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取得的重大突破!
2020年12月31日,在一年的最後一天,過去以來實務上關於原住民身分取得最大的困擾,在於「當父母尚未回復/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致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問題,終於在很多很多的努力下,今天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待依法定程序公布後即正式生效!
根據立法院今日會議影片,Ingay聽打三讀通過的條文,當然,正式條文還是按照日後總統府公布的內容為準。
《原住民身分法》本次修正條文計有以下:
『第4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廢除第三項)
第8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11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13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次修正最重要的就是第八條,也就是說過去那種「當父母尚未回復/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致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狀況,將可以在修法後2年內,重新以「從姓」或「取用傳統姓名」的方式,來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且依照第11條修正條文,可以到任一戶政事務所來申請!
這個「原住民阿公/阿嬤生不出原住民孫子」的大課題,歷經太多學者專家討論、民意代表建議、原運者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包含內政部)的倡議、研議與努力,終於有現在這個成果,真的非常非常感謝所有努力過的大家!
不要停、慢慢走、就會到。
#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 #身分取得 #身分回復
#完全感動中!
#謝謝所有認識與不認識的在這條路上堅持的伙伴們!
(圖片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tinyurl.com/ybljhthz )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的推薦目錄: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Istanda Paingav Cengfu)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瓦歷斯.貝林 Walis Per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新聞] 西拉雅人爭原民身分憲法法庭判准且擴ꐠ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原住民身分法 - Explore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2022-精選在臉書/Facebook ... 的評價
- 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推薦與評價,PTT - 最新趨勢觀測站 的評價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Istanda Paingav Cengfu)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太魯閣族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 被判有罪入監服刑 恐有冤抑▲📣
💡監委瓦歷斯·貝林、高涌誠 籲請法務部研議將本案辯護律師移送懲戒,並轉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審查研議提起再審、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並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5年間審理花蓮縣太魯閣族原住民楊于家傳持有原住民自製獵槍,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調查楊于家傳持有該自製獵槍是否原住民所製造並供作原住民狩獵等生活工具之用等符合免除刑責之要件,率以違反該條例第8條第4項一般人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之重大刑事案件規定,於105年4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入監服刑,對甫成年之楊于家傳身心狀況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而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經法院轉介而指派之辯護律師范明賢迄本院於107年10月5日詢問時,始知被告楊于家傳具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致於審理中,並未主動積極於訴訟上予被告楊于家傳一切實質有效之協助及辯護,僅辯護稱,被告已認罪請法官從輕量刑,且被告楊于家傳被判刑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為被告楊于家傳之利益,提起上訴,致一審有罪判決即確定,顯為無效辯護,並違反律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而有重大疏失。
經監察院於昨(13)日通過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之調查報告並籲請法務部研議將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派為本案被告楊于家傳之辯護律師范明賢移送懲戒,並轉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審查研議提起再審、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並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一、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表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賦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嗣於94年2月5日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司法院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充分保障原住民族之訴訟權益,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自102年1月1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近年來,相關司法實務及判決對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之法律規定,亦已基於憲法增修條文、國際人權公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規定意旨,解釋適用,逐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等各項權益。司法院允宜落實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的設計,重新檢視法院審理原住民族案件事務分配之適當性。
🔎二、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認為,本案花蓮地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確定判決,法官於審理中已自庭訊楊于家傳之說明,並調取楊于家傳「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知悉楊于家傳具原住民身分且居住於原住民部落,惟並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免除刑責規定,調查認定楊于家傳被警方在其住處搜扣之土造長槍是否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且未調查楊于家傳持有該土造長槍是否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認定楊于家傳自104年8月起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1枝,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判處楊于家傳2年有期徒刑確定,且確定判決理由亦未說明楊于家傳持有該土造長槍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之除罪規定不符,顯未基於憲法增修條文、國際人權公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規定意旨,解釋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尚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又本院詢據與陳訴人楊于家傳同村之太魯閣原住民郭俊男所述,該土造長槍係與其住同部落之繼父於10年前以手工及車床製作,其同為太魯閣族人之繼父過世後,其用以打獵,嗣交楊于家傳保管等語,係為原審審理時未所曾調查審酌之新事實,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得為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之事由,法務部允宜研議依同法第427條第1款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三、再者,本案被告楊于家傳於花蓮地院審理中,因母親為原住民而於105年2月18日取得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並於同年3月21日準備程序及同年4月12日審判期日庭訊均答稱其有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法院再調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確認楊于家傳係自105年2月18日取得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並附卷。惟因本案係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之強制辯護案件,而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經法院轉介而指派之辯護律師范明賢迄本院於107年10月5日詢問時始知被告楊于家傳具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致於審理中,並未就被告楊于家傳具原住民身分而得以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主動積極於訴訟上予被告楊于家傳一切實質有效之協助及辯護,僅辯護稱被告楊于家傳自警詢、偵訊及庭訊時,均已認罪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且於花蓮地院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於105年4月26日判處楊于家傳2年有期徒刑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為被告楊于家傳之利益,提起上訴,致一審有罪判決即確定,實與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同,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之規定,花蓮地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確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范明賢律師未實質辯護已符律師法第32條第2項違反業務上應盡義務之規定,法務部允宜研議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懲戒。司法院就有關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而指派之律師,允宜加強原住民族相關法令規定之教育訓練及考評。📝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瓦歷斯.貝林 Walis Per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太魯閣族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 被判有罪入監服刑 恐有冤抑▲📣
💡監委瓦歷斯·貝林、高涌誠 籲請法務部研議將本案辯護律師移送懲戒,並轉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審查研議提起再審、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並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5年間審理花蓮縣太魯閣族原住民楊于家傳持有原住民自製獵槍,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調查楊于家傳持有該自製獵槍是否原住民所製造並供作原住民狩獵等生活工具之用等符合免除刑責之要件,率以違反該條例第8條第4項一般人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之重大刑事案件規定,於105年4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入監服刑,對甫成年之楊于家傳身心狀況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而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經法院轉介而指派之辯護律師范明賢迄本院於107年10月5日詢問時,始知被告楊于家傳具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致於審理中,並未主動積極於訴訟上予被告楊于家傳一切實質有效之協助及辯護,僅辯護稱,被告已認罪請法官從輕量刑,且被告楊于家傳被判刑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為被告楊于家傳之利益,提起上訴,致一審有罪判決即確定,顯為無效辯護,並違反律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而有重大疏失。
經監察院於昨(13)日通過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之調查報告並籲請法務部研議將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派為本案被告楊于家傳之辯護律師范明賢移送懲戒,並轉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審查研議提起再審、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並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一、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表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賦予憲法位階之優越地位。嗣於94年2月5日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司法院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充分保障原住民族之訴訟權益,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花蓮等9所地方法院自102年1月1日起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近年來,相關司法實務及判決對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之法律規定,亦已基於憲法增修條文、國際人權公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規定意旨,解釋適用,逐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經濟發展等各項權益。司法院允宜落實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權益保障更為周全的設計,重新檢視法院審理原住民族案件事務分配之適當性。
🔎二、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認為,本案花蓮地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確定判決,法官於審理中已自庭訊楊于家傳之說明,並調取楊于家傳「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知悉楊于家傳具原住民身分且居住於原住民部落,惟並未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免除刑責規定,調查認定楊于家傳被警方在其住處搜扣之土造長槍是否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且未調查楊于家傳持有該土造長槍是否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認定楊于家傳自104年8月起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1枝,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判處楊于家傳2年有期徒刑確定,且確定判決理由亦未說明楊于家傳持有該土造長槍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之除罪規定不符,顯未基於憲法增修條文、國際人權公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規定意旨,解釋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尚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又本院詢據與陳訴人楊于家傳同村之太魯閣原住民郭俊男所述,該土造長槍係與其住同部落之繼父於10年前以手工及車床製作,其同為太魯閣族人之繼父過世後,其用以打獵,嗣交楊于家傳保管等語,係為原審審理時未所曾調查審酌之新事實,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得為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之事由,法務部允宜研議依同法第427條第1款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三、再者,本案被告楊于家傳於花蓮地院審理中,因母親為原住民而於105年2月18日取得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並於同年3月21日準備程序及同年4月12日審判期日庭訊均答稱其有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法院再調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確認楊于家傳係自105年2月18日取得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並附卷。惟因本案係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之強制辯護案件,而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經法院轉介而指派之辯護律師范明賢迄本院於107年10月5日詢問時始知被告楊于家傳具太魯閣族原住民身分,致於審理中,並未就被告楊于家傳具原住民身分而得以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主動積極於訴訟上予被告楊于家傳一切實質有效之協助及辯護,僅辯護稱被告楊于家傳自警詢、偵訊及庭訊時,均已認罪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且於花蓮地院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於105年4月26日判處楊于家傳2年有期徒刑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為被告楊于家傳之利益,提起上訴,致一審有罪判決即確定,實與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同,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之規定,花蓮地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確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范明賢律師未實質辯護已符律師法第32條第2項違反業務上應盡義務之規定,法務部允宜研議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懲戒。司法院就有關原住民強制辯護案件而指派之律師,允宜加強原住民族相關法令規定之教育訓練及考評。📝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原住民身分法 - Explore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就在今年10 月底,憲法法庭終於宣布判決,肯定西拉雅族甚至整個平埔族群,都是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族人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大法官也要求相關機關需依照此判決意旨, ... ... <看更多>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2022-精選在臉書/Facebook ... 的推薦與評價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2022-精選在臉書/Facebook/Dcard上的焦點新聞和熱門話題資訊,找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原住民身分法施行 ... ... <看更多>
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取得之程序要件 在 [新聞] 西拉雅人爭原民身分憲法法庭判准且擴ꐠ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聯合新聞網王宏舜
西拉雅人爭原民身分 憲法法庭判准且擴及其他南島民族
西拉雅人訴求法定原住民身分,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
第2條第2款規定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要求,停止更一審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
判條文違憲,相關機關3年內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並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
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認定要件、所屬成員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明文規範。
原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
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
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憲法法庭認為,原民法第2條規定所稱原住民的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
民,並未及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致他們的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保障,在此範圍
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
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本案源於總統府原住民歷史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人提行政訴訟,他們表示直系
血親尊親屬在日治時期設籍於台南縣,當時戶口調查簿等文件種族欄註記為「熟」、「平
」。台南縣政府(改制前)2009年5月19日函頒「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
平地原住民之作業要點」,受理「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熟),於日據時
期設籍台南縣,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寄留簿、除戶簿、戶籍調查簿種族欄註記『熟』、
『平』者」之縣民,向台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申請平地原住民登記。
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稱,原民法第2條所稱的原住民,是指1956、1957、1959、
1963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若在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登記為平
地原住民,不得取得原民身分。萬淑娟等人認為他們具有平地原住民身分,且經戶政機關
核准,卻遭原民會否定,指蔡英文總統也以元首身分為過去平埔族遭受的苦難認錯,且裁
示要促成平埔族正名,原民會卻打壓平埔族群,以資源論殘酷地排擠他們。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的原住民(族),除了原住民身分法
第2條所指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外,應再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
,本判決也為原因案件原告所屬的西拉雅族和其他南島語系民族開啟憲法保障的大門,同
時也設下3項認定指標,作為門檻,也就是必須具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以
及「客觀歷史紀錄」。符合3項指標、既存於台灣的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
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22050
憲法法庭又有新判決
--
英國老人在海關翻找護照,動作很慢找了很久,女海關尖酸的問:你來過法國?
英國老頭說:我只來過一次。女海關更尖酸的問:你來過怎麼不知道提前拿護照?
老頭:我上次來時沒檢查護照。
女海關高聲叫道:不可能!英國佬來法國我們永遠都要檢查護照!
老頭:44年登陸時候,海灘上可一個法國人沒見著...
旁邊德國老頭說:是的,這個我能證明,當時灘頭確實一個法國人都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0.228.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6965540.A.816.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