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跟補休,どっち?>
勞基法修法相關意見已經很多了,
今天我們來談一下"新增"的這個法條~
勞動基準法之前僅規定加班要給加班費,
至於補休這個東西,是勞動部函釋的名詞,
原則上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議,
但如果老闆片面決定一律不給加班費只給補休,也是違法的
(勞動部 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現在等於是把補休這個東西明文化~
明文化也不是沒有好處,
至少有一個清楚的遊戲規則,
不然沒有規定的時候,
怎麼結清加班補休,通常是老闆說了算,往往是不了了之~
(不過現在有規定,難道就是勞工說了算嗎?)
看了法條內容之後,
我的意見如下:
1.那個"勞工意願"的濃度,應該比照果汁類產品標示一下吧!
這個條文裡的"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
的"勞工意願"的濃度到底有多少,是一個問號!
有一句話叫做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勞工的意願碰到老闆的意志或是公司裡不說破的潛規則後,
還能剩下多少,這才是一個問題~
我們當然可以假設勞工意願是100%他的想法,
不過那就跟相信小7裡面賣的30元果汁是100%原汁
一樣的天真~
2.員工的時間價值是浮動狀態的!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規定
不管是2小時內或2~4小時,老闆都要給到1.33或1.66,
對員工而言,加班時間,是比較有價值的!是比較高價值的!
畢竟他是犧牲他的休息時間來加班,放棄了跟家人相處的時間,
所以這個加班時間特別有價值!
另外對老闆而言,會要求員工加班,
代表這個案子有急迫性,或剛好接到大單,或遇到旺季,
而他不另外找工讀生或臨時多聘人員來應付,
代表他此時此刻需要的人力,是有經驗的人力(員工),
才能快速正確的執行他的任務,
那老闆當然要多付錢給員工~
3.補休規定+公司潛規則+老闆意志,讓老闆有機會套利~
承上所述,
員工的時間價值是浮動的,加班的時間價值更高,
所以應該給予高一點的回報(1.33,1.66,或2倍),
可是對老闆而言,船過水無痕,
生意忙的當下,我們是站在同一艘船上的好夥伴,
忙完了,要給錢了,總是會肉痛,
這時,勞基法新增規定加班時間跟補休時間一比一計算,
老闆可高興了,
反正淡季或度小月的時候,
我也不需要這麼多人來公司浪費我的水電,
公司又不是網咖是吧!
這時候補休規定+公司潛規則+老闆的一點點影響力,
趕員工回家補休,老闆不但省了水電費,更省了加班費,
果然是得償所望!
經過這樣的一個乾坤大挪移,
員工本來比較有高價值可以換比較多錢的時間(加班時間),
換回來的,是一般價值的時間(一般日不上班),
看似合理,其實是虧到~
4.這個規定對勞工的影響程度,
基本上取決於勞工工作內容有沒有明顯淡旺季,
如果你是一般上班族,
每天工作份量都差不多,假日不用加班,
那這個規定對勞工而言,比較沒差,
因為對於老闆或你自己而言,你的時間價值是相對穩定的,
那你加班換補休,吃虧的程度比較小,
如果是會計師事務所,前半年是大忙季,後半年比較閒,
或是k有時候會去的某家羊肉爐,
他們一年只做7個月生意,從10月到隔年4月
員工本來巴望著利用七個月旺季期間盡量加班賺加班費,
如果換成用補休方式處理,
那隔年5月到9月,
多的是時間(反正是淡季不營業)讓員工補休阿,
那員工會跑去跟老闆說不要補休要換成現金?
我是很懷疑啦!
除非你不想幹了,
不然你就是冒著10月開張,老闆卻沒找你來幫忙的風險~
結語:
補休規定+公司潛規則+老闆意志,讓老闆有機會套利,
這個規定搭配現實職場環境,
很可能沒辦法讓員工利用加班機會多賺錢,
甚至會比之前賺得少(因為加班沒辦法換錢了),
特別是那些淡旺季落差很大的行業~
相關函釋:
勞動部 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妥為約定,雇主如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休息日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新增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
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
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5的網紅Keith K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嗨,我是開開 or you can call me Keith,一名髮型師並有著大大的夢想。 - 馬上訂閱!https://reurl.cc/qmgvZR - 我的 Instagram http://www.instagram.com/keithtseng 琳恩的 Instagram https:...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的推薦目錄: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什麼叫做勞基法第32-1條?》
你可以選擇領加班費,也可以選擇
設若加班4小時,那我也可以在其他工作天休息4小時。
「 施克和表示,有媒體針對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與補休」規定,解讀為資方可以透過假日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事實上,是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並不是為了讓雇主在經營上更便利。他強調,補休選擇權利是在勞工身上。如果休息日出勤,要以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方不領加班費,違反前述原則者,最高可以裁罰100萬,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施克和進一步指出,未來「加班換補休」的規定若發生問題,勞方只要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處理,勞動部職安署未來也會針對「加班換補休」進行專案檢查。至於有專家學者表示,前述規定會變成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個論點似是而非,根據勞基法第23條,加班費一定要按月結清,但對於補休期限,勞基法並無明訂,這次修法後,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行政函示,予以明確規範。 」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動部把大家搞得好亂啊!
請仔細閱讀以下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所提供之正解~
【休息日加班,法律說怎麼給就怎麼給,勞動部不要亂解釋!】
『休息日』加班費的給法,新修正之勞基法§24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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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
既然勞動部都一再說明,
休息日加班1小時要給4小時,至第5小時就要給8小時加班費,
那休息日加班,怎麼會有請假、扣錢的問題?
一、休息日當日是有薪假(勞基法§39休息日當日工資照給),
所以本薪不能扣。
二、休息日當日出勤是『加班』,係約定出勤,
但並非『約定4小時/8小時加班』。
立法原意是『完整休息日遭破壞的補償』,
所以沒有『應做滿4小時/8小時』的所謂『道德風險』問題!
三、休息日加班勞工,
有提供勞務第1小時,就應該付4小時錢;
有提供勞務到第5小時,就應該付8小時錢。
已經達成要件就應該依法給付, 這條應該沒有其他解釋方法吧。
四、勞基法§42『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 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但如果已約定加班而臨時未到,按勞動部解釋函釋可認曠職。
所以已經加班、到勤,有正當理由要離開,是應該告知雇主,
但不影響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才對。
約定出勤/工時記載/給薪計算,三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勞動部是勞動法令主管機關,
不依法律文字及立法原意解釋法令,又推給學者專家,
到底要轉幾彎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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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諸多疑問嗎?歡迎留言或私訊,或是
#加入綠黨:http://goo.gl/GHAHVu 並參與 #綠黨勞動黨部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在 Keith KK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嗨,我是開開 or you can call me Keith,一名髮型師並有著大大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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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nstagram.com/lynne_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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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時間軸
0:00 影片開頭
0:24 第一點 客人遲到
2:37 第二點 客人放鴿子
4:12 第三點 各種姿勢
5:03 第四點 殺價
6:30 第五點 說隨便你?
8:30 還是有天使行為的客人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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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一支影片:https://youtu.be/aT-nlw-6nIA
[兩位美髮師來靠北!七點關於美髮助理必經的成長心酸大公開 Ft.琳恩 (中字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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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終於來到成為 #美髮設計師 後,這才是各種真正挑戰的開始了!做 #服務業 的大家一定會超有感的 #客人NG行為!!好啦,雖然我們靠北了關於客人們的這些行為,但我們都還是愛大家的(超孬)然後記得先看上一隻影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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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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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一例一休修法後才出現的「休息日加班」,堪稱現行勞動基準法加班費最貴的種類;其實在計算的邏輯上,與前面的平日加班並沒有很大差異。 2.關鍵字在於「另再加給」。所 ... ... <看更多>