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基法原先保障女性,可拒絕雇主夜間工作,但上週五大法官宣告該條文違憲後,有工會相當擔心,女性勞工失去這個保護傘,夜間津貼將被取消,也不能再跟公司報帳計程車費,立委要求勞動部儘快修法補救,並且成立協助平台,讓女性既有的夜間工作權益不會立即失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
勞基法13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6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22~110/09/27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
(一)職務:定期契約工。
(二)僱用人數: 共6名。
(三)資格條件:
1.國中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任者。
工作項目:
(一)工作期間:自報到日(預計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預計共3個月)。
(二)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枋寮火車站及佳冬火車站,配合電氣化通車月台安全維護及嚮導、業務諮詢及其他站務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需配合輪A/B班。
A班︰06:11~14:41
B班︰13:30~22:00
(四)薪資:約2萬4,000元(依勞基法規定)。
(五)其他事項:不供膳、不供宿、提供勞、健保,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六)約滿時應當然解僱,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工作地址:
枋寮火車站(管理站) (地址: 94043屏東縣枋寮鄉儲運路18號),佳冬火車站(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復興路2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報名期間:自110年9月22起至110年9月27日止(以掛號郵戳為憑)。
2.檢附下列資料(請依序排列):
(1)個人簡歷(請至https://app.box.com/s/vj3qfzv2kow4hbi17orf網站下載個人簡歷,如無法下載請自行準備簡歷表)。
(2)自傳(約500字內)。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以A4格式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成同一面,無須剪裁)。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上述資料請寄枋寮火車站(地址: 94043屏東縣枋寮鄉儲運路18號),信封請註明「應徵高雄運務段枋寮及佳冬火車站定期契約工」字樣。
3.初審合格者(即審查檢附資料無缺漏者)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參加甄試者請攜帶身分證件以供身分核對。
4.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於約僱期間內離職者,依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二)聯絡人:
(08)8782041陳站長或黃小姐。(請於週一至週五8:00~17:00來電;12:30~13:30及例假日休息)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勞基法13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運務段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3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22~110/09/27
資格條件:
資格條件:
(一)職務:定期契約工。
(二)僱用人數:共3名。
(三)資格條件:
1.國中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任者。
工作項目:
(一)工作期間:自報到日(預計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預計共3個月)。
(二)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南州火車站,配合電氣化通車月台安全維護及嚮導、業務諮詢及其他站務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需配合輪A/B班。
A班6:30~15:00
B班: 13:30~22:00
(四)薪資:約2萬4,000元(依勞基法規定)。
(五)其他事項:不供膳、不供宿、提供勞、健保,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六)約滿時應當然解僱,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工作地址:
南州火車站(管理站) (屏東縣南州鄉仁里村仁里路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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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方式
1.報名期間:自110年9月22起至110年9月27日止(以掛號郵戳為憑)。
2.檢附下列資料(請依序排列):
(1)個人簡歷(請至https://app.box.com/s/vj3qfzv2kow4hbi17orf網站下載個人簡歷,如無法下載請自行準備簡歷表)。
(2)自傳(約500字內)。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以A4格式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成同一面,無須剪裁)。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上述資料請寄南州火車站(地址: 屏東縣南州鄉仁里村仁里路86號)。
),信封請註明「應徵高雄運務段南州站定期契約工」字樣。 聯絡方式:
(08)8642942張站長或值班站長。(請於週一至週五8:00~17:00來電;12:30~13:30及例假日休息)
3.初審合格者(即審查檢附資料無缺漏者)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參加甄試者請攜帶身分證件以供身分核對。
4.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於約僱期間內離職者,依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5.錄取報到人員於通知錄取後一周內須繳交3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之體格檢查表。
6. 錄取人員任職期間不得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單位擔任其他職務,如經發現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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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宣告違憲,並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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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捷運三鶯線的印尼移工出示薪資條,指控他們每個月底薪不到一萬塊,加班卻高達170多小時。兩年下來,上百位移工被A走的薪水,至少六、七千萬台幣,有人受不了,只好逃跑。勞動部勞發署表示此案有違反勞基法之虞,已經由新北市府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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