 布瑞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美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既然AIT提到以色列🇮🇱那我就再分享這篇問與答,收錄在頂置文中國際間的例子:
👉🏻Q&A192:台澎可以循以色列建國的方式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8185800096641/?d=n
巴勒斯坦地區在一戰後成為英國的委任統治地,二戰後委任統治地轉為聯合國託管地,後來英國不想管了,於是聯合國針對巴勒斯坦地區做成決議,打算要在巴勒斯坦地區建兩個國(以色列、巴勒斯坦),但事情喬不攏,所以後來以色列1948年建國之後,打了幾次戰爭,最後變成今天這個樣子。
上面這些看得出來這一塊區域原本是一戰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地,後來聯合國託管制度接手。
台澎沒有成為聯合國的託管制度下的託管地,所以不會有這個方式,所以不會在聯合國被做成決議。
台澎的處境更像巴勒斯坦。不過人家巴勒斯坦已經宣布建國了,還在聯合國具有非會員觀察國身分。
台澎人要加油💪🏻了解台澎法理地位後,依循國際法法理來完成建國。
🍡🍡🍡🍡🍡
總結: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灣關係法》並沒有「『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中華民國政權存在於台灣是一個事實,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否定這個現實存在的狀態。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就是台澎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的鐵證。
而中華民國政權在美國眼中就只是個目前治理台澎的一個政權而已。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台澎只是國際法上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中華民國政權還有另一個身份就是代表盟軍代管台澎的「代管機構執行者」,我們反而要利用這點,讓台澎人民知道正確的方向,才能形成公民壓力促使台灣治理當局「終止代管」,台澎人民依國際法法理行使外部自決權來建國,才會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才能在國際上被承認是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頂置文中有很多文章跟影片歡迎大家去翻閱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美國政策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剛看到一篇報導標題是:馬英九嘆兩岸仇視沒前途 呼籲蔡總統回到「九二共識」。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我想跟大家討論幾個重點:
1. 九二共識的本質
2. 九二共識的歷史脈絡
3. 兩岸的岸不是台灣海峽
#九二共識 #中華民國政權
1️⃣ 九二共識的本質
之前直播有花一集聊「九二共識」,文章連結在這🔗 九二共識 https://wp.me/pd1HGm-5w
九二共識的本質就是一個中國國家底下兩個政權對當前狀況形成的共識,是一中兩政權的共同認知的部分。
並不是兩個政黨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事情,也不是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國家的事情,就只是兩個政權對於現在當前這個「中國主權國家」的共同認知。
如果只連結到中國國民黨的話,若換執政黨就不承認九二共識存在,其實就會違背目前籠罩在台澎領土上的一中兩政權框架的現實。 這不是某個政黨可以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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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二共識的歷史脈絡
九二共識這個說法其實是從1992年香港會談出來的。
香港會談就是由ROC海基會與PRC海協會,這兩個民間機構來會談,之所以需要透過這民間團體的原因是因為這兩個政權從1945第二次中國內戰爆發後,一直到1991.5.1 ROC片面宣布動員戡亂時期終止,都處於敵對的狀態。
(ROC片面宣布動員戡亂時期終止,PRC不承認的話就表示中國內戰還未結束;如果已經結束了那就不需要提什麼和平協議了。戰爭無法片面結束,而且中華民國政權軍隊到現在還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認定為敵人呀٩◔̯◔۶)
當時蔣經國時期「三不政策」主因為1979年美國轉承認PR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代表政府,因此中華民國政權用這個方式阻止兩岸人民往來,但實際上雙方政權私底下還是有「密使」往來。
但人民若有互動就會違反動員戡亂條款,被冠上匪諜罪名,即便完全沒互動,也可能被羅織罪名。隨著蔣經國逐步推動「#中華民國台灣化」轉型,並提名台灣人李登輝為副總統,1984.3.21李登輝被選為第七任副總統;1987.7.15蔣經國頒布總統令解除「臺灣省戒嚴令」;1987.11.2蔣經國開放兩岸探親,到1988.1.13蔣經國逝世;李登輝以副總統身分繼任總統,之後1990年由國民大會選出擔任總統。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第 47 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當時面臨到中華民國來台灣很久,不能只停留在「反攻大陸」的目標,所以才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但是也不能違背中華民國憲法跟本質,在1990.10.7成立隸屬於中華民國總統府的「國家統一委員會」,成立主旨是:主導臺灣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依據「民主、自由、均富」,力促中國統一。該單位後來在1991年通過《國家統一綱領》,針對「中國」的統一制定了基本原則。
國統會、國統綱領是李登輝任內出現的,將中華民國政權定位在中國國家分裂需要統一,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政權第一次修憲1991.5.1增修條文為「依國家統一之需要」而制定憲法增修條文,裡面就把中華民國領土區分為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
⚠️ 詳細時間序為:
#陸委會
出現 1991.1.18,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並於1月28日由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同年1月30日,陸委會正式成立,專門負責中華民國領土不屬於自由地區的部分。 (而香港澳門於1997年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PRC,在這之前基本上中華民國領土裡面是沒有香港的,澳門是租出去,所以是中國領土但沒辦法管。)
#ROC海基會
出現 1991.2.8「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在台北成立。
#國統綱領
仔細看一下1991.2.23國家統一綱領提到幾個目標「建立自由均富的中國」跟四大原則:
1.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2.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
3.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
4.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當李登輝擔任中華民國政權的總統時所成立的單位、所做的事情與立場就是「臺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PRC海協會
出現 1991.12.16,中國PRC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在北京成立。
#一個中國原則
出現 1992.8.1 中華民國國家統一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
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 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以後,臺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台灣方面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臺澎金馬。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
二、1949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
三、中華民國政府為求民族之發展、國家之富強與人民之福祉,已訂定「國家統一綱領」,積極謀取共識;深盼雙方均以務實的態度捐棄成見,共同合作,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貢獻智慧與力量。
#1992香港會談
因為兩政權雙方有越來越多事務要處理,所以後來就有了1992.10.26香港會談。
PRC海協會 認為「一個中國的定義」要說清楚,而ROC海基會 說: 「對一個中國的認知各有不同,不用說得太明確」。雙方都認為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有共識的部分;雙方沒有達成共識的部分是:中國是指誰?
仔細回想中華民國國統會的一個中國原則,是最早就出現的喔!所以先把臺灣當作中國的一部分的是中華民國政權,在往前推更早於1945年騙臺灣人光復,騙說中華民國已取得臺灣主權😒
在香港會談時PRC海協會提出五項表述方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而ROC海基會亦提出五項文字表述方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方案是:「鑑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
但是PRC海協會不接受,為此ROC海基會隨後又提出三項口頭表述方案,最有代表性的為:「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總而言之,PRC海協會要的是「說清楚一個中國主權國家由誰做代表政府」,ROC海基會要的是「一中各表」,這就與PRC海協會要的是「一中」不同!所以雙方差別在於「各表」的部分。
#九二共識
大家要了解清楚,ROC政權現在說九二共識不存在,是因為ROC政權要「各表」。 PRC政權則是說九二共識存在,因為認同「一中」,這個一中是指PRC政權作為「代表政府」。(意即中國主權國家由PRC政權當合法代表政府)
有趣的地方在於,九二共識中,真正「沒有共識」的地方是「對『共識』的定義」。
所以雙方的認知有共通點的地方是「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唯一沒有共識的地方是「一中」是哪個代表?
PRC政權堅持是PRC是中國代表,ROC政權認知是沒有否認一中,只是對於這個「一中」則認為雙方各說各話.彼此看法不同。
BUT!!! ‼️BUT!!!‼️ BUT!!! ‼️
臺灣人聽到九二共識會生氣的地方不是「一中」,而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句。 臺灣人根本不在意幾個中國,我們只在意臺灣不屬於中國這個事實,所以否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可是這一句卻是ROC政權+PRC政權 他們的共識阿😩 而ROC政權+PRC政權 他們沒有共識的部分只有「一中」是誰。
所以啊!臺灣人跟中華民國政權不承認「九二共識」的理由不一樣。臺灣人不認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中華民國政權是認為對方PRC說的九二共識沒有一中各表。
//臺灣人根本不清楚中華民國政權要說什麼,真的是至今最荒謬的事情。//
#中華民國在台灣
1995年李登輝時任中華民國政權總統時訪問美國康乃爾大學母校時,對中華民國現況的政治論述就是「中華民國在台灣」(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將一中各表與中華民國作為政治主體與自身現實的認識做出表述,算是一大突破。
(題外話,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也是用 “on Taiwan" 這樣的描述方式: TAIWAN RELATIONS ACT Section. 2. The President- having terminated government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1996年直選總統
1994年第三次修憲後改為總統直選、任期四年。 1995 年中華民國還「在台灣」,1996年在台灣辦個總統直選(而且裡面一堆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海外『華』僑的票)就變成台灣了嗎?
👉🏻Q&A56:台灣透過1996年直選總統建國了嗎?https://reurl.cc/xgpqOV
#寧靜革命 (1987年解嚴至2000年民選總統)
從建國的角度來看,李登輝所謂的「寧靜革命」的確是幫了不少忙,給予肯定是應該的。 只是臺灣人不要把過程當終點,誤把中華民國這個流亡政權當自己國家了。
李登輝於2005年在「群策會李登輝學校」授課時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太平洋戰區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指示蔣中正派軍暫時佔領台灣,後來的《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都沒有明白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給誰,形成台灣法定地位未定,因此他主政時才說「中華民國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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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兩岸的岸不是台灣海峽
中華民國政權在打迷糊仗!並沒有說清楚內容,只說反對九二共識、反對一國兩制。 跟著臺灣同仇敵愾這樣,不知道在裝什麼?講的好像承認九二共識等於承認一國兩制、等於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可是你各位啊!
看清楚剛剛說的歷史脈絡啊! 臺灣人與中華民國政權反對的理由不一樣,怎麼可以因為一起「反對」就產生了情感連結呢?
殊不知 中華民國政權跟PRC政權有共識的地方是「把臺灣出賣給中國」的這個部分喔!
這讓我想到中華民國政權總是說不同意「一國兩制」,可是仍舊把臺灣算在中國的一國之內。你們想想國統會跟國統綱領的內容(攤手)
更精準一點來說,中華民國政權很早就開始實施「一國、兩岸、三區(嚴格說起來有三區:自由地區、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三制」。
現在中華民國政權避而不談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就是中國流亡政權,都會說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臺灣是中華民國主權國家的領土,這真的很荒謬,因為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中華民國政權從未建國只有建立政權,而且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含PRC/ROC想代表的中國)。
中華民國總是說1912年開始就是主權國家,搞清楚喔!這時候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喔!所以也不要說中華民國就是臺灣。
1945年中華民國至少還是控制大部份中國領土,來台代管騙臺灣人光復時,把臺灣編入中國的一省,中華民國是遠遠大過於臺灣,所以中華民國也不等於臺灣啊!
所以到底中華民國怎麼變成臺灣?這種說法絕對與「1912年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搭~不起來。
口嫌體正直,中華民國始終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然後不否認自己是「一中」,反而反對的是PRC政權的版本沒有「各表」。為什麼反對?
因為中華民國認為中國分裂中,兩岸分治為兩個政治實體。中華民國政權自始至終都在實踐自己版本的「九二共識」,所以稱呼PRC政權為北京當局,這就是「各表」,要求對方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然後跟臺灣人說:「你們看中國有多可惡,老是想統一我們!臺灣不等於中國!」 ……欸中華民國難道沒有嗎?先把臺灣當作中國的一省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是中國政權啊!
大家記住兩岸不是台灣海峽,是廈門灣~因為始終是中國的領土是金馬,從未被割讓出去,中國內戰戰場延伸最遠就只能到那邊啦!
而且陸委會出來說開羅宣言、臺灣光復的時候,就會讓人覺得匪夷所思啊!難道開羅宣言說的是臺灣光復給臺灣(若ROC等於台灣的話)嗎?所以中華民國就是中國無誤。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就寫得很清楚,一個中國兩政權。目前的15個邦交國建交時間點,有的是流亡之前,有的是流亡後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時,這些都不是台灣邦交國。
所以不要以為建交是跟臺灣建交!
❤️延伸閱讀:
👉🏻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九二共識+ ROC政權不等於KMT+ROC不等於台澎+兩岸衝突的岸+PRC/ROC政權的防空識別區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1482435100311/?d=n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https://wp.me/pd1HGm-k2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談台灣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561149459106/?d=n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美國政策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被加入」反美同盟,《香港關係法》岌岌可危。華為公主孟晚舟於加拿大被扣留,華裔科學家張首晟抑鬱跳樓自殺,死前替華為獲得美國尖端軍事技術,孟通過香港空殼公司Skycom賣給伊朗。香港,滿街都是孟晚舟,北京,實際需要香港,做不能見光的事。法國黃背心示威、香港雨傘運動,政府處理手法大不相同。周易三個卦象道出三種改變方法。(完整文字版將會在節目後上載至易經講堂網頁)
#貿易戰 #孟晚舟 #香港關係法 #華為 #中興 #Skycom #大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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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5:00
#孟晚舟 #張首晟
原來已經開戰了,香港捲入其中,我們懵然不知,很多人仍在醉生夢死。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理斯的習特會,二個半小時的晚宴峰會,美方開天索價,習近平一一答應,換取暫緩增加徵稅九十天。
這個臨時搭建的舞台背後,才是中美比勁的時刻。
美國動手,通過加拿大,將過境的華為公主扣留,引渡到美受審。
同樣時間,目標還有華裔科學家張首晟。
兩人同一案,張首晟幫華為獲得美國尖端軍事技術,孟晚舟則通過香港的空殼公司,將軍事技術賣給伊朗。
失了孟晚舟,張首晟就不能同時落人入美國人手上,反正他抑鬱,一時想不開,便跳樓自殺了。
#香港成中美戰爭關鍵戰場
伊朗的國策是要消滅美國,美國對伊朗制裁,石油不能賣,軍事科技不能買,要國際孤立伊朗。誰和伊朗做生意,就是加入反美同盟。
沒有人敢明目張膽這樣做,上海、重慶不敢做,大灣區的東莞、江門無資格做,這時候,有美國關係法保護的國際城市——香港,就發揮了積極的報國功能了。
香港,滿街都是孟晚舟。
骯髒的人,骯髒的事,都集中在香港,因為香港仍是一個有別於國內城市的國際城市。
愚蠢港共,不斷大叫:中港融合;只有大灣區,沒有香港;香港安心做一個國內城市……
北京,實際需要一個不是國內城市的香港。
走人,走資,洗黑錢,做不能見光的事,只有香港做得到。
#香港關係法
#香港特區護照
1992年美國通過《美國—香港政策法》,基於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大陸後,是否仍是一個開放的國際城市的疑問,國際間需要一個保證。
《中英聯合聲明》,未能得到各國的信心。事實證明,北京根本無意遵守。美國這條俗稱的「香港關係法」,就是一個保證。它聲明美國在對外政策上,會把香港,和中國大陸有不同對待。
也會在出口管制、關稅、航運交通、文化交流等各方面,都會給予香港區別於中國大陸的法案。
香港特區護照,得到眾多國家免簽證待遇。
連孟晚舟這種重量級國內人物,都愛收藏香港特區護照。
#蠱卦革卦巽卦以不同手法達到改變的目的
美國政府,為什麼保留這條《香港關係法》,給予大陸人方便,和伊朗做生意?由華裔學者盜竊美國尖端科技,經香港空殼公司,賣給伊朗,來消滅美國?
《周易》六十四卦中,要改變一個地方,有三種改變的方式。
第一種,是第十八卦,山風蠱卦。
蠱卦是革除積弊,撥亂反正。
蠱卦是體制內的改革,有幹父之蠱和幹母之蠱。父為陽,母為陰,陽是看得到的積弊,陰是看不到暗藏的積弊。
蠱卦的革除積弊,必須要由上而下,由最高的決策者推動,像秦孝公用商鞅,宋神宗用王安石,光緒用康有為、梁啟超,麥理浩用姬達。
他們做的就是幹父之蠱。
第二種,是四十九卦,澤火革卦。
革卦是革命,打破現狀,用人志突破天命,上下易位然後貞。在下位的市井小民,推翻無能腐化的統治階層,荀子說的:「奪然後義,殺然後仁,上下易位然後貞。」
像商湯推翻夏桀,周武滅了商紂,孫中山推翻滿清。
他們是順乎天而應乎人,改朝換代的革命。
第三種,是最陰柔,最防不勝防的,第五十七卦巽為風卦。
沒有湯武的政治能量,又不是領導人,可以由上而下的清除積弊,但又想改變一個地方,一個社會,就用巽卦的方式,不動聲色的方式奪權,改旗換幟。
像股票市場的借殼上市,先混進去,對外仍用這個殼,但裡面估的跟這個殼原來的宗旨完全不一樣。
一開始時裝模作樣,信誓旦旦,取得信任,取得權力,便做回真正自己。
一切靜待時機。
台灣的李登輝,唐朝的武則天,清末的慈禧,都是透過巽卦的方式取得權力。
美國駐港總領事昨天發聲明,指美國代表團剛和香港政府會面,要求香港加強執行,針對伊朗的制裁。
香港面對大麻煩了!
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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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臺灣關係法
簡稱
第1條
這項法律可以被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事實與宣言
第2條
A總統已終止美國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
治當局間的政府關係,國會認為制定這項法有其必要,以:
1協助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及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俾促
進美國的外交政策。
B美國的政策是:
1維護並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以及中國大陸人民和西太平洋地區
所有其他人民間的廣泛、密切與友好的商務、文化與其他關係;
2宣布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與美國政治、安全與經濟的利益息息相關
。也是國際關切之事;
3明白表示,美國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完全
是基於臺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解決這個期望上;
4任何企圖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決定臺灣未來的努力,包括抵制、禁
運等方式,都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項威脅,也是
美國嚴重關切之事;
5以防衛性武器供應臺灣;及
6保持美國對抗以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強制形式而危害到臺灣人民的安
全、或社會與經濟制度的能力。
C本法中的任何規定,在人權方面都不能與美國的利益相牴觸,特別是有
關大約一千八百萬臺灣居民的人權方面。本法特重伸維護與提高臺灣所
有人民的人權,為美國的目標。
有關美國對臺灣政策之執行
第3條
A為促進本法第二條所訂定的政策,美國將以臺灣足以維持其自衛能力所
需要數量的防衛武器與防衛性服務,供應臺灣。
B總統與國會應根據他們對臺灣的需要所作的判斷,並按照法律程序決定
供應臺灣所需防衛性武器與服務的性質和數量。此種對臺灣防衛需要所
作的決定,應包括美國軍方所作的評估,並將此種建議向總統和國會提
出報告。
C任何對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威脅,以及因此而引起對美
國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險,總統應通知國會。任何此類危險,總統與國
會應按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國際協定
第4條
A雖無外交關係和承認,應不致影響美國法律之適用於臺灣,且美國法律
應以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以前相同的方式,適用於臺灣。
B本條A項所稱的法律適用應包括但不應限於下列各點:
1凡美國法律提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條文應包括
臺灣,且此等法律應適用於臺灣。
2凡被授權或依循美國法律,以與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進行或執行計
畫、交易或其他關係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均可按照本法第六
條規定,獲得授權根據可適用的美國法律與臺灣進行或執行此類計畫
、交易與其他關係。
(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經由與臺灣商業實體訂約,為美國提供A務在
內。)
3a對臺灣雖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在任何情形下,不應就此廢止、侵
害、修改、否決或影響前此或今後依據美國法律臺灣所獲致的任何
權利與義務。
(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有關契約、債務或任何種類的財產利益。)
b根據美國法律所進行的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任何法院的訴訟行動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擁有或持有的任何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
權利與利益,以及此後所獲得或賺得的任何有形、無形或其他有價
值事物的所有權。
4凡美國法律的適用,以目前或過去對臺灣可適用、或今後可適用的法律
為依據時,對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認為是該項目的可適用法。
5本法中所載,或總統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的行動,臺灣人
民與美國人民間沒有外交關係或不被美國承認等事實,以及若干隨附的
狀況,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過程中,被解釋為美國政府機構、委員會
或部門,依據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以及一九七八年禁止核子擴散法作事
實的判定或法律的裁定,以拒絕一項出口許可證申請或廢止現行對臺灣
核子輸出許可證的基礎。
6關於移民暨歸化法,臺灣可以受到該法第二○二條B款前段所明訂的待
遇。〔註:即指臺灣可以被給以單獨每年二萬人移民配額,不必與大陸
共享有二萬人配額,國會已作此決定。〕
7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各法院進行控告與被控告的資格,在任何情
形下,不得因無外交關係或承認而受到廢止、侵害、修改、拒絕或影響
。
8根據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某個政府的美國法律,不論是明訂或暗示
者,都不得適用於臺灣。
C為了各項目的,包括在美國任何法院中進行訴訟在內,美國和在一九七
九年元月一日以前被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治當局之間所簽訂,並迄
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直有效的各項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包
括多邊公約在內,繼續有效,除非或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本法的一切條款,均不可被解釋為贊成排除或驅逐臺灣在任何國際金融
機構或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會籍之依據。
海外民間投資〔保險〕公司
第5條
A在本法開始生效日起的三年期間,一九六一年援外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
第二款中所規定的一千美元個人平均所得的限制,不應用來限制海外民
間投資〔保險〕公司提供有關在臺灣投資計畫任何保險、再保險、貸款
或擔保等活動。
B除了本條A項所規定之對在臺灣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與保
證外,海外民間保險公司應比照對世界其他各地所適用同權標準〔對臺
灣〕提供服務。
美國在臺協會
第6條
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所進行的與臺灣有關的計畫、交易或其他
關係,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執行:
1美國在臺協會,一個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組成的非營利法人團體;
或
2總統可能指定的類似非政府代替機構
(以下在此法中以「協會」稱呼。)
B無論何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在美國法律的授權、要求或規定下
,展開、履行、執行或制定與臺灣有關的協定或交易時,此類協定或交
易,必須在總統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內,經由或透過協會來展開、履行和執
行。
C協會所據以成立或有業務關係的哥倫比亞特區,或任何一州,或〔次一
級行政區域〕的任何法律、規章、條例或法令,若阻礙或干預協會根據
本法的行事與運作,則本法將替代此類法律、規章、條例或法令。
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之服務
第7條
A協會可以授權其在臺灣之任何工作人員:
1執行或監督任何人宣誓、認證、作口供或提出證詞,從事任何公證人
在美國國內根據法律授權與規定發夠從事的公證行為;
2擔任已逝世的美國公民私人財產的臨時管人;及
3得以根據總統可能明確指定的美國法律的授權,採取類似美國國外領
事事務皂其他行動,以協助與保護美國人的利益。
B協會授權的工作人員,根據本條所從事的行為,與任何其他美國法律授
權從事上類行為者的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
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8條
A本協會,它的財產與它的收入,得以免繳現在或此後美國,或任何一州
或地方稅收當局所規定的所有稅捐
(除非本法第十一條A3要求根據一九五四年國稅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聯署
險捐款法的規定課稅。)
B對一九五四年的國稅法而言,協會將被視為一個如以下各條項所描述之
組織:一七○B1A,一七○C二○五五A,二一○六A二A,二五二
二A和二五二二B。
協會所獲得之財產與服務反所提供之服務
第9條
A任何美國政府機構有權在總統規定的條件與情況下,對協會出售,借貸
或出租財產(包括利息在內)
,和對其作業供行政與技術支援或其他服務。根據本項之規定,協會對各
機構之償付,應納入有關機構目前可使用之經費中。
B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得以根據總統所規定之條件與情況,獲得和接受協會
提供之服務。只要總統認為有助於本法之目的,此類機構可獲得協會之
服務,而不必顧慮送國法律通常對此類機構獲得此類服務所作的規定,
這些法律可由總統以行政命令決定。
C任何根據本法對協會提供資金的美國機構,必須與協會之間作成之一項
安排,使得美國的主計處得以查看協會的帳目與紀錄,並有機會監督協
會的作業。
臺灣的機構
第10條
A無論何時,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根據美國法律的授權,要求與規定
,對臺灣提供、或接受來自臺灣的任何行動、通訊、保證、擔保或其他
行為,時這些行為必須依據總統所指示的方式與範圍,對臺灣成立的一
個機構提供,或自這個機構接受,臺灣的此一機構必須經由總統確認,
具有根據臺灣人民所採用之法律,代表臺灣提供本法要求之保證與其他
行動之必要權威。
B總統被要求給予臺灣成立的機構,與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為美國
政府承認為中華民國之臺灣政府當局以前在美國所有之辦事處與人員同
樣數目的單位與名額。
C根據臺灣給予協會與其正規人員之特權與豁免權,總統有權給予臺灣的
機構與其正規人員相對的特權與豁免權(附帶適當的條件與義務)
,以 便利他們發揮有效的履行其功能。
第11條
A1美國政府的任何機構,依總統指示的條件及情況,應允接受美國在臺
協會職務的該機構任何官員或僱員離開公職一段特定期間。
2依本條第一項規定,離開一個機構而受僱於美國在臺協會的官員或僱
員,在終止受僱後,應有權獲該機構(或接替機構)
重新僱用或恢復 職務,畀以適當職務,而其附隨的權利、特權及福利
,應與他或她在 總統所可能規定的期間及其他條件下,如果不離開原
職時所應有或應 得者相同。
3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有權重獲僱用或恢復職務的官員或僱員,在繼續
受僱於美國在臺協會期間,得繼續參加這名官員或僱員在受僱於該協
會之前所曾參加的任何福利計畫,包括因公死亡、受傷、疾病的賠償
計畫;健康及生命保險計畫;年假、病假及其他法定假期;及依美國
法律所建立任何制度下的退休計畫。除非受僱於該協會為參加此種計
畫的基礎,即在受僱於該協會期間,為參加這種計畫,依規定僱員所
扣繳及僱主須捐納的、而目前存入該計畫或制度的基金或保管處者。
在獲准受僱於該協會期間及在原機構重新僱用或恢復其職之前,任何
這種官員或僱員的死亡或退休,應被視為在服公職期間死亡或退休,
俾僱員本人或眷屬享有美國政府機構所給的優惠。
4美國政府某一機構之任何官員或僱員在本法制訂前,以事假方式加入
協會服務而未支薪者,在其服務期間接受本條所列之各項福利。
B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僱用之外國人,可將這類人員連同其應得之津
貼福利與權利轉移至協會,為退休和其他福利之目的照樣計算其服務年
資,包括繼續參與該外國人在轉入協會之前已參加的任何由美國政府依
法制訂聘僱人員〔福利〕制度。但以在受僱於該協會期間,為參加此制
度,依規定僱員所扣繳及僱主須捐納,而目前存入該制度之基金或公庫
者為限。
C協會之僱員並非美國之僱員,而在代表協會時應免除受美國法典第十八
章二0七條之約束。
D1按照一九五四年國內稅法第九一一暨九一三條之規定,協會付給其僱
員之薪金,不視為營利所得。協會僱員所受領之薪金,應不括在所得
總額內。並免予扣繳稅金,其最高額相當美國政府文官及僱員之薪給
數額以及依同法第九一二條規定免稅之津貼與福利。
2除本條A三所規定範圍外,在協會僱用期間之服務,不構成該法規第
二十一章及社會安全法第二部之僱用。
第12條
A國務卿應將協會為一造之任何協定全文送達國會。不過,任何此類協定
,經總統認定,如予立即公開透露將妨礙美國國家安全者,不應如此送
達;而應經總統加以適當之保密禁令後,再送達參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及
眾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此等禁令只能由總統經適當通知後解除。
BA段所稱之「協定」係指----
1協會與臺灣統治當局或由臺灣所設置之機構之間所締結之任何協定
以及;
2協會與美國政府任何機構所締結之協定。
C由協會或經由協會制訂或行將制訂之協議與交易,須由國會知會、檢討
與批准,一如這些協議與交易係經由或通過協會代為行事之美國政府機
構締訂者一樣。
D自本法生效開始之兩年期間內,國務卿應每隔六個月將一份描述與檢討
美國與臺灣經濟關係之報告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提出,指
明任何對正常商務關係之干擾。
規則與章程
第13條
總統有權制定被認為適於執行本法所需之規則與章程。自本法生效之日開
始之三年期間內,這類規則與章程應適時送達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關係委
員會。不過,這類行動不應解除本法加諸於協會之各項責任。
--
1.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卡特總統簽署,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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